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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在辽宁试点

为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完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的管理,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办理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监管与服务的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政府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于2007年12月20日率先在沈阳、大连同时开展系统运行试点。国家外汇管理局副局长李东荣、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局长盛松成出席了试点启动活动。

系统对直接投资相关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一是在外汇局与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建立联网数据交换机制,逐步取消纸质凭证的使用;二是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以确保业务登记、操作及数据传送的及时、可靠和安全。系统建成运行后,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直接向外汇局申办业务,并可通过网络及时了解有关业务办理状态。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可以通过网络从外汇局接收管理信息,并向外汇局传递业务备案情况。外汇局可通过网络及时处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企业的相关电子信息,实时了解直接投资的各项数据及情况。

系统的使用与逐步推广将有利于外汇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便于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增强相关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此次系统试点率先在沈阳、大连开展,也是外汇管理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具体措施。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根据试点情况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系统,并适时在全国推广使用。

外汇局出台政策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安蓓、王培伟)记者21日从国家外汇管理局获悉,为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简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通知》自2012年12月17日起实施。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取消部分直接投资项下管理环节。取消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入账、结汇以及购付汇核准;取消直接投资常规业务的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取消外国投资者境内合法所得再投资核准;取消减资验资询证;取消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的外汇登记及验资询证。

二是进一步简化现有管理程序。简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类型;简化资本金结汇管理程序;简化外商投资企业验资询证及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程序;大幅简化审核材料、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进一步放松直接投资项下资金运用的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个数及异地开户限制;放宽直接投资项下异地购付汇限制;放宽境外放款资金来源及放款主体资格限制,允许境内主体以国内外汇贷款对外放款,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向其境外母公司放款。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共取消了35项行政审核,简化合并了14项行政审核。政策调整后,银行在办理直接投资相关外汇业务的职责主要有两项:一是业务的合规性审核,二是就相关业务办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备案。

外汇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遵循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登记原则,取消了大部分常规性业务的事前核准,通过登记方式设定外商投资企业跨境资金流动与汇兑额度,银行主要依据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跨境收支与汇兑业务;二是便利化原则,大幅取消或简化归并现有的管理环节,简化企业申请材料;三是风险可控原则,通过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全面采集与直接投资全流程有关的资金流出入、汇兑以及境内划转数据,进一步强化事后核查以及统计分析预警机制,增强外汇管理的有效性及风险防范能力。

此次政策调整后,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流程得到大幅简化并优化。根据《通知》,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前,到外汇局进行主体信息或者相应信息的登记后,即可在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在登记的可流入额度范围内汇入外汇资金,开展直接投资相关的前期活动。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运营及结束阶段,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及时到外汇局办理了相应外汇登记(如新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即可直接在银行办理外汇账户开立、资金划转、资金购付汇等相关手续。银行凭外汇局相关业务系统中的外汇登记信息为企业办理相关外汇业务,并在办理完毕后及时、准确地在系统中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