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外汇资讯

2024年中国外汇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2024年中国外汇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

外汇,是指用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它可以是银行存款、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多种形式。外汇交易是指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交换的活动,这种交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汇,是指用外币表示的金融资产,它可以是银行存款、汇票、支票、股票、债券等多种形式。外汇交易是指在不同货币之间进行交换的活动,这种交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是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外汇行业发展趋势_中国外汇市场特点_2024年中国外汇行业市场现状

外汇市场是最大的金融市场,其每天的交易量高达数万亿美元。参与者包括个人投资者、企业、银行、政府和中央银行等。外汇市场的波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经济数据、政治事件、利率变动、市场情绪等。

汇率是外汇交易中的核心概念,它表示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比率。汇率的变化会影响到进出口成本、跨国投资、旅游和留学等各个领域。

在外汇管理方面,中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推进外汇领域的改革开放,同时加强监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稳定。例如,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外汇市场健康发展,同时打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外汇交易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和个人在进行外汇交易时需要谨慎行事,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例如,利用外汇衍生品工具进行套期保值,以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根据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24-2029年中国外汇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策略预测报告》分析

外汇行业的产业链游结构

上游。外汇行业的上游主要包括外汇交易平台和流动性提供商。外汇交易平台提供交易软件、执行交易指令、处理交易信息等服务,是外汇交易的核心基础设施。流动性提供商则提供货币对的报价和交易量,为交易者提供交易对手方和流动性来源。

中游。中游环节主要包括经纪商和投资者。经纪商作为中介机构,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市场信息和风险管理工具等,并从中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投资者则通过经纪商提供的平台或软件进行外汇交易。

下游。下游环节主要包括支付机构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负责将交易者的资金转移到相应的账户或银行,金融机构则提供与外汇交易相关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如外汇期权、掉期交易等。

外汇行业市场现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23年12月及全年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2023年12月,银行结汇14348亿元人民币,售汇14658亿元人民币。2023年1-12月,银行累计结汇15533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60571亿元人民币。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最近发布的数据,2023年我国外汇市场整体运行稳中向好,展现出较强韧性。全年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但在合理均衡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外汇储备全年稳定在3.1万亿美元以上。

在2023年12月,我国银行结售汇出现逆差,具体来说,银行结汇14348亿元人民币,售汇14658亿元人民币。全年累计结汇155336亿元人民币,累计售汇160571亿元人民币。12月份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趋均衡,外汇交易理性有序。此外,市场普遍预计2024年主要发达经济体将开启降息周期,外部金融环境趋于缓和,这也将有助于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更加均衡。

整体看来,我国外汇市场在未来保持稳健运行具有坚实基础,这主要源于我国经济回升向好态势的巩固和增强,宏观调控政策发力,发展内生动力增强;国际收支结构稳健,外汇市场韧性增强,参与主体更成熟。

外汇行业的竞争格局和重点企业

竞争格局

外汇行业的竞争格局非常激烈,各大外汇交易平台和经纪商都在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交易品种和交易量等方面,以吸引更多的客户和市场份额。外汇行业的企业规模和市场份额分布比较分散,目前还没有出现一家或几家垄断企业。

重点企业

中国银行。作为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之一,中国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具有很强的实力和经验。该行的外汇交易平台提供多种货币对交易,同时还有丰富的外汇产品和金融服务,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

工商银行是中国第二大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也有很高的市场份额。该行的外汇交易平台提供多种货币对交易,同时还有外汇期权、掉期交易等丰富的外汇产品。

建设银行是中国第三大商业银行,在外汇业务方面也有着较强的实力。该行的外汇交易平台提供多种货币对交易,同时还有外汇理财、跨境支付等丰富的外汇产品和服务。

除了以上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外,还有许多其他的外汇交易平台和经纪商,如瑞银、高盛、摩根大通等国际知名金融机构也在中国市场上开展外汇业务。

外汇行业的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外汇行业的技术创新成为行业发展的重要趋势。数字化交易平台、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的引入,使得外汇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同时也为交易者提供了更加智能和便捷的交易工具。

多元化交易品种。随着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外汇行业提供的交易品种也越来越丰富。除了常见的货币对交易,还出现了商品货币、加密货币等多元化的交易品种,满足了客户不同的投资需求和风险管理需求。

全球化与国际合作。全球化的加速和文化交流的加强,外汇行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也越来越频繁。跨国企业之间的合作与联盟成为外汇行业的重要发展趋势,有助于提高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监管政策变化。外汇行业的监管政策变化是影响行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对外汇市场的监管越来越严格,要求外汇企业提高合规性和透明度,同时对反洗钱、反腐败等要求也越来越高。

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意识。随着外汇市场的不断发展,投资者的教育和风险意识也越来越重要。外汇企业需要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的稳定。

了解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2024-2029年中国外汇行业市场深度调研及投资策略预测报告》。同时, 中研普华产业研究院还提供产业大数据、产业研究报告、产业规划、园区规划、产业招商、产业图谱、智慧招商系统、IPO募投可研、IPO业务与技术撰写、IPO工作底稿咨询等解决方案。

中研网公众号

FOB、CIF和CFR?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

点击标题下「科越云通关」可快速关注

现在国际上通用的贸易方法一般分为离岸价(FOB)、到岸价(CIF)和保税区价(CIP)。离岸价(FOB)指的是货物越过船舷后,卖方就有根据合同约定向对方索取货款的权利。也就是对于说离岸价(FOB)来说,你的货物一离开码头,你就没事了(真的没事了吗?请看文末案例)。而对于到岸价(CIF)来说,你必须把货物安全的送到对方指定的港口后,你才能够享有以上的权利。其中间费用有卖方负担。

CIF贸易术语解释_期货报价含税吗_FOB贸易术语解释

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FOB,CIF,CFR三个贸易术语最早出现于《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该规则几经修改,最终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1990年通则》为最通用、较为权威的出版物。在国内三术语现均规范称为价格条款。甲板交货,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费用、风险由卖方负担,之后的费用、风险转移至买方,当然,要想让货物被允许越过船舷,出口通关的手续当然由卖方负责完成; 成本+运费,卖方负责将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的费用,风险以装货港货物越过船舷为界,之前的风险归卖方,之后的风险归买方,显然,为避免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或损坏,买方要签定保险合同并负担保险费用; 卖方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期间的费用和风险,其中卖方投保的险别满足最低限度即可。

三个条款在遇到集装箱运输或滚装船运输时,船舷无实际意义,

三个条款的出口通关均由卖方负担,进口清关均由买方负担。

FOB贸易术语解释_CIF贸易术语解释_期货报价含税吗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出口货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CIF货价另加10%计算,这增加的10%叫投保加成率或保险加成率,也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保险金额计算的公式是:保险金额=CIF价*(1+投保加成率) 以CIF为保险金额的计算基础,表明不仅货物本身,而且包括运费和保险费都作为被保险标的而投保,并发生损失是获得赔偿。因此,对于CFR/FOB合同项下货物进行投保,需要先报CFR/FOB货价在家成绩算保险金额,其计算公式为: 将CFR价转化为CIF价:CIF=CFR/

1-(1+加成率)*保费率之和

,将FOB 价转化为CIF价:CIF=(FOB+F)/

1-(1+加成率)*保费率之和

一、佣金计算公式:

⑴ 含佣价=净价+单位佣金

⑵ 单位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⑶ 含佣价=净价+ (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1-佣金率)

二、折扣计算公式:

⑴ 折实售价=原价×(1-折扣率)

⑵ 折扣金额=原价×折扣率

三、三种贸易术语及其含佣价间的换算公式

1、以FOB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CFR=FOB+F

(2)CFRC=FOB+F /( 1-佣金率)

(3)CIF=FOB+F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投保加成=1+投保加成率)

(4)CIFC=FOB+F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

2、以CFR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CFR – F

(2)CFRC= CFR / (1-佣金率)

(3)CIF=CFR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4)CIFC= CFR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 佣金率)

3、以CFRC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

CFRC× (1-佣金率)

– F

(2)CFR=CFRC× (1-佣金率)

(3) CIF=

CFRC× (1-佣金率)

/ (1-保险费费率×投保加成)

(4)CIFC=

CFRC× (1-佣金率)

/ (1-保 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4、以CIF价换算为其他价格

(1)FOB= CI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F

(2) CFR= CI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3) CFRC=

CIF×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1-佣金率)

5、以CIFC价换算成其他价格

(1) FOB= CIFC×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F

(2)CFR= CIFC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3) CFRC=

CIFC ×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佣金率)

/(1-佣金率)

四、价格核算公式:

1、成本核算公式

⑴ 实际采购成本=含税成本(进货成本)-出口退税金额

⑵ 出口退税金额=含税成本×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2、运费核算公式

⑴ 件杂货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⑵ 集装箱运费;拼箱与件杂货运费一样计算 整箱运费=包厢费率+附加费

3、保险费核算公式

⑴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⑵ 保险金额=CIF价格×(1+保险加成率)

投保加成率一般为10%,保险金额以CIF(CIP)价格或发票金额为基础计算

4、利润核算公式

⑴ 销售价格=实际成本+利润额=实际成本+实际成本×利润率

⑵ 利润=实际成本×利润率

5、盈亏核算公式

出口总成本=出口护骸篙缴蕻剂戈烯恭楼商品的进货价+国内费用+税金+利润 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FOB总价 (美元)=CIF总价-国外运费-保险(美元)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 =出口销售外汇(美元)净收入 =FOB总价 (美元)×银行买入价 =

CIF总价-国外运费-保险费(美元)]× 银行买入价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盈亏额=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创汇率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原料外汇成本)/原料外汇成本 X100 %

FOB贸易术语解释_期货报价含税吗_CIF贸易术语解释

离岸价:FOB–Free on Board (成本价)

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一)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基本义务,概括起来,可作如下划分:

1、卖方义务

(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按照习惯方式将货物交到买方指

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

(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内。

(3)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自负费用提供证明货物已交至船上的通常单据。如果买卖双方约定采用电子通讯,则所有单据均可被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数据交换(EDI)信息所代替。

2.买方义务

(1)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的证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以及必要时经由另一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及过境费;

(2)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的通知;

(3)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4)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单据,受领货物,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二)美国对FOB解释的差异

值得注意的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运用,同国际上的一般解释与运用有明显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下列几方面:

1.把FOB笼统地解释为在某处某种运输工具上交货,其适用范围很广,因此,在同美国商定FOB进口合同时,除必须标明装运港名称外,还必须在 FOB后加上“船舶”(Vessel)字样。如果只定为“FOB San Francisco”而漏写“Vessel”字样,则卖方只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城内的任何处所,不负责把货物运到旧金山港口并交到船上。由于加拿大等也援引美国的惯例,因此,同加拿大等国商人签定FOB进口合同时,也应注意上述这个问题。

2.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装运港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即卖方负担货物装到船舱为止所发生的一切丢失与残损。

3.在费用负担上,规定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FOB贸易术语的变形

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要负责支付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但由于该术语历史较悠久,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时对于“装船”的概念没有统一明确的解释,在装船作业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各项具体费用,如将货物运至船边的费用、吊装上船的费用、理舱和平舱的费用等,究竟由谁负担,各国的惯例或习惯做法也不完全一致。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船方管装管卸,装卸费打入班轮运费之中,自然由负责租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船方一般不负担装卸费用。这就必须明确装船过程中的各项费用应由谁负担。为了说明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双方往往在FOB术语后加列附加条件,这就形成了FOB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FOB Liner Terms(FOB班轮条件)

这一变形是指装船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处理,即由船方或买方承担。所以,采用这一变形,卖方不负担装船的有关费用。

(2)FOB Under Tackle(FOB吊钩下交货)

指卖方负担费用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而吊装如舱以及其他各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 Stowed(FOB 理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理舱费是指货物入舱后进行安置和整理的费用。

(4)FOB Trimmed (FOB 平舱费在内)

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装人船舱并承担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平舱费是指对装入船舱的散装货物进行平整所需的费用。

在许多标准合同中,为表明由卖方承担包括理舱费和平舱费在内的各项装船费用,常采用FOBST (FOB Stowed and Trimmed )方式。

FOB的上述变形,只是为了表明装船费用由谁负担而产生的,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期货报价含税吗_FOB贸易术语解释_CIF贸易术语解释

到岸价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1、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这一价格术语习惯上又称为”到岸价格”,按照国际贸易惯例的一般解释,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责任如下:

卖方责任:

(1)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通知买方;

(2)负责货物装上船以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负责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4)负责办理出口手续,提供出口国政府或有关方面签发的证件;

(5)负责提供有关货运单据,包括正式的保险单据。

买方责任:

(1)负担货物装上船以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接受卖方提供的有关货运单据,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3)办理在目的港收货的进口手续。

3、以到岸价报关的货物,退税时计算免、抵税应该按以下公式:免、抵税额=(成交金额-海运费-保险费-国外银行及其他扣费)×退税率

成本加运费CFR(离岸加运费价)

1、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2、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

3、CFR与CIF不同之处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除此之外,CFR和CIF合同买卖双方义务的划分基础是相同的。

按CFR术语订立合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装船通知问题。按国际贸易惯例,不论是FOB、CIF还是CFR合同的卖方,都必须于货物装船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在CFR合同中,卖方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买方能否为进口货物及时办理保险的问题。有的国家的法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如卖方未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对货物办理保险,那么,货物在海运途中的风险应被视为由卖方担负。所以,在出口贸易中,我方作为CFR合同的卖方,一般应用电传等快速通信方法,一俟了解配载船名后,立即发出装船通知。有些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受益人(卖方)必须提供装船通知的电报或电传副本。这种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的日期,往往还必须不晚于有关提单的日期。

CFR术语除了保险由买方自费办理外,其它方面买卖双方的义务与CIF术语基本相同。

对于FOB条件下,买方指定境外货代的情况应慎重考虑是否接受。近年来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分享一个案例

福建一家工艺品出口公司(下称卖家)与美国公司(下称买家)签订贸易合同,由福建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工艺品,贸易方式为FOB。

卖家备齐货后依据买家指示向福建货代A订舱并交货,货代A向卖家交付全套正本提单,提单签发人为B公司。

卖家拿到提单后依据约定凭提单复印件向买家主张货款,但直到货到目的港也未见收货人付款。虽然提单还在自己手上,但是货款没有收到,于是,卖家继续催促。

但是,后来,卖家得知货物已被提走,买家不会再付款了!提单在手,货物怎么会被提走?

于是卖家诉讼至法院,要求追究承运人的责任。法院判决承运人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是,问题在于,承运人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吗?当前,敢于无单放货的企业通常是这样的:皮包公司或者远在海外;想让其承担责任,不易!

CIF贸易术语解释_FOB贸易术语解释_期货报价含税吗

那究竟,无单放货是怎么产生的呢?

FOB意味着买家指定承运人(通常是国外货代及其在中国的代理),买家控制运输;货代往往听从买家,甚至被买家直接控制;无单放货通常就发生在该种情形下!

货代从船公司取得船东单(OCEAN B/L)后直接就可以将其寄给国外的代理人,国外货代收到船东单后即可从船公司提货。至于国外货代将货物交付实际收货人时是否要收回货代单(HOUSE B/L),这就是另外一码事。一旦国外货代在向收货人交付将货物时不要求收货人交回正本提单,那么发货人手上的提单从某种意义上讲就可以认定为废纸。

到底采用哪种交货方式比较安全?

事实证明,在我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告诉大家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在CIF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中涉及的三个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都由卖方作为其当事人,他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

另外,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应根据交易的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FOB的风险还在于,如果指定货代不能直接订舱,而通过其他专业航线货代订舱,那么对于运输中物权并没有真正的控制权,导致了如果运输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很多卖方可能会说,这个FOB货,运输不是我们负责,与我们无关,我不需要操心。恰恰这个观点有些问题,因为当货物运输线路是个多选题,当运输时间延长,增加的是厂家资金流转周期的增加。比如同样到南美,有的船要开60天左右,有的只要一半时间就够了,这将延迟向客户收款的时间。

收货人有时为了降低运输成本,不惜指定航程较长的船运输,这样的行为是可以理解的,当然,也有部分厂家因为仓储的原因,愿意走航程时间较长的船,可以降低仓储费用。

如果货值较少,那么看不出什么,如果货值较大,客人付款速度慢将导致汇率问题的不确定,我想厂家都有很深的体会吧,现在的汇率,一天一变,汇损问题,我们都需要注意。

FOB贸易术语解释_CIF贸易术语解释_期货报价含税吗

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时:

1. 对于买方派船到港装货的时间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以免卖方货已备好,船迟迟不到,贻误装期的事情发生。

2. 提高定金比例,减少客户反水概率。当货运方式拗不过客户的时候,在付款方式上一定要守住底线,宁可少赚或者不做生意,也不能冒着亏本的风险。

3. 在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约定好货代公司,不一定局限于某一个,如果承运人及提单没有在中国交通部备案,那就得小心了。(备案的提单及承运人是需要交纳保证金的,这使得提单相对安全。)如果买家非要偏执于自己意见,卖家就要考虑风险了。可接受知名的船公司并坚持使用船公司提单,尽量避免使用指定的境外货代以及其签发的提单。同时货主应要求我国的货代在代理境外货代办理装运港手续时出具保函,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的货物在达到目的港后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一旦出现无单放货的情况,才能有依据进行索赔。

4.在FOB出口情况下,在合同中必须明确由发货人来委托货代或无船承运人来向船公司订舱,不能把订舱的权利交给买方,因为订舱和交货的义务是统一的。提单中的托运人(shipper)栏内必须填写发货人(卖方)的名称。发货人掌握了委托订舱权,也就掌握了货物的控制权。如果买方的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也可以。如果不了解买方资信,从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的为好。

5. 使用以开证行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也是可取的,这样可以让银行紧紧控制货物权,防止无单放货的风险。

6. 投中信保,对冲风险。投之前了解下他们不保的国家和地区以及黑名单客户,多了解被中信保拒赔的案例,避免雪上加霜。

一旦发生无单放货,应当怎么办!

除了找中信保,别的都很渺茫。网上给出的建议包括找大使馆,打国际官司,各种加黑名单,找收账公司,且不说客户是不是职业诈骗,会不会狡兔三窟有好几家公司,有没有黑道背景,对这些威胁是不是在乎,光是越洋去跟进张罗难免劳民伤财、心力交瘁,接下来的生意都不用做了。

物权才是外贸中最重要的事情,不要整天埋头讨价还价而掉进了别人设好的陷阱。还是那句话,事后补救不如防患于未然。

中证协拟进一步明确细化券商证券经纪业务职责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起草《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以配合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实施,指导券商更好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

据了解,《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办法》的总体框架下,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券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券商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投资者管理方面,《实施细则》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具体来看,《实施细则》明确了券商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券商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券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以及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方式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券商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券商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实地调查走访;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施细则》细化了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具体包括: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闲置账户启用后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应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

投资者回访方面,《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的投资者回访方式,券商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券商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

《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券商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主要对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佣金管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工作进行细化规范,保证执行层面的有效落实。

具体来看,一是强化券商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券商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券商及从业人员营销行为规范,明确券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客户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券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券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经过合规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且应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四是细化券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券商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券商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此外,《实施细则》还进一步加强了自律管理,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券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协会报告,督促券商履职尽责;二是明确协会对券商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三分钟带你了解国际外汇市场的构成及特点!

国际市场的基本构成包括外汇市场工具、外汇市场的参与者及外汇市场组织构成。 那么下面我们及具体的来说说国际外汇市场的构成。

01

外汇市场工具

外汇市场的工具就是外汇。外汇指一国持有的外国货币和以及外国货币表示的用以进行国际结算的支付手段。

1、外汇必须是以外币表示的国外资产,而用本国货币表示的信用工具和有价证券是不能视为外汇的。

2、外汇必须是在国外能得到补偿的债权,而空头支票和拒付的汇票是不能视为外汇的。

3、外汇必须是能够兑换为其他支付手段的外币资产,也就是可用兑换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而不可兑换货币表示的支付手段是不能视为外汇的。

02

外汇市场的参与者

外汇银行

外汇银行是指由各国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指定或授权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银行通常是商业银行,可以是专门经营外汇的本国银行,也可以是兼营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或者是在本国的外国银行分行。外汇银行是外汇市场上最重要的参加者,其外汇交易构成外汇市场活动的主要部分。关注”财经汇刊”了解更多金融外汇货币对冲知识。

外汇交易商

外汇交易商指买卖外国汇票的交易公司或个人。外汇交易商利用自己的资金买卖外汇票据,从中取得买卖价差。外汇交易商多数是信托公司、银行等兼营机构,也有专门经营这种业务的公司和个人。

外汇经纪人

外汇经纪人是指促成外汇交易的中介人。它介于外汇银行之间、外汇银行和外汇市场其他参加者之间,代洽外汇买卖业务。其本身并不买卖外汇,只是联接外汇买卖双方,促成交易,并从中收取佣金。外汇经纪人必须经过所在国的中央银行批准才能营业。

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也是外汇市场的主要参加者,但其参加外汇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持汇率稳定和合理调节国际储备量,它通过直接参与外汇市场买卖,调整外汇市场资金的供求关系,使汇率维系在一定水平上或限制在一定水平上。

中央银行通常设立外汇平准基金,当市场外汇求过于供,汇率上涨时,抛售外币,收回本币;当市场上供过于求,汇率下跌,就买进外币,投放本币。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央银行不仅是外汇市场的参加者,而且是外汇市场的实际操纵者。

外汇投机者

外汇投机者的外汇买卖不是出于国际收付的实际需要,而是利用各种金融工具,在汇率变动中付出一定的保证金进行预买预卖,赚取汇率差价。关注”财经汇刊”了解更多金融外汇货币对冲知识。

外汇实际供应者和实际需求者

外汇市场上外汇的实际供应者和实际需求者是那些利用外汇市场完成国际贸易或投资交易的个人或公司。他们包括:进口商、出口商、国际投资者、跨国公司和旅游者等。

03

外汇市场的组织形式

各国的外汇市场由于各自长期的金融传统和商业习惯,其外汇交易方式不尽相同。传统的外汇市场组织形式主要有柜台市场方式和交易所方式。

1.柜台方式:柜台市场方式没有一定的开盘时间、收盘时间,没有具体交易场所,交易双方不必面对面交易,只靠电报、电传、电话等通信设备相互接触和联系,协商达成交易。

柜台交易方式是外汇市场的主要组织形式,不仅是因为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外汇市场—伦敦外汇市场和纽约外汇市场是用这种方式组织运行的,还因为外汇交易本身具有国际性。

2.交易所方式:交易方式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如德国、法国、荷兰、意大利等国的外汇交易所,这些交易所有固定的营业和开盘时间。外汇交易的参与者每个经营日规定的营业时间集中在交易所进行交易。

04

外汇市场的特点

24小时市场

外汇市场24小时开放,不像股市,只在上午9:30到下午3:00交易。因此外汇市场适合活跃的交易者。交易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作息时间进行交易。同时,24小时不间断的特性保证最小的市场裂缝;换句话说,排除了开市价格戏剧性高于或低于收市价格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因为24小时的市场,裂口性高开或低开是不可能的。

而在股票和期货市场,由于所有的交易都是集中于中央式的交易所进行,因此股票市场是有固定的开市和收市时间的。当股票市场收市后,股票的交易是很稀疏或是完全没有交易的,所以,收市后的交易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更为重要的是,固定的收市时间使得交易者有一段时间不能平仓,从而进一步令到交易者暴露在更大的风险之下:如果收市后有对交易者不利的重大新闻公布,交易者根本没有机会平仓离场,减低损失。进一步说,交易者只可以等到第二天开市时才有机会平仓离场,而开市价可能完全不同于上个交易日的收市价。

成本低,免佣金

外汇交易的成本是极低的,仅为买卖差价的几个点而已。此外,一个纯电子市场使得交易者可以直接与庄家进行交易,免除了标价和中间人的费用,从而可以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因为外汇市场提供了24小时的流动性,交易者得到了狭窄和具竞争力的价差,使在线外汇交易更成为短线交易者的乐园。

交易品种简单

和股票市场需要关注成千上万的股票种类不同,外汇市场,只需要关注几种货币对,像英镑/美元,欧元/美元,美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的交易量占了整个市场的90%。

市场透明

外汇市场的透明度非常之高。一家信誉良好的经纪商会为交易者提供实时更新的、可执行的报价。虽然,股票和期货也已经有在线交易,但是,在线交易所显示的价格只是最后的成交价,非可执行价格。进一步说,在线交易,能确保交易者的所有价格都是公平的。但当进行股票和期货交易时,交易者首先必须要求经纪人报价,这样一来就给了经纪人一个查看交易人部位的机会及就交易者的部位而操纵价格的机会。

证券经纪业务多项自律规则出炉!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基础性业务之一。为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9日正式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等两项自律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实施细则》《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配套文件,引发业内热议。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此次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则意在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明确营销规范

发挥“守门人”作用

此次协会发布的《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在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方面,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中信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前述自律规则将有助于指导证券公司全面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在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看来,《实施细则》通过在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方面对营销管理进行细化规范,以此保证证券公司在营销管理的执行层面能够有效落实监管要求。“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持续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

与《实施细则》一同发布的还有《资金账户管理规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投资者保护

构建良好行业生态

通过协会此次发布的相关规则可以看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其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分量。

例如,在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二是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三是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四是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五是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在完善回访要求方面,《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此外还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以及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前述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证券公司将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做细、做实,其所明确的不同种类回访方式以及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回访范围,也能看出协会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

前述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还认为,《实施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也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协会表示,下一步协会将通过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等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宣讲,并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工作,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