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6年4月2日

「金融头条」国融证券一审被判赔10% 债券违约案中介再遭追责

债券违约诉讼 中介机构责任界定 债券欺诈发行案件_债市风暴案件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蔡越坤 汪青 3月份,嘉兴大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定投资”)仍然在为一笔违约债而奔波。

大定投资持有的债券“16宁远高”,已经违约三年有余。作为一家聚焦于债券投资的私募机构,大定投资当下的主要追债目标除了“16宁远高”的发行人宁夏远高实业集团(以下简称“远高集团”),还包括牵涉“16宁远高”发行的三家中介机构: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融证券”)、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律所”)、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友大正”)。

大定投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16宁远高”于2021年1月违约后,公司认为牵涉“16宁远高”债券的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对公司债券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大定投资开始准备诉讼事项。

2023年11月底,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银川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国融证券对大定投资的案涉本金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定投资不服一审判决,继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于2024年3月1日进行,截至3月14日,该案尚未宣判。

3月15日,国融证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不应该承担这么多的(赔偿)责任,目前对方也在上诉,公司也尊重司法的判决,等待司法结果。

自2021年9月债市首次发生中介机构因“五洋债”欺诈发行案被诉判承担连带责任后,“示范效应”逐渐显现。债券市场现存很多违约案件,正在给案件涉及的部分中介机构带来“冲击波”。中介机构被判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案例也在逐渐增多。中介是否担责,担责范围等该如何界定,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

状告中介

三年多的诉讼经历,对于大定投资而言异常坎坷。

上述大定投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大定投资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基金管理人,通过旗下基金购买了“16宁远高”。该债券发行总额5.3亿元,发行起始日为2016年4月12日,兑付日为2021年4月12日。因远高集团发行的其他债券违约,“16宁远高”债券已经于2021年1月6日加速到期,宁夏远高已于2021年3月4日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国融证券为“16宁远高”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中银律所为“16宁远高”的发行人律师,国友大正为“16宁远高”的资产评估机构。

2021年1月,“16宁远高”违约。2021年4月29日,上交所对国融证券予以书面警示。警示函指出,国融证券作为“16宁远高”的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第一,未对发行人抵押备案程序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尽职调查。第二,未持续跟踪并及时披露与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的重大事项。

上述大定投资相关负责人表示,上交所在警示函中明确指出,国融证券存在违规行为。根据“16宁远高”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将下属子公司闻喜县刘庄冶宏远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远铜业”)和闻喜县荣华路家沟石榴子石矿业有限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和车辆为本次债券设定抵押担保,并已办理抵押备案登记。后经核实,宏远铜业并未办理抵押采矿权抵押备案,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关于抵押权备案的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此后,公司开始准备向国融证券等三家中介发起诉讼,挽回投资损失。

大定投资认为,国融证券等三家中介作为“16宁远高”的承销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对大定投资债券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大定投资相关负责人称,公司最开始向北京金融法院对国融证券三家中介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7日,北京金融法院正式受理大定投资诉国融证券三家中介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由于管辖权异议的原因,该案被移送至银川中院审理。

2022年4月2日,银川中院正式受理该案件。同年8月3日,该案一审开庭。

国融证券一审被判赔10%

一审判决书指出,大定投资认为“16宁远高”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陈述情形,债券投资人已遭受重大损失。

具体来看,国融证券2016年4月7日出具的“16宁远高”募集说明书披露:该债券系担保债券,由宁夏远高将子公司闻喜县刘庄冶宏远铜业有限公司和闻喜县荣华路家沟石榴子石矿业有限公司拥有的采矿权和车辆为本次债券设定抵押担保。但是由于远高集团及其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宏远铜业采矿权已被远高集团的多方债权人申请查封,现正在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变卖程序。大定投资等债券投资人无法行使本应享有的抵押优先权,已经遭受重大损失。

上述大定投资相关负责人认为,募集说明书披露的上述采矿权抵押担保情形,属于与发行人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判断,是公司购买“16宁远高”债券的最主要原因。

一审判决书指出,大定投资认为国融证券不仅在债券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陈述情形,同时也未能履行其所签署的抵押资产监管协议中约定的抵押物监管义务,在债券发行近5年时间内始终未能发现宏远铜业采矿权未能办理抵押的事实,未能纠正相关行为,挽回投资者损失。

国融证券在一审判决中辩称,国融证券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国融证券认为,大定投资买入债券和遭受损失(如有)与涉案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以及国融证券均没有因果关系,大定投资无权要求国融证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来看,国融证券指出,大定投资在买入“16宁远高”是基于其自身的投资决策,与募集说明书无关。在大定投资买入“16宁远高”之前,远高集团已经出现诸多负面信息,大定投资无视该等风险坚持买入,应当自担风险。

国融证券还提出,作为专业投资者,大定投资为了追求高收益,忽视了买入“16宁远高”可能存在的风险,对前述警示视而不见,坚持买入“16宁远高”,以谋取潜在的高收益,由此产生的损失(如有),应由其自行承担。

历经超过一年半时间,2023年11月29日,银川中院出具一审判决书。国融证券对远高集团对大定投资的案涉债务本金1287.2万元在1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承担128.72万元。

大定投资再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大定投资并不满意,决定继续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在“民事上诉状”中指出,该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明显错误。二审审理于2024年3月1日进行,截至3月15日,上述大定投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称该案尚未宣判。

监管仍在持续关注远高集团涉嫌欺诈发行的相关事项。因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上交所于2024年1月对远高集团相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

2024年1月8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宁夏远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据悉,华西证券为“18远高01”“19远高01”和“19远高02”的受托管理人。目前,这三只债券也均发生违约并未处置。《报告》指出,经上交所查明,发行人远高集团多次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且长期未予以整改,并在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定期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规性质恶劣,违规情节严重。

责任人方面,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红明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的全部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发行人时任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远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发行人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发行人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19远高02债券募集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的违规行为亦负有责任。

上交所对远高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红明,时任总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远,时任财务负责人范小艳予以公开谴责。

另外,记者关注到,在一审判决中仅有国融证券被判赔偿10%连带责任,银川中院并未对中银律所与国友大正做出判责。此前,2021年4月1日,上交所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予以书面警示。警示内容指出,中银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对采矿权抵押备案手续履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及核查义务,未能发现发行人提供虚假的抵押备案文件,导致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记载的有关抵押权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据悉,大定投资在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时,也再次对中银律所与国友大正提起上诉。

中介责任界定

近几年,监管对中介机构违法违规的处罚趋严,券商作为中介机构被处罚或者赔偿投资者的案例逐渐增多。

2021年9月,浙江高院对“五洋债案”做出终审判决,二审维持原判,中介机构德邦证券、大公国际、锦天诚律所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4年2月底,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银行”)一笔信托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违约责任仲裁案,华林证券被仲裁赔偿大连银行2.3亿元。

对于券商等中介的担责范围界定,结构化金融专家宋光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关键在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和欺诈行为。

宋光辉认为,如果券商的内控出现问题,在明知发行人欺诈的前提下,券商存在主观的恶意欺诈发行行为,由于券商的过错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害,这时监管或者法院应该对券商实施严厉惩罚,这是非常必要的。而如果仅是券商专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则不应该让券商承担全额赔付的责任。

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建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2019修订)第163条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机构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未明确是何种性质的赔偿责任,也未明确赔偿的标准。《证券法》第16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依据上述规定,一旦中介机构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即需要承担100%连带责任,而无论其实际过错为何、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有多大,导致中介机构承担了过重的责任。”许建添表示。

大定投资起诉牵涉“16宁远高”债券的三家中介机构当中,包括一家律师事务所。

许建添表示,律师事务所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并非新鲜事。近些年不时有类似案例报道。例如,2023年底,上海金融法院即审结一起涉资产支持证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判决原始权益人昆山美吉特灯都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本息损失人民币5.6亿余元,包括一家律所在内的四家中介机构在各自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系全国首例资产支持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案。

许建添认为,首先,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健全业务质量与职业风险把控机制,完善相关业务服务流程与质量控制标准,提升证券业务或债券业务服务质量。其次,司法解释虽然将“过错”界定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并不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便可放任“一般过失”的发生,律师事务所与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尽职尽责。此外,作为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收取报酬是天经地义的事,切勿因为“内卷”而降低收费并导致法律服务“打折扣”,从而产生不必要的履职风险。债券市场违约案件的相关判决,正在给资本市场带来长远影响。

宋光辉认为,中介机构在做业务时会发生很多变化:第一,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之前“野蛮生长”的业务模式会朝着规范、合法的方向改变,券商等中介机构会更严谨地开展业务,强调合法合规。第二,如果中介机构涉及主观欺诈行为,将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处罚。作为一个既为投资者又为融资者服务的金融机构,必须秉持诚信,需要树立将客户和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的信托文化。第三,作为中介机构,一方面要向监管和社会争取更有利的司法环境、发展环境,另一方面也要基于现实情况,有些事情无法解决或者风险大于收益,那么就不要去做。

走近期权系列(三):标的50ETF介绍

摘要:

本篇报告我们对首个期权标的——上证50ETF 的一些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

跟踪上证50指数,金融股权重近七成。

上证50ETF 跟踪的是上证50指数,该指数选取上交所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50只股票组成样本股,采用派许加权方法计算,是蓝筹股最具代表性的指数之一。指数成分股主要分布在银行和非银金融两大金融行业之中,权重占比近七成,而其他行业占比没有超过5%的。

基金份额排第二,期权试点批准后份额有所增加。

50ETF 是成立最早的ETF,近几年其规模一直比较稳定。截至1月15日,50ETF 的基金份额为107.84亿份,在所有股票型ETF 中排名第二,是上交所中规模最大的股票ETF。在股票期权交易试点获批之后,50ETF 的基金份额有了小幅的提升,在一周时间内增加了近10亿份。

ETF 折溢价——市场预期的体现。

ETF 的折溢价是其价格偏离净值的部分,反映了一定的市场预期或者说市场情绪,但由于一二级市场套利机制的存在,这部分一般都会比较小,维持在0的附近,只有当市场波动剧烈或是市场预期一致时,折溢价才会短期内迅速地扩大或减小。2010年之后50ETF 的折溢价率就很少再跑出正负1%的范围,近一年折溢价率平均值为0.05%。

要了解50ETF 与50指数的区别。

50ETF 跟踪上证50指数,其净值走势与指数不会完全一致,成立以来,其日均跟踪偏离度为0.01% ,年化跟踪误差为1.9% ,总体来说偏离程度不会很大。

短期内产生跟踪偏离的因素之一是持仓限制,一来为保持一定的流动性,基金不可能满仓;二来有些成分股基金无法持有或者无法获得,需要用其他股票来代替;三来成分股调整时,需要有一个换仓的过程,短期持仓中很可能包括一些被移出的股票。

另外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成分股分红。遇到成分股分红除权除息,50指数会自然回落,投资获得的分红累积会使得50ETF 相对于指数产生一定的超额收益。历史上,50ETF 共有8次分红,多在11月或者5月。遇50ETF进行分红,50ETF 期权合约将进行行权价、合约单位的调整,因此分红因素对定价的影响很小,但分红之后的合约加挂会使合约数量大幅增加。

「深度」德邦证券困局:何时才能走出“五洋债”案泥潭?

裁员、人事地震、业绩下滑、 上市长跑未果 、收购无进展……“复星系”德邦证券最近麻烦不断。

“目前,德邦证券正在大规模裁员,以经纪业务为例,裁员目标就超百人。没被裁掉的大幅降薪,上海有些员工税前收入仅为几千元。”近日,有离职的德邦证券员工对界面新闻表示。

此外,界面新闻从行业内获悉,德邦证券近期出现“人事地震”,投行、财富管理、研究所等多个业务条线的管理人员出现调整。

界面新闻就公司人员变动频繁以及裁员情况联系了德邦证券,但是,截至发稿,该券商对此事未有回应。

去年6月,界面新闻曾从多个信源核实,包括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山东国资拟从复星系手中收购部分德邦证券股权,但这项收购工作目前尚未有实质性进展。此外,德邦证券早在2007年就已经开启的IPO计划, 到目前为止仍在路上。

事实上,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的涉事券商,德邦证券深受该案件影响。有业内人士表示,该案件导致公司“出血”了多年仍然没有缓过来。

数据显示,自2017年身陷“五洋债”一案以来,德邦证券营收规模近乎“腰斩”,曾经作为“王牌”的债券承销业务收入迅速萎缩。

那么,对于德邦证券而言,“五洋债”的阴影到底何时才能散去?未来又将要走向何方?

“复星系”德邦证券陷入裁员风波

“公司自去年已砍掉了员工高温补贴、生日礼品卡等福利补贴。据说今年春节后到岗上班,开门红包也没有发,往年春节放假后第一天,券商往往都会有‘开门利是’发到员工手上。”上述德邦证券离职员工表示。

该人士称:“从基层员工流动来看,德邦证券人员变动最多的部门是财富管理和研究所,技术等部门也已经历了多轮变动。”

Choice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年末,德邦证券从业人数为1507人,而目前,最新数据为1370人,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滑。

对于裁员的原因,有接近该券商的业内人士认为:“德邦证券裁员从长期来看与‘五洋债’案有关,‘出血’了几年都没缓过来,导致各方面业绩都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裁员阴影之下,德邦证券近期人士调动颇为频繁。近日,界面新闻从知情人士处获悉,德邦证券多条业务线管理人员调整,涉及投行业务、财富管理、研究所等。

具体看来,投行业务方面,德邦证券投行管理总部董事总经理兼联席总经理刘平离任,已履新国金证券投行业务十四部总经理。

财富管理业务方面,德邦证券科技中心董事总经理陈炎离任,下一站为复星集团,担任投融资数智化分委会执行主任、数智化创新部总经理。此外,德邦证券互联网财富部负责人王剑离职。

研究所方面,德邦证券也发生人员密集调整。据界面新闻3月6日报道,程强出任德邦证券研究所所长,原所长任志强卸任;副所长吴开达已于近日辞去相关职位,履新天风证券研究所,担任策略首席、政策研究院院长。去年12月,首席经济学家芦哲加盟方正证券任首席经济学家、副所长,负责宏观研究,此后宏观策略团队组团加盟方正证券。

此外界面新闻还了解到,今年1月,原东海证券机构业务部总经理张城明入职德邦证券,任总裁助理兼综合财富中心行政负责人。去年底,德邦证券原首席技术官(CTO)兼科技中心、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李宁加盟华福证券,担任公司首席信息官(CIO),现任CTO由宋晓光担任。

“高层短期内变动大,员工的担心主要来自于两方面,一是是否会裁员、降薪、年终奖是否有望足额发放;但更多的担心还是公司的前景和发展方向,对未来公司业绩还能否持续向好产生疑问,德邦证券IPO也没有任何新的消息传出。”上述离职员工表示。

另有接近德邦证券的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透露,目前该公司一些项目财务审核审批流程较往年也被拉长,需要相关项目负责人反复向财务解释项目付款周期、用途等。

德邦证券财富管理条线架构“大动刀”

界面新闻从业内知情人士处最新获悉,德邦证券还有两名高管或将离职,分别是分管财富业务条线的副总裁卢果和合规总监江苏。

知情人士透露,上述两名高管在去年年底就提出了辞职申请,但目前尚未被批复。界面新闻查询发现,目前中证协网站也暂未变更其执业信息登记。

卢果曾在国信证券及国盛证券任职,在国盛证券担任财富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卢果加入德邦证券,距今任职约一年整。

此外,界面新闻从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此次合规总监江苏被传出离职,与去年年末德邦证券被上海证监局处罚有关。

2023年12月29日,上海证监局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证监局指出,德邦证券未确保核心交易区域的设备具备足够的可靠性,在事件报告中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未严格按照公司应急预案处置流程,稳妥处置信息技术突发事件。

高管频频变动之际,德邦证券内部组织架构也发生了相应调整。界面新闻此前从业内独家获悉,德邦证券财富管理业务条线于近期发生组织架构重组。

具体来看,一是新成立综合财富部,在原有的综合财富中心、私人财富中心、金融产品中心、交易服务中心基础上进行合并,新成立的综合财富部下设零售业务部、产品与机构业务部、信用业务部三个二级部门;二是新设财富经管中心。

此外,德邦证券互联网财富中心更名为数字财富部,数智支持中心更名为财富支持中心。

有接近德邦证券的业内人士对界面新闻表示,此次德邦证券对财富管理条线的重组和更名发生在2月底。

大刀阔斧改革之下,德邦证券财富条线的负责人人选也浮出水面。界面新闻获悉,张城明为总裁助理兼综合财富部行政负责人,丁家丰为数字财富部行政负责人,王可为财富经管中心行政负责人,吴琤为财富支持中心行政负责人。

“每轮改革后,管理层都会背上很高的业绩指标。”对于高管频繁变动的原因,一名离职员工透露,“基本上一年内未完成业绩就可能会换人。”

IPO及山东国资“入主”未有进展

资料显示,德邦证券成立于2003年5月,于2015年完成股份制改造,是一家拥有证券业务全牌照的券商。目前,上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兴业”)是德邦证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93.6295%,股权穿透后实际控制人是复星集团掌舵人郭广昌。

业绩方面,界面新闻查询发现,截至2023年中报,德邦证券营业收入6.04亿元,行业排名第66位,净利润为-0.75亿元,排在第77位。

实际上,早在2007年,德邦证券就开启了IPO计划。彼时,德邦证券时任董事长方加春公开表示:“会在2007年全力推进IPO工作,早日实现成功上市。”

但此后公司上市进程一直颇为坎坷。 2017年4月,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签署上市辅导协议,开启了登陆A股市场的进程。然而,2021年7月,上海监管局却披露公告称,因德邦证券决定终止原定的股票发行上市计划,经德邦证券与海通证券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终止关于德邦证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

2017年,德邦证券卷入“五洋债”违约事件。作为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终审判决显示,德邦证券时任固定收益联席总经理兼债券融资部总经理曹榕被处以5年市场禁入、罚款25万元。根据杭州中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五洋建设及实控人陈志樟和中介机构应当赔偿王放、叶春芳、陈正威等487位原告合计7.4亿元本息损失。

另据界面新闻了解,五洋债案还未完全结束,部分机构投资者与陈志樟、中介机构的有关诉讼仍在进行中,这起诉讼案值数亿元,这意味着中介机构在二审判决后还需进行赔偿。

从近年业绩来看,“五洋债”案令德邦证券元气大伤。

具体来看,2017至2022年,德邦证券营收分别为18.96亿元、15.37亿元、14.16亿元、14.04亿元、13.19亿元和10.07亿元,2022年较2017年营收近乎腰斩。归母净利润则分别为5.47亿元、2.61亿元、0.64亿元、0.87亿元、-4.58亿元、0.10亿元。

债券承销作为德邦证券此前的王牌业务,在五洋案“东窗事发”后,收入迅速萎缩。Choice金融终端显示,2017年2021年,德邦证券债券承销净收入分别为8.61亿元、1.15亿元、1.96亿元、0.76亿元、0.47亿元,行业排名分别为第3位、第32位、第31位、第61位、64位。自2022年后便没有相关可查数据。

去年6月,界面新闻从多个信源处核实,包括山东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财金”)等多家山东国资拟从复星系手中收购部分德邦证券股权,最终控股德邦证券。

“德邦证券想要获得更大的发展,必须从提升自身实力开始,建立自己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才是关键。”有券商业内人士认为,“如果这次从民营企业控股转变为国有企业控股,可能会成为德邦证券发展的一个重要转折点。背靠国有企业,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定性确实能提高,同时也更有利于中小券商的创新业务开发。”

但相关股权转让事宜进展并不顺利。有接近德邦证券的业内人士表示,山东财金等山东国资拟收购部分德邦证券股权一事,目前尚未有实质性进展。

最新财报数据显示,德邦证券2023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6.04亿元,归母净利润告负,为-7397万元。

外贸进出口企业全盘账处理流程

A外贸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业务。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外币业务。2025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国内采购预付款:5月3日,向国内供应商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合同总价50万元(不含税),按合同约定先预付30%货款。当日汇率1美元 = 6.8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预付账款 – 甲公司 150,000

贷: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 150,000

原始凭证:采购合同、银行付款回单。

商品入库:5月8日,收到甲公司发来的货物并验收入库,同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 ,支付剩余货款。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 电子产品 5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

贷:预付账款 – 甲公司 150,000

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 415,000

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银行付款回单。

出口销售确认收入:5月10日,向美国客户A公司出口上述电子产品,FOB价80,000美元,当日汇率1美元 = 6.85元人民币。已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确认收入。

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 A公司(80,000×6.85) 54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 548,000

原始凭证:出口报关单、出口发票、销售合同。

结转成本:5月10日,结转上述出口商品成本。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500,000

贷:库存商品 – 电子产品 500,000

原始凭证:出库单。

支付国内外费用国内运费:5月12日,支付该批出口货物国内运费5,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

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 运费 4,587.16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12.84

贷: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 5,000

原始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付款回单。

国外运费和保险费:5月15日,支付国外运费1,500美元,保险费500美元,当日汇率1美元 = 6.86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1,500×6.86 + 500×6.86)13,720

贷:银行存款 – 外币账户(2,000×6.86) 13,720

原始凭证:运费发票、保险费发票、银行付款回单。

佣金支付明佣:5月18日,该批出口业务有明佣,按销售额的2%支付给中间商,直接从货款中扣除 。

会计分录: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548,000×2%) 10,960

贷:应付外汇账款 – 应付佣金 10,960

原始凭证:佣金协议。

外币收款与结汇收款:5月20日,收到美国客户A公司支付的货款78,400美元(扣除明佣后的金额),当日汇率1美元 = 6.87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 外币账户(78,400×6.87) 538,608

贷:应收账款 – A公司 538,608

原始凭证:银行收汇回单。

结汇:5月22日,将30,000美元结汇,银行买入价1美元 = 6.84元人民币,中间价1美元 = 6.85元人民币。

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30,000×6.84) 205,200

财务费用 – 汇兑损益 300

贷:银行存款 – 外币账户(30,000×6.85) 205,500

原始凭证:结汇水单。

进口业务采购商品:5月25日,从日本供应商B公司进口一批电子元件,CIF价500,000日元,当日汇率100日元 = 5.2元人民币,关税税率10% ,增值税税率13%。

计算关税和增值税:

关税完税价格 = 500,000×5.2÷100 = 26,000元

关税 = 26,000×10% = 2,600元

增值税 =(26,000 + 2,600)×13% = 3,718元

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 电子元件(26,000 + 2,600) 28,6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718

贷:应付账款 – B公司(日元户)(500,000×5.2÷100) 26,000

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2,600 + 3,718) 6,318

原始凭证:进口报关单、关税完税凭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采购合同。

出口退税核算计算退税款:该电子产品出口退税率为10% 。

应退增值税税额 = 500,000×10% = 50,000元

进项税额转出 = 65,000 – 50,000 = 15,000元

账务处理

确认应收出口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 50,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0,000

进项税额转出: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

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5,000

收到退税款:假设6月收到退税款(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 人民币账户 50,000

贷:其他应收款 – 应收出口退税 50,000

月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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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税费:5月31日,计提本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税率2%) 。

本月应交增值税 = 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 – 进项税额转出) = 0 -(65,000 + 412.84 + 3,718 – 15,000)= -54,130.84元(留抵税额,无实际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为0)

汇兑损益调整:5月31日,对银行外币账户进行汇兑损益调整,假设此时汇率变为1美元 = 6.88元人民币,银行外币账户余额为48,400美元(78,400 – 30,000) 。

调整前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 = 538,608 – 205,500 = 333,108元

调整后外币账户人民币余额 = 48,400×6.88 = 332,992元

汇兑损益 = 332,992 – 333,108 = -116元(汇兑损失)

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 汇兑损益 116

贷:银行存款 – 外币账户 116

结转损益:5月31日,将本月损益类科目结转至本年利润。

结转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 出口销售收入(548,000 – 13,720 – 10,960) 523,320

贷:本年利润 523,320

结转成本和费用:

借:本年利润 533,603.16

贷:主营业务成本(500,000 + 15,000) 515,000

销售费用 – 运费 4,587.16

财务费用 – 汇兑损益(300 + 116) 416

在实际工作中,外贸进出口公司还需按规定进行出口退税申报、外汇核销等工作,并妥善保管相关单据和凭证,以满足税务和外汇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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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上调176个基点,将延续双向波动走势

3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8982元,相较前一交易日中间价大幅调升176基点。

截至当日14分,在岸人民币对美元报6.8850,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报6.8835,在岸、离岸人民币和中间价的价差继续收窄。不过在前一交易日,3月9日,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报6.9158,调贬133个基点,人民币汇率关键指数呈现双向浮动态势。

去年末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开启持续升值通道,升值节奏不断加快,在岸、离岸人民币一度升破6.90关口,成为外汇市场的核心关注点。此轮人民币汇率的持续走强,是内外部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外部因素来看,美元指数自2025年初以来大幅走弱,市场进入“弱美元”交易,非美货币普遍呈现升值,为人民币升值提供了外部利好;同时全球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化,也让人民币资产的避险属性凸显,吸引海外资金的持续流入。

从内部因素来看,我国经济基本面保持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2025年年末的结汇需求显著强于季节性等因素也共同形成了支撑人民币升值的内在动力。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健康发展,人民银行在2月27日宣布外汇“降准”:自3月2日起,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至0。消息发布当日,在岸人民币、离岸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回调走贬,3月2日同样延续这一走势。人民银行关于外汇“降准”正式落地被市场视为“点刹车”,未采取强干预措施,只为给过热的单边升值预期“降温”。

外汇交易买涨买跌_人民币汇率中间价_在岸离岸人民币价差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认为,近期人民币汇率走势与美元指数相关性较弱,故美元短期走强不一定会令人民币明显承压,反而在动荡的国际局势中人民币或许还会显现出一定的“避险”属性。不过随着人民银行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至0,释放稳汇率信号,特别是随着结汇潮的退去,有可能还存在短期的调整。

央行行长潘功胜近日明确表态,中国没有必要,也无意通过汇率贬值获取贸易竞争优势。人民银行的立场始终是清晰的,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之中的决定性作用,保持汇率弹性,加强预期引导,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在特定情景下,使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校正市场的“羊群效应”和负向的自我强化。人民银行调整了远期售汇业务的外汇风险准备金率,从20%下调至0,也是基于这样的国际规则和实践。

展望2026年,人民币汇率走势将锚定内外多重变量。业内普遍认为,双向波动、稳中有升将成为汇率运行的主基调,持续单边升值的概率较低。温彬表示,往后看,国内经济基本面稳中向好,人民币资产的吸引力持续提升,人民币汇率将回归到有升有贬、双向浮动格局。

在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看来,人民银行稳汇率工具将保持张弛有度,旨在防止单边一致性预期自我强化。综合我国出口竞争力增强、服务贸易扩容及人民币国际化加速等多重利好,预计人民币汇率将保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对于汇率波动,东方金诚首席宏观分析师王青判断,如果2026年人民币汇率出现背离基本面的急涨急跌情况,包括中间价调控在内,监管层稳汇市工具会果断出手,释放清晰政策信号。历史表明,这些政策工具能够起到有效引导市场预期,防范汇率超调风险的作用。

未来一段时期外部形势复杂多变,业内专家提示,人民币汇率走势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外贸企业应做好汇率套保。企业和金融机构不宜盲目跟风、赌汇率走势,要坚持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做好汇率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