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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修订)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波动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江

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

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即期外汇、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掉期、利率

期权、货币互换、货币掉期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

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

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

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境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和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境

外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算,外汇套

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银行外币借款、可能的对外投资/

并购外汇付款等的外汇收支预算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

公司预算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

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

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在经过有权决策机构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范围内,由

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日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

体方案。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监

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实施操作。

第十五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为: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等其他相关事项进行外币收付款

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通

过外汇市场调查、对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判断,对拟进行的外汇交易的汇

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根据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

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作

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

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

况持续关注。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财务总监负

责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方案,同时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二)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根据项目的进度进行收付款的预测,并报至财务部

门。

(三)公司审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相关业

务的实际操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情

况等。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

组织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五)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内容、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

第二十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

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经审慎判断后下

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

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对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董事长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商讨应

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

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

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

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

存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公司股票上市地不

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

制度生效之日起,公司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自动失效。

海尔智家: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

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尔

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

基础资产包括汇率、利率、货币;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主要是利用

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在银行办理的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的保值增值操

作,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产品

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章 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外汇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应符合公司外汇管理原则及要求,所有外汇衍

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

风险为目的,坚持谨慎、稳健的操作原则,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一)   风险最小化原则:公司外汇管理工具的目标都应以外汇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外汇管理手段包括分币种自然平衡和使用外汇对冲工具。使用外汇对冲工具

必须严格遵照分币种预测的现金流,减少外汇风险敞口(即外汇收支不平衡

所产生的盈余或者缺口),严禁使用外汇对冲工具增加风险敞口。公司严格

禁止开展投机性的外汇交易。

(二)   集中管理原则:公司外汇资金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资金管理部集中管理,统一操作。未经公司资金管理部同意,公司及各级

控股子公司不得直接对外开展外汇资金业务。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

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三)   交易对手管理原则:公司及境内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

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

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如与其关联方符合前款情形主体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除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外,尚需遵守《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连)

交易公允决策制度》及公司与关联方共同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约定。

(四)   账户管理原则: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总裁/总裁办公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

执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董事会可在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负责办理公司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单笔或全年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需由董事会审议。

(二)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

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预

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董事会在其审批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裁及经营班子决策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公司及经营班子的决策权限为:单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

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裁或管理层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最后审批权,所

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上级经营班子审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可基于上一年度发生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及对于下一年度

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情况的预测,向股东会提请审议关于下一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预计规模等事项的议案。

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可授权总裁/总裁办公会决定公司下一年度每一项外汇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事宜,并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授权范围内具体调整相关业务规

模以及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开展前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

前述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预计规模的有效期限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

一年股东会审议相同事项时为止。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

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裁或外汇业务权限人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管理,

主要职责为:1.负责审核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及方针。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    资金管理部: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日常管理部门,负责监控外汇利率

等市场行情,识别评估市场风险;拟定外汇交易策略及具体执行计划,编制

交易方案;执行具体的衍生品交易;形成具体的管理报告,定期向总裁/总裁

办公会报告。

(二)    各公司财务部:负责审查各公司的外汇敞口,及时将外汇敞口提报资金管理

部,与公司总裁对资金管理部的外汇方案进行会审;监控并执行资金交割业

务;

(三)    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收付

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公司资金管理部根据各大金融机构及研究机构的经济等形势分析,针对汇率

利率数据及结算货币等给予公司财务及业务指导,制定年度预算计划等;

(二)    各公司财务及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敞口数据,以供资

金管理部进行风险分析;各公司财务部及时根据业务变化及现金流变化调整

更新预测数据;

(三)   公司资金管理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

币汇率与外币银行借款等相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风险管

理方案,向公司提示风险,并提供建议解决方案,经相关内部决策机构审议

通过后,根据方案决策实施。

(四)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资金管理部的交易台账及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文件,进行审核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供金融机构相应文件;并按台账执行

资金的交割,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五)   资金管理部及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进

行核对,并定期向公司总裁/总裁办公会报告相关情况。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

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

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

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   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基于公司正常经

营业务,交易不会占用正常经营现金流外的额外资金;由于预测现金流发生

偏差,将使用轧差交易,并及时预警相关公司,加强预测准确性;

(二)   预测汇率变动风险:根据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交易方案预测在汇率出现变动

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价格及交割期间,及时与

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

及时上报总裁及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

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

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资金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

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

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资金管理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

向董事会报告。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及时披

露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

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情形外,公司及各级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时,需将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由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定并实施。

子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务部负

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开年以来多家期货经营机构被罚

监管部门对期货经营机构的严监严管态势持续。同花顺(300033)iFinD数据显示,2026年以来,多地证监局已对期货公司或地方分支机构开出10张罚单,涉及山西三立期货、中辉期货、先锋期货、华金期货等期货公司,违规原因涉及内控不足、人员管理不到位、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居间业务等问题。

“机构+个人”双罚

2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发布7份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山西三立期货、中辉期货山西省分公司被出具警示函;山西三立期货4名核心管理人员、中辉期货山西省分公司1名负责人被同步问责。此次“机构+个人”双罚模式,彰显了监管部门“零容忍”的执法态度,也为期货经营机构再次敲响合规警钟。

山西证监局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山西三立期货存在委托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进行客户开发,对员工异地展业行为、互联网营销行为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较大缺陷。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对山西三立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要求该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强化人员管理。

山西证监局同步对山西三立期货相关责任人追责:对董事长兼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对市场部部长、时任法人机构一部部长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中辉期货山西省分公司也被监管部门“机构+个人”双罚。公告显示,中辉期货山西省分公司存在三项违规行为:一是互联网营销行为管理不到位,网络直播存在个别员工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直播记录留痕不完整、直播海报存在误导性宣传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较大缺陷;二是未做好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员工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销售总部资管产品并领取业绩激励;三是外接系统管理不规范,反映出分公司对外部接入信息系统管理存在缺陷。山西证监局决定对中辉期货山西省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该分公司负责人出具警示函。

分析人士认为,互联网营销管理“失守”、从业人员资质管理“漏洞”、外接系统管理“不规范”,这三类违规行为并非个例,而是部分期货机构在合规方面的薄弱环节。如互联网营销是“双刃剑”,直播、短视频等新方法是获客利器,但资质审核、内容合规、留痕管理等环节一旦缺位,就会成为风险扩散的通道。这份警示函不仅是对涉事机构的处罚,更是给期货机构的一份“体检清单”。

多家机构被暂停新开户

2026年以来,多家期货公司分支机构被暂停新开户,释放出期货行业严监管信号。

1月6日,青岛证监局发布公告表示,恒泰期货青岛营业部的开发客户业务实质上被对外承包,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上述情况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机构的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恒泰期货青岛营业部被采取责令改正并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根据天津证监局1月9日公告,中辉期货天津营业部的居间人管理、员工管理等内部控制存在严重不足,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严重危及营业部稳健运行,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天津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该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的监管措施。

在此次天津营业部被处罚之前,中辉期货公司自身已在去年底收到暂停期货经纪业务新开户三个月的罚单。彼时,上海证监局认定,中辉期货存在互联网营销合规管控不到位,居间人管理不足、为其他公司提供场地和人员支持、为其他公司招揽客户提供便利等违规行为。

先锋期货广州分公司更是被暂停新开户6个月。广东证监局称,先锋期货广州分公司经纪业务展业过程中将第三方合作的费用支付标准与交易手续费挂钩,风险管控不足;互联网营销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互联网营销制度;从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分析人士认为,“暂停新开业务”不同于传统行政处罚措施。该措施不以罚款金额为主要威慑手段,而是通过直接限制客户新增、业务扩展和收入增长,对机构的市场竞争力、声誉及年度经营目标产生实质影响。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增量空间有限的背景下,此类措施的约束效果尤为显著。

处罚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

回顾2025年,期货行业监管处罚在数量、对象和措施类型上均呈现出新的结构性特征。同花顺(300033)iFind数据显示,2025年全年,证监会及各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合计发出各类监管函件超110份,涉及60余家期货公司。

2025年监管处罚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既包括期货公司总部,也包括分支机构、子公司、关联方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其中,对公司、分支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数量占比较高,反映出监管部门正不断强化“责任穿透”和“岗位到人”的执法思路。

分析人士认为,与以往以警示、整改为主的监管方式相比,2025年的监管执法更加注重对机构持续经营能力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直接约束。在部分案件中,监管部门通过对机构、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实施组合式处罚,释放出监管执法进一步穿透化、体系化的明确信号。

美年健康发布远期结汇管理制度 规范外汇风险管理

中访网数据  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年健康”)为规范外币远期结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于近期审议通过了《远期结汇管理制度》。该制度明确了公司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核心原则、职责权限、操作流程及信息披露要求。

根据制度规定,美年健康的远期结汇业务将以正常出口业务为基础,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扩大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严禁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公司远期结汇业务由财务部门具体经办,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董事会和股东会为决策机构。

制度对审批权限进行了严格划分。公司从事远期结汇业务需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则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一是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二是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三是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汇业务。为提升效率,公司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的业务范围、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在风险管理方面,制度要求远期结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量,交割期间需与外币回笼时间相匹配。公司仅能与经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且必须以自身名义进行。财务部门需建立业务台账,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内部审计部门将进行季度或不定期审计监督。

制度还明确了信息披露要求。公司需按规定披露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达到最近一年经审计归母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需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此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美年健康在财务风险内部控制方面迈出重要一步,有助于公司更有效地管理汇率波动带来的财务风险,保障经营业绩的稳定性。该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