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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经纪业务细则出炉!对金融资产首次超1000万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保障措施、自律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二是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三是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四是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五是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二)完善回访要求。一是充分考虑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二是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三是明确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三)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服务成本测算、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四是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四)加强自律管理。一是明确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投资者财产安全,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应当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依法与投资者签订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开立账户、代理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等服务。

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载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反洗钱及其他监管规定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持续关注,发现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要求投资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在六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九十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保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一致。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遵守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关注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发现不符合协会、中国结算账户管理规则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通过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提醒投资者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

(一)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

(二)实地调查走访;

(三)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四)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等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证券公司使用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采集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不因信赖上述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免除。

第九条 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一)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

(二)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

(三)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

(四)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在重新识别的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三年。

证券公司回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

(二)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

(三)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下同)的5%。

证券公司开展回访工作的,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当加强机构准入和回访人员管理,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章节所指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

第三章 营销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制定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对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对营销活动方案、宣传推介材料履行审核程序,并由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其他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

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公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并提示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结算资金收付时,应当通过证券公司或三方存管银行的银证转账功能进行,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资金收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公示与营销、开户、交易等证券经纪业务任一环节相关,且具有对外展业功能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规范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

常规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交易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可采取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自律检查,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陈玉尧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

重庆江北机场引进首个通济隆外币兑换网点 40多种货币可“0”手续费兑换

5月6日,重庆日报记者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获悉,日前,全球知名外币兑换专业机构——通济隆(Travelex)正式亮相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助推航站楼商业国际化品质再升级。今后,旅客可在T3A航站楼国际出发层和国际到达层,享受便捷的外币兑换服务。

重庆江北国际机场通济隆外币兑换_通济隆重庆江北机场店_江北机场兑换外币手续费

重庆江北机场供图

据介绍,作为重庆首店,本次开业的通济隆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店共两家,分别位于T3A航站楼L4层国际出发大厅1号门旁和T3A航站楼L1层国际到达9号门附近。

走进重庆江北国际机场T3A航站楼,通济隆(Travelex)红蓝白经典配色的中英文标识非常醒目。店内兑换业务指南清晰明了,显示屏上世界各国货币汇率定期滚动更新。

据悉,通济隆目前在国内已布局超过30家网点,是国内行业领先的国际化兑换服务品牌,并在全球范围内的主要国际机场、交通枢纽及商业中心布局超过1000家外币兑换网点。

据了解,在提供的币种方面,通济隆向出港旅客提供超过40个币种的双向兑换服务,可以满足目前重庆江北国际机场国际航班覆盖目的地国家的外币兑换需求。同时对于热门国家和地区的货币,可足量提供小面值以方便客户的需求。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通济隆于重庆江北国际机场的货币兑换业务,创新性推出0元兑换手续费的优惠政策,让广大国际出行旅客享受到真正的实惠。

此外,为庆祝重庆首店开业,即日起至2023年5月15号,还推出泰铢兑换特惠活动:兑换满10000泰铢,立减50元人民币;兑换满20000泰铢,立减150元人民币。同时,还有任意币种兑换满3000元人民币,享受1%汇率优惠(泰铢除外)等其他开业活动。

券商经纪业务细则发布: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

券商重要支柱型业务“证券经纪业务”迎来最新监管规范。

6月9日晚间,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4项自律规则。整体来看,《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内容,包括总则、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保障措施等,对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完善客户回访、明确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等作出规定。

对于规则的颁布,多位券商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新规中涉及加强公司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相关内容,成为业内关注重点。例如,《实施细则》在投资者管理方面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

中证协表示,下一步将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中证协表示,《实施细则》的起草是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

总体来看,《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主要坚持三项原则:立足业务本源,引导行业发展;聚焦重点领域,细化规范要求;兼顾原则性和实践性。

主要内容涉及四方面。一是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等。

二是完善回访要求。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等。

三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等。

四是加强自律管理。明确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此外,在修订上述《实施细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两项自律规则的基础上,中证协还对《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指引》《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指引》进行修订,形成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

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

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核心业务,也是支持证券公司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业务。近年来,随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资管业务、场外期权等业务的多元化发展,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基础性地位更加突出。

对于《实施细则》的颁布,多位券商人士表示,这将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其中,针对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内容,成为业内关注重点。

国泰君安证券总裁王松认为,《实施细则》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聚焦证券经纪业务重点领域,细化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切实可行,解决了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

“细则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王松称。

“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行业的‘压舱石’,是支持其他各类业务发展的基础。”安信证券认为,随着证券公司营业网点、从业人员、客户数量、业务模式的不断发展,一套行业统一、与时俱进的业务规则已是如箭在弦。

安信证券同时称,《实施细则》等自律规则立足经纪业务本源,聚焦重点业务领域,为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各重要环节提供了规范、指引、实践路径。

新规中涉及投资者保护的部分备受关注。

银河证券分析称,《实施细则》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银河证券称。

中信证券认为,上述自律规则的颁布,有助于指导证券公司全面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广发证券参展服贸会 全方位展示自身金融服务成果

【记者姜虹北京报道】2023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金融服务专题(以下简称“服贸会金融服务专题”)将于9月2日在北京首钢园开幕。广发证券作为国内领先的综合性证券公司以及粤港澳大湾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金融机构,携旗下6家全资子公司(广发期货、广发信德、广发乾和、广发资管、广发控股(香港)、广发融资租赁)集体亮相,向广大投资者全方位展示自身金融服务成果。

本届服贸会的主题为“开放引领发展,合作共赢未来”,其中,广发证券展位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展开。为践行公司“知识图强,求实奉献”的核心价值观,广发证券重点展示了公司发展历程、服务居民财富管理以及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案例,同时,展示旗下各子公司的情况介绍。

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和建设者,发轫于广东的广发证券一直致力于在资本市场上以自身力量助力高质量发展。面对全面注册制落地的发展机遇,广发证券全面夯实投行专业能力建设,发挥平台专业及资源优势,采取“行业+区域+产品”的架构模式,实现横向的行业专业化及纵向的区域深耕,储备了丰富的优质上市企业资源,投行业务稳步推进。

2022年,广发证券完成股权融资主承销项目17个,主承销金额184.07亿元;债务融资方面,完成债券项目发行数量188期,同比增长370.00%,主承销规模1420.76亿元,同比增长358.38%;全年共发行绿色债券、低碳转型挂钩债券、科技创新债券、一带一路债券、创新创业债券15期。其中,承销发行8期绿色债券、3期低碳转型挂钩债券,合计承销规模65.27亿元。截至2022年末,公司作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挂牌公司共计31家,其中“专精特新”企业占比61%。

在财富管理领域,广发证券拥有优秀的金融产品研究、销售能力及专业的资产配置能力,致力于为不同类型的客户提供精准的财富管理服务,成为客户信任的一流财富管理机构。2022年,广发证券代销产品净收入和公私募保有额市占率均创历年新高,代销的非货币市场公募基金保有规模在券商中位列第三。截至2022年末,广发证券旗下共拥有338家分公司及营业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营业网点家数及覆盖占比均居行业第一。

此外,作为总部位于大湾区的券商,广发证券深耕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位,主动承接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研究委托,就广东省经济发展相关重大课题形成专题报告,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理论研究。在助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方面,广发证券积极申请纳入“跨境理财通”的政策试点范围,以广发香港作为国际化战略的实施平台,助力大湾区打造跨境理财和资产管理中心。

(编辑贾凡坤)

关于常见的运输费用申报,这些知识你要知道

期货报价含税吗_运输费用申报_成交方式报关单填写

文章首发于公众号 翼贸通WINGTRA(ID:chinawingtra)

报关单申报项目中,作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一部分,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申报十分重要。

关于常见的运输相关费用的申报,小翼要和大家分享一些有用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申报!

1、成交方式要准确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可以填报成交方式的有7种: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EXW。

常见的有CIF、C&F、FOB、EXW,其中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卖方支付,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EXW(Ex Work)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买方支付。

申报的成交方式一定要与实际贸易单证上的成交方式相同。

2、EXW运费需完整

“运费”栏目应填报: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

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进口货物以FOB成交的,“运费”栏目填报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运抵我国口岸以前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EXW成交的,“运费”栏目填报货物从境外交货地点运抵我国口岸以前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CIF、CFR成交的,且成交价格已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运费”栏目免于填报。

3、杂费填报分正负

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运输附加费用可以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

如常见的滞期费,应填入杂费栏。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4、滞期费区分很重要

滞期费,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01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

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在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且有客观量化数据对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只将货物起卸前已产生的滞期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不计入完税价格);

02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

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5、速遣费正常不扣减

速遣费,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货物卸载,缩短了船舶的使用周期,船东返还租船人的约定款项。

01 速遣费发生在进口地货物起卸后:

该笔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02 速遣费发生在出口地货物装载时:

且由船东返还给买方的,该笔费用可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6、油价上涨注意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或BS(Bunker Surcharge),也被称为FAF(Fuel Adjustment Factor),由于燃油价格上涨,船方在不调整基本运价的前提下,为补偿燃油费用的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日本、澳洲航线有用EBS表示,非洲、中南美航线有用EBA表示。

应急燃油附加费EAS(Emergency Adjustment Surcharge)是在已经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下,如果燃油价格又突然上涨,船方还会在正常收取燃油附加费外增收。

这两种附加费如果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无论成交方式是CIF、C&F或FOB,均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

7、买方付的低硫费也得报

低硫燃料附加费LSS(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是为弥补在新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 SECA)航行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所增加的成本,而收取的附加费。

该费用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且发生在货物抵达港口起卸前。类似的附加费还有很多种,包括ORC、OTHC、CAF 、DOC、PCS等等,如果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无论成交方式是CIF、C&F或FOB,均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

8、延期装运罚款不能扣

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的船期条款或惩罚条款中对“船期延期装运”及其将导致的货款抵扣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该扣款本质上是违约赔偿,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目,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9、滞后结算及时补

由于部分运输相关费用结算存在滞后性,企业后续应及时补充申报,避免少报漏报运费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