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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观察|税总17号公告终结“买单出口”,企业如何避坑虚假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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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下称“17号公告”),生产销售企业出口货物需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代理出口企业预缴申报时需报送实际委托方信息,未报则按自营方式承担所得税申报责任。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晓鹏认为,将于10月1日施行的“17号公告”是近期外贸行业的议论焦点,“买单出口”这一行业“爆款”终于走到尽头,继关务合规、外汇合规后,税务合规成为出口企业今年的首要关注。“17号公告”等政策变化客观上使企业出口合规成本进一步增加、货代竞争加剧,但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反内卷”、打击出口企业低价无序竞争与违法行为,使出口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面对监管新趋势,出口企业更应重视建立全方位合规体系。

“买单出口”面临哪些风险?如何应对?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金杜律师事务所冯晓鹏、王溢美的文章,供关注出口税务监管的读者参阅。

要点

1、“买单出口”并不是一种合规贸易模式,系早期外贸经营权管控下产生的变通模式,体现为“单抬头”“假自营真代理”,因实际出口方与申报出口方不一致而给申报不实、逃税逃汇、骗取出口补贴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导致海关、外管、税务、外贸等监管部门难以穿透,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责任。

2、尽管“17号公告”尚未正式实施,但现阶段各地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就出口企业税务问题实施多项税务检查、责令补税等行政措施,将通过企业收入申报与报关单金额进行比对,出现差异时将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出口代理行为以及委托方是否完税。

3、进出口企业谨慎向货代、物流清关企业提供进出口资质,如确实存在合法合作事由,也应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资质用途及违约赔偿,涉及纳税申报的,应要求合作方提供实际生产销售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出口申报信息并审慎核查。

正文

2025年是税务部门开启出口强监管的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一系列公告,重点针对市场采购、外综服、跨境电商等新兴快速增长行业企业,从规范税务申报出发,形成严密的监管体系。引发市场关注的法律文件主要是15号和17号公告:6月2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5号,下称“15号公告”),以电子商务的核心环节——平台企业为抓手,要求电商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等涉税信息,并于10月1日起报送平台内税务数据;而将于10月1日施行的《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下称“17号公告”)则是近期外贸行业的议论焦点,“买单出口”这一行业“爆款”终于走到尽头,继关务合规、外汇合规后,税务合规成为出口企业今年的首要关注。本文从17号公告出发,为出口企业深入解读“买单出口”涉及的税务风险及出口合规策略。

一、自营出口、委托出口与“买单出口”

(一)自营出口

在自营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本身具有进出口资质,即“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以自己名义向海关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在出口报关时既是“境内发货人”又是“生产销售单位”,系出口货物申报的直接责任主体,承担申报行为的全部法律责任。根据17号公告,自营出口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主体为生产销售企业。

(二)委托出口

在委托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在出口申报时一般填写为“生产销售单位”,其委托的代理出口企业在出口申报时一般填写为“境内发货人”,该模式俗称为“双抬头”报关。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在申报不实情况下都可能成为违法当事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圳关查缉违字〔2023〕247号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D公司委托当事人Y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 LED 发光棒一批,经查发现报关单项下第1项商品LED 发光棒,申报品牌及数量与实际不符,被查获。此申报不实行为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经计核可多退税款人民币 10万余元。当事人Y公司作为出口货物境内发货人,当事人D公司作为出口货物生产销售单位,作为共同违法当事人,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Y公司被罚款5万元,D公司被罚款3万元。

(三)买单出口

在“买单出口”模式下,生产销售企业在出口申报时并不填写其企业信息,而是由其委托的货代或物流清关公司寻找有进出口资质的其他主体作为“生产销售单位”和“境内发货人”进行填报。“买单出口”多发生于集货、拼柜的情形,“买单”的货主通常因为没有进出口资质、节省成本或不想披露身份而委托货代及物流清关公司全权包办通关,而“卖单”的报关单位(“壳公司”)则多为货代及物流清关公司自行设立或合作控制的清关主体,承担报关权利义务。

严格说,“买单出口”并不是一种合规贸易模式,系早期外贸经营权管控下产生的变通模式,体现为“单抬头”“假自营真代理”,因实际出口方与申报出口方不一致而给申报不实、逃税逃汇、骗取出口补贴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滋生土壤,导致海关、外管、税务、外贸等监管部门难以穿透,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法律责任,而壳公司的短期经营、随意注销更是增加了执法部门调查或者侦查难度。近年来大量不法分子利用“买单出口”模式,虚报出口、虚开增值税发票从而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例如,徐税稽二罚44号行政处罚案件中,S公司系“卖单”的壳公司,因出口货物杂乱、目的国杂乱、外贸企业异地法人、上游进项凭证已被列为异常抵扣凭证等多个疑点,涉嫌买单出口骗税刑事案件,依法被处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

此外,出口企业如果涉及电商业务,还需关注出口信息与“15号公告”要求的电商平台企业申报数据及其他联动数据(如支付数据)的匹配问题,“买单出口”的违规风险将进一步提高。

合规委托代理出口与买单出口的对比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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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买单出口”将面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双重枷锁

主管部门对出口货物的关注点在于关税、出口退税中的增值税(因消费税较少涉及,本文不展开讨论)以及出口收入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就出口关税而言,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5)》,我国仅对102个税则号的货物征收出口关税,包括鳗鱼苗、骨胶原、骨粉、矿砂及其精矿、铜制品、铝制品、锌制品等,绝大部分货物出口并不征收关税,故“买单出口”中关税的影响较小。从税务监管来看,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买单出口”的监管重点。2025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多项规定打击“买单出口”中的骗税、逃税行为:

(一)对“买单出口”的增值税征收将进一步压实

2025年3月25日,《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下称“8号公告”)发布实施,重点针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要求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其中列举的“买单出口”情形包括: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8号公告”对涉及“买单出口”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口报关、企业注销等进一步细化要求,并且组织税局、海关、市监等部门信息互通、行政联动,例如,“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此举进一步防控管制“买单出口”的壳公司实施违法行为后继续虚假报关活动或快速注销等逃避监管的行为。

(二)对“买单出口”的企业所得税应税主体进一步明确

“17号公告”中针对出口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在“营业收入”项目下增加“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费收入”等项目,由涉及出口业务的企业填报(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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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生产销售企业应就其出口货物取得的收入依法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通过自营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出口本企业生产销售货物对应的收入;

(2)通过委托方式出口货物的,应申报其委托出口本企业货物对应的收入。

2、以代理,包括以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等方式代理出口货物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应同步报送实际委托出口方(即出口货物的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基础信息和出口金额情况,即依照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逐单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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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准确报送的,应作为自营方式,自行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若报送的实际委托出口方是报关行、货代公司等非实际委托出口方或非境内主体,应作为自营方式,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应将其出口代理费收入纳入营业收入进行申报,并申报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举例如下:

【案例1】A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B公司委托出口其生产的货物,涉及多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A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应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逐笔填报B公司委托A公司出口的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B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最终B公司对应的出口金额合计应为1000万元。

B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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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C公司从事代理出口业务,接受D公司委托出口其代理出口的货物,涉及一张海关出口报关单,共计1000万元人民币,收取代理费10万元。C公司与D公司确认,该批货物实际为D公司接受E公司委托办理出口。D公司向E公司收取代理费12万元。E公司是境内实际生产销售单位(境内真实货主)。预缴申报情况如下:

C公司与D公司、D公司与E公司均是委托代理关系,但只有C公司是实际报关出口的代理公司,E公司是该批出口货物的实际委托出口方。因此,C公司有义务填报实际委托出口方E公司的相关信息。C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0万元,其中出口代理费收入10万元,同时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中填报对应海关出口报关单号,并将E公司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及对应的出口金额1000万元分别填入实际委托出口方名称、实际委托出口方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出口金额栏次。

D公司与E公司是委托代理关系,但D公司不是实际报关出口代理公司,应申报营业收入12万元,但无需填报“出口代理费收入”栏次,无需报送《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E公司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销售方,也是实际委托出口方,在预缴时应申报营业收入1000万元,其中委托出口收入1000万元。

在本案例中,如果C公司没有在《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填报E公司相关出口情况,应作为自营方式,由C公司承担相应出口金额应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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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公告”从企业所得税角度出发,有效遏制“买单出口”模式中 “生产销售单位”“境内发货人”填报混乱、隐蔽逃税的情形,一方面对于生产销售企业本身的纳税申报予以严格要求,另一方面对于代理出口企业强化了真实贸易信息披露的责任,不如实报送即承担全部纳税义务,倒逼代理出口企业还原真实的出口情况。与此同时,税务部门未来可以根据委托出口的生产销售企业和代理出口企业的申报信息予以对碰核验,若存在同一出口报关项下出口收入申报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委托方和代理方均可能面临税局的调查和稽查风险,涉及“8号公告”中再次强调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则其出口货物将同时涉及增值税的补征及稽查风险。

三、出口企业违反“17号公告”等税务监管可能面临的处罚风险

尽管“17号公告”尚未正式实施,但现阶段各地税务部门已经开始就出口企业税务问题实施多项税务检查、责令补税等行政措施,将通过企业收入申报与报关单金额进行比对,出现差异时将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出口代理行为以及委托方是否完税。如果出口企业违反“17号公告”等税务要求,例如“买单出口”中的“卖单”企业未如实披露“买单”企业的信息及出口收入,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偷税(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强监管下出口企业的合规之道

基于“17号公告”,我们建议出口企业(尤其是此前适用“买单出口”模式下的企业)可结合自身运营特点,关注以下合规路径,及时进行业务调整:

(一)生产销售企业

1、建立内部关务、税务合规管理机制,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完整并保存10年备查。

2、审核货代、物流清关供应商资质及业务模式,签订合作协议时应重点关注申报责任、税费承担等条款的落实主体及违约事项,防止因供应商违规申报造成企业损失,但需注意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3、在与货代、物流清关供应商合作过程中,应要求供应商充分披露实际申报主体信息,及时回收复核出口报关资料,确保申报出口收入金额的一致性,并依法申报纳税。

(二)货代、物流清关企业

1、依据“17号公告”等要求,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委托主体的信息提供义务以及其信息不实的责任追溯路径,对委托方基本信息及出口申报信息尽到审慎核查的义务,避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自营纳税的风险。

2、内部完善税务申报管理机制,将委托方的出口收入与自身代理费收入所涉及的单证、账簿、凭证等进行区分归档保管,防止出现因内部记账混乱导致应税范围不清晰的问题。

3、聘请专业人员构建税务筹划体系,重新梳理业务模式、报价及对应的税收、利润来源,充分评估自营出口与代理出口的风险及营利差异,针对不同类型的委托方提出最优的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存在税务风险的自设进出口资质公司。

(三)进出口企业

1、谨慎向货代、物流清关企业提供进出口资质,如确实存在合法合作事由,也应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资质用途及违约赔偿,涉及纳税申报的,应要求合作方提供实际生产销售企业的基本信息及出口申报信息并审慎核查,严格执行“17号公告”要求如实填报《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

2、细化内部关务、税务、外汇管理机制,进行单证流、资金流、货物流区分监管,设立风险隔离机制,积极收集整理证据,发现自身主体被利用进行违法违规申报时,应向海关、税务部门主动披露,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

3、涉及税务检查时,积极配合并与税务部门充分沟通,厘清自身纳税责任范围,善用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必要清晰的情况说明,避免畸重处罚。

结语

随着以出口为主的外贸型经济不断发展成熟,一方面行业早期“野蛮生长”引发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引起政府执法部门关注,监管日益趋严;而另一方面,经济下行的压力导致企业的利润越来越压缩,为节省成本,企业对于更加合理科学的税务筹划的需求也越发强烈。“17号公告”等政策变化客观上使企业出口合规成本进一步增加、货代竞争加剧,但与此同时也有利于推动“反内卷”、打击出口企业低价无序竞争与违法行为,使出口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面对监管新趋势,出口企业更应重视建立全方位合规体系,及时调整业务模式、优化方式方法,杜绝“买单出口”等不合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在出口热潮下长远稳健发展。

脚注: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多主体、多币种、多国家:你的钱到底该怎么走?

你有没有这种感觉:美国站收美元,欧洲站收欧元,英国站收英镑,日本站收日元。钱进了香港公司,换成美元,再换成人民币。转几道弯,汇几次率,到手的钱少了一大截。

更麻烦的是,你有三家店铺公司、一家香港公司、一家美国公司。钱从平台到支付机构,从支付机构到香港账户,从香港账户到国内个人卡。中间经过几家机构,留了多少痕迹,你自己都说不清。

2026年,海关、税务、外汇、银行、支付机构五方数据全面打通。你的每一笔钱,都要能说清楚从哪来、到哪去、为什么。

今天把多主体、多币种资金管理这件事彻底拆开。看完你就知道:你的钱,到底该怎么走。

01 多主体架构的资金困局

很多卖家的架构是这样的:注册3-5家境内店铺公司,每家对应一个亚马逊账号,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注册一家香港公司,负责境外收款和利润留存;注册一家美国公司,做品牌运营和本土化服务。

问题出在资金流转上。店铺公司的钱,不能直接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的钱,不能直接给国内个人。美国公司的钱,不能直接给中国供应商。

每一笔跨主体、跨境的资金转移,都需要有商业实质支撑。没有合同、没有发票、没有完税凭证,就是“资金异动”,银行会问,税务局会查。

更麻烦的是币种。美元换欧元,欧元换英镑,英镑换人民币,每换一次,汇率损失0.5%-1%。100万美金转一圈,可能损失5-10万。

02 合规资金通道怎么搭

根据跨境资金流动的监管要求,多主体架构的资金通道需要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每笔资金流动都要有“商业实质”。香港公司向店铺公司付款,要有采购合同。美国公司向香港公司付款,要有服务协议。境内公司向个人分红,要有股东会决议和完税证明。

第二,关联交易定价要“公允”。香港公司从店铺公司采购,价格不能太低,否则利润转移。美国公司向香港公司支付服务费,费率不能太高,否则税局质疑。

第三,资金链路要“可追溯”。从平台回款到最终到账,每一步都要有记录。银行流水、支付凭证、结汇单据,缺一不可。

03 多币种管理的三个原则

第一,能收本币就收本币。和客户谈好用人民币结算,汇率风险归零。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审核流程比外币更简,银行凭电子订单、物流信息即可自动办理。

第二,能对冲就对冲。如果你同时有美元收入和欧元支出,不要先把美元换成人民币、再把人民币换成欧元。直接做货币对冲,省两道汇率损失。

第三,能集中就集中。所有币种的钱,集中到一个多币种账户,统一管理、统一结汇。香港的多币种账户支持美元、欧元、英镑、日元、人民币等主流货币,可以避免频繁换汇。

04 税务优化:利润该留在哪

这是多主体架构最核心的问题。利润留香港还是留内地?留香港可以申请离岸豁免,16.5%的利得税可能降到0。但2026年CRS 2.0落地后,香港公司如果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账户信息会自动交换回内地,税务局可能“视同分配”让你补缴20%个税。

留内地需要缴纳25%企业所得税,但资金可以自由使用。而且2026年增值税法实施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没有缓冲期了,销售额超标当月就得按13%交税。

利润分配的核心原则是:利润跟着职能走。香港公司干了什么活,就拿多少钱。纯收款平台利润不超过3%,有销售团队可以到15%-30%,有完整职能可以超过50%。利润分配要有功能风险分析报告支撑,要有行业可比数据证明。

05 2026年你必须做的三件事

第一,梳理资金链路。画出你的资金流向图:平台→支付机构→香港账户→境内账户→个人账户。每一段有没有合同支撑?有没有完税凭证?有没有申报记录?缺什么补什么。

第二,统一币种管理。把所有币种的钱集中到一个多币种账户,减少频繁换汇。和客户谈人民币结算,能收人民币就不收外币。

第三,做实利润分配。香港公司该拿多少利润,不是拍脑袋定的。根据职能定位,做功能风险分析报告,找行业可比数据。利润占比超10%,建议主动做转让定价文档。

写在最后

多主体、多币种、多国家,是跨境电商的常态,也是资金管理的难点。

2026年,监管的逻辑是“实质重于形式”。你的架构可以复杂,但每一层都要有真实业务支撑。你的币种可以多样,但每一笔都要有清晰链路。

那些还在靠“个人账户+地下钱庄”硬扛的人,正在成为被精准打击的对象。而那些把资金通道理顺、把利润分配讲清楚的人,正在把这场监管风暴,变成自己的护城河。

你的钱,走对路了吗?

解析离岸公司账户结汇特殊通道,完美解决结汇问题

国际贸易投资者通过注册离岸公司,并开通离岸公司账户,一方面规避了国内严苛的外汇管理,能够自由收付外汇;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税务合规计划节约国内税负成本,获取更大利润空间。然而,离岸公司账户里的外汇一般是不能取现结汇的,那么如何转入国内并结汇成人民币,是众多客户所关心的问题,有无离岸公司账户结汇特殊通道,能够完美解决结汇问题呢?

一、特殊通道结汇方法

国内一城市为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当地对国际货币的进出管理政策相对宽松,可通过申请当地工商户账户,年结汇量无特殊限制(一年最大结汇量达500万美金),这对需求大额结汇的贸易公司而言,极大便利了国际贸易。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

离岸公司账户结汇特殊通道

为申请当地工商户账户,需提交如下资料给我司

1) 个体工商户的商行名称

2) 个体工商户户主的身份证影印件

3) 个体工商户户主的1-2寸彩照一张

个体工商户申请完成后,我司会配同客户前往银行开通个体工商户的账户,并同步开通私人账户,将个体工商户账户与私人账户绑定。

三、如何操作大额结汇

1、将离岸账号的外汇资金汇入个体工商户账户,银行会为客户做好相关单据;

2、在个体工商户账户内结汇,结汇额度不限(建议每年不宜超过500万美金)

3、结汇后的人民币打入私人账户。

整个操作流程,客户仅需通过网银转账即可,不需提供各类的单据。

四、操作结汇相关说明

1)虽该特殊通道对结汇金额不限,但建议一个账户每年结汇量控制在500万美金以内。若结汇额度超过500万美金的,建议设置多个个体工商户来均衡结汇,避免以后的隐患。

2)该特殊通道为当地合法途径,且资金安全度高,我司协办的公司结汇未出现任何问题。

3)国内客户仅需在银行开户时亲临当地银行,注册个体工商户可电邮我司,及以后结汇操作均可随时随地处理。

以上是我司实操若干案例的结汇特殊通道说明,可完美解决所有客户结汇的问题,若有需要,与我司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