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4月4日

诉讼标的额达17亿元,多家中介机构因“华信债”暴雷惹官司,是否需要担责?

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_上海华信债券违约案件_债市风暴案件

4月3日,上海金融法院官微披露,近日法院审理了某农村商业银行以第三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债券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为由,起诉债券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据悉,这一案件是该院首例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涉发行人于2014年到2017年发行公司债、银行间债券等系列债券,发行总金额400亿余元。目前已受理相关系列案件超40件,总诉讼标的额达17亿元。法院表示,案件将择期宣判。

界面新闻了解到,此次案件中的第三人“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正是已经被破产清算的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信),由于发行的数只华信债暴雷违约,上海华信被多名投资机构告上法庭。

据上海金融法院,原告某农商行称,某国际集团发行案涉债券过程中,在公司治理结构及实际控制人、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功能用途及资金往来情况、与国有企业间的商贸关系及金额等方面存在虚假陈述。另外,在公司财务数据上造假,虚增合并报表;关联公司、关联交易造假,并虚增收入。现该国际集团未能按约兑付债券本息,各被告在案涉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等过错,故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其全部本息损失。

然而,各被告以及第三人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认为本案不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某国际集团的实质合并破产裁定书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具有重大性,各被告在债券发行过程中已勤勉尽责,原告的损失尚未确定,且与其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原告的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等。

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裁定,上海华信受中国华信实际控制,严重丧失法人意志独立性、严重丧失财产独立性、丧失经营独立性,且上海华信与中国华信及上海华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等华信系控制的70家企业之间构成高度人格混同。此后,法院裁定上海华信与中国华信、华信财务等70家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并相继宣告上海华信公司、中国华信、华信财务等66家企业合并破产。

2022年11月份,裁判文书网曾披露两则裁定书,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和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以华信债券构成欺诈发行,将中信建投证券、锦天城事务所等多家中介机构告上法庭,要求对1.2亿元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界面新闻了解,除湖南安仁农商行“踩雷”之外,还有其他6家来自湖南省的农村商业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投资了华信的债券,并在债券违约后起诉了华信债的相关方,分别是湖南东安农商行、湖南桃源农商行、湖南涟源农商行、湖南宜章农商行、湖南资兴农商行、湖南江永农商行。

上述多家农商行的官司于2022年7月在上海金融法院立案。

被告中介机构涉及一家律所、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两家评级机构、三家银行、一家券商,分别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包括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渤海银行,湖南安仁农商行还起诉了头部券商中金公司。

这三家银行均承销了华信系债券,且所承销债券已发生实质性违约。

公开信息显示,债券17沪华信SCP002的主承销商为建设银行。邮储银行是17沪华信MTN00、17沪华信MTN002债券的主承销商。渤海银行是17沪华信SCP003和17沪华信SCP005债券的主承销商。

2023年6月,法院表示,因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便于案件审理,法院决定将该多起案件并入(2023)沪74民初751号原告中国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国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审理。

新手基础——50ETF期权的六大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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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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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权的世界里,几乎每一个数字都可以用来揭示期权的某个特征,今天从以下6个方面来帮助投资者了解、概览期权:

1种非对称的保险

对于刚接触期权的投资者,总喜欢拿期权和期货进行各种比较,期货与期权的套期保值功能也在实际交易中被许多交易者巧妙地运用。然而,同样是套期保值,期货与期权是很不一样的。

用期货套保,往往会在谨防下行风险的同时错失了上端潜在的收益,同时占用的保证金非常大。而相比之下,用买入认沽期权作为标的资产保险,你只需要支付一少部分的权利金费用。如果标的资产大涨,你依然能享受到标的大额上行的收益,如果标的资产下跌,你的认沽期权保险便开始起效,下跌幅度越大,期权的保险效果越是显著。只是在标的小幅盘整的情况下,损失认沽期权部分或全部的保险费,属于一种非对称的保险。并且不用担心会像期货一样出现爆仓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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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种行权方式

期权代表着未来的一份权利,那么作为期权的买方(也称为权利方),他可以在什么时候行使这份权利呢?这就主要分成了两种行权方式:欧式与美式。

美式期权:

期权买方可以在期权到期前任一交易日或到期日行使权利的期权。美式期权类似美国人的开放,可以在到期日前任一交易日行权,非常类似人生漫漫旅途中选择某一天结婚一样,有些人倾向于三十而立,有些人则选择一毕业就结婚。

欧式期权:

期权买方只能在期权到期日行使权利的期权。 欧式期权类似欧洲人的刻板,规定只能到期日当天行权,非常类似生活中的电影票,一张4月25号的电影票,既不能在4月24号行权进场,也无法在4月26号行权进场,它只能在4月25号当天入场.

上证50ETF期权就是属于欧式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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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价值状态

我们经常说的实值、平值和虚值就是期权的三种价值状态。在50ETF期权的T型报价中,我们可以很快的区分开来。找到执行价与标的资产价格最接近的一档期权合约,我们称之为平值合约,不管认购还是认沽,权利金价格比平值合约贵的就是实值,比平值合约便宜的就是虚值。

从上证50ETF期权T型报价的比值指标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实值期权包含了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两个部分,而虚值期权只有时间价值部分,因此实值期权也称为价内期权,虚值期权也叫做价外期权。

实值期权到期行权有效,虚值期权到期作废。因此期权投资者应在期权到期日之前提前考虑是否行权的问题。不行权则应提前做好止盈止损,收回剩余的权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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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种基本操作

“看大涨买认购,看大跌买认沽;看不涨卖认购,看不跌卖认沽”这里的24个字涵盖了期权交易的四种基本的操作。面对不同市场的预期,投资者可以选择相应的交易策略。传统的股票交易里,只能涨才能盈利,跌就亏损或被套。在期权的世界里可以做到行情涨跌、不涨不跌均可获利。投资者亦可根据对行情预期的不确定性实现不同的组合交易策略,从而实现稳固的盈利方式。当然前提是方向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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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大合约要素

对于一份期权合约,标的资产、行权价格、到期月份、合约类型、以及合约单位被称为期权的五大合约要素。

标的资产:也就是行权交割什么对象(50ETF)

行权价格:行权时买方支付多少钱,卖方收取多少钱

到期月份:用于确定期权合约在哪个月份到期

合约类型:看涨期权(认购期权)还是看跌期权(认沽期权)

合约单位:行权交割多少数量的标的

举个例子:50ETF购5月3000合约

50ETF:表示该期权为一份上证50ETF期权

购:表示该期权为看涨期权

5月:表示该期权到期月份为5月(第四个星期三)

3000:表示到期行权价为每张3000元

6大影响因素

如果说标的资产是父亲,那么期权就是他的儿子。儿子的脾气性格会受到这几大因素的影响。一个是他老爸的脾气性格,那么这些影响因素就是标的资产的价格、标的价格的波动率、以及标的资产的分红率了;再是这孩子本身的基因,那就是行权价格、到期时间,这两个因素是在一份期权合约挂牌时就已经自带的;最后是是社会环境的影响,对应的因素就是无风险利率了。因此一份期权的价格(又称为权利金、期权费)受到六个因素的影响:标的价格、波动率、分红率、行权价、距离到期的时间、无风险利率。下表简单的归纳了这些影响因素对认购、认沽期权的影响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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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外汇牌价 今日最新中行汇率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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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50etf代码是什么?期权以什么为标的?

上证50etf期权合约是于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的合约品种,具有规避风险的功能,同时可以用于投资。那么50etf期权合约的代码是多少?是指什么代码?。对此小编带来了以下相关内容,有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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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50ETF代码是什么?

上证50ETF就是完全复制上证50指数涨跌的被动式管理基金,指数涨多少,ETF基金也会涨多少。比如现在上证50在2950点左右时候,把2950除以1000,2.95就差不多是ETF基金的价格。上证50ETF的代码是510050。

50ETF期权以什么为标的?

50ETF期权只有一个标的,那就是50ETF。ETF即ExchangeTraded Funds,一般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而上证50ETF就是以上证50指数成分股为标的进行投资的指数基金,现在权重最大的前5只股票是平安、招商、民生、兴业、浦发,金融保险行业权重逾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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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ETF期权合约怎么看?

50ETF期权的合约交易代码主要分为这几个部分:

第1到第6位是合约标的证券代码,50ETF的代码为510050;

第7位是C或P,C便是认购期权,P便是认沽期权;

第8位和第9位表示的合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

第10位和11位表示合约的到期月份;

第12位期初设为“M”,并且会根据合约调整次数按照“A”到“Z”依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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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债市高质量发展专辑|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发展回顾与前瞻

近几年,随着我国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我国债券市场违约情况时有发生1。在债券刚性兑付无法延续的背景下,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投资者因而起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挽回投资损失的民事案件日益增多。

民事案件的增加,一方面体现出我国债券市场投资者法治意识增强,他们积极地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另一方面随着法律责任的明确,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等主体在发行债券和提供专业服务时需要更加谨慎、勤勉,民事责任的预防功能得以彰显。从这个角度讲,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将有助于提升我国债券市场的诚信度,提升债券价格的有效性,最终促进我国债券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在债券市场法治建设新的起点上,本文将简要回顾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总结经验,探讨未来发展方向,助力司法实践中难题的解决,促进债券市场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案件从无到有,司法审判经验不断丰富

我国真正意义上第一个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是“超日债案”(2018年4月审结)2,法院在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1月生效)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本案直接适用信赖推定的裁判观点受到一些学者批评3,但是限于本案的投资者类型和索赔规模等,本案并未在实务界和学界引发激烈讨论。真正受到市场关注的是“五洋债案”(2021年9月审结)4。此案涉案金额巨大,牵涉的被告众多,引发诸多法律争议,包括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边界、比例连带责任的合法性基础以及被告之间的内部追偿等。此后,由于我国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虚假陈述案件逐渐增多,出现致富债案、鸿润债案、海印转债案、康得债案、亿阳债案、富贵鸟债案、大连机床债案以及胜通债案等。随着案件数量增加,法院的司法审判经验逐渐丰富。

(二)司法解释等相继出台,裁判有章可循

针对债券市场中出现的违约事件和虚假陈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2020年7月生效,以下简称《债券会议纪要》),初步统一了债券审判的法律适用。《债券会议纪要》对损失计算方式、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判断作出了明确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结合我国近20年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经验,对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修正。根据其第一条的规定,公司债券市场的虚假陈述适用该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虚假陈述行为是否适用该司法解释。因此,就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审理而言,基本规则已经具备,法院有章可循。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协调证券法、《债券会议纪要》以及《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等不同规定之间的差异,使得裁判更具统一性和可预期性。

(三)重点难点问题凸显,审判规则处于不断发展阶段

如前所述,虽然我国法院已经积累了不少债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审判经验,同时《债券会议纪要》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相继出台也为案件审理确立了基本的裁判规则,但目前法院对于一些程序和实体问题尚未达成较为一致的意见,判决结果的可预期性还不够强。就这一方面来说,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审判规则依旧处于不断发展的阶段。

1.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

我国债券市场主要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5,目前的争议问题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发生的虚假陈述案件是否可以直接适用证券法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此,学界有不同观点。在“大连机床债案”中,北京金融法院认为可以适用,但笔者认为法理阐释部分力度稍显不足。

2.损失计算方式

对于债券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方式,《债券会议纪要》和《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有不同的规定。针对投资者在一审判决作出前仍然持有债券的情形,前者以合同法为基础,将债券票面金额和利息作为投资者的买入成本,而后者以侵权法为基础,将投资者的实际支付对价作为买入成本。之后,再用买入成本减卖出所得初步计算出投资差额。这两种计算方法都有实际案例支持,以前者作为计算方式的有五洋债案和大连机床债案,以后者作为计算方式的有胜通债案。如何准确计算投资损失关系重大,需要予以明确和统一。

3.中介机构勤勉尽责的判断

债券虚假陈述案件涉及的中介机构较多,包括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及律师事务所等。如何合理确定中介机构勤勉义务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判断中介机构是否勤勉尽责,已经成为债券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的首要难题,市场对此反响也最大。从现有的已生效裁判文书来看,虽然中介机构或多或少存在业务上的过失,但这些过失是否属于重大过失以至于中介机构需要与发行人等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法理阐释部分尚不能完全为市场提供较为明确的预期。尤其是在中介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是否必然说明中介机构存在重大过失尚待讨论。此外,在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究竟是承担100%的连带责任还是承担比例连带责任,目前的司法观点也不相同。

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发展展望

如前所述,我国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从无到有,裁判规则与审判经验日渐丰富,投资者保护更加健全。在此基础上,未来债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案件的审理将朝着更加精细化和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一)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从法理上讲,无论是公司债券还是企业债券,抑或是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本质上都是由企业发行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都属于证券,其发行和交易的上位法应为证券法。因此,即使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在不同的场所进行,由不同的机构监管,但是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法律适用或者裁判规则应当是统一的,即根据债券的本质及其交易特征等因素来确定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确定各自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与资产管理产品的法律适用类似。资产管理产品虽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但是最终的司法裁判规则是统一的,例如《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关于资产管理产品的裁判规则。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一方面有助于债券市场参与者明确预期,准确地约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升法院的审判效率。法院仅需要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裁判,不需要针对不同的债券市场虚假陈述纠纷来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这将有助于积累审判经验,最终确保裁判质量。

(二)损失计算方式的科学性

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因此,就原告的损失计算而言,应当以填平投资者的损失为基本原则,主要为投资差额。该投资差额的计算方式应为投资者购买债券时实际支付的对价与该债券无虚假陈述时的真实价格之差,而不能直接以债券本息作为赔偿基准6。尤其是针对所谓的垃圾债券投资者,如果直接以债券本息作为赔偿基准,将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三)信用评级机构勤勉尽责判断的准确性

在债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发行人通常会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债券或者发行人的信用进行评级。如果信用评级高,不仅有利于债券的销售和交易,也能减少发行人的融资成本。信用评级有两个特点:第一,信用评级通常会考虑市场、行业发展等因素,因此评级报告具有预测性的特点;第二,信用评级的基础非常依赖于其他中介机构等主体提供的专业报告,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由于具有这两个特点,如果信用评级报告出现虚假陈述情况,到底是因为宏观环境变化,还是其他中介机构的报告有问题,抑或是信用评级机构本身未勤勉尽责,就需要仔细甄别。如果是前两者,显然信用评级机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则需要判断信用评级机构未勤勉尽责是否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的规定,如果中介机构仅存在一般过失,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信用评级机构故意帮助发行人出具虚假评级报告的情形较为罕见,更多的是信用评级机构因过失导致评级报告存在虚假陈述。然而该过失究竟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则是审判中的难点,既有的司法裁判并未给出较为明确的裁判指引。笔者认为,大体上可以参考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断标准7。当然,后续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在评级过程中的侵权责任问题作出更为详细和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

注:

1.参见上海金融法院于2023年发布的《债券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2.详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

3.参见樊健:《欺诈市场理论在公司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中的适用》,载于《财经法学》2020年2月刊。

4.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425号民事判决书。

5.除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外,我国债券市场还包括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但由于该市场发行量和交易量极小,本文不作讨论。

6.参见徐文鸣、杜宇轩:《债市虚假陈述裁判逻辑之反思》,载于《债券》2022年9月刊。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