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外汇资讯

申万宏源股票买卖手续费怎么收

一、申万宏源股票买卖手续费的收取方式:

1. 印花税:在卖出股票时收取,税率为1‰,这是国家税收,全国统一标准。

2. 过户费: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收取过户费,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费标准是每1000股收取1元,如果不足1000股,则按1元收取。

3. 交易佣金:佣金率最高为3‰,最低为5元。请注意,不同券商的收费标准可能有所不同,开户前应详细咨询。

二、股票交易手续费的计算示例:

假设买入10000股,每股价格为10元,以此为例,计算买入成本:

– 买入股票所用金额:10元/股 × 10000股 = 100000元

– 过户费:0.001元/股 × 10000股 = 10元(上海证券交易所)

– 交易佣金:100000元 × 3‰ = 300元(按最高标准计算,实际通常低于此值)

– 买入总成本:100000元 + 300元 + 10元 = 100310元

三、计算每股卖出价格以避免亏损:

(买入总成本 + 卖出过户费) ÷ (1 – 印花税率 – 交易佣金率) ÷ 股票数量

= (100310元 + 10元) ÷ (1 – 0.001 – 0.003) ÷ 10000

= 10.07228916元 ≈ 10.07元(四舍五入)

若以10.08元/股的卖出价格计算:

– 股票金额:10.08元/股 × 10000股 = 100800元

– 印花税:100800元 × 1‰ = 100.8元

– 过户费:0.001元/股 × 10000股 = 10元

– 交易佣金:100800元 × 0.3‰ = 302.4元

– 卖出后收入:100800元 – 100.8元 – 10元 – 302.4元 = 100386.8元

– 实际盈利:100386.8元 – 100310元 = 76.8元

以上计算仅供参考,实际交易时以实时费率和规则为准。

瑞达期货2025年净利5.47亿同比增长近43%,计划现金分红1.1亿

蓝鲸新闻4月1日讯(记者 胡劼)日前,瑞达期货发布2025年业绩报告,公司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2.27亿元,同比增长23.20%;归母净利润5.47亿元,同比增长42.95%。

从业务构成看,公司期货经纪业务实现收入7.26亿元,较上年提升15.7%,为最大营收业务来源。报告期内,公司母公司口径新增客户13842户,其中新增机构客户769户;截至2025年末,母公司口径客户保证金规模为200.25亿元,其中机构客户保证金规模146.96亿元,占公司客户保证金规模的73.39%;期货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母公司口径)为4.75亿元,较上年增长19.82%。

增长幅度最大的业务为资产管理业务,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06亿元,同比大幅增长81.34%,主要是公司资管产品规模扩大,投资向好,产品收益率提高所致。截至2025年末,公司资产管理规模为46.29亿元,较2024年末增长97.40%。

风险管理业务由全资子公司瑞达新控及其下属子公司开展,全年实现营业收入2.62亿元,同比增长14.19%。根据中期协统计的数据,2025年,瑞达新控场内期权做市业务累计成交量在行业内排名第2,累计成交额排名第3,位居行业前列。

其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0.33亿元,同比增长30.59%,主要是证券市场交易活跃,投资向好,收益提高所致。

值得一提的是,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金额为309.53万元,同比下降29.36%。根据公告,公司研发投入包括研发人员薪酬费用、信息数据费用支出、调研差旅费等。公司称,未来将根据战略规划,加大对产业客户服务的研发支持投入,并继续推进系统迭代升级。

分红安排上,瑞达期货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预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1亿元。

关税观察|税总17号公告终结“买单出口”,企业如何避坑虚假贸易

收汇核销是什么意思_出口企业所得税申报_买单出口税务风险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下称“17号公告”),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需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代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时需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未报则按自营方式承担所得税申报责任。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晓鹏认为,将于10月1日施行的“17号公告”是近期外贸行业的议论焦点,“买单出口”这一行业“爆款”终于走到尽头,继关务合规、外汇合规后,税务合规成为出口企业今年的首要关注。“17号公告”等政策变化客观上使企业出口合规成本进一步增加、货代竞争加剧,但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反内卷”、打击出口企业低价无序竞争与违法行为,使出口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面对监管新趋势,出口企业更应重视建立全方位合规体系。

“买单出口”面临哪些风险?如何应对?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金杜律师事务所冯晓鹏、王溢美的文章,供关注出口税务监管的读者参阅。

要点

1、“买单出口”并不是一种合规贸易模式,系早期外贸经营权管控下产生的变通模式,体现为“单抬头”“假自营真代理”,因实际出口方与申报出口方不一致而给申报不实、逃税逃汇、骗取出口补贴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导致海关、外管、税务、外贸等监管部门难以穿透,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责任。

2、尽管“17号公告”尚未正式实施,但现阶段各地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就出口企业税务问题实施多项税务检查、责令补税等行政措施,将通过企业收入申报与报关单金额进行比对,出现差异时将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出口代理行为以及委托方是否完税。

3、进出口企业谨慎向货代、物流清关企业提供进出口资质,如确实存在合法合作事由,也应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资质用途及违约赔偿,涉及纳税申报的,应要求合作方提供实际生产销售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出口申报信息并审慎核查。

正文

2025年是税务部门开启出口强监管的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公告,重点针对市场采购、外综服、跨境电商等新兴快速增长行业企业,从规范税务申报出发,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引发市场关注的法律文件主要是15号和17号公告:6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以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平台企业为抓手,要求电商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并于10月1日起报送平台内税务数据;而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下称“17号公告”)则是近期外贸行业的议论焦点,“买单出口”这一行业“爆款”终于走到尽头,继关务合规、外汇合规后,税务合规成为出口企业今年的首要关注。本文从17号公告出发,为出口企业深入解读“买单出口”涉及的税务风险及出口合规策略。

一、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与“买单出口”

(一)自营出口

在自营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本身具有进出口资质,即“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自己名义向海关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在出口报关时既是“境内发货人”又是“生产销售单位”,系出口货物申报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申报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根据17号公告,自营出口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主体为生产销售企业。

(二)委托出口

在委托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在出口申报时一般填写为“生产销售单位”,其委托的代理出口企业在出口申报时一般填写为“境内发货人”,该模式俗称为“双抬头”报关。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在申报不实情况下都可能成为违法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圳关查缉违字〔2023〕247号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D公司委托当事人Y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LED 发光棒一批,经查发现报关单项下第1项商品LED 发光棒,申报品牌及数量与实际不符,被查获。此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可多退税款人民币 10万余元。当事人Y公司作为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当事人D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生产销售单位,作为共同违法当事人,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Y公司被罚款5万元,D公司被罚款3万元。

(三)买单出口

在“买单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在出口申报时并不填写其企业信息,而是由其委托的货代或物流清关公司寻找有进出口资质的其他主体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进行填报。“买单出口”多发生于集货、拼柜的情形,“买单”的货主通常因为没有进出口资质、节省成本或不想披露身份而委托货代及物流清关公司全权包办通关,而“卖单”的报关单位(“壳公司”)则多为货代及物流清关公司自行设立或合作控制的清关主体,承担报关权利义务。

严格说,“买单出口”并不是一种合规贸易模式,系早期外贸经营权管控下产生的变通模式,体现为“单抬头”“假自营真代理”,因实际出口方与申报出口方不一致而给申报不实、逃税逃汇、骗取出口补贴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导致海关、外管、税务、外贸等监管部门难以穿透,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责任,而壳公司的短期经营、随意注销更是增加了执法部门调查或者侦查难度。近年来大量不法分子利用“买单出口”模式,虚报出口、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例如,徐税稽二罚44号行政处罚案件中,S公司系“卖单”的壳公司,因出口货物杂乱、目的国杂乱、外贸企业异地法人、上游进项凭证已被列为异常抵扣凭证等多个疑点,涉嫌买单出口骗税刑事案件,依法被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此外,出口企业如果涉及电商业务,还需关注出口信息与“15号公告”要求的电商平台企业申报数据及其他联动数据(如支付数据)的匹配问题,“买单出口”的违规风险将进一步提高。

合规委托代理出口与买单出口的对比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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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单出口”将面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双重枷锁

主管部门对出口货物的关注点在于关税、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因消费税较少涉及,本文不展开讨论)以及出口收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就出口关税而言,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我国仅对102个税则号的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包括鳗鱼苗、骨胶原、骨粉、矿砂及其精矿、铜制品、铝制品、锌制品等,绝大部分货物出口并不征收关税,故“买单出口”中关税的影响较小。从税务监管来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买单出口”的监管重点。202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项规定打击“买单出口”中的骗税、逃税行为:

(一)对“买单出口”的增值税征收将进一步压实

2025年3月25日,《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下称“8号公告”)发布实施,重点针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要求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其中列举的“买单出口”情形包括: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号公告”对涉及“买单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报关、企业注销等进一步细化要求,并且组织税局、海关、市监等部门信息互通、行政联动,例如,“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此举进一步防控管制“买单出口”的壳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后继续虚假报关活动或快速注销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二)对“买单出口”的企业所得税应税主体进一步明确

“17号公告”中针对出口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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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生产销售企业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2)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2、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即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即依照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逐单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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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准确报送的,应作为自营方式,自行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若报送的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举例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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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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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公告”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有效遏制“买单出口”模式中 “生产销售单位”“境内发货人”填报混乱、隐蔽逃税的情形,一方面对于生产销售企业本身的纳税申报予以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代理出口企业强化了真实贸易信息披露的责任,不如实报送即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倒逼代理出口企业还原真实的出口情况。与此同时,税务部门未来可以根据委托出口的生产销售企业和代理出口企业的申报信息予以对碰核验,若存在同一出口报关项下出口收入申报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委托方和代理方均可能面临税局的调查和稽查风险,涉及“8号公告”中再次强调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则其出口货物将同时涉及增值税的补征及稽查风险。

三、出口企业违反“17号公告”等税务监管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

尽管“17号公告”尚未正式实施,但现阶段各地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就出口企业税务问题实施多项税务检查、责令补税等行政措施,将通过企业收入申报与报关单金额进行比对,出现差异时将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出口代理行为以及委托方是否完税。如果出口企业违反“17号公告”等税务要求,例如“买单出口”中的“卖单”企业未如实披露“买单”企业的信息及出口收入,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强监管下出口企业的合规之道

基于“17号公告”,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尤其是此前适用“买单出口”模式下的企业)可结合自身运营特点,关注以下合规路径,及时进行业务调整:

(一)生产销售企业

1、建立内部关务、税务合规管理机制,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并保存10年备查。

2、审核货代、物流清关供应商资质及业务模式,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重点关注申报责任、税费承担等条款的落实主体及违约事项,防止因供应商违规申报造成企业损失,但需注意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3、在与货代、物流清关供应商合作过程中,应要求供应商充分披露实际申报主体信息,及时回收复核出口报关资料,确保申报出口收入金额的一致性,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货代、物流清关企业

1、依据“17号公告”等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委托主体的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其信息不实的责任追溯路径,对委托方基本信息及出口申报信息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避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自营纳税的风险。

2、内部完善税务申报管理机制,将委托方的出口收入与自身代理费收入所涉及的单证、账簿、凭证等进行区分归档保管,防止出现因内部记账混乱导致应税范围不清晰的问题。

3、聘请专业人员构建税务筹划体系,重新梳理业务模式、报价及对应的税收、利润来源,充分评估自营出口与代理出口的风险及营利差异,针对不同类型的委托方提出最优的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存在税务风险的自设进出口资质公司。

(三)进出口企业

1、谨慎向货代、物流清关企业提供进出口资质,如确实存在合法合作事由,也应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资质用途及违约赔偿,涉及纳税申报的,应要求合作方提供实际生产销售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出口申报信息并审慎核查,严格执行“17号公告”要求如实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2、细化内部关务、税务、外汇管理机制,进行单证流、资金流、货物流区分监管,设立风险隔离机制,积极收集整理证据,发现自身主体被利用进行违法违规申报时,应向海关、税务部门主动披露,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3、涉及税务检查时,积极配合并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厘清自身纳税责任范围,善用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必要清晰的情况说明,避免畸重处罚。

结语

随着以出口为主的外贸型经济不断发展成熟,一方面行业早期“野蛮生长”引发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引起政府执法部门关注,监管日益趋严;而另一方面,经济下行的压力导致企业的利润越来越压缩,为节省成本,企业对于更加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的需求也越发强烈。“17号公告”等政策变化客观上使企业出口合规成本进一步增加、货代竞争加剧,但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反内卷”、打击出口企业低价无序竞争与违法行为,使出口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面对监管新趋势,出口企业更应重视建立全方位合规体系,及时调整业务模式、优化方式方法,杜绝“买单出口”等不合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在出口热潮下长远稳健发展。

脚注: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个人外汇买卖常识—— 外汇知识篇

外汇  (foreign exchange)

通常指以外国货币表示的可用于国际结算的各种支付手段。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政府公债、国库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外币支付凭证(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汇是国际汇兑的简称。

外汇主要品种

硬货币: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价坚挺并能自由兑换、币值稳定、可以作为国际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的货币。主要有:美元、英镑、日元、欧元等。

软货币: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汇价疲软,不能自由兑换他国货币,信用程度低的国家货币,主要有印度卢比、越南盾等。

硬货币和软货币是相对而言的,它会随着一国经济状况和金融状况的变化而变化。例如美元在50年代是硬货币,在60年代后期-70年代是软货币,80年代以来,美国实行高利率政策和紧缩银根政策,美元又成为硬货币。

目前在外汇市场上交易量比较大的外汇主要品种: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币等等,这些外汇品种都是目前外汇市场上交易频繁、交易量较大的外汇;同时,它们也可看成是外汇市场上的晴雨表,它们的剧烈、频繁变动往往会导致整个外汇市场上的剧烈变动。

汇率

汇率是指两种不同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如果把外汇也看作是一种商品,那么汇率即是在外汇市场上用一种货币购买另一种货币的价格。例如,l美元=110日元,表示1美元可换110日元。汇率的表示方法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

直接标价法又称价格标价法。是以本国货币来表示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的汇率表示方法。一般是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的外币能够折合多少本国货币。本国货币越值钱,单位外币所能换到的本国货币就越少,汇率值就越小;反之,本国货币越不值钱,单位外币能换到的本币就越多,汇率值就越大。在直接标价法下,外汇汇率的升降和本国货币的价值变化成反比例关系:本币升值,汇率下降;本币贬值,汇率上升。大多数国家都采取直接标价法。市场上大多数的汇率也是直接标价法下的汇率。如:美元兑日元、美元兑港币、美元兑人民币等。

间接标价法又称数量标价法。是以外国货币来表示一定单位的本国货币的汇率表示方法。一般是1个单位或100个单位的本币能够折合多少外国货币。本国货币越值钱,单位本币所能换到的外国货币就越多,汇率值就越大;反之,本国货币越不值钱,单位本币能换到的外币就越少,汇率值就越小。在直接标价法下,外汇汇率的升降和本国货币的价值变化成正比例关系:本币升值,汇率上升;本币贬值,汇率下降。前英联邦国家多使用间接标价法,如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市场上采取间接标价法的汇率主要有英镑兑美元、澳元兑美元等。

基本汇率和交叉汇率

基本汇率(也叫直盘或基础汇率):一般指一国货币与美元的比价。

交叉汇率:在国际市场上,几乎所有的货币兑美元都有一个兑换率。一种非美元货币对另外一种非美元货币的汇率,往往就需要通过这两种对美元的汇率进行套算,这种套算出来的汇率就称为交叉汇率。交叉汇率的一个显著特征是一个汇率所涉及的是两种非美元货币间的兑换率。

买入价和卖出价

买入价(Bid rate)是银行向客户买入外汇(标价中列于”/”左边的货币,即基础货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卖出价(Offer rate)是指银行卖出外汇(标价中列于”/”左边的货币,即基础货币)时所使用的汇率。

外汇中间价是买入汇率和卖出汇率的平均数。

计算外汇交叉报价

答:计算交叉汇率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为直接报价货币

买入价 卖出价

USD/JPY: 120.00 120.10

(交叉相除) 买入价 卖出价

DEM/JPY = 66.33 66.43

USD/DEM: 1.8080 1.8090

(2)同为间接报价货币

买入价 卖出价

EUR/USD:1.1010——1.1020

(交叉相除) 买入价 卖出价

EUR/GBP = 0.6873 0.6883

GBP/USD:1.6010——1.6020

(3)直接报价货币与间接报价货币

买入价 卖出价

USD/JPY: 120.10 120.20

(同向相乘) 买入价 卖出价

EUR/JPY = 132.17 132.40

EUR/USD: 1.1005 1.1015

固定汇率

固定汇率指一国货币同另一国货币的兑换比率基本固定的汇率。在19世纪初到20世纪30年代的金本位制时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70年代初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货币体系,都实行固定汇率制。固定汇率并非汇率完全固定不动,而是围绕一个相对固定的平价的上下限范围波动。如二战后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度,国际货币基金各成员国货币兑美元的官定比价就是平价,各成员国货币汇率只能在平价上下1%波动,由中央银行出面干预。

浮动汇率

浮动汇率指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的兑换比率没有上下限波动幅度,而由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自行决定。1971年8月15日,美国实行新经济政策,任由美元汇率自由浮动,到1973年,各国普遍实行浮动汇率制度。也正是从那时开始,外汇市场随着各种汇率的不停的浮动而不断发展。

浮动汇率类型

浮动汇率按政府是否干预,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和“管理浮动汇率”两种。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本国货币的汇率不采取任何干预措施,完全采取自由浮动汇率的国家几乎没有。由于汇率对国家的国际收支和经济的均衡有重大影响,各国政府大多通过调整利率、在外汇市场上买卖外汇以及控制资本移动等形式来控制汇率的走向。

外汇市场

外汇市场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营交易商、大型跨国企业参与的,通过中介机构或电讯系统联结的,以各种货币为买卖对象的交易市场。它可以是有形的—如外汇交易所,也可以是无形的—如通过电讯系统交易的银行间外汇交易。据国际清算银行最新统计显示,国际外汇市场每日平均交易额约为1.5万亿美元。

外汇市场的特点

如果从外汇交易的区域范围和周围速度来看,外汇市场具有空间统一性和时间连续性两个基本特点。

所谓空间统一性是指由于各国外汇市场都用现代化的通讯技术(电话、电报、电传等)进行外汇交易,因而使它们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整个世界越来越联成一片,形成一个统一的世界外汇市场。

所谓时间连续性是指世界上的各个外汇市场在营业时间上相互交替,形成一种前后继起的循环作业格局。

外汇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主要区别

1. 空间不同

从外汇市场的特点就可以看出来,外汇市场是一个全球性的市场,而股票市场是区域性的市场;外汇市场是无形的,股票市场是有形的。

一些朋友经常会问:这个报价是那个市场的报价?这就是受了股票市场的影响。由于外汇市场是全球性的开放市场,是不存在报价是那个市场的问题的,我们所看到的价格就是这个市场最新的报价,虽然这个时段可能是东京市场比较活跃,但也可能会有纽约、伦敦、香港等其它地区的交易商在交易,所以说,报价来自于哪个市场很难确定,也没有必要知道。

2. 标准不同

在股票市场中,不同区域性的市场都会有不同的市场规则和其自身的特点,但在同一个市场中,大家都遵循统一的标准。

在外汇市场中,由于其全球化的特点,市场的包容度和自由度相当高,大家在一起交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就可以了,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和规矩。

3. 成交方式不同

规范的股票市场都是采用集合竞价,集中撮合的方式来完成交易的,体现了绝对的公平,因此,在同一时点上的同一只股票不可能出现不同的成交价格。

外汇市场所有的买家和卖家完全是开放的,体现了绝对的自由,买家可以自由地询价,卖家可以自由地报价,双方完全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外汇市场没有集合竞价和电脑集中撮合的规矩。

外汇市场的主要参与者

答:外汇市场的参与者主要包括各国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纪人公司、自营商及大型跨国企业等。它们交易频繁,交易金额巨大,每笔交易均在几百万美元,甚至千万美元以上。外汇交易的参与者,按其交易的目的,可以划分为投资者和投机者两类。

外汇市场的产生

答:在当代世界经济中,国际经济贸易往来是任何国家都不能离开的。伴随着商品、劳务以及资本在国际间的流动,各种为进行支付而跨越国界的货币运动就不可避免。国际经济交往形成外汇的供给与需求,外汇的供给与需求导致外汇交易,而从事外汇交易的场所,就称为外汇市场。随着世界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不断加强,国际外汇市场也日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全球主要外汇市场

答:目前,世界上大约有30多个主要的外汇市场,它们遍布于世界各大洲的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传统的地域划分,可分为亚洲、欧洲、北美洲等三大部分,其中,最重要的有欧洲的伦敦、法兰克福、苏黎世和巴黎,美洲的纽约和洛杉矶,澳洲的悉尼,亚洲的东京、新加坡和香港等。

每个市场都有其固定和特有的特点,但所有市场都有共性。各市场被距离和时间所隔,它们敏感地相互影响又各自独立。一个中心每天营业结束后,就把订单传递到别的中心, 有时就为下一市场的开盘定下了基调。这些外汇市场以其所在的城市为中心,辐射周边的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所处的时区不同,各外汇市场在营业时间上此开彼关,相跟着挂牌营业,它们相互之间通过先进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网络连成一体,市场的参与者可以在世界各地进行交易,外汇资金流动顺畅,市场间的汇率差异极小,形成了全球一体化运作、全天候运行的统一的国际外汇市场。其简单情况可见下表:

地区

城市

开市时间(GMT)

收市时间(GMT)

亚洲

悉尼

11:00

19:00

东京

12:00

20:00

香港

13:00

21:00

欧洲

法兰克福

8:00

16:00

巴黎

8:00

16:00

伦敦

9:00

17:00

北美洲

纽约

12:00

20:00

世界最大的外汇交易中心——伦敦

伦敦作为世界上最悠久的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外汇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也是全世界最早的。早在一次大战之前,伦敦外汇市场已初具规模。1979年10月,英国全面取消了外汇管制,伦敦外汇市场迅速发展起来。在伦敦金融城中聚集了约600家银行,几乎所有的国际性大银行都在此设有分支机构,大大活跃了伦敦市场的交易。由于伦敦独特的地理位置,地处两大时区交汇处,连接着亚洲和北美市场,亚洲接近收市时伦敦正好开市,而其收市时,纽约正是一个工作日的开始,所以这段时间交投异常活跃,伦敦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外汇交易中心,对整个外汇市场走势有着重要的影响。

北美洲最活跃的外汇市场——纽约

纽约在二次大战以后,随着美元成为世界性的储备和清算货币,纽约成为全世界美元的清算中心。纽约外汇市场迅速发展成为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是世界上第二大外汇交易中心。目前世界上90%以上的美元收付通过纽约的“银行间清算系统”进行,因此纽约外汇市场有着其他外汇市场所无法取代的美元清算和划拨的功能,地位日益巩固。同时,纽约外汇市场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它对汇率走势的重要影响上。纽约市场上汇率变化的激烈程度比伦敦市场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美国的经济形势对全世界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美国各类金融市场发达,股市、债市、汇市相互作用、相互联系;以美国投资基金为主的投机力量非常活跃,对汇率波动推波助澜。因此,纽约市场的汇率变化受到全球外汇交易商的格外关注。

亚洲最大的外汇市场——东京

东京是亚洲地区最大的外汇交易中心。在60年代以前日本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1964年日本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日元才被允许自由兑换,东京外汇市场开始逐步形成。8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经济的迅猛发展和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逐步上升,东京外汇市场也日渐壮大起来。

90年代以来,受日本泡沫经济崩溃的影响,东京外汇市场的交易一直处于低迷状态。东京外汇市场上的交易以美元兑日元为主。日本是贸易大国,进出口商们的贸易需求对东京外汇市场上汇率的波动影响较大。由于汇率的变化与日本贸易状况密切相关,日本中央银行对美元兑日元汇率的波动极为关注,频繁地干预外汇市场。这是东京外汇市场的一个重要特点。

期货业重磅!海通期货:拟筹备推动与国泰君安期货合并重组

期货业又一重磅合并重组要来了!

4月20日晚间,海通期货公告称,拟筹备推动与国泰君安期货合并重组相关工作,申请股票停牌。本次停牌将自4月21日起,预计将于5月8日前复牌。

海通期货表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月1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核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96号)中关于期货子公司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动筹划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与该公司合并重组工作的相关决策,该公司拟筹备推动相关工作。

海通期货是国内一线期货公司,公开信息显示,海通期货大股东为国泰海通证券,持股比例为83.22%;长江联合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禀锐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统赋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也为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5.48%、4.99%和3.38%。公司注册资本为13.02亿元。

海通期货在去年年报中称,2025年,公司面对严峻复杂的市场环境,实现了权益与市场份额的企稳回升。报告期内,该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77亿元,利润总额1.68亿元,净利润1.42亿元,净利润同比下降27.27%。

而海通期货拟合并重组的国泰君安期货更是国内龙头期货公司之一,国泰君安期货由国泰海通证券全资控股,公司注册资本70亿元。国泰君安期货2025年营业收入为29.91亿元,净利润为9.36亿元,同比增长14.57%。去年末,国泰君安期货客户权益规模1967亿元,同比增长46.35%。如果两家公司顺利合并,新公司注册资本有望超过中信期货的76亿元,升至全行业第一。不过,也有业内人士称,由于海通期货的股东结构相对复杂,两家公司的合并预计不会很快完成。

种种迹象显示,期货业新一轮整合浪潮正加速到来。就在前不久,证监会在相关批复中核准中金财富期货控股股东变更为中金公司,持股比例100%。核准中金财富期货吸收合并中金期货;吸收合并完成后,中金财富期货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13.5亿元,中金期货的分支机构变更为中金财富期货的分支机构,中金期货依法解散。据券商中国记者从业内了解,另有多家期货公司也正在筹备整合事宜。

去年以来,期货行业整体发展势头向好。去年底,国内期货市场资金总量增至约2.15万亿元,同比增长32%,期货公司客户权益合计达2万亿元,同比增长约31%。中期协数据显示,去年全年,全国期货公司累计实现营业收入420.15亿元,同比增长达1.7%;累计净利润为110亿元,同比增长约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