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0月24日

大地期货怎么样

大地期货怎么样?大地期货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9月(工商注册号为330000000010485、中国证监会核发的期货业务许可证号为32020000),目前注册资金2.4亿元,净资产超6亿元。公司拥有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公司具有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业务资质,是首批获准成立风险管理子公司的期货公司之一。

公司总部位于风景秀丽的浙江省会杭州市。目前在北京、上海、福建、山东等地和浙江省内设有10家营业部,公司设有网站和全国统一服务热线,开通了全国性银行的银期转账系统,配置博易大师、富远、文华财经、恒生、易盛、CTP等行情交易软件,套利王、交易开拓者等程序化交易软件,以厚实的软硬件实力为投资者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的专业服务。

大地期货怎么样?2013年4月,公司风险管理服务子公司—-浙江济海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正式成立,试点业务为仓单服务、合作套保、定价服务和基差交易,公司也成为全国期货公司中第一批获准成立风险管理服务期货公司之一,也是获得全部四项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之一。风险管理子公司的设立将进一步发挥公司在期现货领域的丰富经验,为产业客户提供更为多元化的服务,从知识培训、理论学习、人才培养、制度设计、部门搭建、方案设计、实战操作等多方面、多层次为产业客户提供指导和服务,与广大产业客户开展全方面的合作,协助产业客户利用期货工具进行风险管理,实现互利共赢。

大地期货怎么样?未来,公司将继续践行“厚德载物,融通四海”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托大地、共创未来”的发展理念,以“成为有鲜明特色的专业化国际性期货金融服务供应商”为战略目标,以高度的责任心、专心的精神、专业的素质和能力,为股东创造回报、为客户获取投资价值、为员工搭建事业平台,与广大投资者和合作伙伴携手并进,共创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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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股指期货交易,中金所推降低保证金等三大措施

从保证金到日内开仓量,股指期货交易将再迎来多项优化。

12月2日下午,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称“中金所”)宣布,经证监会同意,将从三方面调整股指期货交易安排。

一是自2018年12月3日结算时起,将沪深300、上证5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0%,中证500股指期货交易保证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5%;二是自2018年12月3日起,将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调整为单个合约50手,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此限;三是自2018年12月3日起,将股指期货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四点六。

中金所方面称,此次调整旨在优化股指期货交易运行、促进市场功能有效发挥。措施实施后,中金所将持续跟踪评估措施实施效果,加强市场风险监测与交易行为监管,确保股指期货市场安全平稳运行。

2015年A股大幅震荡后,证监会与中金所出台多项针对股指期货交易的限制措施。2015年9月2日,中金所曾发布规定,自当年9月7日起,期指非套保持仓保证金提高至40%,平仓手续费提高至万分之二十三。同时,非套期保值客户的单个产品单日开仓交易量超过10手,就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此后,期指交易“凋零”,成交活跃度跌入冰点。2017年后,随着市场趋于稳定、股指期货的避险套保功能逐渐为市场所知,股指期货交易曾迎来两拨优化调整。而在此次12月2日中金所再度做出调整前,股指期货日内过度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为20手;沪深300、上证50、中证500股指期权各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为15%、15%、30%;平今仓交易手续费标准调整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点九。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此次对股指期货市场的适度调整,一方面将降低持仓者,特别是套期保值者的资金成本,促进投资者积极运用股指期货进行风险管理。另一方面,可适度提高市场流动性,解决交易成本过高、对手盘难找、转仓困难等问题,满足合理的交易需求,进而促进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恢复及发挥。”

不过,董登新也认为,此次交易调整,仍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的适度调整,在经济基本面稳定、股市运行总体平稳的大背景下,短期内影响有限。

亿信伟业首席顾问江明德则表示:“当前股指期货市场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功能发挥受限,投资者对恢复股指期货市场功能的呼声强烈。具体来说,目前股指期货的交易保证金标准15%~30%,平今仓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六点九,为基础手续费的30倍,交易成本较高,而且日内非套保开仓量限制为20手,投资者的风险管理需求无法得到有效满足。”在江明德看来,这次对股指期货交易安排进行优化调整及时,也响应了市场中有关促进股指期货功能发挥的呼吁。

【招聘】兴业研究公司外汇商品部实习生

【公司简介】

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CIB Research Co.,Ltd.)(中文简称“兴业研究公司”)2015年6月成立于上海,为兴业银行成员机构,是国内首家银行系独立法人研究公司,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

兴业研究公司布局“战略研究、市场研究、行业研究”三大研究板块,围绕宏观市场、绿色金融、金融行业、外汇商品、固定收益、细分行业等领域开展专业研究,持续拓展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全面提升研究服务质效。

兴业研究公司始终以服务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使命,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引,致力于推动专业研究与金融实践相结合,积极为我国经济转型贡献研究智慧。

【部门简介】

兴业研究公司外汇商品部由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博士领衔、多位富有经验的分析师共同组成,是业内最为专业的汇率商品分析团队之一。部门主要研究领域涵盖海外宏观、全球金融市场、人民币国际化等,旨在为兴业银行集团、同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研究支持。部门先后获得2017年《证券市场周刊》“远见杯”全球市场预测第一名、2019年财新数据咨询卓越影响力分析师、2020年非凡影响力研究团队,2021年再度斩获《证券市场周刊》“远见杯”全球市场预测第一名。

【岗位职责】

实习生主要协助研究员完成以下工作:

1.文献搜集整理工作;

2.经济数据搜集工作;

3.数据计算处理工作;

4.报告部分撰写工作;

5.部门其他支持性工作。

【实习要求及待遇】

1、金融、经济、统计及相关专业大四保研、研一或研二在校学生,尤其欢迎博士生;211、985院校优先;

2、Word,Excel等办公软件应用熟练,掌握统计分析软件或编程者优先;

3、踏实认真,对宏观经济、金融市场研究感兴趣,有相关实习经验者优先。能够提供至少3个月全职实习,每周至少3天,能实习半年以上者优先。

4、签署实习协议,可提供中英文实习证明,可远程实习。表现优秀者实习津贴100元/天。

【简历投递】

cib_luzhengwei@126.com

邮件标题注明:意向岗位-姓名-学校-专业-年级-每周实习天数/实习持续时间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16〕1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更好地满足和便利境内企业经营与资金运作需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推广至全国。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境内企业(包括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均可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是指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等),可根据境内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现行法规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存在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比例暂定为100%。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适时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在实行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的同时,境内机构仍可选择按照支付结汇制使用其外汇收入。银行按照支付结汇原则为境内机构办理每一笔结汇业务时,均应审核境内机构上一笔结汇(包括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境内原币划转及其跨境对外支付按现行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境内机构原则上应在银行开立一一对应的“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以下简称结汇待支付账户),用于存放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并通过该账户办理各类支付手续。境内机构在同一银行网点开立的同名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可共用一个结汇待支付账户。境内机构按支付结汇原则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通过结汇待支付账户进行支付。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及符合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结汇划入的资金,由同名或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企业的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入的资金,由本账户合规划出后划回的资金,因交易撤销退回的资金,符合规定的人民币收入,账户利息收入,以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收入。

结汇待支付账户的支出范围包括:经营范围内的支出,支付境内股权投资资金和人民币保证金,划往资金集中管理专户、同名结汇待支付账户,购付汇或直接对外偿还外债、划往还本付息专用账户,购付汇或直接汇往境外用于回购境外股份或境外上市其他支出,外国投资者减资、撤资资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为境外机构代扣代缴境内税费,代境内国有股东将国有股减持收入划转社保基金,购付汇或直接对外支付经常项目支出及经外汇局(银行)登记或外汇局核准的其他资本项目支出。

结汇待支付账户内的人民币资金不得购汇划回资本项目外汇账户。由结汇待支付账户划出用于担保或支付其他保证金的人民币资金,除发生担保履约或违约扣款的,均需原路划回结汇待支付账户。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可用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经常项下支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资本项下支出。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营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形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对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范围存在合同约定的,不得超出该合同约定的范围使用相关资金。除另有规定外,境内机构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不应与本通知存在冲突。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境内机构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结汇和支付时,均应填写《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见附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直接划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境内机构不需要向银行提供资金用途证明材料。境内机构申请使用资本项目收入办理支付(包括结汇后不进入结汇待支付账户而是直接办理对外支付、从结汇待支付账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支付或直接从资本项目外汇账户办理对外付汇)时,应如实向银行提供与资金用途相关的真实性证明材料。

(二)银行应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在为境内机构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时承担真实性审核责任。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均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银行应留存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及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5年备查。

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4〕18号)的要求,及时报送与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账户、外债专用账户、境外上市专用账户、其他类型的资本项目账户、结汇待支付账户(账户性质代码2113)有关的账户、跨境收支、境内划转、账户内结售汇等信息。其中,结汇待支付账户与其他人民币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应通过填写境内收付款凭证报送境内划转信息,并在“发票号”栏中填写资金用途代码(按照汇发〔2014〕18号文件中“7.10结汇用途代码”填写);除货物贸易核查项下的支付,其他划转的交易编码均填写为“929070”。

(三)对于境内机构确有特殊原因暂时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确定交易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的前提下为其办理相关支付,并应于办理业务当日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境内机构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报告特殊事项备案业务的真实性证明材料补交情况。

对于境内机构以备用金名义使用资本项目收入的,银行可不要求其提供上述真实性证明材料。单一机构每月备用金(含意愿结汇和支付结汇)支付累计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将全部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全部人民币资金进行支付的境内机构,如不能提供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六、进一步强化外汇局事后监管与违规查处

(一)外汇局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办理境内机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合规性的指导和核查。核查的方式包括要求相关业务主体提供书面说明和业务材料、约谈负责人、现场查阅或复制业务主体相关资料、通报违规情况等。

(二)对于违反本通知办理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和支付使用等业务的境内机构和银行,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银行可依法暂停其资本项下结售汇业务办理。对于严重、恶意违规的境内机构可依法暂停其办理意愿结汇资格或在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对其进行业务管控,且在其提交书面说明函并进行相应整改前,不得为其办理其他资本项下业务或取消业务管控。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汇发〔2015〕36号)等此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映。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汇带单骗局套路都有哪些?被骗了还可以追回损失吗?

外汇骗局主要来源于那些不合规的交易商,这些交易商的资金没有任何监管,毫无保障可言。而且很多这种交易商都使用的是盗版交易软件。又或者直接用他们自己的交易软件,资金根本没有流入市场,而只在他们的平台内流动。诈骗者就是赚取投资者亏损的返佣。

目前市场上比较常见的骗局有以下几种:

1利用不存在或者不流通的货币骗局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对于外币的知识的缺乏,用一些不存在的国家货币,或者早已经不流通的老版货币,用高收益为幌子,与老年人兑换货币,欺骗老年人,牟取暴利。

2高收益,高回报的理财骗局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超出常规的月收益率,年收益率,吸引老年人来投资。初期给予部分高回报,增加老年人对其的信任。诱使老年人加大投资。最后血本无归!

3代客理财骗局

骗子利用投资者自身事务繁忙,没有充足的时间操作自己的账户且又容易轻信他人,防骗意识不高的这些特点,让投资者在利益心的驱使下,一步一步掉入其早就设下好的圈套。

4外汇保证金骗局

“外汇保证金”的普遍做法是由境外投资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经境内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网罗境内居民从事交易,由于交易多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因此也称为“网络炒汇”。

带单方式:

直播间、群喊单、一对一指导

平台问题:

诱导操作、亏损惨重、无法出金、账户限制等

外汇投资被骗怎么办?保存好资料可以挽回损失:

1、聊天带单诱导记录;

2、平台资料(官网等);

3、转账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