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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外币业务)(3)

【准则原文】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与第七十六条主要解决交易日的记账问题相对应,本条主要解决期末的记账问题,本条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外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条规定应用的时点: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是月末

二、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内涵

为了便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交易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本准则将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分为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一)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又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

1.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票据和长期债券投资等。

2.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二)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些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是:都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三、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折算所采用的汇率: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的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其中,属于汇兑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属于汇兑损失,计人财务费用。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产生的汇兑差额,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情况是在外币交易发生当年,由于外币交易的交易发生日与资产负债表日通常不是同一天,汇率就可能不同,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的余额进行折算时就可能会产生汇兑差额。即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即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比如,甲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13年12月1日出口商品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为100万美元,假定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20人民币元,该笔美元收入折算为人民币为620万元(100×6.20)。在资产负债表日(2×13年12月31日)对该笔银行存款100万美元进行折算时,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0人民币元,该笔美元收入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为610万美元(100× 6.10),与初始确认时的折算金额620万人民币元之间的差额-10万人民币元(610 -620),其经济意义为银行存款人民币金额的减少,属于汇兑损失,应当计人2×13年的财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的即期汇率,如果初始确认当时采用的平均汇率,则在计算汇兑差额时,为简化核算,也可以按照汇率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算进行比较。

第二种情况是在外币交易发生后的各个年度,由于外币交易所产生的货币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前一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接上例,假定2×14年12月31日,该笔银行存款的余额仍为100万美元,该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5人民币元,则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615万元(100×6.15),与前一资产负债日(2×13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610万元之间存在差额,该差额+5万人民币元(615-610)为汇兑收益,应当计人2×14年的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折算所采用的汇率

本准则规定,对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即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

(二)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的即期汇率(如果当时采用的是当期平均汇率,则指当期平均汇率)进行了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会产生汇兑差额。这是因为,这些项目在取得时已按取得时的汇率进行了折算,从而构成这些项目的历史成本,如果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就会导致这些项目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从而使这些项目的折旧费、摊销额随之不断变动。这与这些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

比如,甲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13年3月1日进口机器1台,价款为100万美元已经支付,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30人民币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该机器属于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购人时已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630万元。2×13年3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25人民币元。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项目,因此,2×13年3月31日,不需要按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调整,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603财务费用”和“5301营业外收入”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8-2】承【例8-1】,2×13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为1欧元=9.61人民币元。

甲公司计算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

(1)银行存款欧元户余额=200 000+300 000=5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500 000×9.61=4 805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4 805 000-(1 938 000+2 862 000) =5 000(人民币元) (汇兑收益)

(2)应收账款欧元户余额=600 000-300 000=3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300 000×9.61=2 883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2 883 000-(5 646 000-2 862 000)=99 000(人民币元)(汇兑收益)

(3)应付账款欧元户余额=4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400 000×9.61=3 844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3 844 000-3 8556 000=-12 000(人民币元)(汇兑收益)

(4)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5 000+99 000+12 000=116 000(人民币元) (汇兑收益)

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 5 000

应收账款——××单位(欧元) 99 000

应付账款——××单位(欧元) 12 000

贷:营业外收入——汇兑差额 116 000

【准则原文】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企业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本条规定体现了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本条所称的“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指本准则月末或季末当日的即期汇率。即对应纳税所得额亦即利润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本准则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执行,对于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折算作了大大简化,全部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小企业对这一差异应引起注意。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需要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原因

如果小企业在日常记账中采用了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记账,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如美元、欧元、日元、港元等,但是在年末,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以人民币反映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以供商业银行、税务机关等方面使用,就涉及到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或转换问题。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主要涉及两个会计问题:首先,选用何种汇率对外币财务报表项目进行折算;其次,对由于外币财务报表各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而产生的报表折算差额应如何处理。

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日的即期汇率去乘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所有项目的外币金额,从而将各项目的外币金额全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即相当于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同时扩大相同的倍数,三张报表中合计额、总计额和差额也都会扩大相同的倍数,不会由于同一张报表的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汇率折算和不同报表采用不同汇率折算所带来的报表折算差额问题。本准则作这样的规定,一是考虑到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对绝大多数小企业来说不是一项普遍业务,比较符合小企业的实际,二是可以大大减轻小企业的工作量,三是不会改变原来外币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和财务指标的相对比例。

小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外币业务)(3)

【准则原文】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与第七十六条主要解决交易日的记账问题相对应,本条主要解决期末的记账问题,本条参照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有关外币交易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本条规定应用的时点:资产负债表日,通常是月末

二、货币性项目与非货币性项目的内涵

为了便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交易的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本准则将小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分为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一)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又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

1.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还包括应收票据和长期债券投资等。

2.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二)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些项目有一个共同特点是:都是采用历史成本计量。

三、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折算所采用的汇率: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

(二)汇兑差额的处理

汇兑差额,是指对同样数量的外币金额采用不同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所产生的差额。

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的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人当期损益,其中,属于汇兑收益,计人营业外收入;属于汇兑损失,计人财务费用。

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的在资产负债表日可能产生的汇兑差额,主要有两种情况:

第一情况是在外币交易发生当年,由于外币交易的交易发生日与资产负债表日通常不是同一天,汇率就可能不同,因此,在资产负债表日对货币性项目的余额进行折算时就可能会产生汇兑差额。即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即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交易当期平均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比如,甲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13年12月1日出口商品实现销售收入的金额为100万美元,假定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20人民币元,该笔美元收入折算为人民币为620万元(100×6.20)。在资产负债表日(2×13年12月31日)对该笔银行存款100万美元进行折算时,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0人民币元,该笔美元收入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为610万美元(100× 6.10),与初始确认时的折算金额620万人民币元之间的差额-10万人民币元(610 -620),其经济意义为银行存款人民币金额的减少,属于汇兑损失,应当计人2×13年的财务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外币交易初始确认时的即期汇率,如果初始确认当时采用的平均汇率,则在计算汇兑差额时,为简化核算,也可以按照汇率与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算进行比较。

第二种情况是在外币交易发生后的各个年度,由于外币交易所产生的货币性项目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与前一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接上例,假定2×14年12月31日,该笔银行存款的余额仍为100万美元,该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15人民币元,则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为615万元(100×6.15),与前一资产负债日(2×13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610万元之间存在差额,该差额+5万人民币元(615-610)为汇兑收益,应当计人2×14年的营业外收入。

四、非货币性项目的会计处理

(一)折算所采用的汇率

本准则规定,对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即采用历史汇率进行折算。

(二)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的即期汇率(如果当时采用的是当期平均汇率,则指当期平均汇率)进行了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会产生汇兑差额。这是因为,这些项目在取得时已按取得时的汇率进行了折算,从而构成这些项目的历史成本,如果再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就会导致这些项目的价值处于不断变动之中,从而使这些项目的折旧费、摊销额随之不断变动。这与这些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

比如,甲小企业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13年3月1日进口机器1台,价款为100万美元已经支付,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30人民币元。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该机器属于小企业的固定资产,在购人时已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630万元。2×13年3月31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6.25人民币元。由于固定资产属于非货币性项目,因此,2×13年3月31日,不需要按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调整,不会产生汇兑差额。

本条所涉及的会计科目

小企业应当根据本条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5603财务费用”和“5301营业外收入”等两个会计科目。

本条规定应用举例

【例8-2】承【例8-1】,2×13年12月31日,即期汇率为1欧元=9.61人民币元。

甲公司计算期末产生的汇兑差额:

(1)银行存款欧元户余额=200 000+300 000=5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500 000×9.61=4 805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4 805 000-(1 938 000+2 862 000) =5 000(人民币元) (汇兑收益)

(2)应收账款欧元户余额=600 000-300 000=3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300 000×9.61=2 883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2 883 000-(5 646 000-2 862 000)=99 000(人民币元)(汇兑收益)

(3)应付账款欧元户余额=400 000(欧元)

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为人民币金额=400 000×9.61=3 844 000(人民币元)

汇兑差额=3 844 000-3 8556 000=-12 000(人民币元)(汇兑收益)

(4)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5 000+99 000+12 000=116 000(人民币元) (汇兑收益)

借:银行存款——××银行(欧元) 5 000

应收账款——××单位(欧元) 99 000

应付账款——××单位(欧元) 12 000

贷:营业外收入——汇兑差额 116 000

【准则原文】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解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会计处理的规定。

条文背景

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都对企业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款规定的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本条规定体现了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要求和体现。本条所称的“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即指本准则月末或季末当日的即期汇率。即对应纳税所得额亦即利润按照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本准则为了简化核算,便于小企业执行,对于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折算作了大大简化,全部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一致,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的规定有很大差异。小企业对这一差异应引起注意。

条文解读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一、小企业需要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的原因

如果小企业在日常记账中采用了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记账,即采用非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如美元、欧元、日元、港元等,但是在年末,按照会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以人民币反映小企业的财务报表,以供商业银行、税务机关等方面使用,就涉及到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问题或转换问题。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主要涉及两个会计问题:首先,选用何种汇率对外币财务报表项目进行折算;其次,对由于外币财务报表各项目采用不同的折算汇率而产生的报表折算差额应如何处理。

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当日的即期汇率去乘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中所有项目的外币金额,从而将各项目的外币金额全部折算为人民币金额。即相当于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同时扩大相同的倍数,三张报表中合计额、总计额和差额也都会扩大相同的倍数,不会由于同一张报表的不同项目采用不同汇率折算和不同报表采用不同汇率折算所带来的报表折算差额问题。本准则作这样的规定,一是考虑到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对绝大多数小企业来说不是一项普遍业务,比较符合小企业的实际,二是可以大大减轻小企业的工作量,三是不会改变原来外币财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和财务指标的相对比例。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3)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3)

第八章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3)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八十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 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三)支付的职工薪酬;

(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臵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号)同时废止。

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