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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货物出口报关,收汇的流程是怎么样的?

流程: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提供《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首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提供单位介绍信,内容包括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由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他出口企业提供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确认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按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批准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扩展资料:

办理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前应当凭以下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或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外经部门批文复印件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流通型进出口企业);

6、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自营型进出口企业);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当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使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以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当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 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有关内容一致。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相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当自报关之日起60天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当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天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遗失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当在15天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予以注销;

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有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

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

《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于2008年12月15日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会员单位的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帮助期货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期货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下简称“投资者教育”)是指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单位针对期货市场的投资者开展的普及期货基础知识、宣传政策法规、揭示市场风险、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权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会员单位是指期货公司会员单位(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单位(以下简称地方协会)。

上述会员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和主要任务

第四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的,是为了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期货交易的特点和风险,熟悉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期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第五条 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要把“风险讲够、规则讲透”,履行产品告知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并使投资者充分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对从事期货交易的结果负责。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正确处理投资者教育与公司风险控制、市场开发、期货知识普及和宣传的关系,不能将市场开发、路演及行情研讨等简单等同于投资者教育,也不能以投资者教育代替风险控制。

第三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制度安排

第七条 投资者教育工作是期货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司规范化管理和合规经营的基础性工作,是公司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牢固树立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是对投资者负责、对本企业负责、对市场负责的理念,并应建立期货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制度和长效机制。

第九条 为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长效机制,协会将专门设立期货投资者教育基金,用于编写和制作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材料、开展期货投资者教育远程学院等基础建设;期货公司应安排投资者教育的经费预算,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投资者教育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订投资者教育的年度计划、工作方案和流程,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或突出问题,应及时分析研究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的组织、制度和人才队伍,树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全员意识,指定一名高管人员和专门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检查与落实情况,并选择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和专业能力的优秀培训人才,科学有效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本单位投资者的不同类别和层次,有针对性地做好各类投资者尤其是新入市中小投资者的教育工作;加强对投资者需求及风险偏好的了解,及时改进投资者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对期货宣传材料的审查制度,业务部门为拓展市场、发展业务需要开展宣传活动时,要提前向公司报备,由公司统一审定宣传资料,严格把关,确保宣传内容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四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内容包括知识教育、法规教育、风险教育和维权教育等,具体包括:

(一)介绍期货基础知识、产品知识、交易制度、规则和流程;

(二)宣传期货市场的政策法规;

(三)充分揭示期货投资的风险,并使投资者理解“买者自负”的原则;

(四)帮助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五)帮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期货公司应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以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方式创造性地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投资者教育的效果。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具体形式可以包括:

(一)在公司网站首页设立投资者教育园地等专栏;

(二)在市场开发、开户、交易等有关业务环节中设置风险提示的内容;

(三)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多种方式及时解答投资者的问题;

(四)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各类宣传教育活动;

(五)在营业场所放置公司宣传手册、品种推介手册、风险揭示书、期货业务流程、风险管理制度等宣传材料,以及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制作的投资者教育宣传资料,供投资者免费查阅;

(六)组织开展期货仿真交易,增强投资者对期货交易的感性认识;

(七)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组织的各类投资者教育活动;

(八)其他合规有效的方式。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教育园地等专栏,对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揭示、交易流程、公司合同文本等进行展示,并披露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要股东、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情况、营业执照及开展期货业务的核准文件等内容,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并以适当方式将查阅方式告知投资者。

第十七条 期货公司应重视对新入市投资者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了解;经过调查评估,对于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社会福利保障、投资亏损以后生活可能发生重大问题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合参与期货交易的人员,应向其说明期货交易的高风险性,尽量说服其不要参与期货交易。

第十八条 对新开户的客户,期货公司应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班等各种有效方式,提高投资者在以下方面的认识:

(一)对期货市场的认识。包括期货基础知识、交易规则、风险管理制度、各种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等;

(二)对参与期货交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认识。包括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合同协议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账号和结算资料查询、追加保证金与强行平仓规定、收费标准、投诉的渠道和维权方式等;

(三)对投资风险的认识。要让投资者了解期货与其他投资工具不同的风险特征,认识到进行期货交易既可能有较大盈利,也可能出现较大亏损,投资者必须承担从事期货交易亏损可能导致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期货公司应将投资者教育内化为单位的合规运行机制,在从事以下各项业务操作时严格执行业务规范,重点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揭示:

(一)在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和交易账户后,应提醒投资者妥善保管交易密码、资金账户密码等重要资料,提示客户不要在非法营业网点从事期货交易;

(二)在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时,开户人员应对公司的期货经纪合同进行详细讲解,认真履行风险揭示义务,指导投资者阅读风险揭示书,要求投资者在空白位置抄写规定字句并签字;

(三)在交易委托系统和结算系统中设置风险提示的有关内容,确保投资者在进行操作时及时知晓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机制,可以通过交易委托系统、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短信、网络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客户服务电话要有专人接听,及时解答投资者的咨询。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积极采取多种方式扩大投资者教育的覆盖范围,有条件的公司可以与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合作,通过开设专题,举办仿真交易大赛,期货知识竞赛等活动,介绍期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风险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在营业场所举办投资者教育讲座和培训;委托证券公司开展中间介绍业务(IB)的期货公司,应经常性地对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有关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通过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制作期货基础知识、法律法规、投资品种介绍、交易流程等多种宣传折页,或编写期货交易手册、入市指南、风险教育案例汇编等资料,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供投资者取阅。

第二十四条 风险教育是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期货公司关于期货交易的宣传册、说明书、协议、研究报告等材料中必须有风险揭示的内容,并在醒目位置注明,不得使用夸大或诱导类用语,渲染期货投资的财富效应。

第五章 地方协会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地方协会应加强对本地区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鼓励或组织本地区期货经营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

第二十六条 地方协会要把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到日常工作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检查重点包括各期货经营机构的投资者园地建设、教育手册和宣传资料、开户环节的客户调查和评估、风险提示情况以及对新入市投资者的培训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地方协会要视市场及地区内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信息交流、经验推介、案例剖析;及时汇集本辖区投资者教育活动的先进单位经验、典型案例并报送协会进行宣传和表彰;对教育活动落实不力、严重滞后、流于形式的期货经营机构和负责人,应责令其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六章 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与评价

第二十八条 期货公司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同时抄送注册地的地方协会。(根据《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告事项的通知》(中期协字〔2015〕7号)取消信息报送。)

第二十九条 地方协会应在每一年度的一月底之前向协会报送上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安排,并根据协会要求及时将辖区内会员单位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检查情况和结果报送协会。(根据《关于集中取消一批备案报告事项的通知》(中期协字〔2015〕7号)取消信息报送。)

第三十条 协会将把期货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纳入期货公司信用评价体系中,通过相关评价指标予以反映。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经第二届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律师解析

出口货物报关流程:报关一般应经过以下四个环节,即申报、查验、征税与放行。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前向海关申报。至于装货24小时前到什么程度,是3天、5天还是1个月,可由报关人视口岸的仓储能力自定,海关一般不予过问。出口方应在报关之日前三天备齐所需单证,向检验检疫局申报。提供单证有:清单发票、合同、报检委托书、厂检单、纸箱包装单等证件各一份。出口报关正式向海关申报。如出口需缴纳税费的,应及时缴纳税费。

出口报关的操作流程:

1、申领核销单;

2、再到出口商业务画面点查看单据列表,选择出口收汇核销单,并点该出口收汇核销单对应的编号准备进行填写;

3、填写出口收汇核销单;

4、备案;

5、送货;

6、准备报关。回到业务中心,点出口商,点添加单据,选择出口货物报关单,点确定;

7、填完后,点保存、退出;

8、再次回到业务中心,点海关,点报关;选择报关所需的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点报关,即可完成报关。

《海关法》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出口报关操作步骤详解_出口货物报关流程解析_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报关操作步骤详解_出口货物报关流程解析_出口收汇核销

第七次下调!国内汽油价要降了,油箱加满能省多少钱?

6月份国际原油价格自高位回落以来,我国成品油零售价也持续下调。

9月21日国家发改委发布消息称,根据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9月21日24时起,国内汽油价格下调290元/吨,柴油价格下调280元/吨。

成品油零售价再下调

经历上半年价格整体大幅上行后,国际原油价格近月来呈震荡下行态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也渐渐回吐前期涨幅。

据金联创测算,今年国内成品油零售价已经历“十一涨六跌”,全年涨跌抵消后汽油累计上调1595元/吨,柴油累计上调1535元/吨。

9月21日24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迎来年内第七降。

“本轮计价周期内,原油价格整体下跌幅度大于涨幅,变化率维持负向宽幅波动,据金联创测算,截至9月21日第十个工作日,参考原油品种均价为88.73美元/桶,变化率为-6.43%,国内汽柴油零售价下调如期兑现。本轮下调幅度汽油290元/吨,柴油280元/吨,折升价89#0.21,92#0.23元,95#0.24元,0#0.24元。”对于国内成品油价格再降,金联创分析师王延婷认为,本轮计价周期内,国际原油价格整体呈现跌后反弹的趋势,但整体均价仍较上周期走低。具体来看,本轮计价周期内,受中国市场需求收缩,低迷的经济数据加剧投资者对经济衰退的担忧,以及加息预期影响继续发酵等利空因素打压,原油收盘大跌。但随后美国原油生产放缓,OPEC产量未达目标,且俄罗斯威胁称减少出口,同时伊朗核谈判进展停滞,市场供应忧虑一度支撑油价,原油收盘价格持续上涨。考虑到石油需求前景依旧承压,计价周期末期,原油价格再度走弱。

卓创分析师高青翠也分析,本计价周期以来,随着欧佩克公布减产10万桶/天的协议落地,美国石油库存总量继续下降,同时中东地区原油供应弹性依然不足等因素提振,国际原油呈现跌后反弹走势。受此影响,国内测算的原油变化率负值区间有所收窄,但仍未扭转成品油零售限价下调预期。

本轮价格调降政策落实之后,国内大多数地区0#柴油价格将重回“7元时代”,消费者用油成本也有所回落,油箱容量在50升的小型私家车加满一箱油将比之前少花11.5元左右。以月跑两千公里,百公里油耗在8升的小型私家车为例,到下次调价窗口也就是10月10号24点之前的时间段内,消费者用油成本将节约23元。物流行业,以月跑10000公里,百公里油耗在38L的重型卡车为例,在下次调价窗口开启前,单辆车的燃油成本将下降578元左右。

油价再面临下调预期

国内成品油价格虽已连降多轮,但受国际原油市场走势趋弱影响,分析人士对于下一轮成品油调价依然看跌。

王延婷认为,本轮计价周内,原油变化率维持负向波动,且幅度较大,下调预期对市场心态打压明显。需求方面,本周期虽然历经中秋节小长假,部分业者进行阶段性补货,对市场成交有一定提振。但多地疫情出现反复,对成品油需求恢复形成制约,主营单位出货压力增加,汽柴油价格后期高位回落。柴油受局部地区资源紧张支撑,价格相对坚挺,整体价格跌幅有限。由于缺乏需求提振,中下游业者多按需操作为主,市场购销气氛维持清淡。

她认为,后市来看,新一轮变化率依然负向发展,消息面对国内成品油行情难有提振。而考虑到当前市场仍处于传统“金九”旺季,北方地区秋收秋种等农业用油量较大,大型基建工程等行业开工进一步提升,将带动柴油需求向好,柴油价格走势尚有支撑。而国内多地疫情仍有反复,民众出行意向减弱,汽油需求整体平淡,不排除主营单位加大出货力度。整体来看,短期内国内汽油价格或进一步走低,而需求支撑下,柴油价格跌幅受限。

她认为,进入新一轮计价周期后,原油价格若不出现宽幅反弹,变化率依然在负向区间波动,调价后首个变化率幅度将在-1.34%,对应汽柴油调价幅度在70元/吨附近。由于短期内国际原油走势依然较为震荡,新一轮发改委调价下调概率依然较大,调价窗口期为2022年10月10日。

高青翠认为,本计价周期,由于原油供应弹性有限,市场担心原油供应紧缺,支撑国际油价重心上移。对于美联储加息75个基点的预期,市场基本已经达成共识,而原油供应端保持相对稳定,因此短期国际油价难以形成单边走势,或将延续震荡走势。

不过国信期货分析,由于OPEC+可能在10月会议上讨论减产,以及俄罗斯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存在不确定性,欧洲将面临能源危机,第四季度油价可能受到支撑。尽管市场普遍认为全球经济衰退可能降低石油需求,但是欧佩克月度报告仍然预测全球石油日均需求将增长,预计今年全球石油日均需求将超过1亿桶。对供应紧张的担忧超过了对美元走强和美元利率可能大幅上调导致全球需求放缓的担忧。油价震荡反弹,后市或继续走强。

商品出口的主要业务环节

我国提倡以CIF条件、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交,主要环节如下:

1.催证、审证、改证→2.备货、包装、刷唛→3.出口报检→4.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5.租船订舱→6.投保货运险→7.出口保管→8.货物装船与发运→9.制单结汇→10.办理出口收汇核销→11.办理出口退税

(一)催证、审证、改证

1.催证: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开证最迟日期,而对方还没有开出信用证,则买方要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要电告买方,并催促其尽快开出信用证。

2.审证:银行和卖方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卖方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

3.改证:在审证过程中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提醒开证申请人修改,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提出。对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内容,如经审核不能接受时,应及时表示拒绝。如一份修改通知书中包括多项内容,只能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而拒绝另一部分。

(二)备货、包装、刷唛(略)

(三)出口报检(了解)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是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商品检验主要分为法定检验和贸易检验两类。

列入法定检验目录产品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口或出口。

贸易检验具有非强制性:合同有规定才进行检验,并且要按合同规定处理。

出境货物最迟应在出口报关或装运前7天报检。法定检验检疫货物,原则上应坚持产地检验检疫。

商品检验的程序:①申请检验→②抽样→③检验→④签发商检证书

(四)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出口收汇核销单是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制发,出口企业填写、传递,海关凭此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的有顺序编号的凭证。

由存根、正本(范围内左、右两联)共三联构成。存根联由出口单位在货物报关时填写,正本左联由银行、海关、外汇管理局填写并盖章,右联是出口退税专用联,由出口企业填写。

租船订舱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在特定航线上和固定港口之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进行有规律的、反复的航行,以从事货物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的一种运输方式。它的服务对象是非特定的、分散的众多货主,具有公共承运人的性质。

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班轮运价包括装卸费用。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船舶所有人出租整船或部分舱位给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货物运输任务,租船人按约定的运价或租金支付运费的商业行为。

(1)定程租船

又称航次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其特点:

①船舶的经营管理由船方负责;

②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③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④运费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有时也采用整船包干运费;

⑤规定一定的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提示】

滞期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货方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货方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

速遣费: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货方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船方应向货方支付一定的奖金。

(2)定期租船

简称期租船,船舶出租人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其特点:

①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

②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③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④不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⑤租金按租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3.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货物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凭证,是海洋运输中的主要单证,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和运输契约证明的作用。

投保货运险

备货包装刷唛出口报检程序_出口收汇核销_CIF信用证结算出口业务流程

出口收汇核销_备货包装刷唛出口报检程序_CIF信用证结算出口业务流程

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七)出口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种类包括一般货物、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和暂准进出口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的步骤包括申报、查验、缴纳出口税、出口放行四个环节。

出口货物申报时间为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八)货物装船与发运

制单结汇

出口收汇核销_备货包装刷唛出口报检程序_CIF信用证结算出口业务流程

(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出口收汇管理,保证国家的外汇收入,防止外汇流失,指定外汇管理等部门对出口商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

我国的核销工作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在海关、银行等部门的配合下具体实施。

(十一)办理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是国家为了降低出口产品成本、增强出口竞争力、鼓励出口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措施,即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对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

不是所有商品都有退税,退税商品的退税率也不一样,国家通过调整退税商品范围和退税率可以调控出口贸易发展的速度和结构。

(二)商品进口的主要业务环节

我国商品进口业务中,一般按FOB条件,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成交,一般程序如下:

1.申请开立及修改信用证→2.租船订舱→3.投保货运险→4.缴款赎单→5.进口报关→6.进口报检→7.付清运费,换取提货单→8.提取货物→9.进口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