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银行优化外币钞汇服务

多家银行优化外币钞汇服务

近期,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多家国有大型银行陆续发布公告表示,优化升级外币钞汇服务,升级后将实施钞汇同价、免收钞汇转换价差,并进一步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业内人士认为,通过统一钞汇价格,既降低了客户办理外汇业务的整体成本,也减少了外汇市场中的不透明因素,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规范性。

中国农业银行12月13日发布公告称,优化升级个人外币钞汇服务,即日起对美元、港币、欧元、英镑、日元、澳元、加元等该行可办理的所有个人外汇币种实施结售汇钞汇同价。办理个人结汇业务时,现钞买入价与现汇买入价相同,办理个人购汇业务时,现钞卖出价与现汇卖出价相同。同时,中国农业银行的客户办理现汇账户存取现钞、现汇账户与现钞账户之间划转资金、现钞账户办理个人跨境汇款等涉及外币钞汇性质转换的交易时,由于实施钞汇同价而免收钞汇转换价差。

业内人士介绍,简单来说,现钞指的是居民手持的外汇钞票,个人可以在银行开立外币现钞账户进行现钞存取;现汇则是指国外银行汇到国内的外汇存款,以及银行可以通过电子划算直接入账的国际结算凭证。现汇是以数字形式存放在银行账户中,而现钞则是以实实在在的货币形式存在。由于银行在保存现钞的过程中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如安保、运输、存储等,所以在兑换人民币时,现汇的汇率通常高于现钞。

“实施钞汇同价,即到银行办理结售汇时现钞与现汇价格相同,银行不再向客户收取钞汇转换的价差。这将有效降低客户的折汇损耗、汇兑成本,进而降低个人办理外汇业务的整体成本。”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随着国际贸易、投资活动日益频繁,个人及企业在外汇兑换方面需求日益增长。而且,对于个人出国留学、旅游来说,此举也将为其节省一笔支出。

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加快的背景下,优化外汇服务是提升金融体系竞争力的重要一环。今年3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意见》中提到,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外币兑换机构等支付服务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进一步提升银行外汇展业能力,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便利化,有效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今年9月份,国家外汇管理局起草了《银行外汇业务尽职免责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银行外汇风险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作为《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制度。进一步明确银行外汇业务审查责任边界,细化银行外汇展业事后监测报告操作要求,指导银行统筹促便利和防风险,更好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表示,施行钞汇同价不仅是让利客户、提高客户金融服务体验满意度的有效途径,更是商业银行落实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提升支付便利性的具体举措。业内人士预测,国有大行的政策调整可能会引发其他中小银行跟进,进一步推动外汇市场的统一化和规范化。 (经济日报记者 勾明扬)

法币的发行机制是怎样的?这种发行机制对经济有哪些影响?

法币,即法定货币,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强制流通使用的货币。法币的发行机制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它与国家的经济状况、政策目标等密切相关。

一般来说,法币的发行主要由中央银行负责。中央银行依据国家的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目标等因素来确定货币的发行量。常见的发行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通过购买国债等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购买政府债券,向市场注入货币资金。例如,当经济低迷时,中央银行可能会加大对国债的购买力度,增加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刺激经济增长。二是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商业银行在资金短缺时,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贷款,中央银行通过发放贷款的方式将货币投入市场。此外,外汇占款也是法币发行的一个重要渠道。当一个国家的出口大于进口时,会有大量外汇流入,中央银行需要用本国货币购买这些外汇,从而增加了国内的货币供应量。

法币发行机制 中央银行 货币政策_法币名词解释

这种发行机制对经济有着多方面的影响。从积极方面来看,首先,合理的货币发行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当经济处于衰退期时,中央银行可以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降低利率,刺激企业投资和居民消费,从而推动经济复苏。例如,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许多国家的中央银行采取了量化宽松的货币政策,大量发行货币,有效地缓解了经济衰退的压力。其次,稳定的货币发行有助于维持物价稳定。中央银行可以根据经济形势调整货币发行量,避免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的发生。当物价上涨过快时,中央银行可以减少货币供应量,抑制通货膨胀;当物价持续下跌时,中央银行可以增加货币供应量,防止通货紧缩。

然而,法币发行机制也可能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货币发行过度,可能会引发通货膨胀。过多的货币追逐相对较少的商品和服务,会导致物价持续上涨,降低货币的购买力,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例如,一些国家在历史上曾出现过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经济陷入混乱。此外,货币发行机制还可能导致资产价格泡沫。大量的货币流入市场后,可能会涌入房地产、股票等资产市场,推动资产价格大幅上涨,形成泡沫。一旦泡沫破裂,可能会引发金融危机,对经济造成严重打击。

以下是法币发行机制及影响的简要对比表格:

发行方式积极影响消极影响

购买政府债券

增加市场货币量,刺激经济增长

可能导致货币超发,引发通胀

向商业银行贷款

满足商业银行资金需求,促进信贷投放

可能增加金融系统风险

外汇占款

适应国际贸易需求,促进经济开放

受国际经济形势影响大,可能被动增发货币

法币的发行机制是一个复杂的体系,对经济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央银行需要根据经济形势灵活调整货币发行量,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物价的稳定。

期权保证金比例速算,一招教你快速估算

如果你玩过期货,或许会觉得期权的保证金计算有点让人头疼。期货的保证金比例相对简单,但期权不一样。因为期权的种类太多,同一个标的资产可能有几十甚至上百个不同的期权合约,每个合约的保证金比例都不一样。

一、期权保证金比例的规律

虽然每个期权合约的保证金比例都不一样,但有一个规律是始终存在的:实值期权的保证金比例高于虚值期权。这就像是实值期权更“值钱”,所以需要更多的保证金来保证交易的安全。

二、期权保证金比例速算公式

为了方便大家快速计算期权的保证金比例,有一个通用的速算公式:

期权保证金比例= O/S + X

公式解释:

0:期权合约的价格(也就是期权的权利金)。

S:标的资产的价格(比如50ETF的价格)。

X:一个浮动系数,根据期权的实值、平值或虚值状态而变化。

浮动系数X的具体值:

实值期权:X = 12%(上交所50ETF期权)或7%(郑商所白糖期权、大商所豆粕期权)。

平值期权:X = 12%(上交所50ETF期权)或7%(郑商所白糖期权、大商所豆粕期权)。

深度虚值期权:X = 7%(上交所50ETF期权)或3.5%(郑商所白糖期权、大商所豆粕期权)。

轻度虚值期权:X介于7%和12%之间(上交所50ETF期权)或3.5%和7%之间(郑商所白糖期权、大商所豆粕期权)。

实值期权保证金比例_期权保证金比例_期权保证金比例计算

三、具体例子

(1)上交所50ETF期权

实值期权:当期权处于实值状态时,X = 12%。这意味着如果你交易的是上交所50ETF的实值期权,按照速算公式计算保证金比例时,X就取12%。

平值期权:平值期权的情况下,X同样是12%。也就是说,实值和平值状态下,上交所50ETF期权的X值是一样的。

深度虚值期权:要是期权处于深度虚值状态,X = 7%。深度虚值期权行权的可能性非常小,所以X值相对较低。

值期权:轻度虚值期权时,X的值介于7%与12%之间。具体是多少,要根据期权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过肯定在这个区间范围内。这里要注意,以上情况都不考虑券商或者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比例上浮。

(2)郑商所白糖期权

实值期权:对于郑商所的白糖期权和大商所的豆粕期权,当期权处于实值状态时,X = 7%。

平值期权:平值状态下,X也是7%,和实值状态一样。

深度虚值期权:深度虚值的时候,X = 3.5%。因为这两种期权深度虚值时风险相对更低,所以X值比上交所50ETF期权的深度虚值X值还要小。

轻度虚值期权:轻度虚值期权时,X介于3.5%与7%之间。同样,不考虑券商或者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比例上浮。

四、总结:保证金比例速算公式的关键点

实值期权:保证金比例最高,因为实值期权更“值钱”。

平值期权:保证金比例次之,因为平值期权的价值适中。

虚值期权:保证金比例最低,因为虚值期权的价值相对较低。

浮动系数X:根据期权的实值、平值或虚值状态而变化,不同交易所的X值也有所不同。

通过这个速算公式,你可以快速估算出期权的保证金比例,从而更好地管理你的资金和风险。记住,这个公式只是一个估算工具,具体数值可能会因券商或期货公司的保证金比例上浮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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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下钱庄案宣判 四人非法买卖外汇53亿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胡瑜) 上海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案今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短短两年多时间,罗怀韬人通过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帐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四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均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九年不等,其中新家坡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被并处驱逐出境。

2003年12月,被告人罗怀韬受新加坡欢裕公司老板指使至我国江苏省苏州市,租借金鸡湖路某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没有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以罗本人名义在苏州市工行、农行等各大银行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主要是新加坡元)与人民币买卖业务。

2004年春节后,被告人罗怀韬又受“老板”指使,关闭上述苏州经营场所,转至上海市,与同样受“老板”指使来我国被告人莫国基一起,租借上海市浦东某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共同利用以罗、莫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从事上述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同年5月,被告人李启荣受“老板”指使亦至我国上海市,与罗怀韬、莫国基共同利用罗、莫、李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此后两年间,这三人又辗转于上海、苏州租借民房作为经营场所,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另有一名中国籍男子陈培祥于2005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参与了苏州经营点和上海经营点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在上述期间内,罗怀韬作为上海、苏州两地经营点的负责人除负责接收新加坡欢裕公司的汇款指令、安排人员进行汇款、确认汇款和收款完成、统计交易数据等外,还负责各个经营点交易数据汇总和向新加坡欢裕公司汇报、资金调拨等;莫国基、李启荣和陈培祥除曾分别担任过苏州经营点负责人主要负责接收新加坡欢裕公司的汇款指令、安排人员进行汇款、确认汇款和收款完成、统计交易数据和向罗怀韬汇报等外,还共同利用上述私人储蓄帐户进行人民币资金支付工作等。

自2004年1月起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等人共同利用在工行、农行等11家商业银行开设的68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总金额达53亿余元。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的违法所得分别为新加坡元9.8万元、新加坡元8.4万元、24万元和3万元。至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共计冻结户名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冯广志、陈国瑞等23个私人储蓄帐户内用于跨国非法买卖外汇的所有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员,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涉非法经营数额均达50亿余元、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至少为3.86亿余元,故应当认定四名被告人所犯非法经营罪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虽然各自职责不同,但均积极实施了跨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故不区分主从犯。罗怀韬、李启荣能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自首情节从轻处罚。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明显小于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可从轻处罚。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犯罪行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严重,故均应适用驱逐出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怀韬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莫国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李启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陈培祥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均予没收。

恒泰证券3名80后员工将36个账户借他人遭证监会处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2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8月4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1号)显示,经查明,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港股“恒投证券”,01476.HK)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恒泰证券涉案部门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机构交易部为恒泰证券业务部门之一,该部门职责为“制定、完善机构交易部管理制度,开发维护机构业务;协调与各部门间的业务关系,做好营销工作的后台支持与保障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机构业务的规划”。截至2019年3月8日,该部门客户名单中机构客户有219个,个人客户有693个。当事人余安义、陈禕杰、张超均为涉案期间恒泰证券正式员工。余安义自2016年4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陈禕杰自2016年8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张超自2017年9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

二、恒泰证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018年初,余安义通过恒泰证券子公司上海盈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朝结识凤鸣同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艳,并安排陈禕杰与杜某艳对接具体业务。2018年2月,深圳前海众恒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华向杜某艳提出借用证券账户并配资的需求,杜某艳将此业务介绍给陈禕杰。陈禕杰指定下属张超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工作,并与杜某艳组建了微信群进行业务沟通;张超介绍陈某颖、邵某彬、吴某怀、翁某慧等四人加入其业务团队,以恒泰证券名义接洽客户。除翁某慧外,其余三人均与恒泰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张超团队为杜某艳介绍的账户借用业务陆续招揽了张某妙等36个恒泰证券客户账户。张超团队向客户推介账户借用业务时,以恒泰证券某资金项目为名,向客户说明配资买卖股票名称以及配资利率等条件,而非以其个人名义。

在未告知客户实际使用人身份的情况下,张超陆续将上述客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密码汇总,分批由陈禕杰交给杜某艳,再由杜某艳提供给许某华使用。除“郑某平”账户未实际使用外,剩余35个客户账户被许某华用于买卖“欧浦智网”“大晟文化”“索菱股份”“如意集团”和“中珠医疗”等股票。在此期间,陈禕杰、张超还负责沟通协调上述客户账户在借用过程中因配资产生的利息支付、补仓等事项。

在安排下属陈禕杰与杜某艳对接后,余安义于2018年3月17日通过微信收到陈禕杰发来截图,显示“张某宴”银行账户向“袁某眉”银行账户转入3500万保证金。陈禕杰同时请余安义尽快协调2亿元融资。而实际上,“张某宴”银行账户系许某华此次借用账户及配资所用的保证金账户,“袁某眉”银行账户系张超用于接收保证金并转至出借账户的过桥账户。张某宴、袁某眉均非恒泰证券客户,且截图清晰可见“保证金”备注字样。证监会认定,余安义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直至账户纠纷发生后才向上级汇报,系在其职责范围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值得一提的是,张超主动多方举报案件线索,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取证据,为案件查处提供较大帮助。

证监会认为,恒泰证券员工张超、陈禕杰业务团队在履职过程中以恒泰证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按照需求招揽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属于恒泰证券,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视为恒泰证券的单位行为。恒泰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该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述行为,应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进行处罚。恒泰证券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对恒泰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余安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禕杰、张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对余安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陈禕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张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23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恒泰证券在香港以“恒投证券”名义开展业务,是在中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主要城市中设有战略性分布的综合性服务证券公司,通过经纪与财富管理、投资管理、自营交易及投资银行业务向公司、金融机构、政府实体及个人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及服务。截至2015年9月20日,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和批准的交易数量,该公司的资产支持证券名列第一。2012年至2014年,公司的总收益及纯利复合年增长率分别为61.1%及142.1%。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授予公司「A」监管评级。

恒泰证券成立于1998年12月28日,注册资本26.05亿元,庞介民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第一大股东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601162.SH),持股比例30%。

当事人余安义,男,1984年11月出生,本科学历,于2008年12月8日获得恒泰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

恒泰证券客户账户违法使用_恒泰证券开户后果严重_恒泰证券子公司违规操作

当事人陈禕杰,男,1983年6月出生,本科学历,于2009那年5月4日获得国信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后于2011年7月4日离职注销;于2011那年8月26日获得海通证券证券经纪人从业资格,后于2011年9月20日离职注销;于2011那年11月19日获得中国银河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后于2014年9月30日离职注销;于2014年12月14日获得财通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后于2016年4月26日离职注销;于2016那年8月27日获得恒泰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后于2018年7月31日离职注销。

恒泰证券子公司违规操作_恒泰证券客户账户违法使用_恒泰证券开户后果严重

当事人张超,男,1988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于2016年3月11日获得恒泰证券一般证券业务从业资格至今。

恒泰证券子公司违规操作_恒泰证券开户后果严重_恒泰证券客户账户违法使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证券公司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对客户申报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一客户开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证券公司为证券资产管理客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自开户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除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外,还应当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证券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

《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余安义、陈禕杰、张超)

〔2020〕41号

当事人: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证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余安义,男,1984年11月出生,时任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陈禕杰,男,1983年6月出生,时任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张超,男,1988年10月出生,时任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恒泰证券非法提供客户账户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恒泰证券、余安义的要求,我会于2020年7月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恒泰证券、余安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陈禕杰、张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泰证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恒泰证券涉案部门及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机构交易部是恒泰证券业务部门之一。该部门职责为“制定、完善机构交易部管理制度,开发维护机构业务;协调与各部门间的业务关系,做好营销工作的后台支持与保障工作;执行公司有关机构业务的规划”。截至2019年3月8日,该部门客户名单中机构客户有219个,个人客户则有693个,本案被非法提供的部分客户账户也在该名单之列。余安义、陈禕杰、张超在涉案期间均为恒泰证券正式员工。余安义自2016年4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陈禕杰自2016年8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区域经理。张超自2017年9月起任机构交易部客户经理。

二、恒泰证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一)账户借用基本情况

2018年初,余安义通过上海盈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子公司)总经理杜某朝结识凤鸣同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杜某艳,并安排陈禕杰与杜某艳对接具体业务。2018年2月,深圳前海众恒智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许某华向杜某艳提出借用证券账户并配资的需求,杜某艳便将此业务介绍给陈禕杰。为此,陈禕杰指定下属张超与其共同负责具体工作,陈禕杰、张超与杜某艳组建了微信群进行业务沟通;张超还介绍陈某颖、邵某彬、吴某怀、翁某慧等四人加入其业务团队,以恒泰证券名义接洽客户。除翁某慧外,其余三人均与恒泰证券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张超团队推介账户借用业务、招揽客户账户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张超团队为杜某艳介绍的账户借用业务陆续招揽了张某妙等36个恒泰证券客户账户。张超团队向客户推介账户借用业务时,以恒泰证券某资金项目为名,向客户说明配资买卖股票名称以及配资利率等条件,而非以其个人名义。

(三)恒泰证券将上述客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在未告知客户实际使用人身份的情况下,张超陆续将上述客户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密码汇总,分批由陈禕杰交给杜某艳,再由杜某艳提供给许某华使用。除“郑某平”账户未实际使用外,剩余35个客户账户被许某华用于买卖“欧浦智网”“大晟文化”“索菱股份”“如意集团”和“中珠医疗”等股票。在此期间,陈禕杰、张超还负责沟通协调上述客户账户在借用过程中因配资产生的利息支付、补仓等事项。

(四)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负责人放任违法行为发生

在安排下属陈禕杰与杜某艳对接后,余安义于2018年3月17日通过微信收到陈禕杰发来的截图,截图显示“张某宴”银行账户向“袁某眉”银行账户转入3,500万保证金。陈禕杰同时请余安义尽快协调2亿元融资,余安义并未提出疑问。实际上,“张某宴”银行账户系许某华此次借用账户及配资所用的保证金账户,“袁某眉”银行账户系张超用于接收保证金并转至出借账户的过桥账户。张某宴、袁某眉均不是恒泰证券客户,且截图清晰可见“保证金”备注字样。余安义作为部门负责人,未能关注截图内容并及时在早期发现账户借用及配资活动,直至账户纠纷发生后才向上级汇报,系在其职责范围内放任违法行为的发生。

上述违法事实,有恒泰证券提供的劳动合同、情况说明、收入明细、相关文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此外,张超主动多方举报案件线索,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调取证据,为案件查处提供了较大帮助。

恒泰证券内设部门机构交易部的张超、陈禕杰业务团队在履职过程中以恒泰证券的名义对外承揽账户借用业务,按照需求招揽多个客户账户并提供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业务收入最终归属于恒泰证券,相关业务团队的行为应视为恒泰证券的单位行为。恒泰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条例》第七十九条所述“证券公司将客户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依照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进行处罚。恒泰证券的上述行为也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对恒泰证券的上述违法行为,余安义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禕杰、张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恒泰证券、余安义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本案法律适用错误。恒泰证券的行为虽然客观上违反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七十九条与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八条相抵触,依法不应作为认定、处罚的法律依据。其二,恒泰证券涉案行为的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给予恒泰证券、余安义行政处罚不符合证监会处理以往同类案件的执法惯例。其三,余安义不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应处罚。余安义作为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虽存在未及早发现涉案证券账户借用事项的管理过失,但其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没有发挥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主要作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界定,余安义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综上,恒泰证券、余安义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认为,其一,本案法律适用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我会适用《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其二,不同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情节不同。本案中,恒泰证券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其三,余安义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从任职情况看,余安义时任恒泰证券机构交易部副总经理,系分管涉案区域的负责人。从与涉案违法行为的关联性看,余安义介绍陈禕杰与杜某艳认识,是杜某艳向陈禕杰介绍借用客户账户业务的前提。从履职情况看,陈禕杰微信发送给余安义的截图中存在银行转账双方非恒泰证券客户、“保证金”字样等异常情况,余安义未充分关注,仅回复“我问下,现在资金紧张”,余安义应当知悉非法借用账户行为,但因未尽工作职责而未能发现。

综上,我会对恒泰证券、余安义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余安义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三、对陈禕杰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张超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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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证券客户账户违法使用_恒泰证券开户后果严重_恒泰证券子公司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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