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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神逻辑–关于商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的认定

昨天拿到了某商贸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本案属于“案中案”,与笔者参与的一件行政诉讼有关,故特别关注。但对于其中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的认定方面,笔者对检察院的计算方法不敢苟同。下图是判决书中检察院的观点,被法院采纳。

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争议_收汇核销是什么意思_骗取出口退税金额认定

从上图可以看到,该公司实际出口销售收入是293万余美元,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71万余美元,虚增178万余美元,共获得出口退税额444万余元人民币。那么,到底骗取了多少出口退税额呢?检察院用了个小学数学计算公式:

骗取出口退税额=出口退税总额*(虚增出口销售额/申报出口销售额)=444*(178/471)=169(万元)

从上述公式来看,逻辑清晰,堪称完美。但骗取的出口退税金额能这么计算吗?我们来梳理一下相关规定。

一、在刑法上: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涉案公司的出口报关单金额与实际订单金额不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假报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二、在税法上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不适用退免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因此,理应先将退税全额追缴,岂有部分追缴的道理?

其一,“骗取”是一项整体上只有唯一评价的行为,不可能认定其“还有部分诚实的成分”。就如一个骗子用成本10元的假古董骗了你10万元,不会只追回99990元、还要认定其中的10元是诚实的。

其二,商贸企业出口退税退还的是进项税,如果虚报出口金额,理论上进项一定有问题。如果查实了进项虚开,则更为确凿;如果进项不易查实,也不影响根据出口环节的虚假来认定整个行为的性质。

三、简单的结论

本案中,该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金额应认定为444万元,而非169万元。也许有人认为,刑法和税法的评价标准不同,不能简单套用。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刑事判决的认定也不能否定税务机关按照全额追缴并以此为基础的罚款。

上海地下钱庄案宣判 四人非法买卖外汇53亿获刑

中国法院网讯(胡瑜) 上海最大规模“地下钱庄”案今天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短短两年多时间,罗怀韬人通过境内数家银行的23个私人储蓄帐户,跨国非法买卖外汇,金额高达53亿元人民币。四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均以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九年不等,其中新家坡籍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被并处驱逐出境。

2003年12月,被告人罗怀韬受新加坡欢裕公司老板指使至我国江苏省苏州市,租借金鸡湖路某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在没有获得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利用以罗本人名义在苏州市工行、农行等各大银行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采用境内支付和收取人民币资金、境外收取和支付相应外汇资金的方式,擅自在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从事新加坡和中国之间外汇(主要是新加坡元)与人民币买卖业务。

2004年春节后,被告人罗怀韬又受“老板”指使,关闭上述苏州经营场所,转至上海市,与同样受“老板”指使来我国被告人莫国基一起,租借上海市浦东某民居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经营场所,共同利用以罗、莫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从事上述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同年5月,被告人李启荣受“老板”指使亦至我国上海市,与罗怀韬、莫国基共同利用罗、莫、李等人名义开设的多个私人储蓄帐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此后两年间,这三人又辗转于上海、苏州租借民房作为经营场所,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另有一名中国籍男子陈培祥于2005年6月至11月间先后参与了苏州经营点和上海经营点的非法买卖外汇业务。

在上述期间内,罗怀韬作为上海、苏州两地经营点的负责人除负责接收新加坡欢裕公司的汇款指令、安排人员进行汇款、确认汇款和收款完成、统计交易数据等外,还负责各个经营点交易数据汇总和向新加坡欢裕公司汇报、资金调拨等;莫国基、李启荣和陈培祥除曾分别担任过苏州经营点负责人主要负责接收新加坡欢裕公司的汇款指令、安排人员进行汇款、确认汇款和收款完成、统计交易数据和向罗怀韬汇报等外,还共同利用上述私人储蓄帐户进行人民币资金支付工作等。

自2004年1月起至2006年4月间,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等人共同利用在工行、农行等11家商业银行开设的68个私人储蓄账户从事跨国非法买卖外汇业务,总金额达53亿余元。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的违法所得分别为新加坡元9.8万元、新加坡元8.4万元、24万元和3万元。至本案案发,公安机关共计冻结户名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冯广志、陈国瑞等23个私人储蓄帐户内用于跨国非法买卖外汇的所有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陈培祥作为新加坡欢裕公司的职员,在未经我国金融管理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我国国内法定外汇交易场所外进行跨国买卖外汇业务,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涉非法经营数额均达50亿余元、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至少为3.86亿余元,故应当认定四名被告人所犯非法经营罪均系情节特别严重。四名被告人虽然各自职责不同,但均积极实施了跨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故不区分主从犯。罗怀韬、李启荣能在接受公安机关盘问时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自首情节从轻处罚。陈培祥所涉非法经营数额明显小于其余三名被告人,亦可从轻处罚。鉴于罗怀韬、莫国基、李启荣所犯罪行对我国社会经济秩序危害严重,故均应适用驱逐出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罗怀韬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莫国基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李启荣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驱逐出境。被告人陈培祥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四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从事非法买卖外汇的资金均予没收。

转给好友7万元,让他帮忙理财后钱不翼而飞……

委托好友帮忙理财

以为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

却没想到

竟然赔了夫人又折兵

理财不成

3.3万元也迟迟未讨回

余方连(化名)和莫晓林(化名)是认识多年的好友。2022年2月,莫晓林告知余方连,自己购买了一款高回报的理财产品,赚了不少钱。余方连听后心动不已,立即向莫晓林转账7万元人民币,请莫晓林代为理财。莫晓林收款后表示,当天就可以为余方连在某外汇托管理财平台上设立账户,并将对等价值的美金转至该账户。但余方连多次登录莫晓林提供的网址查看,发现账户不存在。

两个月后,当余方连再次登录外汇托管理财平台时,发现理财账户可以登录,但账户上交易金额处显示“待开单”。莫晓林解释,“待开单”就是在排队等候,让他耐心等待。

两天后,余方连登录外汇托管理财平台时,惊诧地发现该平台已显示关闭。余方连立即联系莫晓林,让他帮忙追回投资的7万元,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眼见事情瞒不住了,莫晓林承认,他原计划直接在外汇托管理财平台上从自己账户转7万元至余方连账户。余方连看到平台账户内“待开单”,实则是莫晓林账户的收益美金出金。而余方连转账的7万元已被莫晓林用于偿还自己的银行贷款。一番操作下来,没想到平台出了问题,他账户里的资金也取不出来了。

随后,莫晓林归还了3.7万元给余方连,并承诺剩余的3.3万元一定会尽快归还,但莫晓林迟迟未能归还理财款。余方连多次追讨无果后,将莫晓林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要求莫晓林返还3.3万元理财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构成委托关系

但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方连与莫晓林虽未签订协议,但双方已构成民间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双方委托涉及的外汇托管理财平台属于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的平台,按照相关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事实上,莫晓林与余方连未经批准从事外汇投资交易,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实则无效。

对于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莫晓林在收到7万元理财款后,并未按照余方连所托将该款转入外汇托管理财平台进行理财,而是将其用于归还自身的银行贷款。莫晓林称其在外汇托管理财平台为余方连设立了账户,并将自有的权益出金登记至余方连账户名下,但余方连登录该账户后却显示“待开单”,不等于交易成功。外汇托管理财平台已经关闭,而莫晓林给余方连提供的账户并未存在交易记录,莫晓林提供的登录网址、登录截图未能被核实,亦无法证实莫晓林完成了被委托事项。

因莫晓林和余方连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莫晓林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余方连的委托,且其同意返还余方连理财款,并已返还3.7万元,故余方连要求莫晓林退还剩余理财款3.3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余方连诉请中的利息损失,法院指出,因余方连转账给莫晓林的目的是投资理财,他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成立合同时有利息约定及合同解除后莫晓林返还案涉款项的日期约定,故余方连要求莫晓林自转账之日起支付其利息损失并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将资金占用费损失的起算之日调整为莫晓林收到起诉状副本的次日即2024年8月2日起。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莫晓林向余方连返还理财款3.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以3.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驳回余方连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余方连和莫晓林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委托前需仔细评估受托人信誉

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前提下,一般委托理财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在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一般会从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方面考量,对损失的承担进行合理分配。如需进行委托投资理财,应在委托前充分评估受托人的资质和信誉,不轻信熟人吹嘘的理财战绩和成果,以及保本或保收益的虚假承诺。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对委托金额、理财方式和范围、理财期间及报酬等事项进行有效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在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定时关注理财项目的运营状况,有效监督,及时评估并控制风险。

转自:公众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