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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落实《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进一步助力企业纾解困难,激发出口企业活力潜力,更优打造外贸营商环境,更好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完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年度评定工作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后1个月内完成。

纳税人发生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的,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类别。因纳税信用修复原因重新评定的纳税人,不受《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四条中“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规定限制。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

(一)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下列备案单证妥善留存,并按照申报退(免)税的时间顺序,制作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单证存放方式,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1.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包括:出口合同、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等);

2.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发票,出口企业承付费用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发票等);

3.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包括:委托报关协议、受托报关单位为其开具的代理报关服务费发票等)。

纳税人无法取得上述单证的,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纳税人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二)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纸质化、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留存保管上述备案单证。选择纸质化方式的,还需在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目录中注明备案单证的存放地点。

(三)税务机关按规定查验备案单证时,纳税人按要求将影像化或者数字化备案单证转换为纸质化备案单证以供查验的,应在纸质化单证上加盖企业印章并签字声明与原数据一致。

三、完善加工贸易出口退税政策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精简出口退(免)税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办理委托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副本、复印件。

(二)纳税人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免)税备案和申报时,停止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原件,改为报送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复印件上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印章)。

(三)纳税人办理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货物的免税核销手续时,停止报送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代理出口协议原件。

(五)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贸易手册原件、代理进口协议原件。

(六)纳税人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停止报送加工费普通发票原件、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

(七)纳税人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停止报送《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本条所述停止报送的资料原件,纳税人应当妥善留存备查。

五、拓展出口退(免)税提醒服务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出口退(免)税政策及管理要求的更新情况、出口退(免)税业务申报办理进度,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免费提供出口退(免)税政策更新、出口退税率文库升级、尚有未用于退(免)税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已办结出口退(免)税等提醒服务。纳税人可自行选择订阅提醒服务内容。

六、简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流程

(一)简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备案流程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在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后,留存以下资料,即可为该生产企业申报代办退税,无需报送《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发布)和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

1.与生产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2.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风险管控制度、内部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情况。

生产企业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变更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将变更后的《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留存备查即可,无需重新报送该表。

(二)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

1.对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前,可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在该纳税人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上述需经实地核查通过方可审核办理的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包括: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上述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上述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2.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3.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七、简便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

(一)推广出口退(免)税证明电子化开具和使用

纳税人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中标证明通知书》《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电子证明,并通过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等网上渠道(以下简称网上渠道)向纳税人反馈。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涉税事项时,仅需填报上述电子证明编号等信息,无需另行报送证明的纸质件和电子件。其中,纳税人申请开具《中标证明通知书》时,无需再报送中标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纳税人需要作废上述出口退(免)税电子证明的,应先行确认证明使用情况,已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不得作废证明;未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相关事项的,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作废证明申请,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予以作废。

(二)推广出口退(免)税事项“非接触”办理

纳税人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证明开具及退(免)税申报等事项时,按照现行规定需要现场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可选择通过网上渠道,以影像化或者数字化方式提交。纳税人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相关电子数据、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后,即可完成相关出口退(免)税事项的申请。原需报送的纸质表单资料,以及通过网上渠道提交的影像化或者数字化表单资料,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备查。

税务机关受理上述申请后,按照现行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相关事项,并通过网上渠道反馈办理结果。纳税人确需税务机关出具纸质文书的,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出具。

八、完善出口退(免)税收汇管理

纳税人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有关收汇事项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收汇。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但符合《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附件1)所列原因的,纳税人留存《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附件2)及举证材料,即可视同收汇;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纳税人,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应当在申报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为虚假或冒用的,应自税务机关出具书面通知之日起24个月内,在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报送收汇材料。

除上述情形外,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无需报送收汇材料,留存举证材料备查即可。税务机关按规定需要查验收汇情况的,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收汇材料。

(三)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未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在发生相关情形的次月用负数申报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当期退(免)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

1.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后的,未在合同约定收汇日期前完成收汇;

2.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

3.未按本条规定留存收汇材料。

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发生上述情形但尚未处理的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本项规定进行处理;纳税人已按规定处理的出口货物,待收齐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四)纳税人确实无法收汇且不符合视同收汇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五)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材料为虚假或者冒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应的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本条所述收汇材料是指《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表》及举证材料。对于已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为银行收汇凭证或者结汇水单等凭证;出口货物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委托出口并由受托方代为收汇,或者委托代办退税并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为收汇的,可提供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对于视同收汇的出口货物,举证材料按照《视同收汇原因及举证材料清单》确定。

本条所述出口货物,不包括《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除外)所列的视同出口货物,以及易货贸易出口货物、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九、施行时间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废止的文件条款目录》(附件3)中列明的条款相应停止施行。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新疆分行违法遭罚 未审核办理外币现钞收汇

交通银行新疆分行违法遭罚 未审核办理外币现钞收汇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国家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汇检罚〔2019〕18号)显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收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罚款5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边贸企业和个人以贸易名义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边境贸易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及其金额等情况一致。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对边贸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28日讯 国家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汇检罚〔2019〕18号)显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未履行审核职责办理货物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收汇。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局对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罚款50万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结算。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外币现钞结汇时,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等单证。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金融机构还应当审核企业提交的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正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边贸企业和个人以贸易名义办理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边境贸易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及其金额等情况一致。边境省区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原则,对边贸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边境贸易进出口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审查,并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境内机构办理经常项目项下外币现钞收付时,经办银行应当审核可证明外币现钞交易必要性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相关单证。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对审核单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币现钞交易不一致的,经办银行应当要求境内机构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交易管理的。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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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山东分行:多措并举助力山东外贸提质增效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更大力度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更大力度促进外资稳存量、扩增量,培育国际经贸合作新增长点。

据统计,2022年山东省外贸进出口总值3.33万亿元,同比增长13.8%,再创历史新高。外贸的稳增长离不开金融保障,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积极践行“人民金融为人民”的理念,多措并举助力山东外贸行稳致远、提质增效。

释放金融活水,稳住外贸基本盘

受到国际环境复杂严峻、疫情冲击等因素影响,山东省外贸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增多。2022年5月,山东省商务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联合印发了《山东省“齐鲁进口贷”业务实施办法(实行)》,旨在为资源能源性商品、机电高技术装备和农产品等重要民生消费品进口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助力外贸稳增长、提质效。建行山东分行积极响应、上下联动,靠前跟进解决企业融资需求,迅速落实“齐鲁进口贷”首批投放。

疫情期间,山东分行利用“跨境e+”“单一窗口”跨境快贷等电子渠道保障外贸企业国际业务单证、融资业务需求,为企业办理国际信用证付款业务、贸易融资投放开通“绿色通道”。

“我们没有跑银行,建行跨境快贷操作简便、放款快,帮我们缓解了资金压力。”淄博某外贸企业负责人感慨地说。这是山东分行推出跨境快贷产品,为外贸企业提供“纯信用、无抵押、全线上”融资业务的新举措。该公司融资以后,出口额大幅增长,企业发展获得了新生。

国行有担当,助企有情怀。随着疫情政策不断优化调整,山东分行一如既往加大对外贸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外贸企业纾解困难、弥补冲击损失、修复增长动力,通过创新信贷产品、增加延期还本付息规模、扩大展期范围、主动降低融资成本等方式,充分满足客户资金需求,提供高效贴心的金融服务。

2022年,新发放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4.35%,比上年低25个基点,企业融资贵问题持续得到缓解,外贸发展韧性与活力逐渐恢复,为稳住外贸基本盘贡献了建行力量。

创新跨境业务,助企融入双循环

2022年11月10日,主题为“江河奔海·共向未来”的世界入海口城市合作发展大会在山东东营举行,山东分行作为唯一受邀金融机构独家通过“全球撮合家”平台承办会议并现场参会,建行新加坡分行、胡志明分行、东京分行、首尔分行等境外机构设11家分会场,邀请30多个国家百余座城市以不同形式参会,逾500家企业参与线上活动。这是山东分行服务国家重大战略、践行新金融理念、助力外贸企业深度融入国际国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又一次生动实践。

“全球撮合家”是建行2019年末在同业中率先推出的B2B跨境智能撮合平台,面向境内外企业提供免费跨境撮合服务,着力解决跨境交易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高等痛点难点。

山东分行用好用活“全球撮合家”平台,植根ESG先进理念,积极助力外贸企业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加拿大某大型商超企业急需批量采购可降解方便袋、纸杯等产品,该企业通过建行多伦多分行“全球撮合家”平台发布需求信息。建行境内外分行了解情况后,及时邀请到潍坊某生物科技公司与境外客户线上洽谈,并通过视频向采购方实时实地反馈相关情况,为双方签订长期供货协议创造了条件。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表达了通过建行长期处理交易资金业务的愿望。

汇率变化对外贸企业的影响是深层次的,企业在选择融资币种时,如果对汇率波动、外币资金利率变化缺乏前瞻性考量,就会影响汇兑利润甚至背负偿付压力。山东分行积极响应外贸企业汇率避险需求,协助企业健全汇率风险管理体系,开通汇率避险业务“绿色通道”,支持企业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优化外汇衍生品业务管理和服务,大大降低了企业避险保值成本。

岁末年初,山东省涌现外贸企业组团出海拓市场“潮”,也因此释放出“拼经济”的强烈信号。山东分行快速作出反应,主动靠前服务企业“海外抢单”融资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稳外贸提供金融保障。2022年12月,威海市组织20余家纺织服装企业赴日本东京参加第36届亚洲纺织成衣展,威海分行梳理1677家纺织服装外贸企业,全力支持威海外贸企业出海拓市场。通过为客户设计综合融资支持方案、开展“跨境快贷-信保贷”买断“白名单”业务,主动对接支持了部分参展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为迪尚、联桥等企业提供了跨境融资、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近年来,山东分行不断推进国际业务产品迭代创新,加大对山东外贸企业的信贷投放,累计投放鲁贸贷7.61亿,在全省同业金融机构中排名第一。

量身定制服务,支持外贸新业态

近年来,山东跨境电商、海外仓、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蓬勃发展,在为山东外贸注入新动能的同时,也对金融产品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

如何满足外贸新业态的需求?建行山东分行进行了大胆尝试。

凭借强大的综合服务能力和集团优势,融入和对接以跨境电商为代表的外贸新业态金融需求,提升客户的满意度获得感。山东分行言必行、行必果。

在2022中国(山东)跨境电商交易博览会上,山东分行围绕金融服务发展新格局、多措并举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等方面,展示“跨境e汇”“全球撮合家”等服务产品,以及外贸新业态金融服务领域的新成果,与来自全省的参展商、采购商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赢得了与会各方的青睐与支持。

积极适应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分散、小微企业众多、业务小额高频等特点,不断加大数字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持续强化结算和融资产品创新,在满足交易真实性审核的基础上,提供普惠安全的线上金融服务和个性化金融服务需求。

针对外贸新业态发展速度快、资金周转效率会直接影响企业的业务增速的实际,通过搭建交易电子信息平台,为跨境电商等市场主体提供便捷的结算渠道。山东分行与临沂工程物资采购市场、烟台三站市场采购贸易联网平台实现系统直联后,通过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外贸代理企业提供账户签约、收汇、结汇一体化服务,内外贸一体化市场培育机制加速形成。

展望未来,山东分行将持续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出更多惠及外贸企业的优质金融“套餐”,协力培育外贸企业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助推山东外贸产业新业态提质增效、迭代升级。

建行山东分行,履行国有大行担当,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助力山东外贸高质量发展,永远在路上……(贾少华)

出口退税操作指南?|明心跨赋

出口退税操作指南?相信不少人是有疑问的,今天深圳市明灏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就跟大家解答一下!

一、出口退税的概述

指对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国内按税法规定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生产或出口的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或产品;

2、其货物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

3、其货物必须是所在公司财务上做出口销售的产品;

4、其货物必须是已经收汇并经核销的产品。

注意:若为货物生产企业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增加一个条件,即申请退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才能办理退税。且企业必须拥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外商投资企业。

二、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1、核销单(退税专用联,已核销过);

2、报关单(退税专用联),前提是在电子口岸下的出口退税子栏目下已交单;

3、进项发票(已认证);

4、出口发票(有些地方不用附此单证);

5、采购合同;

6、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

7、装箱单;

8、代理报关委托书;

9、销售合同,物流提运单以及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如果产品需要商检的话,还需要提供产品的商检单。

退税申报所需资料_出口退税操作指南_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收汇核销联区别

三、退税的形式

1、出口免税并退税: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对货物在出口前实际承担的税收负担,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税;

2、出口免税不退税:指货物在出口销售环节不征增值税,而且因为这类货物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是该货物的价格中是不含税的,也无需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不免税是指国家限制出口的某些货物在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不退还出口前实际负担的税款。适用这个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限制出口的货物。

四、出口退税的操作流程

在规定时间内:

1、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单证;

2、使用生产/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3、录入申报退税的资料内容,生成电子申报数据;

4、连同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及申报表,报主管退税机关审核办理退税。

以上就是深圳市明灏数智科技有限公司小编给您们介绍的出口退税操作指南的内容,希望大家看后有所帮助!

深圳市明灏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市明心数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明心数智成立于2017年,是一家产业大数据分析及应用服务平台。

(已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

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现公告如下: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法规目录

国家外汇管理局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废止法规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