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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讯投顾付斌:量化背景下主力拉升的五大“暗号”

9月28日,和讯投顾付斌分享了五大技巧。第一,发现底部其中的一个发令枪底部被两阳当一只票在底部横盘了很久,突然连续拉出两根放倍量的大阳线,这说明什么?说明主力认为呢这里就要准备开始发动主攻,开始主升,第一根是试探,第二个呢就是确认,一旦出现这个形态呢别犹豫,这就是主力带你躺赢主持人的一个邀请函。第二,既是沉底,这也是绝地反击的号角。股价一路阴跌,你是不是绝望了?别急看这个形态。先是一根小阳线稳住,第二天呢杀出一根带长上影线的一根阳线,这是属于呢在黄金坑里面洗盘结束的一个信号,就是告诉你要绝地反击了,看到这个信号呢赶紧上车。第三,涨停不破高,这也是强势洗盘的标志,你的票涨停过,但随后几天呢开始横盘震荡,你是不是心里很慌?被甩下了车,教你一招,只要股价收盘不破,不跌破那根涨停k线的最高点,这就是典型的空中加油。主力在强势洗盘清洗浮筹,为下一步的拉升呢蓄力,拿住了千万别震下车。第四,长阴短处次日反抛,这是主力的一个最后洗盘,分时上呢一根大阴线涨上来很吓人,吧但你一看这个成交量啊是缩量的,这个叫长阴,短柱是主流的一个假摔信号,目的就是吓住你交出带血的筹码。如果说第二天呢是一根大阳线,反包上去,就是主力告诉你洗盘结束,总攻开始。第五,涨停双向跑,这也是最暴力的欺诈模式。这个形态呢很经典,在上升的趋势中,呢突然某一天拉出一个板,但是后面几天呢就是连续洗盘,股价却不跌破涨停板的一个开盘价,用看起来很弱的走势呢清洗掉所有不精的一个散户。那随后呢后边再突然拿出一个破新高的涨停板,这里要注意啊一定要破新高。那么后面就是最快速最爆的一个组成单,那这5个形态呢都是主力留给咱们的1个财富密码,他们的背后呢都是赤裸裸的一个人性博弈,看不懂你就是被收割,看懂了,你就能够跟主力一起共舞。

春节休市为什么基金还有收益?

一般情况下,春节期间股票市场都会休市,所以基金净值也不会产生波动。那么为什么有些基金会在春节结束后净值更新时产生收益呢?为此,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春节期间基金收益的小知识。

01 货基债基春节收益“不打烊”

基金分为很多种类,其中大家最熟悉的春节收益“不打烊”的基金莫过于货币基金和债券基金。

货币基金是主要投资于短期货币市场的基金,短期货币市场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同业存款等短期有价证券,这些产品的利息不会受到周末和节假日的影响。因此,货币基金不受股票市场休市影响,在春节期间也会产生收益。

此外债券基金同样也会在春节期间产生收益。债券基金的收益有两部分主要来源:一部分是债券价格波动带来的资本利得收益,另一部分是债券产生的票息收益。虽然资本利得收益会受到债券市场休市影响,但票息收益也是按天计算的。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基金确认份额并产生收益一般是在申购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1),所以只有在2024年2月7日15点前成功申购的基金才会收到“春节红包”。

02 同业存单指数基金

和国债逆回购略有优势

除了上述常规品种外,这些年越来越受市场欢迎的同业存单指数基金和国债逆回购也会在春节期间产生收益。

同业存单指的是银行在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同业存单的期限在1年以内,是银行的短期融资工具。所以这类产品的收益也是来源于利息,在春节期间不会中断。从过往的情况来看,同业存单基金收益率通常会略高于货币基金,但一般会设有7天的持有期。不过投资者们不必担心,春节假期也会计入7天持有期里,所以对实际流动性不会产生影响。

想要在春节假期享受利息,国债逆回购也是个不错的选择。国债逆回购是将账户中的可用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拆借出去,以获得一定的利息收益,是一种短期出借资金行为,安全性近似于国债。国债逆回购的期限,最短的为1天,最长的为182天。如果操作得当,投资者可以借出1天的国债逆回购,就能享受整个春节假期的收益。具体来看,和基金同理,投资者在2月7日当天,不论是买了哪个期限的国债逆回购(包括1天期在内)都能在整个假期产生收益。但在2月6日,则需购买至少2天期的国债逆回购。

03 QDII基金“各凭本事”

之前提到的各类产品,不论是货币基金、债券基金还是同业存单、国债逆回购,其本质都是通过利息来获得收益。那么风险偏好较高的股票类基金投资者,持基过节能不能也有收益呢?还真有,对于投资QDII基金的投资者,其在春节期间也有机会获得收益。

QDII基金即投资于海外市场的基金。由于各国文化差异带来的假期安排不同,有许多海外市场在中国春节期间并不会放假休市。所以理论上,只要春节期间该QDII基金投资的对应市场涨了,那么QDII基金的投资者也有机会收到相应的利润。但如果对应的市场跌了,那亏损同样也是跑不了的。所以QDII基金投资者要“各凭本事”了。

不过投资者们需要注意,尽管QDII基金的实际净值在放假期间会有波动,但在非正常交易时间,基金的净值并不会实时更新,而是会在假期结束后统一结算最终净值。

私下兑换外币风险大!一人被骗185万幸得追回

在我国,私下兑换外币不仅无法确保个人资金安全,更属于违法行为。近日,广州一市民就遭遇了以兑换外币为借口而实施的诈骗,差点被骗走185万元。

“警察同志,我卡里的钱没了!100多万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屏山派出所接到群众陈女士报警,称其被骗185万元。

到底是怎么回事?

据了解,陈女士经过朋友介绍,在网上认识了自称是“境外老板”郑某。交流不久后,郑某向陈女士提出,自己的资金需要周转,想请陈女士帮助将一笔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并先打款近40万美元到陈女士账户。

以为账上已经有钱的陈女士便信以为真,愿意帮忙。

“我按照他的指引,分3笔将185万元的人民币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到他提供的账户中。”本以为交易顺利完成的陈女士,经朋友提醒后,却惊奇地发现自己名下的美元账户可用余额竟然为零。

陈女士这才如梦初醒,意识到自己被骗了,急忙来到派出所报警。

可是美元不是到账了吗,怎么余额为零呢?民警介绍,这是最为常见的换外汇诈骗手段。通常诈骗分子利用境外地区银行支票结算延时的规则,混淆“到账”和“入账”。“到账”仅代表“钱到银行”但实际“可用余额”未增加,以此使事主误以为资金已入账,再诱骗事主转账,最后将境外的这笔“假汇款”撤销从而实施诈骗。

最终,番禺警方立即启动快速联动响应机制,开展拦截挽损工作。经过3小时紧张高效的合成作战,番禺警方将被骗的185万元资金成功止付并全部追回。

温馨提醒

在我国,私下兑换外币属于违法行为,无论兑换外币还是换取现金,务必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跨境业务,确保个人资金安全。

诈骗分子花样多,如遇转账要时刻牢记境外银行“到账≠入账”“汇入≠存入”“账面余额≠可用余额”,务必对实际可用余额进行核实。

如发现被骗或遇到任何疑似诈骗的情况,请保留证据,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及时拨打电话“96110”进行核实。

过大年|春节A股共休市9天,有春节效应吗?持基过节吗?

投资小贴士:

1. 春节后股市不一定上涨。

2. 持仓时间越长,投资者平均收益率水平越高。不需要着眼于短期波动。

3. 基金从1月29日开始休市,若想要在节前进行基金交易,最好赶在1月27日(周四)15时之前,这样能在节前确认份额。

4. 债券型基金在假期休市期间会有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这些收入将会在节后第一个交易日体现在基金净值变化中。

5. 按照货币基金的T+1交易机制,春节假期期间并不是购买货币基金的最佳时间。

春节临近,部分幸运的“打工人”已经收到了年终奖。你的年终奖会怎么花?如何让年终奖增值?哪里是投资好去处?

基金已经成为多数有投资理财习惯的人的重要投资方向。对于已经持有基金的基民们来说,春节要不要卖?春节交易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A股市场未现“春节效应”,要不要持基过节?

90后基民:近期清仓了手上的新能源基金

2022年第一个交易月,全球市场开局行情低迷,走势很不乐观。不少权益类基金净值连续回撤,对于基民们来说,还要不要持基过节变得十分纠结。

A股市场一直有一种“春节效应”的说法,指的是春节假期休市前后的一定时间段内,股票资产收益表现更好的现象。不同机构的考察区间不相同,按照中金公司的统计,如果把春节前后各10个交易日所构成的时间区间定义为“春节期”,2004年-2020年17年间,有超过75%的年份,沪深300在“春节期”可以取得正向绝对收益;超过70%的年份,沪深300指数在“春节期”的日均涨跌幅要高于当年日均涨跌幅。也就是说,权益资产在“春节期”赚钱的概率较大、表现相对全年较好。

中泰证券统计2000年到2020年共21年的春节前后上证指数收益率发现,春节前5个交易日平均收益率共有17个年份为正,春节后5个交易日平均收益率共有16个年份为正。如果在每年春节前的第5个交易日买入上证综指ETF,在节后的第5个交易日卖出,总共21个年度的210个交易日中可以获得将近120%的收益率。

不过,这只是从统计学角度得出的结论,并非春节期间股市一定会涨。中金公司的数据显示,依然有年份“春节期”沪深300为负收益且平均日收益低于全年,较近的有2016年、2018年、2020年,主要与外部冲击和市场情绪有关。

近来A股持续低迷,2022年初至1月25日收盘,上证指数累计跌超5%,深证成指跌近8%,沪深300指数跌超5%。基金也难逃市场下跌,2022年初至1月24日,wind偏股混合型基金指数、普通股票型基金指数均跌近6%,一批去年表现强劲的明星基金也出现了较大的回撤。

对于基民来说,持有基金过节怕亏损增加,也怕年后遇上迎头下跌;节前赎回又怕错过开年的上涨。

一位90后基民表示,近期把手上的新能源基金都清仓了,他在2021年初买入,年内最高收益率一度超过70%,最近收益率降至50%左右,觉得不太确定年后的走势,目前的收益率也还比较满意,就先卖了落袋为安。

医药基金的投资者则更加纠结。一位投资者称买入医药基金后一直在跌,只好清仓。也有投资者表示对医药类基金继续定投,并打算持仓过节,对后市有信心。

事实上,对于基金投资来说,“春节效应”所代表的短期市场行情变动对于长期收益影响不大,基民若是过于着眼于短期行情,频繁交易,反而不利于投资。景顺长城基金指出,投资者面对短期的市场震荡,由于没有目标容易产生恐慌心理,过早止损从而丧失了市场超跌回稳时本可收复的失地。过早止盈止损会打断基民的累计投资时长,从而影响长期收益。投资者真实盈利状况显示,持仓时间越长,投资者平均收益率水平越高。因此,从某种程度看,守拙或是基民穿越牛熊的法宝。

春节一共休市9天

基民怎样正确加减仓?

如果选择持基过节,基民们需要注意什么?

首先是交易时间,这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投资者的加减仓策略。春节休市时间较长,根据各交易所公告的2022年春节休市安排,1月31日至2月6日休市,2月7日起照常开市。另外,1月29日、1月30日为周末休市。也就是说,今年春节,股票、基金从1月29日开始休市,直到2月6日,一共休市9天。

对于基民来说,本周就要开始注意买入基金的申购价格和确认份额时间。按照T+1交易规则的基金,投资者若在节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申购,确认份额时间会跨越春节假期,即在1月27日15时后至1月28日15时前申购的基金,按照1月28日的基金净值计算申购价格,预计2月7日确认份额;投资者若在春节休市后申购,即1月28日15时后至2月7日15时前申购的基金,按照2月7日的基金净值计算申购价格,预计2月8日确认份额。

想要在节前进行基金交易的话,投资者最好赶在1月27日(周四)15时之前,这样能在节前确认份额。错过这一时间,则等到节后开市再交易也不迟。

其次,投资者还需注意,春节休市期间基金的收益情况。对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来说,投资的股票资产在春节期间没有交易,也没有净值变动,但若持仓中有债券或存款,则有一定债券利息和存款利息收入。对于债券型基金来说,虽然假期没有交易,但债券会有利息收入,持仓中有存款的还会有存款利息收入,这些收入将会在节后第一个交易日体现在基金净值变化中。货币基金与债基类似,春节休市期间仍可按日计提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但按照货币基金的T+1交易机制,春节假期期间并不是购买货币基金的最佳时间。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顾志娟

编辑 : 朱亚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汇管理,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外汇管理机关),依法履行外汇管理职责,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

(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

(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

(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

(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

(五) 其他外汇资产。

第四条 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条 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

第六条 国家实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凡有国际收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和活动。对检举、揭发或者协助查处违反外汇管理案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奖励,并负责保密。

第二章 经常项目外汇

第九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第十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第十二条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属于个人所有的外汇,可以自行持有,也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个人的外汇储蓄存款,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的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十六条 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等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第十七条 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第十八条 驻华机构和来华人员由境外汇入或者携带入境的外汇,可以自行保存,可以存入银行或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第三章 资本项目外汇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内机构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向境外投资,在向审批主管部门申请前,由外汇管理机关审查其外汇资金来源;经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用国外贷款,由国务院确定的政府部门、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外贷款,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提供对外担保,只能由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办理,并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对外债实行登记制度。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外债统计监测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外债统计与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人民币,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属于中方投资者所有的外汇,应当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第二十八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帐户,办理有关外汇业务。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存外汇存款准备金,遵守外汇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呆帐准备金。

第三十条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业务所需的人民币资金,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幅度管理,具体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应当接受外汇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外汇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资料。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五章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

第三十三条 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第三十四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外汇市场交易的币种和形式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规定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是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者。外汇指定银行和经营外汇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和规定的浮动范围,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外汇买卖业务。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全国的外汇市场。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的要 求和外汇市场的变化,依法对外汇市场进行调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逃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在境外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将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的;

(四)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将外币存款凭证、外币有价证券携带或者邮寄出境的;

(五)其他逃汇行为。

第四十条 有下列非法套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规定,以人民币支付或者以实物偿付应当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或者其他类似支出的;

(二)以人民币为他人支付在境内的费用,由对方付给外汇的;

(三)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或者境内所购物资在境内进行投资的;

(四)以虚假或者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

(五)非法套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 未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擅自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擅自超出批准的范围经营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外汇指定银行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十三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人民币汇率管理、外汇存贷款利率管理或者外汇交易市场管理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整顿或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违反外债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办理对外借款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在境外发行外币债券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对外担保的;

(四)有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境内机构有下列非法使用外汇行为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的;

(二)擅自以外汇作质押的;

(三)私自改变外汇用途的;

(四)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或者倒买倒卖外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外汇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擅自在境内、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出借、串用、转让外汇帐户的,或者擅自改变外汇帐户使用范围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撤销外汇帐户,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核销管理规定,伪造、涂改、出借、转让或者重复使用进出口核销单证的,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外汇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汇指定银行”是指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的银行。

(三)“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

(四)“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等。

(五)“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六)“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七)“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五十三条 保税区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边境贸易和边民互市的外汇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1980年1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其配套的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