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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之货代操作全流程

整箱货(非危险品)海运出口流程大概流程如下:

揽货→询价→订舱→接受托运申请→订舱确认→排载→发放空箱→装箱→进场→边检→申报→报检→报关→配载(装船计划)→审提单→船东确认费用→预借购付汇联→缴交一切费用→签单→向货主催款→货主确认并支付钱款→开具商业发票→放单/做电放/做SEAWAYBILL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收汇核销联区别_整箱货海运出口流程_海运出口流程详解

(一)揽货→询价→订舱→接受托运申请→订舱确认

一、业务员揽货,接受货主询价

揽货期间应向询价货主问明一些类别信息,如:

1、 发货人

2、 收货人

3、 通知人

4、 品名(中英文)

5、 目的港、中转港

6、 柜型柜量,超重柜特殊说明(如为特种柜,则需详细的货物尺寸,长*宽*高,毛重,体积等,有时还需要更为详细的货物装柜次序,及摆放示意图。)各项型最大体积为:( 长*宽*高 ) 可装体积, 可装重量

1×20’GP=31CBM 6*2.38*2.38 25 17MT

1×40’GP=67CBM 12*2.38*2.38 55 25MT

1×40’HC=76CBM 12*2.7*2.38

1×45’GP=86CBM

(注:GP general purpose 普通箱;CBM cubic metre 立方米;MT metric ton 公吨 ;HC high cubic 高箱)

7、 危险品、冷冻货特殊说明

8、 装运期限(是否有信用证要求)

9、 配载要求(出船证等)

10、货物交运日期以及交运方式

11、运费结算方式(预付、到付金额),是否第三地付款

12、是否指定船东

13、是否有要求申请目的港N天免柜期

14、提单签发时是MB/L还是HB/L,是否第三地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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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线主管根据业务员所述要求向船公司询价,争取申请更低的价格,以供货主选择。

(Ⅰ)若直接与船东订舱,则应注意以下几点:1、 该船东是否有接至货主所述之目的港

2、 是否可以接超重柜

3、 是直航船还是中转船,在哪里中转

4、 几天可到达目的港

5、 该航次挂靠什么码头(厦门的海天、象屿、国贸,岛外的国际货柜,嵩屿,海润,)

6、 该航次舱位是否紧张,是否可以保证舱位

(Ⅱ)若为指定船东,在必要时(如运价更低廉)可以通过第二家货代进行订舱,但是除注意的几点与船东相同外,还应在订舱前确认以下几个方面:

1、 在出提单时,是否要改SHOPPER或其他资料

2、 在货主有要求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N天目的港免柜期

3、 提单签发时是MB/L还是HB/L

4、 是否可以保证舱位

(以上仅适用于海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三、航线主管与船东/货代谈妥运价,且货主接受业务员报价后,签署出口货物代理委托书S/O(订舱单),业务员便可订舱,至文件部门打印一份无格式的托运单,并在上面标注明船期、运费、柜型柜量、及货主的特殊要求、我司订舱人电话,传真等。托运单传毕后,便可向船东催传订舱确认。

同时,业务员填写完整的公司业务封皮,并标注清楚各项费用的成本数额拖车公司,报关行及其电话传真。

四、航线主管取得船东回复的订舱确认后,在封皮上补上提单号、船名航次,交由OP操作

五、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1、由于货主原因要求更换到下一航次将原先订舱的确认回传通知船东退载该票,并重新订下一航次的舱位,若运价有所变动应及时告知业务员,与货主协商。

2、货主要求申请目的港10~14天免柜期与船东联系,确定可以申请到免柜期的具体天数N,并出具一份申请目的港N天免柜期的申请书(加盖提单上SHOPPER公章),FAX给船东。再由其向目的港申请,直到确认。

3、非危说明如若货物品名为化学物品,但是非危险品,而船东有要求说明,则需出具非危险品说明, 加盖提单上SHOPPER公章。

4、提柜后,船东换船或货主要求换船凭原订舱确认向船东退载,重新订舱,取得新订舱确认,并向船东出具一份套柜申请,加盖货代公章。注明原资料的船名航次(MV。)、提单号(OB/L)、启运港/目的港(POL/POD)、集装箱号/柜型(CNTR#)需套柜至新船名航次、新提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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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载→发放空箱→装箱→进场→边检

一、排载

1、OP根据货主提供的资料刷出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排载单),排载单共九联:

第一联:货主留底

第二联:船代留底 (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打上货主船代处的代码)

第三联:运费通知

第四联:运费通知

第五联:提箱申请书 (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第六联:装箱单、场站收据副本 (货柜进码头后盖码头进场章)

第六联附页:缴纳出口货物港务费申请书 (注明场装或拖装的费用,以便向货主收款及财务对帐)

第七联: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

第八联:场站收据

第九联:货代留底 (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2、若所出口的货物为食品类,在打印排载单的同时,打印一张已加盖码头进场章的排载单第六联,填上进场日期,传真给报关行以供换取通关单。

3、订舱确认

取排载单2~9联和订舱确认交由外勤至各船代处进行排载

排载后船代收取第2联,并在第5、6、7、8联上加盖排载单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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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A、中远海网上订舱,与船东口头确认运价后,在中远海网站上登陆公司用户名及密码后,录入托单内容等,并在附加说明中标注订舱人员的电话,传真及“预借6、7、8联”字样。发送后,会先经过审核后才会配船,配船后就可以直接打印已确认的订舱单,不必排载。

B、SITC的订舱操作则更有所不同:

日本线 可以根据SITC的SALES给我司的提单号编排方式编提单号,并依照船期表上的船名航次缮制托运单及排载单1~9联,不需要SITC的订舱确认即可排载。但需将排载单1联FAX至SITC,以示订舱,若舱位紧张,则SITC会另行通知。

其他航线 若船舶非SITC的,则SITC会传来订舱确认,应至支线船东处排载。若为SITC的船舶,则直接排载!

二、提取空箱装货 进场 边检

Ⅰ、拖装

①排载单第五联(加盖订舱货代业务章)

②订舱确认

①+② 从船代处取得

③装箱单(冻柜要二张装箱单/柜,要注明温度及冻柜标字”12F)海沧码头免装箱单

④拖柜交接单,注明拖柜时间、地点、联系人、电话 (若SHIPPER有特殊要求如车架一定要20架,装食品的需做柜检,木制品需做熏蒸等等,也应一并告知。)

⑤设备交接单 后至指定堆场提柜

依据④至货主指定地装货,货柜到达后,由货主自行装柜,封好封签后,再由拖车公司凭③+⑤拖柜进码头

⑥六联附页 留底作为港务费结算联

** OP跟踪拖柜情况,取得柜号和封签,并与船东货主核对,特别是一家货主同出好几票货时一定要和货主核对正确。另外在货柜进场后,还可以登陆码头的门户网站查询船东、柜型、封签等。

Ⅱ、场装

①事先通知堆场安排场装计划,与货主确定场装时间,传真一份进仓图给货主(附上OP的电话传真)

②取得设备交接单

③货主将货物运至堆场前,堆场应将柜子吊好

④填写场装计划,注明装柜时间、联系人、电话 (若SHIPPER有特殊要求如车架一定要20架,装食品的需做柜检、木制品需做熏蒸等等,也应一并告知。)

⑤若场装完毕,应向货主求证是否已将货物装满可以将货柜拖进码头。

⑥若货柜可进场,取得柜号和封签并与码头核对。

Ⅲ、货柜进场后,安排外勤至码头盖进场章(盖排载单第6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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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边检

1、 若所排船舶是直行美国、日本、韩国、台湾的均需在开航前两天内填写边检单至边检查站,放行后连同已放行的6、7、8联送至码头。

2、 若边检查验(与海关差不多做法一样),但若是场装的可至堆场找理货盖章,再去边防站放行。

四、对集装箱的特殊要求

1、柜检柜(一般出口货物为食品类才需要),应尽早通知协检员预计拖装或者场装的时间,传真排载单以便安排柜检计划。柜检大约需要半个工作日, 协检员填写 (包括以下有效内容:报检编号、箱号、规格、温度、检验评定、协检员签章、检验员签章,并加盖货代公章)向商检局提出申请,至指定堆场自检合格的集装箱处进行集装箱适载检验。检验合格后,由商检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集装箱检验检疫合格单(简称柜检单),其中正本交给报关行以供换取通关单,副本上加盖“本联供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查验集装箱和存档之用”,由业务员交还货主。协检员在一编号内的柜检单发放完毕后,填写出境集装箱装载货物登记表后,审核盖章送商检局核销。

2、若货物为运往欧洲等国家的木制品或货物所使用的是木质托盘、木制包装,则应经过熏蒸,这是目的港的要求。熏蒸前,先确定货主的货物是否备齐,提前拖柜或场装准备熏蒸。

所需熏蒸材料有:

①输欧货物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公章)

②报检委托书(公章)

③一份由货主出具的委托报检保函(公章)

④货物发票(公章)

⑤货物装箱清单(公章)

⑥如果由于天气原因,货物的外包装被淋湿,可能导致标识加盖不清,又因交货时间紧迫,需在规定时间内加盖标识并熏蒸,故出具一份保函以备熏蒸。

* 材料交给报关行后,由报关行向商检局预约熏蒸。熏蒸时间为24小时,熏蒸后取得由商检局印发的熏蒸证书。由于熏蒸时间较长,放气后方可进场、申报、报关,故应提前作安排。

五、突发情况的处理方法

1、建立客户代码申请书

若货主在船代处无客户代码,则填写建立客户代码申请书,加盖排载单上SHOPPER公章,至船代处申请添加代码即可。

2、排载后货主更改柜型柜量

更改船名、航次、提单号、箱主、箱型、尺寸、用箱数量等,先到出口排载部门更改确认后到箱管部办理相应更改手续。更改提箱和回箱地点,直接到箱管部办理。

3、退载

⑴ 一切排载后的货物都产生¥50的订舱费需支付。

⑵ 领取设备交接单后未到堆场提箱,因故退载,需持全套设备交接单到船代办理退载

⑶ 货物因故退载而提柜后重箱尚未进入码头,持设备交接单的进场联到船代处办理退载手续,并及时将所提空箱返回指定堆场。退载后的空箱未经许可,不可擅自改用他票出口或擅自截留(改用他票需出具套柜保函)。否则,由此引起的错用箱、损失和相关费用将由责任方承担。

4、在提柜时,没有拖车拖柜

⑴ 先与货主取得联系,是否可以将拖装时间稍做推迟。

⑵ 若时间急迫,则临时安排另一家拖车公司前去拖柜延迟进场。

5、拖车至堆场提柜时,堆场却没有需要的货柜

A、马上与船东联系,询问其他堆场是否还有该船东的货柜

B、至船代处更改设备交接单(正常上班时间)

C、若非正常上班时间拖柜:

①船东确认货柜所在堆场后,出具一份借柜确认

②借柜货代填写借柜保函,加盖货代章。(显示柜型柜量和船东)若为冻柜,则还应描述通风口和温度;若为柜检柜,则直接调用已柜检合格的集装箱。

6、提柜后,由于货物无法备齐,货主要求推迟一个航次

已经提柜后而推迟出口时间,应根据船公司的船期用箱时间表,合理安排用箱时间若超过船公司提供的免费用箱期限,将依照有关规定征收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7、因货主原因来不及按时进场,申请延迟进场

及时与船东联系,并告知预计进场时间,船东向海关监管的码头申请,并附上延迟进场申请注明船名、航次、提单号、箱号、卸货港、交货地点等(加盖货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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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报检→报关→配载(装船计划)

一、申报(核对资料→进行申报)在装货的同时应催讨报关资料,以便及时报关。时刻注意截进场、截投单、截报关、截放行的时间。

报关资料有:

1 、必要单证 : ①货物发票(公章)②货物装箱清单(公章)③代理报关委托书(公章) 白联 海关留存 黄联 被委托方留存(报关行)红联 委托方留存 (货主)④出口收汇核销单 存根+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⑤合同(一般贸易才有)⑥通关单(商检)

2、其他单证(若有则需提供): ①出口许可证②免税证明③商检证明④产地证明⑤口麦 头 副 页⑥信用证副本*OP在取得报关资料后,应先将其与先前的排载资料做核对,检查是否有做更改,若有更改则应填写开航前更改,并重新打印一份新排载单2、6、7、8、9联及装箱单以供申报。**若通过第二家货代订舱,则由其负责排载,排载后,该货代会将排载单5、6、7、8联进行交接,并附上一份空白的开航前更改(货代章)和空白的排载单2、9联(货代章)以供申报。将①排载,盖进场章后的排载单6、7、8、9联②新打印的供申报报关的2、6、7、8、9联(打印上柜号、封签) ③开航前更改(货代章) ④正确的装箱单(有柜号、封签) ? ? ? ?交由外勤至船代处申报 若排载资料在申报时无更改,则不需要刷新的2,6,7,8,9联和开航前更改。 此时船代会收取第2、9联,并在6、8联上加盖申报专用章

二、报检

是为获得因海关监管要求出口货物报关时需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供货物经检验后同意出口的通关单。

1、如果出口商品为国家规定需要做商检的物品,则需要货主提供有关报检换单的相关单证。报关行提供发货人的发票、装箱单、销售合同,以及柜检单、报检委托书和一份已盖完进场章的排载单copy件,委托报关行办理换通关单手续。报关时,报关单必须与报关资料一起递交海关。2、查验遇到换通关单商检查验时(技术查验/随机查验),必须通过报关行到商检局预约查验。被查验的货物不需要进码头,只需货物装柜完毕,就可以有现场直接带商检局的验货人到现场查验就可以了。此时的查验主要是针对货物的包装性能和生产批号。查验可以后,就可以换出通关单据。3、外地货主在厦出口需报检的应由当地检验疫局,出具的换证凭单在厦报检。

三、报关

1、 申报后将6,7,8联及报关资料转交给报关行报关。

2、 报关行凭OP转交的整套报关资料,先打出报关单,并进行报关单预录入。申报数据录入电子计算机,海关接收到后,才可以向海关正式递交相关报关单证。

四、配载(装船计划)

货物放行后应及时送码头配载;次环节一般由报关行操作,报关行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第6,7,8联送到码头配载室。码头接收后,会在第8联上盖章,退回报关行,转交给货代在签提单时使用,6,7两联留下。第7联由码头转交给出口船舶的大副,作为配载装船的依据,而第6联在船开后交给货代留底。

五、有可能出现的情况

1、 由于船东爆舱,货物被甩柜

⑴船东总是出于自身的考虑,在订舱时多确认几个舱位给订舱货代,以防止发货人退载,而使该航次未满载受损失。直到爆舱后无法承载,才进行甩柜。

⑵爆舱后船东及时通知公司航线主管货柜被甩。一般情况下船东都会委托一间报关行统一做换载,各个船东有不同的要求,要看具体情况。

⑶OP至文件部按新船名、航次重打新的6、7、8联和装箱单

⑷将新的6,7,8联排载后,用旧的8联去码头换旧的6,7联

⑸用新的6,7,8联去盖进场章

⑹最后将旧的6,7联和新的6,7,8联做统一换载

2、货物盖申报后,再次更改数据盖完申报章后,一般不允许再次更改数据,如需更改则应当出示一份加盖货代公章的保函,注明发货人,提单号,船名航次,开航日期及新旧数据。

3、船代已截排载,而货物急需出口出具一份致船代的添载保函(加盖货代公章)交由报关行办理,可以同时排载、申报、报关投单。

4、货物超出目的港限重,无法进场出具一份致船东的保函说明一切后果由货代承担,并加盖货代公章。

5、起运港码头与提箱地点分别在岛内或岛外两个不同的区域这对于拖车的费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注意产生新的过路过桥费。

6、货柜已进场,但是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重箱出场重箱进入码头后,因故必须移出码头处理后重新进码头出口,或者移到另一码头出口,需提供发货人/拖车公司的相关说明和海关的验放资料、重新排载的托运单提箱联等,到船代处办理重箱移场手续。

(四)审提单→船东确认费用→预借购付汇联→缴交一切费用→签单

一、什么是提单

1、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它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

2、提单内容:

① 船名航次

② 提单号

③ 承运人名称

④ 发货人

⑤ 收货人

⑥ 通知人

⑦ 装货港、卸货港、转运港

⑧ 货物的名称、标志、包装、件数、重量、体积

⑨ 运费的支付条款

⑩ 提单签发日期、地点、份数

*** 最重要的是 承运人或由其授权人的签字或盖章

二、 审单

1、核对、更改提单必须在船东指定的时间之前办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改单费用。

2、签发提单或做电放,需要到船东或是指定的船代办理,同时必须备齐第八联和相关的保函,以及已付各项目费用的银行付款水单(出具保函预借购付汇联方可交纳海运费USD)。同时,也可以凭水单开出已付费用的发票,交给财务记帐。

三、领单、电放、SEAWAYBILL

1、首先应及时去报关行将放行送后盖有码头章的第八联取回。

2、凭第四联去船代交纳单证费,若为预付,当货主运费已付凭水单(本市正本,非本市可为副本但需货代保函)和第四联开出运费发票。

3、领单 (指领MASTER B/C)

① 领提单就是拿第八联和单证费发票,运费发票(业务联)去船代签发提单

② 若提单内容与第八联上的资料不同或者提单上需显示一些特殊内容(如B/L上显示非木包装,ALSO NOTFY CLEAN BOARD)及船证等等)都需让货主提代正本保函,并让船东确认同意,再加上货代保函才能签收提单。

③ 若货主许倒签提单提供的保函格式为外代规定格式,并一定应由船东确认同意再加上货代保函。

注:领提单时间应等船开后,大副收据(第七联)由船东拿回船代经核对后船代才会签发提单,一般要等船开半天后才行,不过若船东自已可以签发提单的,就可以在船开后就签发单更改保函,只要货主的就行。

4、电放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因此,“电放”的法律原理是: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情况下,当收回提单时即可交付货物(或签发提货单)。由于承运人收回提单的地点是在交付货物(卸货港)以外的地点(通常是在装货港),视其为特殊情况,所以收回全套正本提单。然而,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如中国的海商法)和法规中均无“电放”的定义。

电放应由托运人提供书面申请或保函,在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则应收回全套正本提单后方能做电放。

5、SEAWAYBILL:基本上等同于电放,但是不是每个目的港都允许做SEAWAYBILL的。(一般不需费用)* 凭第八联,单证费发票,海运费发票(附件)在加上货主正本保函去船东办理,交付电放费取的船东的电放通知。

四、催款:1:票结:票结客户应该遵守见款放单的原则2:月结:月结客户在开航后就可以直接放单给客户。

货币头寸是什么?一文讲清

货币头寸是什么

货币头寸是指银行和投资者持有的货币资产的总量。货币头寸有很多种类,包括现金余额、存款、国家债券、商业票据、外汇投资以及其它金融资产。这些货币可以作为贯穿国家经济各个领域的重要介质,以此来实现宏观经济的调控目标。

第一,货币头寸影响由国家政策制定所引起的经济周期。由于货币头寸可以用来决定多少资金实现经济目标,因此可以看作是国家对经济波动的重要控制手段之一。当头寸制度高时,政府可以用于刺激经济,激发投资与消费,而头寸制度低时,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刺激经济,避免经济过热或过冷,从而平稳经济发展轨道。

第二,货币头寸影响货币价值。伴随经济发展,头寸会不断增加,为实现经济增长和政府的一些目的,头寸的变化会带来一定的影响,最明显的就是头寸的变化正直接影响货币价值。如果头寸过高,会导致货币价值下降,出现通货膨胀的现象,低于货币的价值;如果头寸过低,会使货币价值上升,对购买力的影响就会显现出来。

第三,货币头寸可以用来帮助政府维护金融稳定。货币头寸可以用来应对金融市场的风险以及维护金融稳定。比如,当金融市场发生变化时,政府可以通过调整货币头寸来缓解市场压力,使金融市场恢复稳定,从而实现经济稳定。同时,货币头寸也是国家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工具,可以为银行体系的稳定提供基础。

综上所述,货币头寸是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措施,我们可以看出,它可以用于实现政府的经济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目的,它的目的是帮助政府稳定经济,推进经济发展。

干货!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是多少

近年来我国塑料制品出口整体呈现稳中有增的态势,出口总量约占国内生产总产量的三分之一。本文将详细介绍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帮助企业降低成本。

退税流程及注意事项_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_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收汇核销联区别

一、塑料制品出口退税率

塑料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根据具体的商品编码有所不同,常见的塑料制品及退税率如下:

1、3902.10.00

产品类型:初级形状的聚丙烯

出口退税率:13%

2、3917.39.00

产品类型:塑料制的其他管子

出口退税率:13%

3、3921.11.00

产品类型:泡沫聚苯乙烯板、片、带、箔及扁条

出口退税率:13%

4、3922.10.00

产品类型:塑料浴缸、淋浴盘及盥洗盆

出口退税率:13%

5、3922.20.00

产品类型:塑料马桶坐圈及盖

出口退税率:13%

6、3923.10.00

产品类型:塑料制盒、箱及类似品

出口退税率:13%

7、3923.50.00

产品类型:塑料制塞子、盖子及类似品

出口退税率:13%

8、3923.90.00

产品类型:供运输或包装货物用其他塑料制品

出口退税率:13%

9、3924.10.00

产品类型:塑料制餐具及厨房用具

出口退税率:13%

10、3925.10.00

产品类型:塑料制囤、柜、罐、桶及类似容器

出口退税率:13%

二、退税流程

1、确认企业资格

企业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同时需要有进出口经营权,并完成相应的备案登记。

2、准备出口退税材料

以下是退税所需要的主要材料:

(1)报关单

货物进口或出口时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

出口企业根据与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开具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

(3)进货发票

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以及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结汇水单是企业将外汇收入卖给银行后,银行出具的外汇兑换证明。

收汇通知书则是银行通知企业收到外汇款项的凭证。

(5)产品征税证明

用于证明产品在国内环节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相关税费,这是退税的前提条件之一。

(6)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在外汇管理制度下,企业出口收汇后需要进行核销。核销证明可以表明企业的外汇收入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处理。

(7)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这可能包括出口合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果是委托代理出口)、海关商品归类决定书(如果涉及商品归类争议等情况)等。

3、电子系统申报

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电子平台提交退税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列出出口货物的数量、金额及相应的税率,并将准备好的文件以电子格式上传至系统中。

4、审核过程

税务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检查发票、报关单等资料是否一致,验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有时可能会进行实地检查或专项审查以确保流程合法性。

5、退税支付

审核通过后,税务机关计算应退税金额并通过银行转账至企业账户。企业收到退税款后应做好财务记录,并按规定处理会计事项。

三、退税注意事项

1、申报退税的企业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办理退税备案。

2、出口的货物需属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应税产品,并且符合退税条件,而非免税或征税产品。

3、企业申报出口退税后需要在15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单证备案,备案资料包括出口企业的购销合同、出口货物的运输单据、出口企业委托其他单位报关的单据等,保存期为5年。

以上内容综合整理自网络,仅供参考。

炒外汇你为什么没赚?炒外汇新手入门须知的事项

由于很多的外汇新手并不是很了解炒外汇,所以新手朋友在入门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为了能够让新手朋友更好的了解外汇交易市场,因此在新手朋友入门的时候一定要知道一些注意事项,这些事项都是新手朋友在交易中比较容易触犯的,所以新手朋友们一定要谨记。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一下炒外汇新手入门须知的事项。

第一、进行外汇交易的资金要充足

对于新手来说,账户的金额一定要充足,这是因为如果新手资金不足的话,交易风险就会很大。而 这样的账户是不能出现一点差错的,稍有失误就会爆仓。

第二、合理利用止损来降低风险

对于有经验的投资者来说,在交易前就会确定好自己的可容忍亏损范围,合理的设置止损位,这样能够有效的帮助投资者规避掉一些潜在的交易风险。

第三、外汇交易不能够只靠运气和直觉

在投资者进行交易的时候,一定要建立自己的交易方式。如果你没有固定的交易方式,那么你的获利很有可能就很随机,就是靠运气。但是这种获利是不能长久的。在炒外汇中,交易的直觉非常重要,但是只靠直觉去做交易则是非常冒险的行为,了解获利产生的原因及发展出你个人的获利操作手法才是最重要。

第四、吸取以前的错误,不要重蹈覆辙

在外汇交易中出现失误是很正常的,所以不要一味的责怪自己,而重要的是从失误中吸取教训,避免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对于投资者来说,你越快学会接受损失,吸取教训,获利的日子就越快来临。

第五、量力而行,不要重仓交易

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的时候,一定要衡量好交易量,不要出现过度交易的情况或者重仓交易的情况。

第六、交易的最大障碍是自己

刚开始投资者进行交易成败取决于技术,但是到一定的程度,投资者自己才是炒外汇的最大障碍。因此投资者一定要有良好的自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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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真实出口为何仍被处罚?深度解析骗取出口退税三大争议问题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收汇核销联区别_骗取出口退税 备案单证不符 定性争议

编者按:骗取出口退税指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与骗税罪的认定须受刑法谦抑性的约束不同,由于行政机关认定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宽泛、证明标准较低等因素,骗税不法行为的认定隐有扩张趋势。根据笔者实践中的观察,常见争议在于:税务机关虽然没有优势证据证明货物系虚假出口,仍以备案单证、报关单等单据不符定性骗税。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备案单证、报关单、骗税结果三个问题予以研究,以求厘清骗税构成要件的争议,供广大读者参考。

仅查明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能否定性骗取出口退税?

(一)案例引入:海运提单真伪不明,定性骗取出口退税

A公司是一家位于某沿海省份的外贸企业。2019年,A公司与位于香港的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A公司在国内采购家具、鞋袜、服装等货物,并出口销售给B公司。B公司提出:B公司实际上是美国某家大型零售企业集团的代理商,相关货物要运输至美国,为了规避提货以及海运风险,B公司要指定报关行、货代以及船运公司。A公司在提货前无权取得提单。交易完成后,B公司将报关单、提单、舱单的电子件、照片等资料通过邮件的方式传输给A公司,A公司申报退税并备案。

市稽查局因A公司出口额增长过快,对其开展检查。检查期间,发现A公司备案的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提单样本存在格式不同。遂调取船公司的提单底单,发现A公司提单与船公司提单底单在发货人、货物数量等要素上均不相同。

据此,稽查局认为A公司属于“借货出口”,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予以处罚。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事实认定争议:市稽查局的证据究竟能够证明什么事实?

市稽查局持船公司的提单底单,指出提单底单上的发货人并非A公司。同时,市稽查局找到了提单上的发货人C公司,由C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该提单系C公司整箱出口,与A公司无关”。据此,其认为A公司的出口事实虚假。

A公司认为,市稽查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市稽查局没有排除如拼箱出口的合理怀疑,不能推翻A公司货物出口的事实。A公司提交了采购发票、采购合同、货物运输至港口的国内运输运费发票、销售合同、舱单、中国银行出具的合法结汇资料。

(三)法律适用争议:最高法司法解释是否包含备案单证?

市稽查局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的通知》(国税发〔2002〕125号)第一条第(二)项:“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其认为本条中的“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不限于上述三项单证,而包括一切出口单证、凭证。

A公司认为本条的“等”字仅指“列举完毕”,属于“等内等”。且市稽查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扩张解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笔者观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不能直接定性骗税

首先,解决事实层面的一个问题。市稽查局依靠《情况说明》这类书证,不能证明虚假出口的事实,仅能证明提单虚假的事实。而A公司货物采购环节资料完整,货物均真实完税,发票合法,其没有借货出口的动机。同时,A公司的外汇资料也合法合规,如果货物没有真实出口,其又如何取得外汇?

其次,国税发〔2002〕125号文及其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时间久远,与现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多有冲突。应当遵循总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可见,总局认为仅有备案单证虚假,不属于查实骗税。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该条明确规定虚假备案单证仅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予以处罚,并非以骗取出口退税论。

其三,国税发〔2002〕125号文引用的司法解释只列举了三项:报关单、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这三项出口单证具有一个共性:他们都是退税申请单证,而不是备案单证。即使税务机关要扩张解释,也只能将具有同等法律效果的退税申请单证纳入其中,不能扩张到备案单证。如果不受限制的随意扩张,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单证那么多,只要存在虚假就是骗取出口退税吗?

因此,笔者认为仅仅因为提单等备案单证不符,就想当然地推断一定是“借货出口”,事实认定存在巨大漏洞,缺乏法律依据。

货物实际出口,但报关单不符或者虚假,能否定性骗税?

(一)上述案件的延申思考:是否报关单存在不符,就一定构成骗税?

上文笔者从案例切入,梳理了备案单证的地位、作用以及其在骗取出口退税认定中的法律效果。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报关单不符或者虚假的情形。有观点认为,虚假报关单作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假报出口”的情形之一,认为当事人具有骗税的客观行为,应当没有疑问。但果真如此吗?我们还是需要从税务总局的规范性体系中来思考。

首先,报关单如果存在数据不符,可以暂缓出口退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而不是直接定性骗税,这体现了总局的审慎态度。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则报关单数据不符,仅是启动税务部门核查或者排查风险的线索。

其次,税务总局也曾明确,仅有报关单不符,视同内销征税,只有查实骗取出口退税或者偷税的,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则显然,报关单虚假等行为不足以完全支撑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其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未能达到标准。

其三,认定骗取出口退税也要考虑到主观意图。例如,同样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假报出口的行为“取得虚开的发票”,但总局明确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不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仅要追回退税款。则如果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报关单,例如报关单是被报关行篡改,企业主观上并不知情,则也不能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以《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来看,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了不同的岗位、规定了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流程,重点审核内容等内容,单证仅作为税务机关审核内容之一,单证不符或是虚假不能推出纳税人没有真实货物出口,可能存在因填写错误、商业模式、商业惯例等原因导致单子不符、虚假。

此外,在2012年外汇改革之时取消了核销单。企业无须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申报出口退税时,亦不再提供核销单。在此之前,核销单也同报关单一样,均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必备单据,但随着出口制度完善,流程简化,核销单被取消也可看出,在不断简化出口退税流程,便利纳税人的当下,报关单的填写规范、使用规则等与海关通关管理改革同步推进,报关单将不会是一成不变的。

综上,报关单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尽管在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仅仅因报关单不符无法得到纳税人存在骗税的故意或存在骗税的行为,更无法定性纳税人为骗税。

(二)出口退税的核心和实质依然是货物真实出口,只要国内完税且真实出口,不宜认定为骗税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实质,主要着眼于货物真实出口。只要货物真实出口,一般不宜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这是因为:

一是出口退税的制度本质在于让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到境外,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只要货物在国内完税,其出口货物就应当退税。

二是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条款,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并未给纳税人增加其他要求,只是要求:“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即为零。

三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要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3号一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出口企业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中也可看出,最高院认定出口退税的关键要点也在于货物出口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纳税人有真实货物出口且在财务上作了销售处理,在国内已经缴纳了上一环节所应缴纳的税款,理所应当享有出口退税权。

(三)假报出口不一定具有骗税的结果要件,走私等行为国家增值税款并无损失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法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构成要件为:一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二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税的故意;三是客观结果方面,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骗取了国家退税款,造成了税款的损失。只有同时满足行政法规定骗税的构成要件,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骗税。但行为人客观上假报出口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出口退税款的损失,也就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骗税。

例如,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人民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禁止有关货物出口。行为人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镓、锗相关物项通过虚假手段申报出口,可能涉嫌走私等其他违法行为,但不会侵害国家出口退税制度法益,亦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

综上,假报出口的行为不一定具有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税款损失结果要件。

骗税的客观结果要件如何认定,只要取得退税款就是骗税吗?

(一)出口退税的实质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境内交易环节缴纳的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在税法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出口环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与消费税;二是退还生产、销售出口前一环节已经在国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且退税的上限是货物已承担的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与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算依赖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因此,在实践中,采取“买单配票”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是最为常见的骗税手段,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未完税的货物虚构成已经完税的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款。另外,也有采取“低值高报”的手段即通过虚开货物金额的行为,将低价值的货物伪造成高价值的货物,多申报出口退税。

实际上,这也是立法者的意图。《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时要求骗取的税款数额和前一环节缴纳的税额是等同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才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从中可以得出,逃税罪所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偷税行为,则依照体系解释,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客观结果不应包括在国内上一环节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笔者经过研究,发现也有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尽管部分学者是抨击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性,但仍认可只要不超过缴纳的税款部分,不构成骗税。),但遗憾的是,经过公开检索,还没有司法机关使用过第二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第二款规定是合理的,在货物真实出口的情况下,只有在“低值高报”等超过国内缴纳税款申请出口退税时,就多申请的部分构成骗税。

(二)依据实质课税原则,纳税人取得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属于骗税,也未造成税款损失

前已述及,只要货物真实出口就享有出口退税权。此处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在纳税人真实地、完整地缴纳了货物出口之前的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下,则其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出口退税的原理,享有取得退税款的权益。其取得退税款,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同时,笔者也需强调的是,按照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经济目的与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此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仅依据外观与形式来确定是否应予课税。

此时,纳税人在经济实质上确实有货物出口,应当享有出口退税权,只是仅仅因为备案单证、报关单等形式材料不符,税务机关就剥夺了纳税人所享有退税的实质权益,其实有违实质课税的原则。但是,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征管效率的问题,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保护出口纳税人权益”之前做出的取舍。

在这种为了征管效率,强行让货物真实出口的纳税人退还退税款、甚至要视同内销,已经是给纳税人一种极为严重的负担了。尤其是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更是会让许多外贸纳税人就此关停破产。如果再给这些真实货物出口的纳税人定性骗取出口退税,则惩罚太过,过分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

故而,纳税人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结果,不能仅看其申报了多少国家税款,而是要贯彻、学习《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内涵、意旨,纳税人取得其缴纳税款的部分,并非骗取出口退税的客观结果,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总结: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要件依然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不能随意扩张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执法中以应当遵循的原则。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应当秉承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与实质要件,查明出口货物真实性,严格适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要件,不能仅以单证不符、瑕疵等形式要件推定纳税人存在虚构货物出口的行为,妥善把握好打虚打骗与鼓励外贸出口的平衡和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