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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国集团商业峰会呼吁平衡增长

新华网圣彼得堡6月20日电(记者刘怡然 刘红霞)二十国集团商业峰会20日在俄罗斯第二大城市圣彼得堡举行,峰会发表声明倡议全球经济向新发展模式过渡,实现可持续平衡增长。

本次会议为期一天,500多名商界领袖和专家学者就全球经济治理深入探讨,向二十国集团领导人提出政策建议。这次商业峰会是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圣彼得堡峰会的系列活动,在第十七届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框架下举办。

当天,与会代表当天围绕扩大投资与基础设施建设、恢复金融市场信心与增长、发展国际贸易、鼓励创新经济、促进就业、防治腐败、增进政府与商界沟通七个议题展开讨论。

峰会后,商界代表发表一份建议声明呈交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呼吁二十国集团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贸易保护主义、加强金融监管、扶持中小企业和大力发展创新经济。

在贸易方面,商界代表希望将贸易保护冻结举措延长至2014年以后,支持世界贸易组织发挥主导作用;在金融监管方面,代表们建议各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能够保证“可靠、可持续、平衡增长”的金融监管改革目标。

鉴于中小企业在经济增长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商界代表呼吁各成员国政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政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服务;此外,与会代表还呼吁各成员国政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促进公平竞争,实现创新经济发展。

二十国集团商业峰会由二十国轮值主席国举办,为各国商业领袖向世界经济发展建言献策而特别设立。首届二十国集团商业峰会2010年6月在加拿大多伦多举行,本次是该峰会第5次举办。

掌上财富期货合法吗

随着金融市场的迅猛发展,各类投资工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期货作为其中的一种,因其高杠杆、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性,一直以来都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掌上财富”这样的期货交易平台悄然兴起,它以便捷的移动端操作、实时的数据分析等功能吸引了一批用户。对于大众投资者来讲,最关心的还是这样的平台是否合法可靠。本文将就”掌上财富期货平台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要判断”掌上财富”等线上期货平台的合法性,首先需了解期货市场及其参与平台的合法性基础。期货市场是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严格监管的市场,任何一家涉及到期货交易的机构或平台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和许可。

掌上财富期货合法吗

在中国,期货交易需要遵循《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国家对于期货公司的设立、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都有严格的规定,所有从事期货业务的公司必须取得国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证,才能合法运营。

在分析”掌上财富”的合法性之前,我们要清楚的认识到一个合法的期货交易平台应该具备的基本要素:

平台运营主体应持有由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相应经营许可证。

对于”掌上财富”而言,投资者首先应该从以上几个方面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具体而言,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取信息和证据:

官方网站和宣传资料:正规平台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开其合法运营的证明,如金融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号码等。

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官网查询:通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的官网,可以查询到平台是否在监管机构的备案名单中。

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一家合法的公司或机构都会有唯一的社会信用代码,通过官方平台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

媒体与市场口碑:通过网络、媒体或者行业内部的口碑也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平台的运营状况和合法性。

假如”掌上财富”能在以上方面提供清晰、可靠的证据,那么它的合法性就值得信赖。反之,如果信息模糊不清、不透明或查询不到相关证明,那么对这样的平台就应持谨慎态度。

掌上财富期货合法吗

理解和确认了”掌上财富”的合法性之后,投资者还需要知道一旦决定参与期货投资,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掌上财富期货合法吗

了解期货投资基础知识:投资者应基于对期货市场的基本了解和自我风险评估进行投资,而非盲目跟风。

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在进行期货交易前,务必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特别是关于费用、交易规则、风险声明等部分。

保持交易记录:投资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交易记录习惯,包括交易指令的发送和执行情况,这对于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警惕非正规渠道的投资诱导:正规的期货投资渠道不会通过发送不明链接、承诺保本保收益等方式来吸引投资者。对于这些非正规渠道的诱导,投资者应提高警惕。

“掌上财富”这类线上期货交易平台是否合法,需要投资者自行通过多种途径进行核实。只有在确保平台合法性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市场判断,才能在期货市场中谨慎投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论平台是否合法,投资者都应该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理性投资,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北京市、浙江省、海南省、深圳市、宁波市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上海市、江苏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北京市、浙江省(含宁波市)、海南省全域(以下统称试点地区)扩大实施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政策试点,便利更多经营主体合规办理跨境贸易投资业务,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审慎合规银行(以下简称审慎合规银行)可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对于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外汇支出,可事后核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二、支持银行优化新型国际贸易结算。鼓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创新金融服务,自主办理试点优质企业真实合规的新型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三、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同一境外交易对手开展特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时,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在确保风险可控的情形下可为优质企业办理轧差净额结算。

四、货物贸易超期限等特殊退汇免于登记。试点地区内审慎合规银行可直接为试点优质企业办理货物贸易特殊退汇业务,企业无须事前在外汇局登记。

五、优化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试点地区优质企业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超12个月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以及与非关联关系的境外机构间发生的服务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业务,由试点地区审慎合规银行审核真实性、合理性后办理。

六、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予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境内再投资业务时,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如为试点地区辖内注册的企业,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手续。

七、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允许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下设的特殊目的公司(SPV)共享外债额度。

八、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借用外债、赴境外上市的,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试点地区分局应根据本通知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加强对上述业务的事中事后监管与核查检查,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业务。试点地区分局应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实时监测分析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特征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应对预案和应对机制,确保试点政策平稳有序开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维护外汇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3年12月4日

央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

智通财经APP获悉,12月26日,央行发布通知,《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原文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范相关风险,促进外汇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进行修订,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立足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发展变化和监管实践,统筹整合有关制度规定,形成系统性的监管框架和监管要求。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加强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管,从交易场所、资质条件、报价规范、交易清算规则、信息管理、数据服务、自律管理等领域明确相应要求,实现业务监管全覆盖。二是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基础设施、境内外金融机构、货币经纪公司、金融信息服务商权利和义务,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三是推动银行间外汇市场高质量发展,支持外汇市场基础设施根据市场需求不断丰富交易和清算品种、币种、方式等,便利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外汇服务。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不断健全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5〕第13号(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已经2025年12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第1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发展外汇市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维护外汇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的市场。

第三条 具有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之间开展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应通过外汇交易中心进行。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

第四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选择双边清算或通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集中清算。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

第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影响银行间外汇市场秩序和损害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章 市场参与机构管理

第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下,在规定范围内分别组织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制定业务规则,提供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加强业务协作,开展数据交互,保障业务和系统安全高效运行,不断提升设施服务水平。

第九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如发生重大异常、系统故障等,对外汇市场正常秩序和市场公平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十条 境内金融机构以法人身份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并应先取得结汇、售汇业务经营资格。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分别负责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资格、清算资格管理,并履行相应的市场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实行前中后台分离机制。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指派具备必要能力的交易员代表其开展银行间外汇市场报价、交易,加强对交易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在交易达成后以安全高效的方式尽快完成交易确认,自主决定参与交易冲销、同步交收等风险缓释服务,提升结算效率,缓释交易风险。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与交易对手签署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十六条 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可为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衍生品等提供经纪服务。

金融机构通过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协商达成人民币外汇衍生品交易意向后,应即时通过外汇交易中心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

第三章 业务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外汇交易中心可根据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报价计算、形成并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按照相关规则计算并发布人民币汇率收盘价、参考汇率等重要数据指标。

参与中间价报价的金融机构不得向其他机构和个人提供中间价报价信息。

第十八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交易价格实行日最大浮动幅度管理机制,报价与成交不得超过相应货币对中间价的上下波动幅度。上下波动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第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丰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品种、币种、方式,完善交易时间安排。

(一)交易品种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期权等。

(二)交易方式包括询价、竞价、撮合,以及经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二十条 上海清算所应根据服务实体经济的需求拓展清算品种、币种,合理计量风险资源,计算保证金和清算基金规模。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采取有效措施管理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实行做市商或报价行制度。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或报价行应承担持续提供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买、卖价格义务。

第二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可通过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结售汇业务敞口,并合理开展做市或自营交易,积极向市场提供流动性,调剂外汇市场供求余缺。

境外金融机构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应坚持审慎原则,符合管理跨境交易人民币汇率敞口等实际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境外央行类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妥善保护交易相关信息。

(一)采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交流交易信息,遵循可追溯、可审核、有记录、有访问控制的原则。

(二)按照规定妥善、完整地保存交易、清算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五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履行外汇市场交易和清算的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公布基础行情、清算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应当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履行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义务。

第二十七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可按照商业化原则向金融机构、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提供银行间外汇市场数据服务。

(一)数据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遵守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相关规定,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进行数据加工脱敏处理,不得损害参与机构利益。

(二)数据服务涉及数据出境的,应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金融信息服务商等机构向市场分发银行间外汇市场相关数据,应保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和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 外汇交易中心和上海清算所向金融机构收取交易、清算相关费用,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原则。

第三十条 外汇市场自律机制履行自律管理职能,负责制定外汇市场准则和实施自律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内金融机构、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境内货币经纪公司、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国家外汇管理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或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等处罚;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境内金融机构经允许参与具有离岸性质的人民币与外币交易,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外央行类机构、境外清算行、境外参加行,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各类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境内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交易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四)金融信息服务商,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及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市场信息或数据服务的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同时废止。

本文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编辑:蒋远华。

“十四五”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始终稳定在3万亿美元以上

中新网9月22日电 国新办22日下午举行“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局局长朱鹤新介绍外汇管理工作情况。

第一,国际收支运行更加稳健。面对更趋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我国涉外经济顶住压力、稳定发展,对外经贸呈现多元化格局、韧性增强。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经常账户顺差与GDP之比保持在合理区间。跨境双向投融资活跃,7月末境外机构和个人持有境内股票、债券、存贷款超10万亿元。

第二,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大幅提升。“越诚信越便利”的外汇服务环境更加优化。支持银行根据企业信用状况,采用相应的便利化措施,业务办理时间大幅缩短。其中,凭指令即可办理业务的企业数较2020年末增长5倍以上。取消贸易外汇收支名录登记等行政许可,外汇局行政许可业务笔数下降超70%。外汇领域制度型开放稳步扩大。直接投资项下已实现基本可兑换,跨境证券投资形成了以机构投资者制度、互联互通机制、境外投资者直接入市为主的跨境投资制度安排,跨境债务融资实施全口径宏观审慎管理。我们还统一QFII/RQFII与债券市场直接入市等开放渠道的汇兑规则。推动形成简明统一的资金池政策框架,这个框架已经惠及1000多家跨国集团和1.9万家境内外成员企业。完善熊猫债、境外上市等资金管理。支持上海、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先行先试外汇创新政策。

第三,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持续增强。在持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的同时,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两位一体管理框架,成功应对多轮次、高强度外部冲击。“十四五”以来破获外汇案件超6100件,有力打击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活动。外汇市场功能完善、运行稳健、韧性明显增强。

第四,“十四五”以来我国外汇储备始终稳定在3万亿美元以上。近两年在3.2万亿美元以上。我们持续做好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保障资产安全、流动和保值增值,外汇储备充分发挥了国家经济金融重要“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

展望“十五五”,国家外汇局将健全“更加便利、更加开放、更加安全、更加智慧”的外汇管理体制机制,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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