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1月22日

奇门用神特征及取用方法

我们之前讲了奇门遁甲的几种断局的思路与模式,但是我们其实刚开始学的话学好其中一种模式就行了,其中最普遍和广泛的模式就是用神断卦法,我们简称用神法。

但是其实并不是说用神法就很简单,其中要在奇门遁甲中取用神,,就要对用神的特点有充分全面的了解,奇门遁甲的信息是包罗万象的,如果对用神的了解不够充分,那么一个盘起出来也是找不到头绪,抓不到重点与方向的,无从下手。

其实断卦不怕你出错,就怕你找不到局中的方向与思路或者是重点,这也是刚开始学预测最艰难的一步。

接下来我们来谈下奇门用神的四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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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奇门遁甲用神的多重意义性

易学体系中预测术信息包罗万象,有万物类象这么一个概念。很多学习过四柱八字的知道,天干地支的多义性。

就拿奇门遁甲中八门的“开门”来说。八门中“开门”五行是属金,在预测时如果有人问工作“开门”可以代表工作,单位,或者领导之类的,在预测财运中又是代表柜台,店铺之类的。而八神中“六合”,在五行上具有东方木的性质,在预测婚事爱情中也代表媒人,在交易中代表中介和经纪人,在诉讼中代表证人。在人物走失中代表走失之方在刑侦中又代表逃犯等。

九宫中的“六官”在八卦中代表乾卦,在方向上代表西北,在时间上代表戌、亥年月日时,在场所上代表大城市,繁华之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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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奇门中的用神繁多,多达64个

奇门为什么难学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就是因为用神数量众多,需要记忆的点太多了,而往往这也是很少有人能耐心学下去的原因。

奇门遁甲中所有符号都可以作为用神,用神包含十天千、八门、八神、九星、九宫、八卦和十二地支都是作为用神来看待,把这些用神加起来就有六十四个。

用神所代表的信息就是我们解盘要解读的信息比如八门中 ,就时以“生门”为生意人、老板、财、利息之类的;以“伤门”为公安,捕盗人员、讨债人、竞争者、司机、船只、还有身体受伤的部位;以杜门为武官、军警单位、保密单位或者躲藏的地方、闭塞不通、中风、血栓等等。其它九星、八神、八卦、九宫、十二地支也是如此。

比如测抢劫就以天蓬星为用神来看;测小偷,就以玄武为用神来看;测父亲,就可以用乾卦为用神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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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门用神的多重含义

我们用奇门预测同一事物,又多重用神的说法,可以理解为参考系数多,可以让你从多种不同的角度来观察同一事物,更加综合的分析判断,所以这也是奇门遁甲准确度高的原因。

比如我么需要测疾病,就先看九宫格局和内盘外盘,这就分别展示了人体体表和体内的各个部位,其中天芮星可以看作病神,所落宫位就向你展示了疾病的主要部位,而八门中的伤门、死门、杜门、景门也是和疾病有关,八神中的白虎、玄武、腾蛇也与疾病有关,病情的特征和吉凶程度,天心星和乙奇又代表医生和医药,由此判断疾病能治不能治及其预后状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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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门取用神的核心

奇门遁甲用神众多,且繁杂,但是其中也是有重点的。例如预测天时,就以九星为主;预测人事以八门为主;测地理、方位以九宫为主测六亲,以年、月、日、时为主。总之,无论预测什么事,日干和时干是不能混淆来论的,日干代表求测之人,时干代表所测之事。

外汇市场到底有啥用?一文带你搞懂!

嗨,各位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聊个挺有意思的话题——外汇市场。你可能觉得这玩意儿离咱们普通人有点远,但实际上,外汇市场跟咱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不信?那就跟着我一起往下看吧!

外汇市场的作用_外汇市场对国际贸易的影响_外汇市场与日常生活关系

1. 国际贸易的大门

咱们要知道,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之一,每天都有成千上万的交易在进行。为啥这么重要呢?因为国际贸易离不开它。比如说,你想从美国买台苹果手机,而你是用人民币付款的,这时候就需要把人民币换成美元才能完成交易。如果没有外汇市场,这样的交易根本没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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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旅游者的福音

现在出国旅游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了。当你飞往另一个国家享受异国风情的时候,就得先兑换当地货币。这时候,外汇市场就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不仅让我们可以方便地兑换外币,还能通过汇率波动帮我们省下一笔钱。比如人民币对欧元升值了,你去欧洲玩就能少花点儿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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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投资理财的好帮手

外汇市场对于投资者来说,也是个不错的选择。你可以通过买卖不同国家的货币来赚取差价。比如你看准了某个国家的经济形势会好转,它的货币可能会升值,你就可以提前买入,等升值后再卖出赚钱。当然,这也需要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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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企业的避风港

对于企业来说,外汇市场更是个避风港。跨国公司经常要处理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问题。比如一个中国公司要在巴西购买原材料,就需要用人民币兑换成巴西雷亚尔。汇率的波动可能会让公司的成本增加或减少。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外汇市场来进行风险管理,比如通过远期合约锁定未来的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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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全球经济的晴雨表

外汇市场还是全球经济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汇率的变化往往反映了各国经济实力的对比。比如,当一个国家的经济增长强劲时,它的货币往往会升值;反之,则可能贬值。这对于政策制定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他们可以根据这些信息来调整经济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汇发23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是什么?

答: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的目标,一是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方便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发展,为产业转型升级创造条件。二是进一步简政放权。推进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三是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资本项目可兑换体制和机制。促进企业和银行业务创新,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降低外汇管理成本,增强企业和银行国际竞争力,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四是综合监管加强风险防控。实施宏观审慎管理,健全跨境资本双向有序流动机制,加强数据申报与监测分析,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据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自2012年底开始试点,此次深化改革试点有什么考虑?

答:为加大对跨境贸易投资的金融支持,2012年12月1日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试点充分尊重市场需求,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大幅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实体经济受益显著。如北京地区1年累计为试点企业带来上亿元人民币综合收益。二是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政策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试点过程中,有的跨国公司将中国区财务管理中心提升为亚太区财务管理中心,有的在中国设立了全球区域结算中心。三是提升银行国际竞争力。通过为跨国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有的试点银行稳步增加市场份额,实现银企互利共赢。四是突破现有管理框架,为探索主体监管和资本项目开放积累了有益经验。五是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外汇收支风险整体可控。

根据试点情况,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比较成熟有效,得到了企业、银行和地方政府广泛欢迎和支持,具备了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的条件。因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规定》。

三、此次深化改革试点在哪些方面做了改进和创新?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打破了经常、资本常规管理界限,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一是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跨国公司可同时或单独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管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外汇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外划转自由,无额度控制,国内、国际两个账户资金有限融通,可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为境内外成员融通资金提供便利。二是便利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用。跨国公司利用同一账户实现了不同成员企业、不同性质资金的归集处理,既可以办理境内成员企业经常项下资金收付,并开展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也可运营直接投资、外债、对外放款等资金,节约企业财务成本。三是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单证审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手续,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仍需按规定提交税务备案表。四是统筹使用外债、对外放款额度。跨国公司既可以集中管理使用成员企业全部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也可集中部分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便利企业内部调剂余缺。五是资本金、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资本金和外债资金可先结汇进入企业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审核真实性后对外支付。

四、此次深化改革试点政策适用哪些主体,申请程序是什么?

答: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但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并非一步到位,而是分阶段推进,优先考虑业务需求突出、内控机制健全、风险把控能力强的企业。以实体经济需求为导向,适应外汇收支形势发展需要,实事求是,本着循序渐进,扎实稳步实施的原则,不强求企业参与试点。企业开办试点业务,需事前向外汇分局报送备案材料,分局备案后即可办理业务,分局通过加强监测分析实施监管。

五、如何申请开办试点的备案手续?

答:备案手续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各外汇分局向总局备案操作规程。分局拟在辖内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应根据《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细化准入条件等操作规程,按程序向总局备案后实施。为确保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作管理业务顺利开展,便利企业办理业务,分局应于2014年6月1日前完成备案手续。二是跨国公司向分局备案。包括注册在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跨国公司应向所在地分局进行事前备案后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对于《规定》实施前,已经开展此项业务的跨国公司,如拟继续适用之前的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框架和政策,无需向分局另行备案;如拟按《规定》调整试点方案,仅需向分局提交变更后的业务需求等材料备案,已经提供的材料无需再提供。分局应在收到完整的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通知书。

六、跨国公司开展试点后,如何办理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和轧差净额结算?

答:跨国公司可以指定主办企业,集中代理境内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并集中核算一定时期经常项目下外汇应收应付资金,收支相抵后按净额结算,原则上每个自然月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收结汇和购付汇手续大幅简化,经办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办理相关业务。

跨国公司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极大便利的同时,银行、企业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确保交易的真实性。银行审核真实性的,银行留存审核后的单证5年备查;企业留存每笔收付汇相关单证5年备查。无论是主办企业的实际收付款数据,还是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前成员企业的原始收付款数据,都应按规定做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及货物贸易核查信息申报。各外汇分局将充分利用跨境资金流动监测与分析平台等科技手段,加强非现场监测与现场核查检查。

七、跨国公司开展试点后,如何办理外债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意愿结汇?

答:跨国公司集中运营管理外债资金和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可以在境内成员企业之间调剂使用,并按照意愿方式办理结汇。其中外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资金包括外汇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和境内再投资账户资金。结汇时应遵守如下规定:一是结汇应由跨国公司指定的主办企业通过其开立的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办理。二是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划入主办企业对应开立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资金使用时,开户银行应审核真实性后直接支付,并留存相关单证5年备查。有关单证可以是主办企业经营范围内所涉单证,也可是成员公司经营范围内所涉单证。原则是谁使用资金谁提供单证。三是结汇后资金使用应遵守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并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用途。四是银行、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报送结汇和支付数据至外汇局相关业务信息系统。

八、跨国公司开展试点后,应当如何开展国际收支申报?

答: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主办企业及成员企业应严格按规定向银行申报跨境资金收付性质,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一是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的跨境资金收付,应按照关于跨境资金收付的国际收支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与境内非居民间的资金收付,应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与境内非居民间交易的要求进行申报。二是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申报,但应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之间外汇划转要求报送有关数据。三是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款或轧差净额结算国际收支申报,区分实际收付款数据和逐笔还原的原始收付款数据进行申报。

九、此次深化改革试点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控风险?

答:一是继续严格落实额度控制监管“阀门”。国际与国内主账户之间需在规定的外债和对外放款资金额度内划转。二是加强数据监测。赋予国内、国际资金主账户专门账户代码,全面采集两账户外汇收支等信息;集中收付或轧差净额结算,应进行还原数据申报。三是强化银企责任。银行、企业签署确认书,承诺合规办理业务。四是加强核查检查。银行企业办理业务,需留存相关单证备查,通过外汇局跨境资金监测平台加强数据统计与监测分析,确保风险可控。

会计必懂:当期损益vs其他综合收益,用工资和房子讲核心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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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带新人做财务报表时,发现很多会计小白甚至从业1-2年的财务,都搞不懂“计入当期损益”和“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别,对着金融资产的账务处理一头雾水,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到其他综合收益里,或者把其他债权投资的变动算进当期利润,最后导致报表数据出错。其实这两个概念是财务会计的核心基础,而且用一个“工资和房子”的通俗比喻就能彻底搞懂。今天我就用第一人称的实操经验,结合2026年最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把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在金融资产中的具体应用拆解得明明白白,新手也能一看就会,再也不混淆。

一、先搞懂核心:用“工资和房子”比喻,秒懂两者差异

很多人觉得“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抽象,其实把个人财富和企业财务对应起来,用生活中的例子比喻,就能瞬间理解。我把企业的利润和净资产变化,比作我们个人的财富构成,分成两个核心部分:

1. 计入当期损益:像“工资收入水槽”,直接影响当月现金流

计入当期损益,就好比我们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奖金、兼职收入,是实实在在的现金流入,会直接增加我们手头的可支配资金,也能直观反映出我们当月的赚钱能力。

对应到企业财务中,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会直接进入利润表,影响“净利润”这个核心指标——老板最关心的“今年赚了多少钱”,就是看净利润。比如企业卖货赚的收入、支付的成本费用、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涨跌收益,都属于当期损益的范畴。

举个例子:公司买了10万元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短期炒股用),一个月后涨到12万元,这2万元的浮盈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净利润会增加2万元;如果跌到8万元,2万元的浮亏也会减少当期净利润。这就像你炒股赚了2万,当月的“收入报告”(利润表)就会体现这笔收益,和工资一样直接影响你的现金和可支配财富。

2.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像“房产估值蓄水池”,只是纸面财富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就好比我们自住的房子市场价涨了100万,但我们并没有把房子卖掉,这100万只是“纸面富贵”,不会变成现金进我们的口袋,却能让我们的“总身家”(净资产)增加。

对应到企业财务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额不会进入利润表,不影响当期净利润,而是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变动。只有当这些资产被“变现”(比如卖掉)时,累积的收益或损失才会从“蓄水池”里转移到当期损益,最终影响净利润。

比如公司买了50万元的其他债权投资(指定为FVTOCI的金融资产),一年后涨到60万元,这10万元的浮盈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净利润不会变,但企业的净资产会增加10万元;只有当公司把这笔投资卖掉,这10万元才会从其他综合收益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变成实实在在的利润。这就像你的房子涨了100万,只有卖掉房子,这笔增值才会变成现金,成为你真正的收入。

计入当期损益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金融资产账务处理_外币会计报表

3. 一句话总结:一个影响“当下利润”,一个影响“未来利润”

– 计入当期损益:算作“本期赚/亏的钱”,立刻影响净利润,是已实现或短期能实现的收益/损失;

–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算作“身家的浮动变化”,不影响本期净利润,是未实现的收益/损失,等未来资产变现时再影响利润。

记住这个比喻,你就不会再混淆两者的核心差异——看这笔金额是“当下的现金收益”,还是“未来才可能变现的纸面财富”。

二、划重点:哪些情况计入当期损益?哪些进其他综合收益?

搞懂核心比喻后,再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就能明确区分哪些业务该计入当期损益,哪些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2026年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这两类科目的核算范围有明确界定,主要集中在金融资产、外币折算、套期保值等业务中,其中金融资产的核算最具代表性。

1. 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情形:交易性、已实现、与核心经营直接相关

简单来说,只要是企业日常经营产生的收支、短期交易产生的收益/损失,或者已经实现的利得/损失,都计入当期损益,核心特征是**“交易性”和“已实现”**:

– 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成本、费用(如销售商品收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短期持有的股票、基金、债券);

– 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股利收入(除指定为FVTOCI的金融资产外);

–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净收益/净损失;

– 债务重组利得/损失等。

这些业务要么是企业核心经营的结果,要么是短期交易的已实现收益,会直接反映在利润表中,影响净利润。

2. 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形:非交易性、未实现、可回转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业务,核心特征是**“非交易性”“未实现”**,且多数情况下收益/损失可以回转,主要包括:

–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TOCI)的公允价值变动(如长期持有的债权投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

–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

–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产生的变动;

– 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套期的部分等。

这些业务的收益/损失尚未实现,不会影响当期净利润,只有当资产被处置、折算差额实现、套期关系终止时,才会将累积的金额转入当期损益。

三、实操应用:金融资产中两者的具体核算,手把手教你做

金融资产的核算是“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最常见的应用场景,也是财务工作中最容易出错的地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分为三类,不同类别对应的核算方式截然不同,我结合具体案例教大家区分:

大家区分:

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基本不涉及公允价值变动,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这类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的债权投资,比如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公司债券,其核算核心是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几乎不涉及公允价值变动,只有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会计入当期损益。

案例:公司2025年1月买了100万元的3年期国债,票面利率5%,按摊余成本计量。每年年末收到5万元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万

贷:投资收益 5万

这里的“投资收益”属于当期损益,会直接增加净利润,而国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不会体现在账面上。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涨跌都影响净利润

这类金融资产主要是企业为了短期交易获利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比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的每一次变动,都会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管资产有没有被卖掉。

案例:公司2025年3月花20万元买了某上市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6月末股票涨到25万元,公允价值变动5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万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属于当期损益,净利润会增加5万元;如果12月股票跌到18万元,公允价值变动损失2万元,就会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万,减少当期净利润。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不影响净利润

这类金融资产分为两种:一是债权类的其他债权投资,二是权益类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只有处置时才会转入当期损益(权益工具投资除外)。

案例1:其他债权投资的核算

公司2025年1月买了50万元的公司债券,指定为其他债权投资。12月末债券公允价值涨到58万元,公允价值变动8万元,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债权投资——公允价值变动 8万

贷:其他综合收益 8万

这笔8万元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不影响当期净利润;如果2026年公司把债券卖掉,获得60万元,除了确认处置收益2万元(60万-58万)计入当期损益,还要把之前累积的8万元其他综合收益转入当期损益:

借:其他综合收益 8万

贷:投资收益 8万

最终,这笔投资的总收益10万元(60万-50万)都会计入当期损益,影响2026年的净利润。

案例2: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核算

公司2025年2月买了30万元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某公司股权),指定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12月末股权公允价值涨到35万元,5万元的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即使未来卖掉这笔股权,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也不能转入当期损益,而是直接计入留存收益——这是权益工具投资和债权投资的关键区别,需要特别注意。

四、避坑指南:这3个常见错误,新手千万别踩

结合我带新人的经验,总结了3个最容易混淆的错误,大家一定要避开,否则会导致报表数据失真,影响财务分析和决策:

1. 混淆金融资产的分类,错记核算科目

比如把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记到其他综合收益,或者把其他债权投资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是最基础的错误。记住核心原则:短期交易用的金融资产,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长期持有、非交易性的金融资产,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2. 处置FVTOCI权益工具投资时,错转当期损益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非交易性)处置时,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不能转入当期损益,只能计入留存收益;而其他债权投资处置时,累积的其他综合收益必须转入当期损益。很多人会把两者搞混,导致利润表和所有者权益表数据出错。

3. 把“未实现收益”当成“已实现利润”

有些财务会把其他综合收益里的浮盈,算进当期净利润,用来“美化”利润表,这是违反会计准则的。记住:其他综合收益只是纸面财富,只有变现后才会变成真正的利润,不能提前计入当期损益。

话题讨论:你在核算时遇到过哪些混淆点?

今天用“工资和房子”的比喻,把当期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别讲透了,还结合金融资产的实操案例,拆解了具体核算方法。其实这两个概念并不难,关键是抓住“是否实现”“是否影响净利润”这两个核心点,再结合生活中的例子理解,就能轻松掌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