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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兑换外币风险大!一人被骗185万幸得追回

在我国,私下兑换外币不仅无法确保个人资金安全,更属于违法行为。近日,广州一市民就遭遇了以兑换外币为借口而实施的诈骗,差点被骗走185万元。

“警察同志,我卡里的钱没了!100多万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屏山派出所接到群众陈女士报警,称其被骗185万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陈女士经过朋友介绍,在网上认识了自称是“境外老板”郑某。交流不久后,郑某向陈女士提出,自己的资金需要周转,想请陈女士帮助将一笔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并先打款近40万美元到陈女士账户。

以为账上已经有钱的陈女士便信以为真,愿意帮忙。

“我按照他的指引,分3笔将185万元的人民币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他提供的账户中。”本以为交易顺利完成的陈女士,经朋友提醒后,却惊奇地发现自己名下的美元账户可用余额竟然为零。

陈女士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急忙来到派出所报警。

可是美元不是到账了吗,怎么余额为零呢?民警介绍,这是最为常见的换外汇诈骗手段。通常诈骗分子利用境外地区银行支票结算延时的规则,混淆“到账”和“入账”。“到账”仅代表“钱到银行”但实际“可用余额”未增加,以此使事主误以为资金已入账,再诱骗事主转账,最后将境外的这笔“假汇款”撤销从而实施诈骗。

最终,番禺警方立即启动快速联动响应机制,开展拦截挽损工作。经过3小时紧张高效的合成作战,番禺警方将被骗的185万元资金成功止付并全部追回。

温馨提醒

在我国,私下兑换外币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兑换外币还是换取现金,务必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业务,确保个人资金安全。

诈骗分子花样多,如遇转账要时刻牢记境外银行“到账≠入账”“汇入≠存入”“账面余额≠可用余额”,务必对实际可用余额进行核实。

如发现被骗或遇到任何疑似诈骗的情况,请保留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拨打电话“96110”进行核实。

过大年|春节A股共休市9天,有春节效应吗?持基过节吗?

投资小贴士:

1. 春节后股市不一定上涨。

2. 持仓时间越长,投资者平均收益率水平越高。不需要着眼于短期波动。

3. 基金从1月29日开始休市,若想要在节前进行基金交易,最好赶在1月27日(周四)15时之前,这样能在节前确认份额。

4. 债券型基金在假期休市期间会有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这些收入将会在节后第一个交易日体现在基金净值变化中。

5. 按照货币基金的T+1交易机制,春节假期期间并不是购买货币基金的最佳时间。

春节临近,部分幸运的“打工人”已经收到了年终奖。你的年终奖会怎么花?如何让年终奖增值?哪里是投资好去处?

基金已经成为多数有投资理财习惯的人的重要投资方向。对于已经持有基金的基民们来说,春节要不要卖?春节交易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A股市场未现“春节效应”,要不要持基过节?

90后基民:近期清仓了手上的新能源基金

2022年第一个交易月,全球市场开局行情低迷,走势很不乐观。不少权益类基金净值连续回撤,对于基民们来说,还要不要持基过节变得十分纠结。

A股市场一直有一种“春节效应”的说法,指的是春节假期休市前后的一定时间段内,股票资产收益表现更好的现象。不同机构的考察区间不相同,按照中金公司的统计,如果把春节前后各10个交易日所构成的时间区间定义为“春节期”,2004年-2020年17年间,有超过75%的年份,沪深300在“春节期”可以取得正向绝对收益;超过70%的年份,沪深300指数在“春节期”的日均涨跌幅要高于当年日均涨跌幅。也就是说,权益资产在“春节期”赚钱的概率较大、表现相对全年较好。

中泰证券统计2000年到2020年共21年的春节前后上证指数收益率发现,春节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益率共有17个年份为正,春节后5个交易日平均收益率共有16个年份为正。如果在每年春节前的第5个交易日买入上证综指ETF,在节后的第5个交易日卖出,总共21个年度的210个交易日中可以获得将近120%的收益率。

不过,这只是从统计学角度得出的结论,并非春节期间股市一定会涨。中金公司的数据显示,依然有年份“春节期”沪深300为负收益且平均日收益低于全年,较近的有2016年、2018年、2020年,主要与外部冲击和市场情绪有关。

近来A股持续低迷,2022年初至1月25日收盘,上证指数累计跌超5%,深证成指跌近8%,沪深300指数跌超5%。基金也难逃市场下跌,2022年初至1月24日,wind偏股混合型基金指数、普通股票型基金指数均跌近6%,一批去年表现强劲的明星基金也出现了较大的回撤。

对于基民来说,持有基金过节怕亏损增加,也怕年后遇上迎头下跌;节前赎回又怕错过开年的上涨。

一位90后基民表示,近期把手上的新能源基金都清仓了,他在2021年初买入,年内最高收益率一度超过70%,最近收益率降至50%左右,觉得不太确定年后的走势,目前的收益率也还比较满意,就先卖了落袋为安。

医药基金的投资者则更加纠结。一位投资者称买入医药基金后一直在跌,只好清仓。也有投资者表示对医药类基金继续定投,并打算持仓过节,对后市有信心。

事实上,对于基金投资来说,“春节效应”所代表的短期市场行情变动对于长期收益影响不大,基民若是过于着眼于短期行情,频繁交易,反而不利于投资。景顺长城基金指出,投资者面对短期的市场震荡,由于没有目标容易产生恐慌心理,过早止损从而丧失了市场超跌回稳时本可收复的失地。过早止盈止损会打断基民的累计投资时长,从而影响长期收益。投资者真实盈利状况显示,持仓时间越长,投资者平均收益率水平越高。因此,从某种程度看,守拙或是基民穿越牛熊的法宝。

春节一共休市9天

基民怎样正确加减仓?

如果选择持基过节,基民们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是交易时间,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的加减仓策略。春节休市时间较长,根据各交易所公告的2022年春节休市安排,1月31日至2月6日休市,2月7日起照常开市。另外,1月29日、1月30日为周末休市。也就是说,今年春节,股票、基金从1月29日开始休市,直到2月6日,一共休市9天。

对于基民来说,本周就要开始注意买入基金的申购价格和确认份额时间。按照T+1交易规则的基金,投资者若在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申购,确认份额时间会跨越春节假期,即在1月27日15时后至1月28日15时前申购的基金,按照1月28日的基金净值计算申购价格,预计2月7日确认份额;投资者若在春节休市后申购,即1月28日15时后至2月7日15时前申购的基金,按照2月7日的基金净值计算申购价格,预计2月8日确认份额。

想要在节前进行基金交易的话,投资者最好赶在1月27日(周四)15时之前,这样能在节前确认份额。错过这一时间,则等到节后开市再交易也不迟。

其次,投资者还需注意,春节休市期间基金的收益情况。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来说,投资的股票资产在春节期间没有交易,也没有净值变动,但若持仓中有债券或存款,则有一定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于债券型基金来说,虽然假期没有交易,但债券会有利息收入,持仓中有存款的还会有存款利息收入,这些收入将会在节后第一个交易日体现在基金净值变化中。货币基金与债基类似,春节休市期间仍可按日计提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但按照货币基金的T+1交易机制,春节假期期间并不是购买货币基金的最佳时间。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顾志娟

编辑 : 朱亚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 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

股价屡创新高 光刻机与被科技估值的张江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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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网 9月25日,张江高科股价收盘报52.15元,单日上涨2.7%,盘中最高触及55.元,再次创历史新高。

这已经是其连续多个交易日持续上涨。就在前一日,张江高科刚刚实现”两连板”,成交量高达百亿,成为二级市场焦点企业。

这源于资本市场对于芯片、半导体的热浪追逐。张江高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微电子10.78%股权,初始投资额约2.23亿元,而上海微电子为国内光刻机领域领军企业。

在这背后,是张江高科从张江科学城开发、运营主体到”科创投行”战略转型的资本故事。短短一年股价上涨150%,由于其持有科技优质资产,市场对其市盈率更偏向一家”科技企业”。

踏上半导体热浪

张江高科接连几天发布股票交易风险提示性公告。

据悉,张江高科股票于2025年9月19日、9月22日、9月23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并于9月23日、9月24日实现两连板。

公告中称,鉴于公司股票价格短期涨幅较大,已经明显偏离同行业和上证指数增长幅度,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

这并不会浇灭二级市场的投资情绪,张江高科股价于9月25日继续上涨,最高涨超8%触及55元每股,随后有所回落,收盘涨2.7%报52.15元/股,当日成交额119.66亿元。

在最近一个交易日9月26日,虽A股科技企业股价整体下滑,但张江高科盘中仍最高涨至54.84元每股,并以52.1元/股收盘,最新市值为806.87亿元。

据产城园区评论统计,今年以来,张江高科公司股价上涨超过95%,接近翻倍,较2024年同期涨幅高达150%,上涨幅度远高于同期沪深300指数。

换手率体现着该股活跃程度,9月23日,张江高科换手率高达11.76%,而到9月25日,这一数字进一步攀升至14.72%,显示市场资金分歧加大,交易活跃度急剧上升。

股价屡创新高,是因为张江高科站在光刻机概念股的风口。短期看,二级市场在轮动中寻找主线,芯片、半导体迎来较大涨幅,光刻机概念股持续活跃。

而张江高科通过全资子公司上海张江浩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微电子10.78%股权,初始投资额约2.23亿元,上海微电子为国内光刻机领域领军企业。

近期,因上海微电子在光刻技术领域的突破性进展,资本市场热度飙升。

2025年5月,上海微电子首台28nm浸没式光刻机(SSA800/10i)正式交付中芯国际,这台采用ArFi技术的设备融合193nm光源与浸没式液冷系统,等效分辨率达到13.4nm,可通过多重曝光工艺满足7nm制程需求。

值得关注的是,其核心部件国产化率超70%,成本较ASML同类产品低30%,交付周期缩短至4个月,这意味着国产光刻机已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

除中芯国际外,更有华虹宏力等头部晶圆厂下单采购,预计2025年上海微电子营收将达150亿元,较2024年实现翻倍增长,爆发式增长为其估值提供了坚实基础。

9月23日,第二十五届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在上海开幕,上海微电子(SMEE)首次公开了极紫外(EUV)光刻机的参数图。据悉,EUV光刻机是制造7nm以下芯片的核心设备。随着AI技术加速发展,先进工艺产能(7nm及以下)持续扩张,EUV光刻机需求扩大。

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

国产替代是必然趋势,上海微电子的产品成为国产替代的关键一环。

这只是张江高科投资业务一角。除了上海微电子,张江高科的投资版图还延伸至半导体产业链的多个细分领域。比如通过张江燧锋基金,张江高科投资了芯朴科技5G射频芯片研发商,持股7.15%。同时,还斥资2500万元投资上海精积微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持股5.44%。

张江高科不仅是个”投资方”,产城园区评论获悉,张江高科是主营房地产园区开发、运营和产业投资的公司,实控人为上海浦东新区国资委。

经过30余年发展,该公司立足科技产业的发展,围绕科技地产打造全生命周期发展模式,为科技企业提供从孵化加速到研发办公的全产业发展载体,为科创公司提供物理空间、产业投资等各方面资源。

作为张江科学城的重要开发、运营主体,主要资产为位于上海浦东新区的张江科学城的高科技园区,中芯国际、华虹半导体这些巨头都是其入驻企业。

凭借”房东+股东”的双轮驱动模式,张江高科也被业内称作”科技投行”。张江高科于最新公告中称,公司近期主营业务无重大变化,主营业务为张江科学城的产业空间载体建设运营以及主导产业投资。

如今股价连续上涨,是短期概念炒作还是长期价值重估?于9月26日,张江高科的市盈率(TTM)已经达到74.34。

张江高科于公告中称,截至2025年9月24日,公司的滚动市盈率为72.5,市净率5.95,根据万得信息显示的园区开发(长江)行业指数最新滚动市盈率为57.85,市净率1.81。该公司的市盈率、市净率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张江高科在风险提示公告中也特别强调,控股股东不存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

从业绩上看,张江高科上半年营收、利润均有所上涨。

2025年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受空间载体营业收入增加的推动(实现空间载体销售收入11.29亿元,租赁收入5.67亿元),张江高科录得营业收入17.04亿元,同比上升39.05%;归母净利润3.69亿元,同比上升38.64%;扣非归母净利润为3.67亿元,同比上升40%。

值得关注的是,上半年,张江高科的投资收益大幅提升,实现投资收益(含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3.2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336.75%,主要得益于公司持有股权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提升。

【涨知识】一文教你判断对外支付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务小王

申税小微,我公司是境内企业,近期我们向境外单位支付了一笔服务费,需要我司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吗?

——申税小微

如果这家境外单位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需要他们自行申报,如果是没有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需要你公司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财务小王

那什么具体怎么判断呢?

——申税小微

让我们一起来梳理一下吧↓

政策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判定标准_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_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

是否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判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二、判断是否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判定标准_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_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注意: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仅派其雇员到中国境内为有关项目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当这些雇员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时间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时,则可判定该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构成常设机构,其源自有关项目境内劳务的利润应视为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并征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法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在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有两种征收方式:

一是据实征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并应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承担的风险相配比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是核定征收。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方式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如下:

1.

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收入或通过合理方法推定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2.

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成本费用,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1-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

3.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于能够正确核算经费支出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和成本费用的非居民企业。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_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_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判定标准

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劳务的,利润率为15%-30%;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从事其他劳务或劳务以外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二、非居民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双边税收协定税率低于10%的,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适用优惠税率。

支付备案

发生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业务,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境内付汇企业为扣缴义务人,需要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向税务机关进行扣缴申报。并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对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要向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

境外付汇代扣代缴规定_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判定标准_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外汇资金,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政策规定无需备案的除外。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仅需在首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活动常设机构判定及利润归属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