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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令2025年第6号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货币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2025年6月5日经金融监管总局2025年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

6月19日金融监管总局令2025年第6号公布 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纪行为,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为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债券、外汇等金融市场交易提供经纪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经纪服务及经纪业务,是指货币经纪公司接受金融机构的委托,为促成金融市场交易提供的报价询价信息、撮合交易意向等中介服务。

第三条 未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任何单位和自然人不得擅自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变相从事货币经纪业务,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货币经纪”字样。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对货币经纪公司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开展的经纪业务行为进行监管和检查。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货币经纪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五)从业人员中应当有不低于60%的人员从事过金融工作或相关经济工作;

(六)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七)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安全合规、自主可控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和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

(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从事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符合审慎监管要求;

(三)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从事业务应当与金融资产交易相关;

(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五)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九)监管评级良好;

(十)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所在国家或地区依法设立的货币经纪公司;

(二)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八)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

(九)具有有效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

(十)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报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调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八)分立或合并;

(九)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

第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行政许可程序,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章 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

第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二)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三)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四)境内外黄金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五)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

(六)向主管部门认可的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估值类机构、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以及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

(七)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经纪业务,应当遵守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管理的监管规定。对于有市场准入要求的,应当取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第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为客户保密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提供经纪服务前,应当确认金融机构已获得相关金融市场的准入资格,金融机构的交易人员已取得开展相关金融交易的授权。

第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在接受客户委托报价时,应当与客户确认交易要素和交易条件。交易意向达成后,货币经纪公司应当立即与交易各方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在交易双方未明确表示成交意向前,货币经纪公司不得提前透露交易各方的身份信息。

第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使用具有实名认证、权限管理、信息留痕及记录保存等功能的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规范开展业务,做好交易撮合、交易确认、佣金计算等业务记录。

第二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妥善保存经纪业务相关信息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反映经纪撮合过程和成交结果。撮合报价成交记录等经纪业务信息,以及邮件、录音、聊天记录等交流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涉及业务纠纷争议的交易信息资料应当保留至争议解决。

第二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提供经纪服务和数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服务内容、期限、费率等事项。金融机构应当配合货币经纪公司遵守本办法相关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秩序。

第二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对数据进行处理以及向客户提供数据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金融安全、公共利益,确保数据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强服务价格管理,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应当遵循质价相符原则,接受客户委托的交易意向报价不得包含佣金。

第四章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内部控制治理和组织架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体系,明确内部控制职责,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

第二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明确高级管理人员范围、高级管理层职责,清晰界定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确保职责分工符合适当分权和有效制衡原则。

第二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指标科学完备、流程清晰规范的绩效考评机制。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设置合理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

第二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业务岗位职责和权限管理制度,前台交易、后台确认应当严格分隔,前、后台负责人不得兼任,对关键业务环节应当严格执行独立的交叉复核制度。

第三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严格遵循会计原则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年度信息披露制度,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官方网站对外披露公司基本信息、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信息、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治理架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报告、控制和缓释各类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流程、人员岗位、信息系统和外包管理等情况,建立科学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制定规范员工行为和道德操守的相关制度,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和案件风险防控,确保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第三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和合规培训。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设立独立的合规部门,并定期进行合规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制定符合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和数据安全责任制,健全信息科技治理体系、数据治理体系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充分识别、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履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义务;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网络安全风险事件监测预警、响应处置、通知报告等工作;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网络运行安全。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系统用户账户和访问权限,定期检查核对;用户权限设置应当遵循“必需知道”和“最小授权”原则。

第三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和应用场景的安全保护机制,制定数据安全保护策略,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与处置,依法合规进行数据处理,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和数据开发利用活动安全稳健开展。

第三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第三方合作机构等开展数据合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数据安全,并以合同协议方式明确双方在数据提供和使用中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防止敏感数据和信息外泄。

第三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向境外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等信息,应当遵守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采取相应的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强化业务连续性管理,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健全恢复处置机制,保障业务持续运营。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对重要信息系统和数据进行备份,定期开展恢复验证。

第四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与公司信息科技战略目标相适应的信息科技外包管理体系,健全信息科技外包活动分类管理机制,制定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措施,有效控制外包风险。

第四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识别、评估和管理面临的洗钱、恐怖融资和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发现问题线索应当及时向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货币经纪公司以现金资产等存在的资本金必须至少能够维持3个月的运营支出。货币经纪公司不得将资本金投资于非自用的固定资产。

第四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在每年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弥补经营中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六章 经纪人管理

第四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根据岗位职责需要,配备具有相应职业操守和专业技能的经纪人。经纪人应当规范开展经纪业务,遵守执业道德,公平对待服务对象,准确传递业务信息,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四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强经纪人行为规范,建立合规培训、激励约束、廉洁从业和监督问责等管理制度,健全履职回避等利益冲突管理机制,有效防范经纪人道德风险。

第四十七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强业务权限管理,对于发生岗位变动或离职的经纪人,及时调整或终止其业务权限,变更或注销其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账户信息。

第四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及其经纪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业务范围提供经纪服务,或向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人员提供经纪服务;

(二)未如实发布客户提供的报价信息,或发布私自编造、无法确认来源、不反映正当交易目的或真实成交意向的报价信息或成交行情信息;

(三)传输展示涉及虚假报价交易等违规行为的经纪业务信息;

(四)在客户双方未确认交易关键要素前,提前披露潜在交易对手名称;

(五)在客户接受报价或确认关键交易要素后,拒绝披露交易对手名称,或披露虚假交易对手名称;

(六)有意增加不必要的交易和结算链条,通过撮合交易直接或间接赚取买卖双方价差收益;

(七)未按要求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或私下完成交易撮合后再通过交易即时通讯工具进行形式经纪撮合;

(八)编造、篡改或删除交流信息记录、报价成交明细等经纪业务信息;

(九)利用信息优势与相关方合谋开展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直接或间接持有交易头寸、控制交易账户,参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益输送等违规行为;

(十一)未经客户允许,泄露其交易意向、交易和持仓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十二)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危害货币经纪公司正当利益;

(十三)以价格联盟等形式实施垄断,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扰乱市场秩序等其他行为;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经纪人发现客户交易行为不合理等可疑交易线索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据,发现其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专用于开展经纪业务的办公场地,以及录音电话和交易即时通讯工具等通讯设施。经纪人不得在公司经纪业务场所之外开展经纪业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加强通讯设施使用规范,经纪人应当使用统一配置的录音电话、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经纪业务,确保真实完整记录经纪服务过程。

第五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经纪人档案管理,及时更新记载经纪人基本信息、执业活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及问责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三条 经纪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涉嫌刑事犯罪的,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货币经纪公司市场准入、业务管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加强监管协同。

第五十五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要求货币经纪公司报送有关交易数据信息、监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资料。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有其他规定的,货币经纪公司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货币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五十七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依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对货币经纪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依法对与涉嫌违法违规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第五十八条 货币经纪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公司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依法对其采取责令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以及对货币经纪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货币经纪公司违反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市场相关监管要求和业务规则的,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可依法对其采取监管措施,以及对货币经纪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九条 货币经纪公司可以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实行自律管理。自律组织开展活动,应当接受相关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本办法所称数据服务,是指货币经纪公司基于经纪业务汇集的金融产品报价、成交意向等数据信息,对其进行脱敏加工处理后,提供给金融市场相关主体用于行情分析、交易决策等用途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货币经纪公司任职,从事或参与经纪业务的相关人员。

本办法所称境内外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经纪业务,不包括权益类、商品类衍生品经纪业务。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列的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以上”均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1号)同时废止。

AI耗电催化,核电股王者归来!A股再掀涨停潮,港股美股涨不停歇

10月9日国庆长假后首个交易日,A股三大指数收获开门红,沪指站稳3900点,全市百股涨停。盘面上,可控核聚变概念股掀涨停潮,哈焊华通(301137.SZ)开盘仅5分钟直线20%涨停,安泰科技(000969.SZ)开盘4分钟封涨停,中洲特材(300963.SZ)、国光电气(688776.SH)、英杰电气(300820.SZ)、西部超导(688122.SH)等多股20cm封板,常辅股份(920396.BJ)飙涨29.99%,上海电气(601727.SH)、融发核电(002366.SZ)、中核科技(000777.SZ)等近20只核电概念股涨停或涨超10%。

据央视新闻消息,10月1日,位于安徽合肥的紧凑型聚变能实验装置BEST项目建设取得关键突破。BEST装置主机关键部件——杜瓦底座研制成功并顺利完成交付,成功精准落位安装在BEST装置主机大厅内,标志着项目主体工程建设步入新阶段。2025年5月,BEST的总装工作正式启动,预计将在两年后建成,并在全球范围内首次实现聚变能发电演示。到2030年,有望通过核聚变点亮第一盏灯。

澎湃新闻日前独家报道,可控核聚变“国家队”中国聚变能源有限公司将在上海新建一个聚变实验装置,用以验证其在上海研制的高温超导磁体,该装置暂命名为“中国环流四号(HL-4)”。按照实验堆-示范堆-商用堆的核能发展一般规律,该公司瞄准2050年聚变能源商用目标。

长假期间,港股核电板块异军突起。10月8日,中核国际(02302.HK)收涨22.40%。中广核矿业(01164.HK)、上海电气(02727.HK)一度涨逾10%和7%。自今年4月初行情启动以来,港股核电板块开启稳健升势,核电概念指数累计涨幅超40%。个股方面,中核国际的表现最为突出,年初迄今累计涨幅近3.7倍,中广核矿业的股价同样涨势强劲,半年内股价涨逾2倍。

10月9日,上海电气(02727.HK)大涨17.40%,中广核电力(01816.HK)上涨4.76%,东方电气(01072.HK)上涨5.34%。

AI技术革命引发数据中心建设热潮,随之而来的海量用电需求,催生了全球性的核电复兴。一年多以来,甲骨文、谷歌、微软、亚马逊、Meta等科技公司纷纷出手,通过与能源企业合作开发、向核电企业购电、投资核能公司等方式,布局小型模块化核反应堆,以满足激增的电力需求。在此背景下,可控核聚变的研发进展受到市场聚焦。

美股核电板块更是集体狂飙。6个月以来,美国小型核反应堆新锐Oklo的股价暴涨近563%,初创企业Nano Nuclear Energy的股价涨超150%,美国主要铀生产商Energy Fuels股价涨超372%。

9月30日,美国能源部“聚变能发展里程碑计划”认证初创公司CFS的聚变技术,由后者研发的SPARC核聚变装置的核心组件环向磁体通过严格性能测试验证,该公司的目标是2030年代初建成全球首座商业核聚变发电站。

Bloomberg Intelligence的报告数据显示,美国将出现一轮3500亿美元的核能投资热潮,背后的关键驱动力是AI数据中心对电力的巨大需求。这些投资将在美国新增高达53GW的核电装机容量。

不过,美国新建核电依然面临成本高昂、施工周期长、缺乏熟练劳动力、燃料供应和监管体系不足等瓶颈。2023年7月,位于美国佐治亚州的Vogtle核电厂3号机组投运,这是美国30多年来新建的第一座核电机组、也是7年来首个并网发电的核电机组。据哥伦比亚大学调查,Vogtle 3号、4号机组的规划成本为140亿美元,但可能已飙升至300亿美元以上。两台机组的建设从2009年6月开始,原计划分别于2016年和2017年启动,出现了严重拖期。

在重庆如何合规地进行外币兑换?外币兑换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在重庆合规进行外币兑换的方法与注意事项

在重庆,外币兑换是一项常见的金融需求,无论是因旅游、留学还是商务出行等原因,了解如何合规地进行外币兑换以及其中的注意事项至关重要。

重庆外币兑换渠道比较_江北机场兑换外币手续费_重庆合规外币兑换方法

首先,合规的外币兑换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银行:这是最为常见和可靠的渠道。各大商业银行通常都提供外币兑换服务。在前往银行兑换外币时,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护照等。不同银行的汇率可能会有所差异,建议在兑换前进行比较。

机场:重庆的机场通常设有外币兑换柜台,方便旅客在出行前或抵达后进行兑换。但机场的汇率可能相对不太优惠,且可能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酒店:部分高档酒店也提供外币兑换服务,但其汇率和手续费情况也需要提前了解。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表格来对比一下这几种渠道的特点:

兑换渠道汇率优惠程度手续费便捷程度

银行

相对较好

较低或免费(部分情况)

需前往银行网点,可能不太便捷

机场

较差

较高

非常便捷,随时可兑换

酒店

一般

较高

较为便捷,适合入住酒店的旅客

在进行外币兑换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提前了解汇率走势:汇率是不断波动的,通过金融新闻、财经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序等途径,提前关注汇率变化,选择合适的时机进行兑换。

2. 确认兑换额度:根据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个人有一定的兑换额度限制。在兑换前,要明确自己的兑换额度是否足够满足需求。

3. 保留相关凭证:无论是在何处兑换外币,都要妥善保存兑换凭证,以便日后查询或作为相关证明。

4. 注意货币真伪:在收到兑换的外币后,要仔细检查货币的真伪和完整性,如有疑问及时与兑换机构沟通。

5. 避免在非法场所兑换:一些非法的兑换场所可能存在欺诈风险,不仅可能导致经济损失,还可能违反法律法规。

总之,在重庆进行外币兑换时,要选择正规合法的渠道,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确保兑换过程顺利、安全。

核电概念龙头股深度剖析:现“双寡头运营+全产业链分工”的格局

核电板块龙头股票一览_中国核电运营分析_核电概念龙头股深度剖析

核电概念龙头股深度剖析:呈现“双寡头运营+全产业链分工”的格局-研读日记

在双碳目标驱动与基荷电源需求共振下,核电核准已从“谨慎重启”进入“常态化批复”阶段,行业景气度由政策脉冲转为可持续的高增周期。复盘整条产业链,真正具备“技术+规模+订单”三重护城河、且业绩能见度可覆盖五年以上的龙头,集中出现在运营、工程建设与装备制造三大环节。

一、中国核电(601985.SH):全球第四大核电运营商,三代与四代技术双轮驱动

中国核电作为中核集团旗下核心平台,已形成覆盖核电设计、建设、运营及燃料循环的全产业链布局。截至2025年,公司控股21座在运核电机组,装机容量占全国近40%,发电量占比达38%。其核心竞争力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技术自主化,主导研发的“华龙一号”三代核电技术国产化率超95%,已出口巴基斯坦、英国,2024年海外订单达100亿美元;二是四代技术储备,参与高温气冷堆、钍基熔盐堆研发,其中钍基熔盐堆单堆发电量可满足100万家庭需求。2024年财报显示,公司营收451.7亿元,净利润182亿元,毛利率45.95%,政策催化下(2035年核电发电量占比目标10%),未来五年计划投运18座核电站,业绩确定性极强。

二、中国广核(003816.SZ):全球第三大核电企业,大湾区清洁能源主力

中国广核管理28台在运核电机组、16台在建机组,装机量占全国55%,为大湾区提供60%的清洁电力。其技术优势在于:一是三代堆运营经验丰富,作为国内首个EPR三代堆运营商,掌握从设计到运维的全链条能力;二是四代堆技术突破,与中科院合作研发钍基熔盐堆,2024年中标“东数西算”配套小型核反应堆项目,订单额超80亿元。财务数据显示,2024年三季度净利润30.52亿元,WANO综合指数连续三年全球第一,运营效率行业领先。公司计划2024-2029年投运18座核电站,业绩增长与政策支持形成双重驱动。

三、中国核建(601611.SH):核电工程建设绝对龙头,全周期管理能力突出

作为国内唯一具备完整核岛建造资质的企业,中国核建承建了全部在役核电站的核岛工程,技术覆盖“华龙一号”、AP1000等三代堆型,可同时承建40余台核电机组。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一是全周期工程管理能力,从设计、采购到调试提供一站式服务;二是国际化布局,参与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项目,积累超导磁体安装等尖端技术。2024年财报显示,公司营收952.6亿元,净利润36.8亿元,毛利率7.69%(工程业务属性导致),但受益于2025年核准10台核电机组,订单确定性高,近5日主力净流入14.8亿元,显示资金对其成长性的认可。

四、上海电气(601727.SH):核岛设备全产业链霸主,四代堆技术突破者

上海电气在核电设备领域形成完整产业链,覆盖核岛主设备(蒸汽发生器、压力容器)、常规岛设备及辅助系统。其技术壁垒体现在:一是三代堆设备国产化,核泵、蒸汽发生器等技术达到国际标准,国产化率超90%;二是四代堆技术领先,为高温气冷堆提供全球首个四代堆压力容器,2024年能源装备业务营收395.91亿元,核电业务毛利率28.6%。公司作为长三角核电产业集群核心企业,受益国产替代加速,2024年三季度营收143.92亿元,技术工艺行业领先。

五、东方电气(600875.SH):全球最大发电设备供应商,四代堆核心设备独家供货

东方电气产品和服务遍及全球近80个国家和地区,技术覆盖多种堆型核电主设备。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一是三代堆设备市场占有率超50%,为“华龙一号”提供蒸汽发生器、主泵等关键设备;二是四代堆技术突破,独家供货高温气冷堆核心设备,直接持有东方重机48.17%股份。2024年财报显示,公司能源装备收入占比49.4%,核电业务毛利率32.1%,承接“华龙一号”主设备订单覆盖国内80%新建核电机组,海外市场拓展至南非、阿根廷等国家。

六、永鼎股份(600105.SH):核聚变超导材料核心供应商,绑定国家战略

永鼎股份通过子公司东部超导掌握第二代高温超导带材(REBCO)量产技术,成为核聚变能发电领域最直接的受益标的。其技术优势体现在:一是临界电流密度达1MA/cm,磁通钉扎强度为国际标准3倍,支撑ITER等顶级项目磁体系统;二是成本优势显著,二代带材单位成本较一代降低40%,液氮冷却成本仅为液氦的1/100。业务关联性方面,公司深度参与ITER项目(供应超导磁体线圈,合同金额2.3亿元)、CFETR工程(设计百公里级超导电缆),2025年新增核聚变订单超2亿元,潜在订单规模超20亿元。随着核聚变商业化进程加速,公司超导材料业务将成为新增长极。

七、应流股份(603308.SH):核级泵阀铸件全球垄断者,高端部件隐形冠军

应流股份是三代堆主泵机壳唯一供应商,全球市场份额超70%,70%产品直供国际巨头。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一是技术壁垒高,突破AP1000、华龙一号等核电技术所需高端材料制造难题;二是业务多元化,在航空科技和先进材料领域形成协同,产品应用于ITER项目及国内核聚变装置,市占率超40%。2024年财报显示,公司营收规模稳步增长,受益核电设备国产化率提升至90%,业绩弹性显著。

行业格局与投资逻辑

当前核电行业呈现“双寡头运营+全产业链分工”的格局:中国核电、中国广核占据运营端主导地位,中国核建、上海电气、东方电气垄断设备与工程环节,永鼎股份、应流股份等在细分领域形成技术壁垒。政策层面,2035年核电发电量占比目标10%需新增70台机组,直接拉动万亿投资;技术层面,四代堆商业化(如高温气冷堆、钍基熔盐堆)将重塑行业格局。需警惕核废料处理技术不成熟、部分企业依赖政府补贴等风险,但整体行业周期性已大幅弱化,进入常态化审批与业绩释放的新阶段。

出国旅游不建议去机场兑换外币的5个原因

如今,出国旅游、工作、留学在外,吃、住、行等少不了购物和消费,难免需要带些外币现钞。兑换外币一般有3种途径,一是在中国境内的银行或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兑换,二是在飞机场的银行兑换,三是出国以后找当地导游、星级酒店、当地银行等兑换。从游客得到实惠的角度来说,3个方法中,在中国境内兑换最划算,别等到机场再换外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是在机场外国人下了飞机兑换人民币的人太多(起码比你想象的要多),特别是在星期一的早上,你如果提前一个半小时来到机场换外币,就基本上误飞机了。

第二,是用人民币兑换外币需要先填一张批汇单子,然后银行的工作人员根据你的单子上外管局网站进行批汇,然后再复印你的证件,最后你再排队办理兑换,单单批汇的过程就需要十到十五分钟,整个办下来起码半小时(在排队人不多的情况下)。而且批汇单子是不能涂改的,万一填错了,重填!

第三,机场的银行大部分周六周日不办理批汇业务,就算是周一到周五也只是上午9点到下午16点办理,一定要认准时间!

第四,在你没有提前预约的情况下,银行根本不可能给你预备大量泰铢、瑞士法郎、挪威克朗、瑞典克朗之类小币种,银行也是要收到这些货币才能兑给你

千万不要以为银行就应该有任何货币!银行不能根据你的需要自己印些稀有外币给你。所以就算机场的银行货币种类比较全,也一定要提前预约。

第五,若非十万火急,很少旅客会选择在机场选择兑换外币。汇率暂且不说,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昂贵”的手续费。据悉,目前在上海浦东、虹桥两大机场的外币兑换点,每笔交易都要收取50元手续费,哪怕只兑换一美元,这笔费用也无法避免。一般来说,旅客兑换外币的交易额通常不大,动辄50元的手续费未免有些不划算。

综上所述,要出国旅游、工作、留学的,去机场免税店买东西划算。但可别等到机场才想起换外币,找个离家近点的银行提前几天先预约一下要换的外币种类和金额,然后带着身份证去换就可以了。上海的市民,如果不想去银行叫号排队、提前预约或是担心换不到想要的币种与面额的,还可通过沪上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一些个人本外币特许机构兑换也非常可靠、便捷。

什么是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再给大家扫个盲!是指境内非金融类一般工商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地区提供面向境内外个人的外汇换人民币、人民币买外汇的双向兑换服务的机构。我国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经营机构属于特许外币兑换商,类似于境外找换店。

例如,上海优汇外币兑换有限公司在沪上已设有多家营业门店,分别包括井亭店、老外街店及上海科技馆店等。可提供兑换美元、欧元、日元、港币、泰铢及韩元等多达18个币种,绝大部分币种大小面额齐全。门店支持现钞和刷卡兑换(信用卡不可以)。兑换汇率比银行更具有弹性,不仅营业时间更长(AM10 :00—PM20:00),节假日基本照常营业,并且客户只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随到随换,无需排队等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