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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比较基准迎新规 明确公募基金“投资之锚”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推动境内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意在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促进公募基金形成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引导行业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专注于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发挥比较基准

“锚”和“尺”的作用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可以发挥“锚”和“尺”的功能作用。其中,“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漂移”,提高投资稳定性;“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

此次规则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者形成对基金产品风格的基本认识和对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基本判断,从而提升投资体验。

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另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可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同时,此次规则强化了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包括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判断,从而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合规负责人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缺乏有效的监测纠偏手段,主动权益基金经理通常拥有较大‘自由度’。”业内人士表示,虽然部分基金经理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收益,创造超越市场同类基金的超额收益,但却引发“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此次通过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让纠偏机制发挥作用。

此次规则还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人、基金经理更加热衷全市场业绩排名特别是短期排名,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也与业绩比较基准无关的情况,《指引》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指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在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方面,《指引》《操作细则》要求切实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做出比较。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设置过渡期 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根据《操作细则》,基金业协会将建立和维护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和二类库。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入库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使用适度分离。其中,一类库纳入市场表征性强、认可度高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开发主动管理型基金时规范选取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拟使用二类库内的股票指数表征权益资产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时说明选择二类库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考量;拟使用基准库外的股票指数的,除说明相关考量外,还需说明相关指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则发布将设置一定的过渡期,按照“调整基准不调仓”的原则,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此次规则针对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如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多数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等情况进行的规则完善。”上述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业绩比较基准长期缺位,市场的使用有一个过程,监管也会给予足够的时间,让市场主体进行充分调整。

后续还将落地多项举措

业绩比较基准改革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为推动行业机构落实《指引》《操作细则》,更好引导公募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证监会还将会同基金业协会研究建立基准库。

记者了解到,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同时,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下一步还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有关指标体系;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业绩比较基准迎新规 明确公募基金“投资之锚”

10月3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基金业协会同步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操作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操作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业内人士表示,推动境内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规范化,意在提高主动投资纪律性,促进公募基金形成更加稳定清晰的投资风格,更好发挥公募基金的价值投资工具属性,引导行业机构回归“受人之托、代客理财”的初心,专注于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健回报,为资本市场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

发挥比较基准

“锚”和“尺”的作用

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产品定位和投资目标而为基金设定的业绩参考标准,可以发挥“锚”和“尺”的功能作用。其中,“锚”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明晰投资风格、约束投资行为,防止基金产品投资“风格漂移”,提高投资稳定性;“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衡量基金是否跑赢市场,并据此对基金公司高管和基金经理进行考核。

此次规则突出基准对产品的表征作用,从境外成熟市场经验看,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投资者形成对基金产品风格的基本认识和对预期风险收益特征的基本判断,从而提升投资体验。

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应充分体现产品定位和投资风格,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等约定。另一方面,《指引》《操作细则》要求管理人根据产品定位、投资风格和业绩比较基准任命具备相关投资研究经验的基金经理,且基准一经选定不可随意变化,不得仅因基金经理变化、市场短期变动、业绩考核或者排名而变更基准。

同时,此次规则强化了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包括管理人建立健全覆盖业绩比较基准选取、披露、监测、评估、纠偏及问责的全流程管控机制,为业绩比较基准发挥功能作用提供保障。提高基准选取的决策层级,由公司管理层对基准选取进行决策,并对选取基准的代表性、约束性和持续性承担主要责任。强化内部监督力度,由独立部门负责监测基金投资相对基准的偏离情况,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偏离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判断,从而对基金经理投资形成监督约束;合规负责人定期对内控机制进行检查,重点关注纠偏机制的有效性。

“在实践中,基金管理人通常缺乏有效的监测纠偏手段,主动权益基金经理通常拥有较大‘自由度’。”业内人士表示,虽然部分基金经理初衷是为投资者提供良好收益,创造超越市场同类基金的超额收益,但却引发“挂羊头、卖狗肉”“风格漂移”等问题,此次通过强化基准对投资的约束作用,就是要充分发挥业绩比较基准“锚”的作用,让纠偏机制发挥作用。

此次规则还发挥基准对考核的指导作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人、基金经理更加热衷全市场业绩排名特别是短期排名,基金经理的薪酬考核也与业绩比较基准无关的情况,《指引》明确管理人应建立以基金投资收益为核心的考核体系,体现产品业绩和投资者盈亏情况,健全与基金投资收益相挂钩的薪酬管理机制。在衡量主动权益基金业绩时,管理人应当加强与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基金长期投资业绩明显低于业绩比较基准的,相关基金经理的绩效薪酬应当明显下降。

规范基金评价评奖机制,改变全市场排名导向,《指引》要求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评价基金投资管理情况的重要依据,以更加科学客观地衡量基金投资业绩、风险控制能力和风格稳定性。同时,要求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评价机构在进行权益类基金投资业绩排序或者排名时,应当结合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合理分类。

在强化基准的外部监督方面,《指引》《操作细则》要求切实发挥托管人的监督复核职责,明确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基金合同审核、基金投资风格库复核、权益类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监督、信息披露复核等责任。要求管理人、销售机构展示基金业绩的同时,应当展示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方便投资者做出比较。规范基金合同、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对业绩比较基准的披露内容,提高基金投资运作透明度。

设置过渡期 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根据《操作细则》,基金业协会将建立和维护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一类库和二类库。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入库与业绩比较基准要素使用适度分离。其中,一类库纳入市场表征性强、认可度高的业绩比较基准要素,鼓励基金管理人在开发主动管理型基金时规范选取和使用。基金管理人拟使用二类库内的股票指数表征权益资产的,应当在产品注册时说明选择二类库业绩比较基准要素的考量;拟使用基准库外的股票指数的,除说明相关考量外,还需说明相关指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规则发布将设置一定的过渡期,按照“调整基准不调仓”的原则,指导行业机构在规则过渡期内,稳妥做好存量产品的基准优化变更工作,使基准更加符合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实际风格,确保不对市场稳定造成影响。

“此次规则针对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在制度安排和管理机制存在的问题,如法规制度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规定,多数管理人尚未建立覆盖业绩比较基准的全链条内控机制,部分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业绩大幅偏离业绩比较基准,个别产品甚至出现‘风格漂移’等情况进行的规则完善。”上述业内人士指出,由于业绩比较基准长期缺位,市场的使用有一个过程,监管也会给予足够的时间,让市场主体进行充分调整。

后续还将落地多项举措

业绩比较基准改革是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工程,为推动行业机构落实《指引》《操作细则》,更好引导公募基金坚持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提升投资者获得感,证监会还将会同基金业协会研究建立基准库。

记者了解到,基金业协会将组织成立行业专家组,研究建立基金行业业绩比较基准要素库,基准库未来将用于鼓励、引导行业机构规范选取表征权益资产的基准要素。

同时,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下一步还将修订出台薪酬考核规则,细化基金经理薪酬考核具体指标要求;完善基金管理人分类评价监管体系,将业绩比较基准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有关指标体系;常态化注册与业绩比较基准挂钩的浮动管理费基金产品。通过多种方式,全面强化基金管理人、高管和基金经理与投资者利益的绑定机制,提升投资者获得感。

场外期权是何物,竟引无数公募基金经理“竞折腰”?

场外期权一时间成了资本市场最大的“灰犀牛”。

公募基金经理违规参与场外期权交易遭调查_场外期权高杠杆高门槛特征解析_场外期权的特点

近日,一则“多位公募基金经理因违规参与场外期权交易被警方带走调查”的传闻冲上微博热搜,并持续发酵。据悉,该事件涉及300多名基金经理,锁定了30多位,并称这是“公募基金行业最大的丑闻”。

不仅如此,该爆料者又连续发布多条有关场外期权交易的微博,并表示“场外期权的交易模式也是很自由的,押注涨,押注跌,押注波动率只是最常见最基本的交易。场外期权市场存在着严重的批发转零售的现象”。

公募基金公司再次被推到聚光灯下。但目前已有多家回应“不存在该情况”。

最为可笑的是,本是公募家的事,一家来自深圳前海的私募基金建泓时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却意外“躺枪”,谁让旗下私募基金“建泓时光二号”有那么高的收益率呢,近一年收益高达4346.73%。

抛开不说这种行为是否违规违法,自会有相关监管机构下定论,我们就且谈谈这场舆论漩涡的“场外期权”究竟是何方神圣?基金经理为何要玩场外期权?遭查发酵下,离职的基金经理怎么就又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01

场外期权特征有二:高门槛、高杠杆

事实上,期权起源于保险,作为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是期权卖方给予期权买方的一种承诺。简言之,本质上期权就是一种选择权,就以看涨期权为例,如果预计股票将上涨,可以提前买入看涨期权,若后续股票如期上涨,便可以收获丰富利润。

而场内、场外其实指的就是交易渠道。也就是说,场外期权就是在交易所市场外交易的期权。

场外期权的特点_公募基金经理违规参与场外期权交易遭调查_场外期权高杠杆高门槛特征解析

场外期权之所以会诞生,初衷是为了满足包括券商在内的各类机构投资者不断差异化的风险管理需求。毕竟资本市场在持续扩容,投资需求也随之旺盛。

作为资本市场的一个分支,场外期权市场规模同样在大幅增长。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末场外衍生品市场存量初始名义本金规模20167.17亿元,全年累计新增84038.01亿元,同比增长76.56%。其中场外期权存量名义本金规模9906.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36310.66亿元,同比增长39.41%。

值得一提的是,场外期权的其中一个特征就是投资门槛较高,仅限专业机构投资者。

场外期权高杠杆高门槛特征解析_场外期权的特点_公募基金经理违规参与场外期权交易遭调查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专业机构投资者还需满足:法人参与需满足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等相关投资经验;资管机构代表产品参与需要满足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等。

场外期权交易主要以证券公司为交易商,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券商都能成为交易商。目前监管层对券商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截至8月6日场外期权交易商名单,一级交易商共8家,可在沪深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共计36家,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场外期权高杠杆高门槛特征解析_公募基金经理违规参与场外期权交易遭调查_场外期权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