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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外汇管理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应汇回境内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钟国斌

为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12月26日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

通知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同时,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通知统一了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为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为简化管理程序,通知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并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两部门: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

中新经纬12月26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26日消息,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提升资本项目开放水平,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5年1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5〕252号,下称《通知》),进一步便利境内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统一本外币资金管理政策。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二是便利企业在境内使用募集资金和管理汇率风险。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在境内可自主选择汇率风险管理途径。

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支持以银行为主为企业直接办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登记,适当放宽发行上市、增发、减持等登记时限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将募集资金留存境外使用。

具体看,《通知》明确,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以人民币计价发行的募集资金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 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银发﹝2018﹞3号)相关要求。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可自主结汇。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用途应与招股说明文件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文件、股东通函、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公开披露的文件(以下简称公开披露文件)所列相关内容一致。

此外,《通知》提出,境内股东因减持、转让境内企业境外股份等所得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以外币调回的,应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存放和使用。以人民币调回的,可汇回至居民境外证券与衍生品账户或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放和使用。

《通知》还指出,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应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进行。中国结算应在境内银行开立H股“全流通”专用外汇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中国结算香港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香港)可开立境外外汇专用账户,用于H股“全流通”业务相关资金划转。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公司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应通过中国结算直接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将继续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持续优化跨境资金管理政策,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中新经纬APP)

央行、外汇局: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5月23日,据央行网站,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最新要求,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征求意见稿称,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及时调回境内。如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证券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应在境外上市发行结束或超额配售完成之日前获得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并应符合相关跨境资金管理规定。

《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结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最新要求,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持续推进金融高水平开放,完善本外币一体化的跨境资金管理。目前,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的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有必要基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起草本外币一体化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也有必要同步更新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政策。同时,54号文实施已逾10年,经营主体反映,现有管理在登记时间要求、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存在不便利,为顺应市场需求,结合前期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试点情况,拟对现行政策进行优化,支持境内企业在国际金融市场高效融资。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二是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三是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拟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放宽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

四是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明确境外发行可转债和将可转债转为股票相关管理要求。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拿到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

央行、国家外汇局拟完善企业境外上市跨境资金管理 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

张琼斯

中国人民银行5月23日发布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日前起草了《关于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以完善并统一境内企业境外直接上市相关跨境资金管理,提升境内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

当前,我国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存在人民币和外币跨境管理政策不统一等问题。

“中国证监会对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以及H股‘全流通’的管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后,有必要同步更新汇兑环节的资金管理政策。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已逾10年。经营主体反映,在登记时间要求、账户使用、资金汇兑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

为回应市场诉求,结合前期银行办理境外上市登记业务试点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共同起草了《通知》。

《通知》共二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和外汇风险管理更为灵活便利;简化管理程序,放宽登记时限要求;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

其中,在统一本外币管理政策方面,《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币或人民币调回,相关资金均可使用资本项目结算账户汇出入;以人民币调回的,还可使用境内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参与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体对境内股东的分红款在境内以人民币形式派发。

为让企业募集资金境内使用更灵活便利,《通知》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资金以外币调回的可自主结汇使用;上市主体可自主选择外汇风险管理途径,通过银行或券商办理即期结售汇及套期保值交易。

《通知》简化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管理程序,放宽了登记时限要求。《通知》明确,除上市企业回购、境内股东增持外,将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登记的办理方式,由在国家外汇局办理调整为银行直接办理。

时间上,《通知》将发行上市、增发登记时限由15个工作日延长为30个工作日;将减持登记时限由减持前20个工作日调整为减持后30个工作日;放宽企业信息变更、部分股权结构变化等登记时限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管理,《通知》明确,境外上市募集资金、减持或转让股份所得资金原则上应汇回境内,股东因增持汇出资金如有剩余或交易未达成时,应及时汇回境内。此外,考虑到企业存在境外使用的合理诉求,明确如果在境外上市前已获得发改、商务等业务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也可留存境外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