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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口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风险提示

转口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风险提示

近期,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安排下,各地方外汇管理分局陆续开展了对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专项检查,发现转口贸易项下存在大量通过虚假单据套利的现象,以全额保?证金方式构造贸易背景。个别地方外汇管理局已经召开了监管座谈会,并口头提出转口贸易项下融资业务控制要求。为避免出现资金风险和政策风险,总行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下发转口贸易外汇收支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风险提示,请各分行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确保本行信贷资金安全及业务作合规性

一、关于转口贸易的几种形式

目前实务中转口贸易存在着以下几种方式:

1、离岸转口业务,指货物从境外购买后未报关进入境内,而是将货物转卖到境外第三方的贸易方式。

2、在岸转口业务,指货物从境外进口后,暂时存放在保税监管区域,后转卖至境外第三方的贸易方式。

3、仓单转卖业务,指境内进口企业将暂时存放于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货物通过转卖仓单的形式实现货权转移的贸易方式。

4、提单转卖业务,指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进口合同,在货物未入境或未发生实际流转的情况下通过提单背书方式将货物转卖给第三方企业的贸易方式。

二、关于转口贸易中的异常表现形式

本行在对客户提供转口贸易结算、融资服务时,应切实防范为交易背景虚假或融资需求虚假给银行带来的风险。对于下列异常情况,应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甄别,既要确保为进行正常转口贸易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也要避免有意纵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1、新成立企业或是新进入某一行业的,企业进出口(转口贸易)额短时间内增长快速;与注册资金、企业规模、历史交易、员工人数不相匹配的。

2、交易模式单一,在找到成熟的套利模式后,频繁运用,借助银行的贸易融资滚雪球发展,特别是利用境内外市场价格差异进行90天以上远期贸易融资套利交易。

3、相关贸易合同表面上存在不合理因素。如高进低出,主要是大宗商品的“非盈利性”交易,低于进货价格或是零毛利的抛售;舍近求远,如某境外公司将本可在本地进行加工的黄金非要出口到境内保税区内进行简单切割后复出口(广东、深圳两地监管部门已经对于黄金、珠宝加工贸易进行了风险提示)。

4、转口贸易的上下游交易对手均在本行开立(本外币)NRA账户,或相关开户资料表明,上下游交易对手的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

三、关于转口贸易的政策及合规风险提示

1、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对资金充裕的企业应防止企业过度套利,全面把握和有效控制政策风险。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合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如果客户通过提供没有真实贸易背景而仅为出于套利目的而提供的虚假合同而在本行办理融资,即便是提供100%的质押或保证金办理低风险业务,也有可能因为基础交易不真实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进而危及本行信贷资金安全。

3、一些企业利用虚假转口贸易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进出规模量巨大,成为热钱进出通道,并可能涉及地下钱庄、洗钱等非法交易。如有触犯刑法等犯罪违法行为,银行的信贷资金将面临着风险。

4、按照《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四、关于加强转口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的意见

2013年以来,全国外汇收支形势与去年相比发生了逆转,1月份单月结售汇顺差创历史最高值。因此,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一段时间内,控流入控结汇重新成为国际收支平衡的重点方向,外汇管理部门对于虚假交易背景的收付汇行为必将全面检查、从严打击,也将涉及到银行提供结算、融资服务方面。为此,总行提出相关要求如下:分行在办理转口贸易结算及融资时,应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认真了解客户的交易背景,为企业办理转口贸易项下的跨境资金收付,应切实履行对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审核义务,重点审核资金流和物流(物权)是否匹配。提供融资服务时,对于各种物流(物权)单据,严禁仅凭复印件等非正本(原件)为客户办理贸易融资业务,并确保物权的正确归属,防止借用物权单据进行融资等非法行为发生。远期信用证承兑前可通过海运公司官网或船讯网(shipxy.com/)等相关公共网络追踪运输货物,核查运输单据的真实性,并通过原产地证明、保险单据等第三方单据,加强与进出口合同和运输单据、仓单等文件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审核。

在此基础上,对于转口贸易单据的审核,应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加强相应单据的审核:

(一)离岸转口业务。重点加强对于提单等货权凭证的真实性审核。对于先收后支离岸转口的,支付时还应审核境内企业的收款凭证;先支后收离岸转口的,收汇时还应审核境内企业的付款凭证;

(二)在岸转口业务。收付汇时除应审核上述合同**、收付款凭证之外,还应审核货物进出境的备案清单正本及区外企业与区内企业签订的仓储协议;

(三)仓单转卖业务。1、对于货物不出保税区直接将仓单转卖给区内、外企业的,还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货物进境备案清单正本、境内进口企业与进境备案清单上体现的区内经营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2、属于将仓单转卖给区内企业同时货物在不同特殊经济区域发生转移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货物进境备案清单正本、境内进口企业与进境备案清单上体现的区内经营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贸易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的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3、属于将仓单转卖给区外企业并且货物在不同特殊经济区域发生转移的,应重点审核以下背景材料和单据:货物进境备案清单正本、区外境内进口企业与进境备案清单上体现的区内经营单位签订的仓储协议、贸易方式为保税间货物的进出境备案清单/报关单;

(四)提单转卖业务。属于境内进口企业将提单背书给境外第三方企业的,应重点审核证明相关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副本。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全解析:全球采购贸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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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主体和规模成倍增长,贸易形态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形态多样化和国际分工专业化等新特征。传统的离岸贸易主要包括货物转手买卖和转口贸易,具有订单、货物和资金三流分离的特征,贸易中间商可跨境统一调配全球资源。伴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离岸贸易正在从传统方式向新形式转变。根据人行329号文中关于新型离岸贸易的定义,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有三个典型特征:交易发生在居民和非居民之间、货物不进出国境、贸易不纳入海关统计。

本文将简析新型离岸贸易的业务模式之一——全球采购贸易模式。

01

什么是全球采购贸易模式

当前全球经济深度调整,中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方位实施对外开放,中国不仅是世界的采购来源地,同时也面向全球采购。

全球采购是指:跨国公司承担地区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职能,或制造型企业基于生产、制造、销售配套需求等衍生出的全球采购和销售活动。

从宏观层面看,中国之所以能够攀升为全球贸易网络核心节点,主要就在于采购方面的贡献。制造业领域已经从“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发展为“中国创造”(Made by China)。从企业层面看,北汽福田、青岛海尔、深圳华为等中国制造业企业已经越来越多地在海外布局生产能力,从单纯在海外建立销售服务网络发展到在当地进行组装与产能合作,实现了境外采购和设计。

全球采购贸易模式可以用下图表示:

全球采购贸易模式_新型离岸贸易_转口贸易收汇

全球采购一般还包括如下场景:境内公司因承担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销售、采购、结算方面的职能,需为集团内上下游企业提供集中采购和结算;数字化贸易新业态下交易的数字化产品通过线上全球采购、集成服务后销往全球等等。

例子:H公司是一家传统出口制造型企业,2019年以来,因受到贸易壁垒的影响,该企业无法将整机直接出口,于是将设备主件在国内组装后运往越南,连同向第三国定制的配件在越南完成组装后,运往最终销售国,整个过程由境外母公司代办全球采购项下的资金结算。但境外母公司资金有限,大大影响了H公司的采购效率和利润。H公司与总部沟通申请恢复其自身的全球采购业务,并在SAP系统中开发了采购、销售和物流信息一体化的贸易跟踪功能,银行专人跟踪企业系统数据,审核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H公司在银行全球采购模式下的收支结算无须事先提供物流单据等佐证材料供逐笔审核,仅须提交收付款指令即可办理。

转口贸易收汇_新型离岸贸易_全球采购贸易模式

H作为出口制造型企业,其出口他国的货物需在境外第三国进行组装,并在境外购买部分配件,产生了离岸全球采购的需求。上述制造型企业往往基于生产、制造、销售配套需求衍生出全球采购及销售需求。

02

企业如何在银行办理资金收付

对于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由于具有特殊性、风险性,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资金收付时往往较为谨慎,往往需要企业提供业务背景资料证明业务真实性。从贸易本质入手,企业办理外汇资金收付时,可以提供如下材料证明业务真实性。

境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的采购合同

境内企业向境外分包企业进行采购的合同

境内企业与境外组装厂的贸易合同

配件商品/产成品转移的物流证明

证明配件商品/产成品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凭证(包括海运提单、空运提单等)

这些单据都具备完整性和真实性;应逻辑自洽,无前后矛盾点。贸易商品具有合理的价值,采购数量与工程建设相匹配。通过这些资料就可以证明整个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模式的真实性。

03

转口贸易真实性审核原则

(一)通过细致掌握转口贸易企业背景,杜绝虚假转口贸易

关注转口贸易企业经营范围,对于转口贸易交易标的与经营主业背离,新设立或近期转型专门从事转口贸易企业要从严审核和谨慎办理业务;

关注客户融资状况,对于频繁进行转口贸易融资或外汇贷款规模大的企业要从严审核和谨慎办理业务;

关注转口贸易企业注册地,对于沿海特殊经济区注册企业,内地银行分支机构要从严审核和谨慎办理业务;

关注转口贸易交易对手,对于进、出口交易对手存在关联关系,甚至为同一家企业反复循环的要从严审核和谨慎办理业务;

关注转口贸易交易标的,对于无买卖价差或价差不足以弥补成本,交易标的价格明显偏离当时的市场行情的转口贸易交易要从严审核和谨慎办理业务。

关注高风险业务。对于具备高风险特征的业务,银行应审慎办理,强化真实性审核。风险特征包括但不限于:涉嫌在关联(关系)企业内部循环、收支间隔周期或信用证期限过长、交易商品敏感(具有价值高、体积小特征)或不常见、全额质押项下、货物/资金来源去向异常、涉及“三反”、来历不明新设企业办理的、交易单证无法与业务关联等。

(二)通过严格审核转口贸易相关单据,杜绝虚假转口贸易

认真审核物权凭证签发方信息,判断单证真伪。对于提单签发方知名度低,无官方网站,无法查询物流信息的要严控业务办理;

认真审核物权凭证物流信息,判断单证真伪。对于物流涉及港口、承运工具、承运日期等与贸易规律严重背离的要严控业务办理;

认真审核物权凭证货物描述信息,判断单证真伪。对于提单、仓单载明的货物重要与船只、仓库的容量明显不符,货物数量级别、单位不符合实际的要严控业务办理;

重点加强对于提单等货权凭证的真实性审核。对于先收后支离岸转口的,支付时还应审核境内企业的收款凭证;先支后收离岸转口的,收汇时还应审核境内企业的付款凭证;

认真审核除物权凭证外的其它第三方单证信息,如原产地证明、保险单据等,佐证物权凭证真伪。

强化转口贸易单证管理和单证信息梳理,发现不同公司重复使用同一物权凭证,或一份物权凭证多次转卖的要严控业务办理。

来源:汇眼看世界、扑克风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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