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外汇资讯

券商经纪业务细则发布: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

券商重要支柱型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迎来最新监管规范。

6月9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4项自律规则。整体来看,《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保障措施等,对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完善客户回访、明确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等作出规定。

对于规则的颁布,多位券商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新规中涉及加强公司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相关内容,成为业内关注重点。例如,《实施细则》在投资者管理方面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将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中证协表示,《实施细则》的起草是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

总体来看,《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主要坚持三项原则:立足业务本源,引导行业发展;聚焦重点领域,细化规范要求;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

主要内容涉及四方面。一是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等。

二是完善回访要求。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等。

三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等。

四是加强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此外,在修订上述《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两项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中证协还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

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

对于《实施细则》的颁布,多位券商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针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内容,成为业内关注重点。

国泰君安证券总裁王松认为,《实施细则》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聚焦证券经纪业务重点领域,细化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切实可行,解决了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

“细则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王松称。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行业的‘压舱石’,是支持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安信证券认为,随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从业人员、客户数量、业务模式的不断发展,一套行业统一、与时俱进的业务规则已是如箭在弦。

安信证券同时称,《实施细则》等自律规则立足经纪业务本源,聚焦重点业务领域,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各重要环节提供了规范、指引、实践路径。

新规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部分备受关注。

银河证券分析称,《实施细则》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银河证券称。

中信证券认为,上述自律规则的颁布,有助于指导证券公司全面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广发证券参展服贸会 全方位展示自身金融服务成果

【记者姜虹北京报道】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金融服务专题(以下简称“服贸会金融服务专题”)将于9月2日在北京首钢园开幕。广发证券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携旗下6家全资子公司(广发期货、广发信德、广发乾和、广发资管、广发控股(香港)、广发融资租赁)集体亮相,向广大投资者全方位展示自身金融服务成果。

本届服贸会的主题为“开放引领发展,合作共赢未来”,其中,广发证券展位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展开。为践行公司“知识图强,求实奉献”的核心价值观,广发证券重点展示了公司发展历程、服务居民财富管理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案例,同时,展示旗下各子公司的情况介绍。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发轫于广东的广发证券一直致力于在资本市场上以自身力量助力高质量发展。面对全面注册制落地的发展机遇,广发证券全面夯实投行专业能力建设,发挥平台专业及资源优势,采取“行业+区域+产品”的架构模式,实现横向的行业专业化及纵向的区域深耕,储备了丰富的优质上市企业资源,投行业务稳步推进。

2022年,广发证券完成股权融资主承销项目17个,主承销金额184.07亿元;债务融资方面,完成债券项目发行数量188期,同比增长370.00%,主承销规模1420.76亿元,同比增长358.38%;全年共发行绿色债券、低碳转型挂钩债券、科技创新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创新创业债券15期。其中,承销发行8期绿色债券、3期低碳转型挂钩债券,合计承销规模65.27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共计31家,其中“专精特新”企业占比61%。

在财富管理领域,广发证券拥有优秀的金融产品研究、销售能力及专业的资产配置能力,致力于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精准的财富管理服务,成为客户信任的一流财富管理机构。2022年,广发证券代销产品净收入和公私募保有额市占率均创历年新高,代销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在券商中位列第三。截至2022年末,广发证券旗下共拥有338家分公司及营业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营业网点家数及覆盖占比均居行业第一。

此外,作为总部位于大湾区的券商,广发证券深耕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位,主动承接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研究委托,就广东省经济发展相关重大课题形成专题报告,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研究。在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广发证券积极申请纳入“跨境理财通”的政策试点范围,以广发香港作为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平台,助力大湾区打造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

(编辑贾凡坤)

关于常见的运输费用申报,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期货报价含税吗_运输费用申报_成交方式报关单填写

文章首发于公众号 翼贸通WINGTRA(ID:chinawingtra)

报关单申报项目中,作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一部分,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申报十分重要。

关于常见的运输相关费用的申报,小翼要和大家分享一些有用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申报!

1、成交方式要准确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可以填报成交方式的有7种: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EXW。

常见的有CIF、C&F、FOB、EXW,其中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卖方支付,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EXW(Ex Work)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买方支付。

申报的成交方式一定要与实际贸易单证上的成交方式相同。

2、EXW运费需完整

“运费”栏目应填报: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

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进口货物以FOB成交的,“运费”栏目填报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运抵我国口岸以前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EXW成交的,“运费”栏目填报货物从境外交货地点运抵我国口岸以前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CIF、CFR成交的,且成交价格已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运费”栏目免于填报。

3、杂费填报分正负

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运输附加费用可以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

如常见的滞期费,应填入杂费栏。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4、滞期费区分很重要

滞期费,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01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

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在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且有客观量化数据对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只将货物起卸前已产生的滞期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不计入完税价格);

02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

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5、速遣费正常不扣减

速遣费,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货物卸载,缩短了船舶的使用周期,船东返还租船人的约定款项。

01 速遣费发生在进口地货物起卸后:

该笔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02 速遣费发生在出口地货物装载时:

且由船东返还给买方的,该笔费用可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6、油价上涨注意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或BS(Bunker Surcharge),也被称为FAF(Fuel Adjustment Factor),由于燃油价格上涨,船方在不调整基本运价的前提下,为补偿燃油费用的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日本、澳洲航线有用EBS表示,非洲、中南美航线有用EBA表示。

应急燃油附加费EAS(Emergency Adjustment Surcharge)是在已经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下,如果燃油价格又突然上涨,船方还会在正常收取燃油附加费外增收。

这两种附加费如果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无论成交方式是CIF、C&F或FOB,均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

7、买方付的低硫费也得报

低硫燃料附加费LSS(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是为弥补在新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 SECA)航行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所增加的成本,而收取的附加费。

该费用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且发生在货物抵达港口起卸前。类似的附加费还有很多种,包括ORC、OTHC、CAF 、DOC、PCS等等,如果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无论成交方式是CIF、C&F或FOB,均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

8、延期装运罚款不能扣

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的船期条款或惩罚条款中对“船期延期装运”及其将导致的货款抵扣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该扣款本质上是违约赔偿,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目,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9、滞后结算及时补

由于部分运输相关费用结算存在滞后性,企业后续应及时补充申报,避免少报漏报运费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

证券经纪业务新规落地 “营销”“开户”须持牌经营

本报记者 吴婧 上海报道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

2023年1月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经纪业务内涵、客户行为管理、具体业务流程、客户权益保护、内控合规管控、行政监管问责六个方面作出规定,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海通证券非银行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孙婷认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券商自我约束和违规追责措施,强化内外部追责,并引导券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作用。

一位券商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坦言,《办法》的出台缓解了降费担忧,市场认为恶性价格战才是监管打击的重点方向。

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目前,行业分支机构数量达到1.2万家,证券从业人员数量达到35.5万人,客户数量达到2.1亿户。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经纪业务展业形态逐渐变化,线上展业成为主流。客户规模、分支机构和从业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展业模式的转变,对监管提出了新要求,现行监管规则需适应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

在华西证券分析师吕秀华看来,由于经纪业务内涵缺乏明确规定,近年来业务开展中存在不少灰色地带,包括券商借助第三方平台引流展业中的合规问题,以及部分境外券商通过境内平台为境内投资者提供交易渠道与服务等。

国泰君安证券非银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刘欣琦认为,《办法》发布旨在引导市场更加注重高质量服务供给,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纪业务是券商的传统与核心业务,近年来的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截至2022年三季度末,140家券商代买业务净收入(含席位租赁)877.11亿元,占整体营业收入比例为28.83%,位居各业务之首。

在平安证券金融与金融科技行业首席分析师王维逸看来,《办法》与2019年发布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差异不大,主要在业务范畴、券商责任方面进一步细化:将“开展证券交易营销”纳入证券经纪业务范围,正式稿中券商职责新增“开展投资者教育、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反洗钱义务”,并新增“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证券公司应持续关注投资者基本信息等情况”等细节规定,将压实券商责任、突出经纪业务在券商业务结构中的基础性地位。

刘欣琦认为,《办法》发布的核心目的在于按照“回归本源、丰富内涵、加强规制、有序发展、保护客户”的思路,引导市场更加注重高质量服务供给,更好适应当下线上展业形态,进一步规范市场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

规范证券经纪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为“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等经营性活动”,从事上述部分或全部业务环节,均属于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强调经纪业务属于证券公司专属业务,未经证监会核准持牌展业构成违规。

吕秀华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将“开展证券交易营销,接受投资者委托开立账户”纳入经纪业务范畴,从而也就明确“营销”“开户”等活动也必须持牌经营。因此,部分境内不持牌的境外券商在境内开展的境外证券交易服务营销、开户是违规行为。《办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直接或者通过其关联机构、合作机构,在境内开展境外证券交易服务的营销、开户等活动的,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吕秀华看来,部分第三方载体介入客户招揽、接受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行为也是违反《办法》规定的。因此近年来部分券商与部分平台合作引流中的客户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做法是违规的。《办法》第九条规定,券商“可以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第八条(七)规定,券商不得“违规委托证券经纪人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进行投资者招揽、服务活动”。

吕秀华认为,《办法》第二条规定,“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在《征求意见稿》中原文是“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部分或者全部活动”。此处明确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只能是证券公司,杜绝了给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发放经纪业务牌照的可能。因此在《办法》修订之前,即使推进混业经营,也只能是子公司的形式。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强调“证券公司应当将交易佣金与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分开列示,并告知投资者”。同时,强调券商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有下列行为:1)佣金明显低于服务成本;2)使用“零佣”“免费”等宣传;3)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华西证券非银金融组组长罗惠洲看来,证券公司收取证券交易佣金不得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这相当于锁定了零售经纪业务佣金率的下限,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对于证券行业降低服务收费对盈利能力影响的担心。

西部证券非银首席罗钻辉认为,《办法》落地后,能够缓解市场对于证券业务降费让利的担忧,但是从中长期角度看,经纪业务佣金率预期将维持下滑的趋势。《办法》规定券商收取的佣金不得明显低于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其中,服务成本一般包括营业部、交易系统等固定成本以及员工成本等弹性成本。经纪业务线上化率提升后,服务成本得以压缩,同时活跃用户数量、客户资金规模提升助力有效的分摊服务成本。因此,头部机构可拥有价格优势。此外,现阶段经纪业务竞争激烈(2015以来收入的CR5为35%左右,并购是提升市占率最有效的方式),获客成本增加,券商的立足点在于深度挖掘客户价值,包括提供买方投顾、两融等服务。

刘欣琦认为,《办法》要求更为完善明确,完善了证券经纪业务定义,明确了适用范围、投资者范围和利益冲突防范要求等,将持续助推行业规范有序发展。预计在《办法》引导下,行业将更加注重以高质量服务及解决方案满足客户证券交易需求,机构展业行为更加规范、员工专业能力持续提升。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监管,督促证券公司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同时,强化监管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外贸出口利润、费用、报价如何计算?

国际贸易中及时准确地确定出口价格是买卖双方最为关心的重要问题,出口价格的组成因素主要有:成本、利润、费用、出口退税等几个方面,其中成本是整个出口价格的核心。一般来说,我们掌握的出口成本是采购成本(含税成本),印含有增值税。它是外贸企业为出口产品进行生产、加工或采购原料而产生的成本,通常也称之为含税成本。

出口退税是为了降低商品的出口成本,采取增值税全部或部分退还的做法。核算价格时,应将采购成本中的税收部分按出口退税率予以扣除,我国当前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因此我们通常采用【(采购成本/1.17)×出口退税率】求出出口退税额,再通过【实际采购一出口退税额】进一步求出实际采购成本(不含税)。明确了出口成本的构成和退税的计算后,接下来通过对报价过程中利润、费用的核算进行具体分析,进一步提高整个出口报价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一、出口利润的计算基数

出12利润的确定可以用某一固定的数额表示,也可以用一定的利润率即百分比来表示。一般来说,出口报价中关于利润的确定主要有四种利润基数:包括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含出口退税);出口总成本(含出口费用);出口价格(销售价格)。

例如:某企业出口一批服装,FOB上海,该产品采购成本为100元人民币/件,最新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为11%,该产品国内增值税为17%,出12各项费用和为6元人民币/件,核算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为1:7(美元/人民币),预期利润率为10%,试求不同的利润基数下企业报价时的利润额。

1.以实际采购成本为基数

(1)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一出12退税收入

(2)退税收入=【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3)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一(采购成本÷1.17)×1 l%

或实际采购成本={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一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出口利润=实际采购成本×10%=【100一(100/1.17)×l l%】×10% =(100一9.40)X 10%=9.06

2.以采购成本为基数

出口利润=采购成本×10%=100×10%=10.00

3.以出口总成本为基数

出口总成本=采购成本+出口费用=100+6=106.00

出口利润=出1-7总成本×10%=106×10%=10.60

4.以出口价格为基数

FOB=实际采购成本+出口费用+利润

=采购成本一出口退税+出口费用+FOB×10%

=(采购成本一出口退税+出口费用)÷(1一预期利润率)

=【采购成本一(采购成本/1.17)×1 l%+出口费用】÷(1—10%)

=【100一(100/1.17)×1 l%+6】÷(1一10%) =107.33

出口利润=FOB×10%=10.73

同理可推出CFR、CIF价为基数的利润计算公式

CFR报价=(实际采购成本+费用+运费)÷(1一预期利润率)

CIF报价=(实际采购成本+费用+运费)÷【l一利润率一(1+投保加成率)X保险费率】

二、出口报价中的费用核算

1.出口费用的主要种类

外贸企业的费用范围是根据自身业务经营特点来确定的,主要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部分。

(1)营业费用。指外贸企业在购、销、存各个经营关节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国内运杂费、港口装卸费、包装费、仓储保管费、商品检验费、广告费、报关费、邮电费等、经营人员的工资福利等。

(2)管理费用。指外贸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经营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业务招待费、研发费、涉外费、咨询费、折旧费、办公费等。

(3)财务费用。指外贸企业为筹集业务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损失等。

2.出口费用的分摊

为了正确计算每个产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盈亏额,企业必须将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分摊到每个出口商品中。

在出口费用中,有的费用如运杂费、仓储费等在费用发生时就可以明确认定由哪种出口商品负担,但有的费用在发生时与出口商品没有直接联系,无法确认应由那种商品负担。

例如:某外销员一个月完成5笔出口合同,每笔合同的报关费100元,门到门全包干费用800元,法定检验及认证费用200元,港口杂费340元,这些费用都可以认定到每笔具体的合同中,同时该外销员为了这5笔合同出差2次到生产地监督生产过程,差旅费事后统计共计为1049元,招待业务合作伙伴花费招待费754元,这些费用是不容易直接分摊到每一笔具体的合同上的。

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的是费用的发生往往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就是在出口报价之后;而我们在开始进行出口报价的过程中有时是无法准确地预估出口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产生和支付的全部费用的。

因此为了正确报价,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将出口费用合理地分摊到相应的出口业务中去。

(1)直接认定珐。能够直接认定是某笔出口业务发生的费用就由该业务负担,就是直接认定的方法。例如上例中报关费、门到门、商检费。能直接认定费用的特点是在合同未成立,即在买卖双方报价阶段就能预先核算出来的相关费用,可以在报价时候通过费用项目逐一累加计入出口价格中。

(2)比例分摊法。不能直接认定到某具体出口合同以及在买卖双方报价阶段不能预先准确核算出来的费用,可以采用比例分摊法。

任何一笔出口业务都要发生费用,这些费用报价的时候必须含在出口价格内,不然当利润率为保本的0时,实际业务是亏损的。亏损额就是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累计费用额。预先准确知道分摊费用总额是不容易的,但对任何出口企业来说,分摊费。用分摊率(简称费用率)是容易知道的,用某一时期(一般为1年)发生的各种费用总额比上同期该企业总采购成本。

即为:

费用分摊率(费用率)=本期费用发生总额/本期成本采购总额

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外报价时直接认定方法中的费用,同样也可以有效地应用在费用率分摊中。

例如:某出口企业在出口一笔订单过程中发生如下费用:报关费100元、港口装箱费400元、签发证书费200元、内陆运费450元、包装费280元;该订单单位商品采购成本为40元,数量1000个,企业费用率为5%,外汇汇率为1:7(美元,人民币),暂不考虑房租水电、人员工资福利等其它经营成本,现用两种方法进行费用的核算。

在直接认定法中:费用总额=l00+400+200+450+280=1430元。

在比例分摊法中:费用发生总额=采购成本×费用率=40000×5%=2000元。

可以看出采用比例分摊核算方法,核算的费用总额是能够支付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尽管比直接认定的费用额度高出570元,但具体分摊到单位的出口商品中,差额为(2000—1430)/1000,为0.57人民币,再加以汇率换算后实际则只多出0.57/7即0.08美元。综合来说,采用比例分摊方法核算费用比直接认定方法要高出一定的预估额,但通过每一件出口商品的分摊以及外汇牌价的换算,往往超出额度只是很小的一部分。

由于进出口业务的程序都是先议价签约然后履约,所以报价时候就必须预先核算每笔业务的全部费用,计入出口价格后报价,客户接受后价格不能更改,本例中的直接认定法确定费用1450元,假如在签约后的生产过程中又额外产生报价时无法预先估计到的额外费用500元,则直接认定法的费用核算就不能解决类似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报价时以保本价发盘,现在该笔合同就要亏损500元额外费用。但如果采用比例分摊法,预先核算的费用为2000元,则可以有效地避免亏损。

另外,由于不同出口企业关于费用核算的标准不同,有的企业对外报价核算费用时只核算该笔订单在出口过程中将要发生的费用,管理费用如房租水电成本、外销人员的基本工资等都计入部门或者公司的费用核算中。但有的出口企业核算时候则会把相应的房租水电成本、外销人员的基本工资等都算入每个外销人员的费用额度中,这样对外销员来说,这部分的费用也是无法事先通过具体金额预估到每笔出口合同的报价中的。

综上所述,如果对于出口订单、客户信誉、合同履行、企业费用核算等业务关节比较熟悉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直接认定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费用率核算。如果对于上述情况并不熟悉或者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知因素较多,则采用费用率核算方法更为有效。

三、不同费用核算方法下的出口报价分析

明确了利润与费用的核算方法后,即可以对出口报价方法做进一步的分析。

常用的出口报价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销售 收入扣除采购成本和出口费用的原理,加以汇率换算后报价。另一种是通过建立毛利润率与抬 汇成本的关系报价。

1.通过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和出口费用进行对外报价

FOB/tff=(采购成本+出口利润+费用总额+ 佣金一出口退税)÷人民币牌价

这里的出口利润的计算基数可以采用上述列 明的任何一种,因为这里的利润是具体的数额。

例如:某企业出口玩具25000个,工厂报出 的采购成本是15元人民币,企业的年费用分摊 率为5%,产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 17%,同期美元对人民币牌价为1:7,根据同类产 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的比较,企业以采购成本计算 利润,净利润率为8%,求本订单的FOB对外报 价解析如下:

采购成本=25000 x 15=375000.00元

出口利润=375000x 8%=30000.00元

费用总额=25000x15x5%=18750.00元

出口退税=(375000+1.17)×10%:32051.28元

FOB总价=(375000+30000+18750~32051.28)÷7=55956.96美元

FOB单位报价=55956.96+25000:2.238美元

实际业务中采用该种报价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1)当上述任何一个报价要素在实际核算出现误差或当客户进行还价时发生了变更,这时为了正确核算利润的盈亏,必须带入公式重复计算;

(2)没有建立换汇成本与所求利润之间的函数关系,不利于现场快速报价;

(3)不同企业在开始对外报价阶段如果能准确的核算出该笔订单在未来履约过程中将产生的各种费用,也可以直接通过费用种类的累加计算费用总额;但如果将来履约过程中产生额外费用,则只能从现有报价的利润部分中抵扣。

2.通过计算毛利润和净利润的方式进行对外报价

毛利润=FOB价×牌价+(采购成本÷1.17)×出口退税率一采购成本

净利润=毛利润一费用;

公式合并,求出:

①净利润=FOB价X牌价+采购成本÷1.17X出口退税率-采购成本-费用

以采购成本为计算利润的基数,求出:

②净利润率=净利润÷采购成本

FOB价X牌价-1-(出口退税率÷1.17)×采购成本

-费用/采购成本

根据换汇成本=采购成本÷外汇收入(FOB价),求出:

净利润率=

牌价-{1-(出口退税率÷1.17)}×换汇成本

-(费用÷FOB)/换汇成本

再根据费用率=费用/采购成本进行换算:

净利润率=

牌价-{1-(出口退税率÷1.17)}×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费用率

用率;由此得出:

毛利润率=净利润率+费用率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可以把费用率、毛利润率、净利润率有效的组合在一起,用该种公式求得的本例的报价为:

毛利润率=8%+5%=【7一(1—10%/1.17)×换汇成本】÷换汇成本一费用率

按换汇成本=7÷1.0445=6.7美元计算,我们同样可以求出FOB单位报价:F()B=15÷6.7=2.238美元

实际业务中采用该种报价方法应注意的问题:

(1)该报价方法有效的建立了利润率与换汇成本之间的函数关系,在此原理的基础上报价过程即可以通过【换汇成本=采购成本÷FOB价】快速实现。

(2)将报价阶段能准确核算的费用和不能具体分摊到某笔合同的费用以及在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发生的未知费用有效的结合在一起,通过费用率的形式统一核算。

(3)该报价方法中的利润计算基数和费用的计算基数都是出口企业的采购成本,这样使得利润率可以方便的加减费用率,否则当计算利润基数为出口价格或者含费用的总成本时,由y-费用率的计算基数是采购成本,这样就不能正确的通过增减而求出预期利润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