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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周期风格切换来临

张俊

隽语投资

注册制推出在即,A股盛行的投资逻辑到了需要重新审视的时候。25年来,A股在经历过数次投资风格切换后,有望再次迎来长周期的风格转换,即价值重于故事,真正的赢家通吃。

第一,注册制将A股引向价值投资之路。大致而言,自1990年诞生以来,A股投资风格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90年到1997年的觉醒阶段,大部分人对股市规则和投资方法不甚了解,一些先知先觉的人在其他人尚未觉醒时,抓住时机掘得第一桶金,以早期市场著名的杨百万代表;第二阶段为1998年至2004年的庄股阶段,A股整体体量较小,以中科系、德隆系为代表的民间资本对部分个股的操纵达到明火执仗的地步,股民赚钱的秘诀便是“跟庄”;第三阶段为2005年至2010年的价值股阶段,中国经济出现高增长低通胀的局面,企业盈利大幅上升,以金融地产有色为代表的价值股业绩前景明朗,受到市场追捧,出现暴涨;第四阶段为2011年至今的小盘股阶段,经济增速放缓,企业内生性增长能力减弱,中小板和创业板个股在各种题材的刺激下,受到市场长时间追捧,市值小于25亿元的“壳股”因其重组预期而变得炙手可热,炒小炒新盛行于投资者之间。不过,渐行渐近的注册制,将彻底改变上一轮的投资逻辑和炒作风格,将A股引向真正价值投资之路。正如当前的新三板一样,A股上市公司的数量在注册制推出后或明显增加,那时,吸引投资者眼球变得更加困难,而各行各业有业绩支撑的明星个股将汇聚更多市场人气。

第二,重新审视传统行业。蓝筹股是传统行业的代表,由于业绩增长空间有限,近五年来备受A股投资者冷落。笔者认为,如果说供给侧改革是我们重新审视蓝筹股的背景,那么,注册制、国际化和“资产荒”则是重新审视蓝筹股的三大推手。注册制实施后,壳资源将变得不再稀缺,而部分传统蓝筹股将在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下重新焕发活力,在产能出清和技术升级之后,明星个股将脱颖而出,毕竟,传统行业事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国家的基础建设,需求会升级但不会消失。尤其是在与民生相关的领域,如地产、汽车、医疗、教育等领域,相当部分刚性需求此前是没有被有效满足的,如果通过供给侧改革,让这部分传统需求在各种制约下爆发出来,相关上市公司增长空间将非常可观。这便是万科的一则“以租代卖”的销售方式创新消息,便可以引爆地产股的原因。尽管房地产业迎来长周期下行拐点,但相当部分刚性需求被房价高企所压抑,一旦释放,规模无疑非常可观。此外,A股加快国际化步伐是大势所趋,根据境外资金相对固定的投资偏好,A股中的优质蓝筹股很可能成为这部分增量资金的首选。保险资金在年末密集举牌地产、消费和电力等蓝筹股,既是在“资产荒”背景下的无奈之举,也是长周期布局A股的明智之举。毕竟,在大部分资产收益率明显下滑的当下,A股中股息率高、业绩稳定、估值低的个股对大资金而言非常具有吸引力,很可能也是投资者未来要高度关注的方向之一。

第三,优质小盘成长股仍将是资金狙击的目标。长周期风格切换,意味着蓝筹股的升温,但真正优质的小盘成长股,仍将吸引大多数资金的眼球。一方面,“炒小”的惯性很难短时间内完全扭转;另一方面,新能源、新材料、移动互联网等新兴行业代表了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和先进生产力,仍是市场主流。所不同的是,细分行业中的优质个股,将比盘子更小、题材更丰富但核心竞争力不足的个股更受市场欢迎。可以说,在细分领域,A股投资或许会受到眼球经济的影响,出现赢家通吃的局面,即部分冠军个股受到全市场资金追捧,而另一些同领域个股则乏人问津,这也是成熟市场的特征之一。彼时,上市公司基本面在选股中的重要性将大幅增加,机构投资者也将真正显现出优势,而公募基金经理跑不过民间短线高手的现象或许会减少。

尽管风格切换非短时间所能完成,但密切留意市场上各路资金动向,从而预判市场阶段性风格偏好,紧紧跟随主流资金脚步,仍是必要的功课之一。

什么是外汇加仓?外汇加仓要怎么做?

什么是外汇加仓?外汇加仓要怎么做?

投资者都知道,在进行外汇投资交易的过程中要采用不断加仓的方式,才能获得更好的收益。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外汇加仓都要怎么做。

首先要明确的是,加仓是一种投资的技巧。是工具,不是目的,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风险含量最小的收益,因此只有当加仓可以帮助投资者达到上述目的时,它才是有利用价值的,否则就要舍弃不用,这一点就如同金刚经所说的,所有法皆是筏喻,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从分析能力上说,至少要对未来一周的方向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投资者,才能使用加仓(这就要求投资者不单要看图表,还要关心基本面和天气、政策等),从操作节奏上说,加仓适合于短中结合的投资者,从资金量上说,加仓适合于较大的资金,当80%的仓位能就不要考虑加仓了,或者后备资金与当前的资金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1时,适合于加仓的操作技巧。

加仓时应该遵守的原则

1、一定要在初始仓位有盈利后才能加仓;

2、加仓的资金比例不宜超过初始仓位资金比例;

3、在明确上涨或下跌的行情里加仓;

4、后来的每一层头寸必须小于前一层;

5、只能在盈利的头寸上加码;

6、把保护性的止损指令设置在盈亏平衡点。

外汇加仓要注意的问题

1、投资者在决定使用这种操作技巧之前,必须非常熟悉要操作的品种的规则和自己在品种不同阶段的心态变化,对品种的跟踪至少要有一个由涨转跌或由跌转涨的过程。

2、注意自己持仓的大小,根据交易者自身的资本状况,应该对仓位的增加进行多少分析以合理控制头寸。我们应该严格控制头寸规模,尽量避免出现爆仓风险。

3、最开始我们也说了,加仓交易只是一种技巧,是为了使我们在某一行情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我们才需要加仓,因此也要注意,不到不得已的时候不要加仓,不要为了加仓而加仓。

投资者都知道,在进行外汇投资交易的过程中要采用不断加仓的方式,才能获得更好的收益。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外汇加仓都要怎么做。

首先要明确的是,加仓是一种投资的技巧。是工具,不是目的,投资的目的是获得风险含量最小的收益,因此只有当加仓可以帮助投资者达到上述目的时,它才是有利用价值的,否则就要舍弃不用,这一点就如同金刚经所说的,所有法皆是筏喻,法尚应舍,何况非法。

从分析能力上说,至少要对未来一周的方向能做出准确判断的投资者,才能使用加仓(这就要求投资者不单要看图表,还要关心基本面和天气、政策等),从操作节奏上说,加仓适合于短中结合的投资者,从资金量上说,加仓适合于较大的资金,当80%的仓位能就不要考虑加仓了,或者后备资金与当前的资金比例达到或者超过1:1时,适合于加仓的操作技巧。

加仓时应该遵守的原则

1、一定要在初始仓位有盈利后才能加仓;

2、加仓的资金比例不宜超过初始仓位资金比例;

3、在明确上涨或下跌的行情里加仓;

4、后来的每一层头寸必须小于前一层;

5、只能在盈利的头寸上加码;

6、把保护性的止损指令设置在盈亏平衡点。

外汇加仓要注意的问题

1、投资者在决定使用这种操作技巧之前,必须非常熟悉要操作的品种的规则和自己在品种不同阶段的心态变化,对品种的跟踪至少要有一个由涨转跌或由跌转涨的过程。

2、注意自己持仓的大小,根据交易者自身的资本状况,应该对仓位的增加进行多少分析以合理控制头寸。我们应该严格控制头寸规模,尽量避免出现爆仓风险。

3、最开始我们也说了,加仓交易只是一种技巧,是为了使我们在某一行情中获得更多的收益我们才需要加仓,因此也要注意,不到不得已的时候不要加仓,不要为了加仓而加仓。

4、一定要遵循金字塔原则,金字塔原则是一项层次性、结构化的思考、使用金字塔原则加仓这样你的成本就会低于。

5、需要看准加仓的时机,如果市场趋势不够明朗,不要急于进入外汇市场加仓,在外汇交易中使用加仓交易是基于判断市场趋势的能力,加仓这种操作只能在基本面支持品种走出单边趋势时使用,如果交易者对市场趋势不确定,通常不值得使用这种方法。

以上是关于“什么是外汇加仓?外汇加仓要怎么做?”的全部内容,想要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中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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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联汇款如何收款(西联汇款收款详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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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接下来重点讲下韩>中西联汇款使用及收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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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联汇款如何收款(西联汇款收款详细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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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取款

现金取款分为两种收取方式。一种为线下访问代理网点进行现金取款。另一种为线上解付收款。

西联代理网点现金取款

*进行现金取款时请准好个人身份证件及MTCN编号

*中国的银行要求在收取现金前开立银行账户

*并不是所有银行网点都支持办理西联汇款业务,请事前与相关银行的客服中心/西联官网进行确认后再访问网点。

现合作银行 (共11家):

*除了访问代理网点进行现金取款外,中国国籍者可通过网银/手机银行或支付宝进行在线收款!

在线收款(仅限中国国籍)

通过合作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收款

*需提前开通好合作银行的银行卡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西联汇款如何收款(西联汇款收款详细操作流程)

登录银行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填写汇款明细→填写汇款人信息和汇款监控号 (MTCN)→选择收款账户→收款完成

在线收款(仅限中国国籍)

通过支付宝APP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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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开支付宝APP搜索【跨境汇款】小程序?→?选择【我要收款】→?进入【编号收款】

2.选择【Western Union】→?填写10位汇款编号及币种

3.同意并签约中国银行代理汇款公司汇款解付和结汇服务,完善个人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仅首次需要)

4.向中国的银行发起收款?→?将款项按实时汇率结为人民币?→?存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5.选择收款银行卡、资金属性、职业等?→?同意相关服务条款

6.确认收款 (款项预计2小时内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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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收款交易限额: 1千美金/笔,1万美金/年,无笔数限制

*支持中国境内发行的Ⅰ类借记卡进行收款

银行账户收款

汇款时需输入收款人以下信息:

1. 银行记录上的姓名

2. 银行名称(支持中国境内一百多家银行)

3. 银行账号(以“62”开头的银联借记卡号)

4. 手机号码(以“1”开头的 11 位数字)

西联汇款如何收款(西联汇款收款详细操作流程)

汇款后收款人会收到西联发送的信息

1. 首次通过银行账户收款时,需致电西联汇款客服进行账户持有人信息验证

或等候 Western Union 中国客户服务中心在交易完成后 24 小时内联系您。

*建议收款人主动致电西联汇款客服

客户服务热线:+86 400 819 9377

+86 021 6866 4610

直接到账汇款服务热线:+86 400 819 0488

+86 021 6866 4622

2. 验证过程中收款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1. 收款人姓名(英文名/中文名)

2. 收款人身份证号码

3. 收款人银行卡号

4. 汇款监控号(MTCN)

*以后使用该服务时,持相同银行账户的同一个收款人将能在几分钟内通过指定银行账户收款。

*海外汇款人可汇款至他们自己的中国银行账户。

*三天内致电西联客服提交必要信息,否则款项可能退回。

*交易限额: 5万人民币/笔、5笔/月、30万人民币/年

劳务活动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活动和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活动与劳动合同在多方面有区别。主体上,劳务活动主体多样,劳动合同主体特定;双方关系上,前者平等无隶属,后者有隶属;报酬支付、法律适用、风险承担也不同。了解区别可明确权责、避免纠纷。具体详细内容和民生与法治网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劳务活动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劳务活动与劳动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 主体:劳务活动主体可以是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或法人与自然人之间;劳动合同主体特定,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 双方关系:劳务活动中,双方是平等主体,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工作;劳动合同中,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双方具有隶属关系。

– 报酬支付:劳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多样,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劳动报酬通常以工资形式定期支付,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法律适用:劳务活动主要受民法典调整,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权益。

– 风险承担:劳务活动中,劳务提供者自行承担工作风险;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在工作中的风险,如工伤赔偿等。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法律纠纷。

二、劳动合同一周内签订合法吗

劳动合同在一周内签订是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都属于合法行为。

从法律层面看,该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能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一周内签订劳动合同,既符合法律要求,也体现了用人单位规范的用工管理和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

对劳动者而言,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可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重要权益,减少劳动纠纷发生。对用人单位来说,及时签订书面合同可避免因未签订合同而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所以,劳动合同在一周内签订不仅合法,而且值得提倡。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重视书面劳动合同的及时签订,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劳动合同连续签半年合法吗

劳动合同连续签半年是合法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可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连续签订半年的劳动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即为有效。

不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连续两次签订半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再续订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所以,连续签订半年的劳动合同本身合法,但要注意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以上是关于劳务活动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的相关回答,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5分钟获得解答!

外汇局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 促市场发展

外汇局调整结售汇综合头寸考核周期 促市场发展

中国外汇管理局今日在网站发布《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称,将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按日考核调整为按周考核。

【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守本细则和其他有关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 结售汇业务包括即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以下简称衍生产品)业务。衍生产品业务限于人民币外汇远期、掉期和期权业务。

第四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遵循“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的原则。

(一)客户调查: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二)业务受理:执行但不限于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现有法规,对业务的真实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了解业务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

(三)持续监控:及时监测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

(四)问题业务:对于业务受理或后续监测中发现异常迹象的,应及时报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

第五条 银行应当建立与“了解业务、了解客户、尽职审查”原则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整的审核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

(二)采取培训等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工作人员明确结售汇业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

(三)建立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第六条 银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金融业务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三)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

(四)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银行需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具备相应的外汇业务经营资格。

第七条 银行申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即期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有健全的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及适当的风险识别、计量、管理和交易系统,配备开展衍生产品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

(三)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的规定。

第八条 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一并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资格。

(一)对于即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分别或者一并申请对公和对私结售汇业务。开办对私结售汇业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管理规定,具备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的网络接入条件,依法合规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

2.应在营业网点、自助外币兑换机等的醒目位置设置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个人本外币兑换标识式样由银行自行确定。

(二)对于衍生产品业务,可以一次申请开办全部衍生产品业务,或者分次申请远期和期权业务资格。取得远期业务资格后,银行可自行开办外汇掉期和货币掉期业务。

第九条 银行总行申请即期结售汇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办理结售汇业务的申请报告。

(二)《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三)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结售汇业务操作规程、结售汇业务单证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统计报告制度、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制度、结售汇业务会计科目和核算办法、结售汇业务内部审计制度和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结售汇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四)具备办理业务所必需的软硬件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拥有具备相应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说明材料。

(六)需要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外汇业务经营资格的,还应提交外汇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条 银行总行申请衍生产品业务,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申请报告、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产品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业务操作规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户评估、单证审核等业务流程和操作标准;

2.产品定价模型,包括定价方法和各项参数的选取标准及来源;

3.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架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风险缓释措施、头寸平盘机制;

4.会计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

5.统计报告制度,包括数据采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三)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

(四)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规定的证明文件。

银行应当根据拟开办各类衍生产品业务的实际特征,提交具有针对性与适用性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 银行总行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受理:

(一)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申请,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其他银行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申请,如处于市(地、州、区)、县,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请,并逐级上报至外汇分局审批。

(二)外国银行分行视同总行管理。外国银行拟在境内两家以上分行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的,可由其境内管理行统一向该行所在地外汇分局提交申请材料,该外汇分局应将受理结果抄送该外国银行其他境内分行所在地外汇分局。

(三)外汇局受理结果应通过公文方式正式下达;仅涉及衍生产品业务的,可适当从简,通过备案通知书方式下达。

第十二条 银行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银行总行及申请机构的上级分支行应具备完善的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即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最近一次为B级以上。

(二)银行分支机构应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备案手续:

1.银行分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1)一式两份,总行及上级分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并按照第九条(一)、(二)、(四)、(五)提供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

2.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持《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一式两份,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总行及上级分支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等级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备案。其中,下辖机构可以由支行集中办理备案手续,但只能在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支局办理。

3.外汇局分支局收到银行内容齐全的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材料后,在《银行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备案表》上加盖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专用章予以确认,并将其中的一份备案表退还银行保存。

第十三条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衍生产品业务,经上级有权机构授权后,持授权文件和本级机构业务筹办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内部管理),于开办业务前至少20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外汇局书面报告并确认收到后即可开办业务。

银行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的授权与管理。对于衍生产品经营能力较弱、风险防范及管理水平较低的分支机构,应当上收或取消其授权和交易权限。

第十四条 外汇局受理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申请时,应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程序办理。其中,外汇局在受理银行总行申请及银行分行即期结售汇业务申请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核实其软硬件设备、人员情况。

第十五条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总行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吸收合并的,银行无需再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其各项外汇业务额度原则上合并计算,但结售汇综合头寸应执行本细则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银行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批准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备案。其中,涉及名称变更的,受理备案的外汇局应以适当方式告知银行下辖机构所在地外汇局;银行办理备案后,即可自然承继其在外汇局获得的各项业务资格和有关业务额度。

第十六条 银行分支机构办理结售汇业务期间,发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信息变更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外汇局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

(二)银行分行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应持《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机构信息变更备案表》(见附2)和变更后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

(三)银行支行及下辖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营业地址变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间的变更,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经管辖行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见附3)。

第十七条 银行停止办理结售汇业务,应当自停办业务之日起30日内,由停办业务行或者其上级行持《银行停办结售汇业务备案表》(见附4),向批准或备案其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外汇局履行停办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银行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的,其结售汇业务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九条 外汇局应根据本细则要求,按照操作简便、监管有效原则,完善即期结售汇业务和衍生产品业务市场准入管理的内部操作;并妥善保管银行申请、备案、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即期结售汇业务管理

第二十条 银行办理代客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自身即期结售汇业务应遵守本章的相关规定,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参照境内其他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银行经营业务中获得的外汇收入,扣除支付外汇开支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应统一纳入外汇利润管理,不得单独结汇。

第二十二条 外资银行结汇支付境内外汇业务日常经营所需人民币开支的,应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依法办理。结汇方式可选择按月预结或按照实际开支结汇。按月预结的,预结金额不得超过上月实际人民币开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继续按照实际开支结汇;当月预结未使用部分应结转下月。

第二十三条 银行利润的本外币转换按照下列规定,由银行总行统一办理:

(一)当年外汇利润(包括境内机构外汇利润、境外分支机构分配的利润、参股境外机构分配的利润)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后按照财务核算结果自行办理结汇,并应按经审计的年度会计决算结果自动调整。但往年有亏损的,应先冲抵亏损,方可办理结汇。

(二)外汇亏损可以挂账并使用以后年度外汇利润补充,或者以人民币利润购汇进行对冲。

(三)历年留存外汇利润结汇可在后续年度自行办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支付外方股东的股息、红利或外资银行利润汇出,可以用历年累积外汇利润或用人民币购汇后自行支付,并留存下列资料备查。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本外币合并审计报告;

(二)税务备案表;

(三)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或外资银行总行的划账通知。

第二十五条 银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应按照如下规定,报所在地外汇分局批准后办理:

(一)银行申请本外币转换的金额应满足下列要求:

1.完成本外币转换后的“(外汇所有者权益+外汇营运资金)/外汇资产”与“(人民币所有者权益+人民币营运资金)/人民币资产”基本相等。

2.以上数据按银行境内机构的资产负债表计算,不包括境外关联行。计算外汇资产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汇资产;计算人民币资产,应对其中的存放同业和拆放同业取结汇申请前四个季度末的平均数。营运资金和所有者权益不重复计算;人民币营运资金是指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人民币营运资金(含结汇后人民币营运资金);外汇营运资金是外国银行向境内分行拨付的外汇营运资金,以及境内法人银行以自有人民币购买并在外汇营运资金科目核算的资金。计算外汇所有者权益时应扣除未分配外汇利润,但未分配外汇利润为亏损的,不得扣除。

3.新开办外汇业务的中资银行或新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首次可申请将不超过10%的资本金进行本外币转换。

4.银行购买外汇资本金或外汇营运资金发展外汇业务的,可依据实际需要申请,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5.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本金币种有明确要求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不受前述第1和3项条件限制。

(二)银行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人民币和外币资产负债表。

3.本外币转换金额的测算依据。

4.相关交易需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应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三)银行申请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四)银行购汇用于境外直接投资按照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相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第二十六条 银行经营业务过程中收回资金(含利息)与原始发放资金本外币不匹配,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代债务人结售汇(外汇局另有规定除外),并留存与债务人债权关系、结售汇资金来源等的书面证明材料备查。

(一)债务人因破产、倒闭、停业整顿、经营不善或与银行法律纠纷等而不能自行办理结售汇交易。

(二)银行从债务人或其担保人等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合法,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抵押或质押非货币资产变现(若自用应由相关评估部门评估价值);扣收保证金等。

(三)不存在协助债务人规避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况。

境外银行境内追索贷款等发生资产币种与回收币种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委托境内关联行按本条规定代债务人结售汇。关联行包括具有总分行关系、母子行关系的银行;同属一家机构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银团贷款项下具有合作关系的银行等。

银行依法转让境内股权发生本外币不匹配的,可参照本条办理相应的结售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经营外汇贷款等业务,因无法回收或转让债权造成银行损失的,银行应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用外汇呆账准备金或等值人民币呆账准备金自行购汇冲抵。

第二十八条 银行若以外币计提营业税、利息税或其他税款,且需要结汇为人民币缴纳税务部门,应当自行审核并留存有关真实性单证后办理。属于银行自身应缴纳的税收,计入自身结售汇;属于依法代扣代缴的税收,计入代客结售汇。

第二十九条 不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必须通过其他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银行办理;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银行的自身结售汇业务,不得通过其他银行办理。

第四章 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银行应当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交易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与自身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的衍生产品交易。

第三十一条 银行对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应当坚持实需交易原则。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具有对冲外汇风险敞口的真实需求背景,并且作为交易基础所持有的外汇资产负债、预期未来的外汇收支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可以办理即期结售汇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与客户达成衍生产品交易前,银行应确认客户办理衍生产品业务符合实需交易原则,并获取由客户提供的声明、确认函等能够证明其真实需求背景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衍生产品交易直接相关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的真实性与合规性。

(二)客户进行衍生产品交易的目的或目标。

(三)是否存在与本条第一款确认的基础外汇资产负债或外汇收支相关的尚未结清的衍生产品交易敞口。

第三十三条 远期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远期合约到期时,银行应比照即期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客户办理交割,交割方式为全额结算,不允许办理差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