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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发〔2009〕212号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民银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 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

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 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 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销户信息。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境内代理银行可以按照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以内办理购售人民币业务,境内代理银行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单独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项下的人民币敞口头寸台账,准确记录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的情况。

第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融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应以国际通行的方式确认账户融资交易。

第九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申请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应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文件;

(二)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注册地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

(三)证明人民币清算行资格的文件;

(四)章程;

(五)同业拆借内控制度;

(六)负责同业拆借的人员情况;

(七)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近两年人民币业务开展情况;

(九)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依法审核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申请。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经批准后即可加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同业拆借业务。

第十一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入和拆出资金的余额均不得超过该清算银行所吸收人民币存款上年末余额的8%,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做好港澳人民币清算行联网、询价交易等服务工作,并做好对其交易的监测、统计和查询等工作。

第十三条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融资金额以试点企业与境外企业之间的贸易合同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 试点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试点企业应当在首次办理业务时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海关编码、税务登记号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等信息。

试点企业申请人民币支付业务时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进出口报关时间或预计报关时间及有关进出口交易信息,如实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和进口付款说明(见附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进行贸易单证真实性和一致性审核工作。

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后,或未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第十五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对办理的每一笔跨境人民币资金收付进行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并将人民币跨境收支信息、进出口日期或报关单号和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信息最迟于每日日终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

对试点企业的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境内结算银行在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该笔信息时应当标明该笔资金的预收、预付性质及试点企业提供的预计报关时间。试点企业通知商业银行预收预付对应货物报关或未按预计时间报关信息后,境内结算银行应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更新信息。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贸易合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将该合同的基本要素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开放,帮助境内结算银行进行一致性审核。

第十六条 试点企业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补交下列资料及凭证:

(一)企业超比例情况说明;

(二)出口报关单(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三)试点企业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境内结算银行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补交上述资料或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过合同金额30%的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第十七条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第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第十九条 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或其他有效方式,对试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受益人等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核查。对不能确认真实身份的境内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

第二十条 境内代理银行应于每日日终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同业往来账户的收支和余额、拆借及人民币购售业务等情况。

境内代理银行和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应于每日日终将当日拆借发生额、余额等情况如实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应当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及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境内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试点企业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结算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的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申报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境内代理银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平盘。

第二十三条 跨境贸易项下涉及的居民对非居民的人民币负债,暂按外债统计监测的有关规定,由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登录现有系统办理登记,但不纳入现行外债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对境内结算银行人民币贸易资金收付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情况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的,可以向试点企业和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依法进行调查并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试点企业将出口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留存境外的,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用途和相应的出口报关等信息,由境内结算银行将上述信息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境内代理银行、境外参加银行在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中,违反《办法》、本细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如实报送人民币贸易结算有关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境内结算银行、境内代理银行和试点企业在办理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办理人民币负债登记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试点企业违反《办法》及本细则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取消其试点,并将有关违法违规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略)

2.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略)

半两财经|6400余笔贸易外汇资金结算实现“秒申请 分钟办”

7月29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举行2025年第三季度新闻发布会,重点围绕2025年上半年北京市金融统计数据、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经理国库40周年、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等工作介绍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成效。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管理一处副处长叶欢表示,近年来,外汇局北京市分局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动外汇领域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持续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助力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服务全面开放新格局。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支持指导下,2024年2月以来,北京市分局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宗旨,在京稳妥有序实施了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先行先试按展业原则自主办理资金收付、扩大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等五项经常项下资金结算便利化举措。试点政策赋予银行更多审核自主权,推动外汇业务简流程、降成本,提升银行展业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使更多诚信合规的优质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实现“秒申请 分钟办”,切实加快资金周转效率,为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提供有力支持。新政实施一年多来,试点主体范围有序扩大、主体结构不断优化、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工作成效逐步显现。

截至目前,北京地区30家试点银行为优质企业累计办理便利化业务超15万笔,金额达1760亿美元。政策红利惠及能源、农产品、汽车、高新技术等重点行业的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以及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机构,覆盖了北京市17个行政区域,获得了经营主体的一致好评。例如,经营国际运输业务的某公司,货款和运输服务费等贸易外汇资金结算笔数多、单证材料准备时间长,加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后,6400余笔贸易外汇资金结算业务适用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的试点措施,也就是前面提到的“秒申请 分钟办”,大幅节省了材料准备成本,资金结算效率显著提高。

下一步,北京市分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介力度,持续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增效;同时,深化外汇领域改革,不断丰富跨境贸易外汇便利化政策供给,为首都涉外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效、安全、稳定的跨境资金结算环境。

中国银行东莞分行:加快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试点业务

“通过试点政策,不仅可以减轻我们公司财务人员的工作量、节省经营成本,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更高了。”东莞某电子电讯制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感慨道。近日,中国银行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东莞中行”)为东莞这家企业办理了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化业务,通过专业的政策讲解及业务指导完成业务高效落地。

据了解,该企业主要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的制造,随着业务稳步发展,收付汇笔数不断增长。由于该企业进口业务笔数多、金额小,在未申请便利化业务前,企业付汇需提交合同、发票、进出口报关单等多项材料,资料准备耗时长,大大影响付汇时效性,“简化付汇流程,提高付汇效率”成为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东莞中行获悉企业付汇业务痛点后,第一时间上门向企业宣导该政策,并协助企业准备相关材料,企业最终成功申请为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成为便利化试点企业后,企业实现了进口付汇全流程电子化,业务流程发起后就可以直接推送汇款指令到银行办理对外付款,降低了企业往返银行的“脚底成本”和事前准备纸质资料的人力成本,极大便利了企业,获得企业高度赞赏。

作为百年外汇专业银行,东莞中行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宗旨,积极推进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试点业务。截至2024年8月末,东莞中行已累计为19家优质企业办理高水平便利化业务,业务金额突破32亿美元。

一直以来,东莞中行全力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在跨境金融领域保持领先地位。东莞中行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来将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继续加强外汇政策传导与宣传力度,持续稳步有序推进试点业务开展,增强便利化服务供给能力,服务更多优质企业,以实际行动助力东莞外贸高质量发展。

进口付汇流程_跨境贸易高水平便利化业务_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已与三十二个国家和地区签署协议 本币互换对我国经济有何作用

9月,中国人民银行与欧央行、瑞士央行、匈牙利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8月18日,与泰国银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5月13日,与巴西央行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持续深化对外货币金融合作,稳步推进双边本币互换。据统计,今年内中国人民银行已与8家外国央行签署(含续签)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

什么是本币互换?我国当前本币互换情况如何?越来越多的本币互换协议,将为经济发展带来哪些影响?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记者采访了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

问:什么是本币互换?为什么要进行本币互换?

答:双边本币互换是指两国(地区)的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在互信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有抵押的融资安排,一方以本币为质押,获取另一方等值货币。

为了方便理解,我们可以把本币互换想象成央行之间开立的一张“货币信用卡”。比如中欧双方签订本币互换协议后,当欧洲的银行需要人民币给企业支付从中国进口的货款时,欧央行就可以动用这张“信用卡”,用即时汇率从中国人民银行换取人民币,到期之后,双方再按原汇率换回货币并支付少量利息。

双边本币互换在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流动性支持、支持双边贸易和投资等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以前中国企业在境外做生意,一般需要先把人民币换成美元,再把美元换成对方的货币。汇率波动可能对利润产生影响,还得交不少手续费。有了本币互换,双方做生意直接用本币结算,既方便又免受美元汇率波动的影响。

问:近年来,我国本币互换协议取得了哪些进展?

答:自本币互换启动以来,人民币“朋友圈”一直在稳步扩容和深化。从范围看,截至今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已与32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有效双边本币互换协议,覆盖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和大洋洲的主要经济体及众多新兴市场国家。从规模看,本币互换协议总规模约4.5万亿元人民币,为全球提供了稳定的人民币流动性。

问:本币互换能够为经济发展带来哪些促进作用?

答:本币互换能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对于国际经贸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以中国人民银行与巴西央行的本币互换协议为例,2013年,两国首次签署双边本币互换协议,人民币互换资金规模为1900亿元。近年来,中巴经贸关系日益密切,中国连续15年保持巴西最大贸易伙伴地位,巴西也是中国在拉美地区的第一大贸易伙伴。今年双方续签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有助于深化两国贸易往来,增强市场信心,维护区域和全球金融稳定。

问:对企业生产,本币互换将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对于在海外生产经营的企业,做进出口贸易时,可向当地银行申请获取互换项下本币资金,直接与客户用人民币或对方本币报价和结算,锁定成本利润,不受美元汇率波动影响,生产经营更加稳定。企业借此能实现更精准定价,有利于对经营进行长远规划,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问:对人民币来说,本币互换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意味着什么?

答:本币互换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更多的国家和地区愿意持有和使用人民币,意味着人民币国际认可度提升。

在当前国际形势下,本币互换已成为全球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增强了各国的金融自主性和稳定性。未来,随着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国家(地区)中央银行(货币当局)双边货币合作与互信水平提升,人民币国际化进程将稳慎扎实向前推进。

跨境卖家外币兑换全攻略

跨境贸易中,外币兑换是资金流动的关键环节。对于跨境卖家而言,掌握合法合规的兑换路径、规避汇率风险、优化操作成本,是保障资金安全与提升利润的核心能力。本文从跨境卖家实际需求出发,系统梳理兑换外币的全流程要点,助力卖家实现高效资金管理

一、兑换外币的合法性与额度管理

(一)合法渠道与额度限制

通过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兑换外币完全合法,但私下交易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年度便利化额度为等值5万美元,超额需提供留学证明、商务考察材料等有效凭证。跨境卖家需特别注意,频繁大额换汇可能触发外汇监管审查,建议保留所有兑换水单(有效期6个月)以备后续结汇核查。

(二)现钞携带与申报要求

出境时携带外币现钞不得超过等值5000美元,超需向海关申报并填写《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对于跨境卖家而言,若需携带大额现钞用于境外采购或支付,应提前通过银行申报并获取合法凭证,避免因违规携带导致资金被扣或行政处罚。

二、兑换外币的流程优化与实操技巧

(一)银行兑换流程与材料准备

中国大陆居民仅需身份证即可在银行柜台办理现金兑换,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及有效签证。推荐优先选择中国银行,其支持币种最全且小众币种可提前1-2天预约。线上预约需绑定中行借记卡,适合小额高频兑换;柜台办理支持无卡取现,适合大额或紧急需求。

(二)渠道选择与汇率策略

银行汇率通常优于机场或特许兑换机构,但需注意现钞汇率与现汇的差异。跨境卖家应关注实时汇率波动,通过银行APP或外汇平台锁定有利汇率。旅游平台如携程支持线上预约、线下取钞,适合临时小额需求,但需注意手续费差异。建议大额兑换错峰办理,避免在节假日或市场波动期操作。

(三)实操注意事项与合规要点

购汇时需如实填写用途(如“跨境贸易结算”“海外仓储租赁”),境外购房、投资等用途不被允许。部分银行提供“零钱包”服务,可兑换小面额外币用于境外小额支付,需提前预约并注明需求。对于外贸企业,单日提钞超1万美元需向外汇局报备,频繁大额换汇需保留完整交易记录以备合规审查。

兑换外币是跨境卖家资金管理的必修课。通过合法渠道、合规操作、科学规划汇率策略,可有效降低资金成本、规避法律风险。建议卖家建立外汇管理台账,定期复盘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并关注国家外汇政策动态,确保业务始终在合规框架内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