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非居民企业

【涨知识】一文教你判断对外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我公司是境内企业,近期我们向境外单位支付了一笔服务费,需要我司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吗?

——申税小微

如果这家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需要他们自行申报,如果是没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需要你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务小王

那什么具体怎么判断呢?

——申税小微

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政策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判定标准_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_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

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判断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判定标准_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_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

一是据实征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核定征收。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_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_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优惠税率。

支付备案

发生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付汇企业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向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并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_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判定标准_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政策规定无需备案的除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

疫情防控期间,这8个非居民税收业务问题要注意

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支持各行业复工复产,针对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有关非居民业务问题,税务总局梳理了非居民税收优惠政策及便利化措施,编写了《疫情防控期间非居民税收业务问题解答》。内容如下:

1.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是否可以享受国家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都可以同等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支持疫情防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便利办税措施。具体条件可按照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2.疫情防控期间,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的规定,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境内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可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进一步明确了相应条件。因此,境外投资者用境内企业分配的利润再投资于境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3.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式”办税是否包括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

答:疫情防控期间,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同样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非接触式”办理有关税收业务,包括: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关联业务往来年度报告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备案、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务事项。对于具体的税务事项及操作规程,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登陆所在省级税务机关电子税务局查询并在线办理。

4.疫情防控期间,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外汇税务备案后,还需要到办税服务厅盖章吗?

答:自2020年1月1日起,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在全国范围内实现电子化办理。境内机构和个人可以登陆所在省份电子税务局,选择“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备案”模块,填写合同项目等备案信息,同时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确认无误后提交到电子税务局,即可生成税务备案电子化信息。完成税务备案电子化操作后,备案信息可在税务部门、付汇银行间共享,备案人无需到办税服务厅打印纸质备案表盖章,即可到付汇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5.疫情发生以来,企业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并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该业务对外付汇时也需要办理税务备案吗?

答:进口口罩等防疫物资对外付汇属于货物贸易项下,不需要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外汇资金涉及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的,无需办理和提交税务备案表。因此,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口罩等防疫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国际运输费也无需对外支付办理税务备案。

6.疫情防控期间,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四)转让境内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因此,属于非居民纳税人的外籍个人在境外为境内企业采购防疫物资取得的收入为境外劳务所得,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疫情防控期间,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后,还需要去办税服务厅办理合同备案或者报送合同资料吗?

答:不需要。合同备案登记原来是《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件印发)规定的。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废止了国税发〔2009〕3号文件,取消了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每次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业务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扣缴义务人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资料外,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8.受疫情影响,按次申报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申报困难的,是否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答:对于按次申报的非居民企业,可以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延期申报,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您可以通过中国税务报社推出的“抗疫情税收政策与问答”专题库免费查看疫情防控相关的中央政策、政策解读、政策问答及地方政策与问答等内容,扫描下方二维码即可进入专题库↓

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_非居民税收业务问题解答_疫情防控非居民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