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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关于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三亚市、儋州市中心支局,琼海市、文昌市、东方市、陵水县支局,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海南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海南银行,海口农村商业银行:

为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促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现就支持海南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在海南注册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依据海南自由贸易港战略定位和国际贸易发展特点,优化金融服务,为在海南注册的诚信守法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真实、合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

本通知所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是指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货物不实际进出我国一线关境、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包括离岸转手买卖、委托境外加工、第三国采购货物等。

二、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

(一)健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专项内控制度,包括在客户身份识别方面强化尽职调查、优化业务审核、实施事后监测核查和完善内部监督等内容。

(二)精准识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客户身份和业务模式,根据客户诚信状况、合规水平和风控能力等,实施内部客户风险分级,对客户主体、业务本源和关联交易进行实质性管理。

(三)聚焦服务实体经济、优化国际产业链供应链相关要素配置开展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

三、银行应遵守“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按下列要求办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并可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的种类:

(一)交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存在涉嫌构造或利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行投机套利或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情况。

(二)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和逻辑性。

四、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对无法按此规定办理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银行在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可直接办理,并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五、银行应按规定留存本通知所涉及相关业务资料和客户尽职调查、事后监测核查、内部监督等资料5年备查。企业应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

六、银行在办理业务、事后监测核查以及内部监督过程中,发现企业通过虚假贸易、构造贸易等形式套取融资、虚增业绩以及转移资金等异常交易的,应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同时按照银行内控制度的要求,调整企业的客户风险分级,并严格审核企业后续涉外收支业务。

七、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以下简称“海南省分局”)依法对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涉外收支进行监督管理。对于违反本通知及其他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八、海南省分局积极支持地方政府搭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加强跨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企业行业协会的作用,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九、海南省分局密切跟踪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创新发展,按照“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主动回应市场诉求,持续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海南省分局反馈。

联系人:孔庆,联系电话:0898-68562821。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2020年11月27日

刘益谦套现48亿,长江证券丢控股权,家族企业集体缩水

刘益谦这个人,以前做事很有冲劲,他在2015年用一百亿元买下长江证券接近百分之十五的股份,成为公司最大股东,当时他还半开玩笑说想开一家叫“鸡缸杯证券公司”的企业,表明他准备大干一场,但没过多久,公司管理层联合国资方面推出一百二十亿元的定向增发方案,让刘益谦的持股比例下降到不足百分之十,后来他又安排国华人寿陆续买入股票,把持股重新增加到接近百分之五,但仍然没能真正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到了2024年3月,湖北有关方面直接行动,从三峡资本和湖北能源手中接收了百分之十五点六的股份,加上原来持有的部分,总持股达到百分之二十八点二二,成为新的第一大股东,刘益谦只能退居第二位,现在长江证券的股价只有八块多,比起当年的高点已经下跌超过四成,账面上亏损不少。

刘益谦持有的股票_刘益谦子女亨迪药业质押_刘益谦长江证券持股变化

刘益谦的子女们最近动作频频,2025年11月,他们一起把亨迪药业的7250万股股份拿去质押,换回了11.5亿元现金,这些股份原本是2020年从上海勇达圣转过来的,那时候亨迪药业刚刚上市,公司市值差不多90亿,四年过去,股价跌到15块左右,公司市值缩水了快30%,更成问题的是业绩表现,今年前三个季度利润大幅下滑超过七成,第三季度扣掉非经常项目之后还亏了387万,这家公司本来是刘益谦早年通过天茂集团逐步控制的一家原料药企业,2019年才分拆独立出来,结果上市后没见什么成长,反倒成了家里用来抽钱的对象。

刘益谦长江证券持股变化_刘益谦子女亨迪药业质押_刘益谦持有的股票

天茂集团是刘益谦最早拿到的一家上市公司,他在2001年接手以后,慢慢把它从化工医药业务转变成保险平台,到了2014年,他花了近百亿买下国华人寿超过一半的股份,彻底完成了转型,不过这些年国华人寿自己都难以维持下去,监管变得严格,投资收益下降,负债压力很大,拖累了整个天茂集团,2025年公司被挂上退市风险警示,同年10月正式退市,这家原本想靠化工、医药和保险三块业务一起发展的公司,最后只剩下保险这一块,还站不稳脚跟。

最近几个月刘益谦的动作变得很密集,光是在11月里,新理益集团就分两次把长江证券超过四亿股做了质押,市值差不多三十六亿多,说是为了投资合作,但没人清楚到底和谁合作、投什么项目,再加上他子女那边涉及的十一亿,总共凑起来大约四十八亿,这些钱会怎么用,有没有新的产业方向,一点消息都没传出来,以前刘益谦被叫做野蛮人,到处收购资产,现在倒像是个质押专家,忙着套现还债,国华人寿自己也处在监管的关注下,股东换得很频繁,刘益谦早就没什么话语权了,这九年下来,看起来不像战略调整,更像是一步步退守,我倒觉得这不是他不想继续干,而是市场环境和政策让他没法再像过去那样玩下去,金融资本在强监管面前,确实没剩下多少可以转圜的空间。

刘益谦持有的股票_刘益谦子女亨迪药业质押_刘益谦长江证券持股变化

刘益谦持有的股票_刘益谦长江证券持股变化_刘益谦子女亨迪药业质押

外币兑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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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兑换产品

一、产品定义

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外币兑换产品,指个人客户在我行指定交易时间内,通过我行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按照我行发布的买入/卖出价格,将客户资金账户中的一种外币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的产品。

外币兑换产品的风险级别为PR1,即本金和收益受风险因素影响很小,且具有较高流动性。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风险级别作出调整。

二、适用客户

本产品适用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充分了解本产品的产品特点及相关风险,愿意且有能力承担相关风险的个人客户。

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的适用客户准入标准作出调整。

三、交易品种

本产品交易品种为以下不同外币组成的币种对(以“外币A/外币B”表示):美元、日元、港币、英镑、欧元、加拿大元、瑞士法郎、澳大利亚元、新加坡元、新西兰元、挪威克朗、瑞典克朗等。

四、交易方式

外币兑换按照交易方式不同,分为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

(一)实时交易指客户按照我行交易报价实时买卖外币的交易。

(二)挂单交易指客户提交挂单指令,当我行交易报价满足挂单条件时,按挂单价格成交的交易。挂单交易包括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循环挂单、一对多挂单和追加挂单,以电子银行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交易页面展示或者营业网点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为准。

获利挂单指挂单价格优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买入价低于当前银行卖出价或客户挂单卖出价高于当前银行买入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止损挂单指挂单价格劣于实时交易报价的挂单,即客户挂单卖出价低于当前银行买入价或客户挂单买入价高于当前银行卖出价,当交易报价达到客户挂单价格时按挂单价格成交。

双向挂单指同时订立的一个获利挂单和一个止损挂单组合。双向挂单中的任意一项挂单成交,另一项挂单即自动失效。

循环挂单指客户同时订立交易品种相同、挂单金额相同、交易方向相反、以及挂单买入价低于挂单卖出价的首笔和次笔两笔挂单。当我行相应报价达到首笔挂单价格时,首笔挂单成交,同时次笔挂单生效,之后当我行相应报价达到次笔挂单价格时,次笔挂单成交,同时首笔挂单再次生效,依次循环。挂单到期或客户撤销挂单,循环挂单失效。

一对多挂单指客户同时订立币种对中一方为同一外币、交易方向相同、按选择顺序排列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一系列挂单。当我行相应报价达到其中一笔挂单的挂单价格时,该笔挂单成交,其他挂单失效;当相应报价同时达到多笔挂单的挂单价格时,排序最前的挂单成交,其他挂单失效。一对多挂单最多只能同时订立6个挂单。

追加挂单指客户在获利挂单、止损挂单、双向挂单(统称主挂单)的基础上附加另一挂单,该挂单可以为获利挂单、止损挂单或双向挂单之一。追加挂单买卖方向须与主挂单买卖方向相反。追加挂单属于或有挂单,既可与主挂单一并订立,也可在主挂单订立后再进行单独追加,并仅在主挂单成交后生效,当主挂单为双向挂单时,客户仅可选择在获利或止损一方追加挂单,双向挂单成交时,只有在主挂单成交方向追加的挂单才能生效。

挂单有效期包括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120小时、当周有效和30天,其中当周有效的失效时间为当周六早4点,30天的有效期为720小时。循环挂单和一对多挂单不支持当周有效和30天两种挂单有效期。获利、止损、双向、循环、一对多挂单的有效期从挂单订立之时开始连续计算,追加挂单的有效期从追加挂单订立之时起连续计算,均不区分我行交易时间与非交易时间,超出挂单有效期而未成交的挂单将自动失效。客户可在挂单有效期内撤销尚未成交的挂单,如主挂单附有追加挂单的,则主挂单撤销时追加挂单一并撤销,如单独撤销追加挂单时,主挂单不受影响。挂单生效后,客户完成挂单交易所需的外币资金即被冻结(一对多挂单冻结所需资金最多的挂单金额)。在挂单指令成交、撤销或自动失效前,相应账户冻结的外币资金不能用于办理其他事项。

五、交易起点数量和最小递增单位

客户单笔卖出外币的交易起始金额:日元为5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1单位外币;挪威克朗、瑞典克朗为10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0.01单位外币;美元等其他币种为10单位外币,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为0.01单位外币。

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交易起点数量与交易最小递增单位作出调整,同时有权设置单笔交易上限或其他交易限额,具体以实际交易为准。

六、交易报价

我行在综合考虑全球相关外汇市场走势、市场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交易报价,并可根据市场情况、成本控制、风险控制和战略调整需要等对交易报价的策略和机制进行调整,且不承诺本交易报价与其他有可能被认为是外汇市场的报价保持一致。具体交易报价以实际交易为准。

外币兑换的交易报价包括银行买入价和银行卖出价,交易报价以“外币A/外币B”表示,指外币A兑换为外币B的外币汇率。

银行买入价指我行向客户买入外币A卖出外币B(即客户向我行卖出外币A买入外币B)的交易报价。

银行卖出价指我行向客户卖出外币A买入外币B(即客户向我行买入外币A卖出外币B)的交易报价。

七、交易时间

外币兑换的交易时间如下:

(一)营业网点

周一至周五:各营业网点对外公示的营业时间,具体以营业网点实际情况为准。

(二)电子银行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

周一:07:00~24:00。

周二至周五:00:00~24:00。

周六:00:00~04:00。

遇主要国际市场假期、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按国家规定调整后的实际休息日,或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我行可暂停全部或部分外币兑换交易,并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可能提前或在可行的合理时间通过官方网站(http://www.icbc.com.cn)或其他形式告知客户。暂停期间,实时交易和挂单交易无法办理,已生效的挂单指令不能执行,但挂单指令的有效期计算不受影响。

八、账户管理

个人客户开办外币兑换产品须持有或开立我行个人多币种借记卡 (以下简称资金账户),资金账户用于核算客户外币兑换资金的收付。

九、费用

客户按照交易报价买卖外币,我行不收取手续费。

十、风险揭示

客户办理外币兑换交易之前应充分认识并完全理解可能遇到的各类风险。以下仅为我行基于目前市场情况和外币兑换产品特点列举的主要风险种类和对风险因素的客观分析,并不保证涵盖外币兑换产品的全部风险种类,同时也不代表我行对市场情况的预测。

(一)政策风险:外币兑换是根据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设计的产品,如遇国家宏观政策、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到客户正常买卖外币,并可能造成业务暂停或停办,进而导致客户受到损失。

(二)市场风险:受全球相关外汇市场影响,如外币兑换交易价格发生不利波动,可能导致客户受到损失,假如客户买入的币种贬值,客户损失为目前汇率相较于发生交易时汇率的贬值程度,贬值程度越高,客户损失越大。

(三)流动性风险:如因市场流动性原因我行交易报价价差扩大,客户可能面临不利情况。

(四)操作风险:客户向我行提交交易指令时,应确保所提交的指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交易指令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负责,因客户泄露身份识别信息、错误使用身份认证方式或操作失误等原因,可能造成不必要损失。

(五)系统风险:客户应充分认识软件或网络故障、黑客入侵、系统病毒感染、数据传输延迟、系统不兼容、操作不当、交易及资金账户密码遗失或被盗用等风险,客户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交易时间内,客户的未成交委托交易可能因通讯网络速度等原因无法及时撤销或成交,客户自愿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六)合规风险:本产品交易须遵守国家及我行关于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及制裁合规管理等相关规定,交易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如出现涉嫌从事洗钱、恐怖融资、逃税或违反制裁合规等管理制度的可疑交易行为,客户的交易指令可能受到限制,且客户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七)不可抗力及突发事件风险: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或受国际上各种政治、经济、突发事件等因素的影响,或受通讯故障、系统故障、电力中断、市场停止交易等意外事件或金融危机、国家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对客户正常办理外币兑换交易造成影响,进而可能使客户受到损失。

(八)业务暂停、停办风险

本产品可能因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我行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全部或部分暂停、停办,我行有权立即或分阶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终止协议等措施,客户可能无法正常买卖并需要自行承担损失。业务暂停或停办计划、措施、业务暂停或停办后安排等具体事项,均以我行通知内容为准。

(九)其他风险:本产品介绍无法揭示本产品的所有风险和市场全部情形,除上述各类风险外,本产品可能受到其他或有风险的影响,对客户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客户在入市交易之前,应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对本产品作仔细的研究,谨慎交易,客户需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确保及时接收相关通知。因本产品介绍中未揭示的风险而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十一、其他

本产品介绍所列标题仅为便于参考之目的,并不影响本产品介绍的结构且不应被用来解释本产品介绍的任何内容。

(一)日期及时间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日期及时间,如无特别说明,均指北京时间。

(二)产品介绍修改

我行有权基于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对本产品介绍进行修改。除特殊情况外,对本产品介绍所做的任何修改,我行将尽可能提前通过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客户。客户对产品介绍的修改有异议的,可在新版产品介绍生效前通过95588客服电话咨询或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外币兑换的协议终止手续。具体协议终止规则请见《中国工商银行外币兑换交易规则》。通告期满,客户未终止协议或继续进行外币兑换交易的,视为理解并接受新版产品介绍。

(三)产品动态调整

我行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宏观政策或监管规定调整、应对市场极端情况需要、产品风险管理需要、自身业务调整需要、系统变更或突发事件等情况,持续动态调整本产品的相关规则,并有权适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停办部分或全部外币兑换交易品种、终止协议等措施,或在修改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前,对本产品相关交易规则、系统设置等采取临时性或紧急调整,并尽可能提前或及时通过官方网站通告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客户调整的具体内容。上述通知内容与本产品的客户协议、产品介绍或交易规则冲突的,以通知内容为准。客户应密切关注我行的通知,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客户未能及时阅读有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四)通知方式

本产品介绍中所述及的有关调整及其他重要事项,我行可通过官方网站(www.icbc.com.cn)发布通告或视情况采取其他适当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话、融e联、手机银行等方式,对客户进行通知或提醒。除通过官方网站及时获取有关通告之外,客户还应自行确认预留正确的手机号码,并确保能及时接收我行可能通过手机渠道发送的相关通知。如客户未密切关注我行官方网站,或者未预留有效手机号码、将我行提示信息或电话设置为拒收、免打扰或因通讯网络故障等其他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知悉通告内容或无法接收我行的相关通知,由此产生的损失及不利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一般怎么收取多少费用

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一般收取的费用包括代理费和报关费,具体费用取决于货物情况、是否垫付退税款以及代理模式等因素。

一、代理出口费用构成

外贸代理公司在代理出口时,通常会收取代理费和报关费。代理费是代理公司为客户提供出口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而报关费则是与海关申报、查验等流程相关的费用。

二、影响代理费用的因素

货物情况:货物的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出口目的国等因素都会影响代理费用的高低。一般来说,货物越复杂、价值越高,代理公司需要投入的精力和资源就越多,相应的代理费用也会增加。

是否垫付退税款:代理出口分为垫付退税款和不垫付退税款两种模式。在垫付退税款模式下,代理公司会提前为客户垫付出口退税款,这通常需要额外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一般在货值的1.2%~2.5%之间。而在不垫付退税款模式下,代理公司收到外汇后会扣除退税款再支付给工厂,这种模式下的代理费用相对较低,一般在货值的0.8%~1.5%之间。

三、其他注意事项

代理协议:在委托外贸代理公司出口前,双方应签订详细的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代理范围、费用承担、手续费率、外汇划拨等条款。

费用协商:虽然上述给出了代理费用的一般范围,但在实际操作中,具体费用仍可根据双方协商进行调整。特别是对于大额出口业务,客户可与代理公司协商更优惠的费用方案。

综上所述,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收取的费用因多种因素而异,具体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检察院的神逻辑–关于商贸企业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的认定

昨天拿到了某商贸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一案的刑事判决书。本案属于“案中案”,与笔者参与的一件行政诉讼有关,故特别关注。但对于其中骗取出口退税金额的认定方面,笔者对检察院的计算方法不敢苟同。下图是判决书中检察院的观点,被法院采纳。

出口退税计算方法争议_收汇核销是什么意思_骗取出口退税金额认定

从上图可以看到,该公司实际出口销售收入是293万余美元,申报出口销售收入471万余美元,虚增178万余美元,共获得出口退税额444万余元人民币。那么,到底骗取了多少出口退税额呢?检察院用了个小学数学计算公式:

骗取出口退税额=出口退税总额*(虚增出口销售额/申报出口销售额)=444*(178/471)=169(万元)

从上述公式来看,逻辑清晰,堪称完美。但骗取的出口退税金额能这么计算吗?我们来梳理一下相关规定。

一、在刑法上: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骗取出口退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涉案公司的出口报关单金额与实际订单金额不符,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假报出口”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二、在税法上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骗取出口退税的,不适用退免税政策,视同内销征税。因此,理应先将退税全额追缴,岂有部分追缴的道理?

其一,“骗取”是一项整体上只有唯一评价的行为,不可能认定其“还有部分诚实的成分”。就如一个骗子用成本10元的假古董骗了你10万元,不会只追回99990元、还要认定其中的10元是诚实的。

其二,商贸企业出口退税退还的是进项税,如果虚报出口金额,理论上进项一定有问题。如果查实了进项虚开,则更为确凿;如果进项不易查实,也不影响根据出口环节的虚假来认定整个行为的性质。

三、简单的结论

本案中,该公司骗取的出口退税金额应认定为444万元,而非169万元。也许有人认为,刑法和税法的评价标准不同,不能简单套用。那么,按照这个逻辑,刑事判决的认定也不能否定税务机关按照全额追缴并以此为基础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