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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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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交易(Foreign Currency Transactions)

什么是外币交易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外币交易的账务处理

1.外币交易核算的基本程序

外币交易的核算,首先应设置外币账户。企业应设置的外币账户主要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账户,以及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预收账款等债权债务外币账户。注意,应付职工薪酬是可以设置外币账户的,但是应交税费不能设置外币账户。在外币业务核算中涉及到的如原材料、固定资产、实收资本等账户,属于非外币账户。企业应在涉及外币业务的账户中按外币种类分别设置明细账户,详细反映外币账款的收付结存情况。

不允许开立现汇账户的企业,可以设置外币现金和外币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账户。

其次,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即期汇率通常是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是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通常是指当期平均汇率或加权平均汇率等。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即期汇率进行折算。汇率波动不大的,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但前后各期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当期的近似汇率。

再次,汇兑差额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汇率波动而产生的汇兑差额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按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后,再计提减值准备。

(2)外币非货币性项目

非货币性项目,是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

对于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除其外币价值发生变动外,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 考试大为你加油.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相应的汇率变动的影响也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国内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2007年12月2日以30 000港元购入乙公司H股l0 000股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教材为短期投资),当日汇率为l港元=1.2元人民币,款项已付。2007年12月31日,由于市价变动,当月购入的乙公司H股变为35 000巷元,当日1港元=1元人民币。

2007年12月2日,该公司应对上述交易应作以下处理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30 000×l.2) 36 000

贷:银行存款(30 000×1.2) 36 000

由于该项交易性金融资产(教材为短期股票投资)是从境外市场购入、以外币计价,在资产负债表日,不仅应考虑其港币市价的变动,还应一并考虑汇率变动的影响,上述交易性金融资产以资产负债表日的人民币35 000元(即35 000×1)入账,与原账面价值36 000元(即 30 000×1.2)的差额为1 000元人民币,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l 000

1000元人民币包含甲公司所购H股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人民币与港币之间汇率变动的双重影响。

2.外币兑换业务

外币兑换业务,包括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向银行结汇、购汇以及用一种外币向银行兑换成另一种外币等。

(1)企业把外币卖给银行

企业把持有的外币卖给银行,银行按买入价将人民币兑付给企业。企业按实得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人民币户)”科目,按实际兑出的外币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外币户)”科目,因银行买入价与折算汇率不一致而产生的汇兑损益,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某企业将1000美元卖给银行,当天美元买入价为$1:¥7.8实收人民币7 800元。企业采用的记账折算汇率为$1:¥7.9。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 000×7.8=7 800

财务费用l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1 000×7.9) 7 900

(2)向银行购汇

企业向银行购入外汇时,银行按卖出价向企业收取人民币。企业实际支付的人民币金额与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折合的人民币之间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

某企业从银行买入美元5 000元,当天银行卖出价为$1:¥8 .0,企业实付人民币40 000元。企业折算汇率采用当月l日汇率$1: ¥7.9。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5 000×7.9)39 500

财务费用500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5 000×8 =40 000

3.借入或借出外币资金业务

企业借入外币资金时,按照借入外币时的市场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同时按照借入外币的金额登记相关的外币账户。

某企业按业务发生当日市场汇率作为记账汇率。4月l0日企业从银行借入50 000美元,当日市场汇率为$1:¥8.0。应作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50 000×8.0)400 000

贷:短期借款(美元户)(50 000×8.0)400 000

若企业于5月10日归还这笔借款,当日市场汇率为$1:¥7.95。应作会计分录:

借:短期借款(美元户)(50 000×7.95) 397 500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50 000×7.95) 397 500

“短期借款”科目借贷方差额在期末作为汇兑损益处理。短期借款的利息均记入“财务费用” 科目。

4.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

企业发生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时,应按企业选定的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入账。期末(月末、或季末、年末),对所有外币账户余额按期末市场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差额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5. 外币投入资本

外币投入资本属于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外币投入资本与相应的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不产生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外币交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对于外币货币性项目,因结算或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增或调减外币货币性项目的记账本位币金额。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由于已在交易发生日按当日即期汇率折算,资产负债表日不应改变其原记账本位币金额,不产生汇兑差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的汇兑收益,应计入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作为应税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这些交易活动包括:企业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通常情况下指以外币买卖商品,或者以外币结算劳务合同,如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的居民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以美元结算货款;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如企业借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表示的资金、发行以外币计价或结算的债券;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如接受外币现金捐赠等。在这些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发生与确认实现时的汇率变化,将会产生汇率差,可能产生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

第三,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所拥有的货币性资产、负债,可能是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计量的,在纳税年度终了时,需要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标准,折算为人民币计算纳税,此时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若不同于企业取得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率时,就可能产生汇兑损失。这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正常的、必要的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税法只规定货币性资产、负债的汇兑损失允许在税前扣除,外币非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失没有规定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作纳税调整。

第四,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的汇兑损失,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汇兑损失,如果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话,那么这部分汇兑损失可以通过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等方式予以税前扣除,假如直接作为汇兑损失在税前扣除,就违背了税前扣除不得重复扣除的原则;如果发生的汇兑损失,是由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部分所产生的,这部分损失应所有者负担,属于税后利润分配问题,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

外币交易的记账方法有外币统账制和外币分账制两种。外币统账制是指企业在发生外币交易时,即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入账。外币分账制是指企业在日常核算时分别币种记账,资产负债表日,分别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货币性项目按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非货币性项目按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企业采用外币统账制,只有银行等少数金融企业由于外币交易频繁,涉及外币币种较多,可以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进行日常核算。无论是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还是采用统账制记账方法,只是账务处理程序不同,但产生的结果应当相同,即计算出的汇兑差额相同;相应的会计处理也相同,即均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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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3)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3)

第八章

小企业会计准则(全文)(3)

外币业务

第七十三条 小企业的外币业务由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构成。

第七十四条 外币交易,是指小企业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小企业的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和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前款所称外币,是指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记账本位币,是指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

第七十五条 小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小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小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小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除外。

小企业因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变更记账本位币的,应当采用变更当日的即期汇率将所有项目折算为变更后的记账本位币。

前款所称即期汇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牌价的中间价。

第七十六条 小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也可以采用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小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折算,不得采用合同约定汇率和交易当期平均汇率折算。

第七十七条 小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会计处理:

(一)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前款所称货币性项目,是指小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七十八条 小企业对外币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对外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的所有项目进行折算。

第九章

财务报表

第七十九条 财务报表,是指对小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小企业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附注。

第八十条 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存货;

4.长期债券投资;

5.长期股权投资;

6.固定资产;

7.生产性生物资产;

8.无形资产;

9.长期待摊费用。

(二)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付职工薪酬;

4.应交税费;

5.应付利息;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三)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

(四)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八十一条 利润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报表。

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销售费用;

(五)管理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所得税费用;

(八)净利润。

第八十二条 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小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的报表。

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前款所称现金,是指小企业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八十三条 经营活动,是指小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小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产成品、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购买原材料、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三)支付的职工薪酬;

(四)支付的税费。

第八十四条 投资活动,是指小企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的购建和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及其处臵活动。

小企业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的现金;

(五)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流动资产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五条 筹资活动,是指导致小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小企业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二)吸收投资者投资收到的现金;

(三)偿还借款本金支付的现金;

(四)偿还借款利息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利润支付的现金。

第八十六条 附注,是指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一)遵循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二)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项目的说明。

(三)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项目的说明。

(四)利润分配的说明。

(五)用于对外担保的资产名称、账面余额及形成的原因;未决诉讼、未决仲裁以及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及的金额。

(六)发生严重亏损的,应当披露持续经营的计划、未来经营的方案。

(七)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列示项目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八)其他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事项。

第八十七条 小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按月或者按季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十八条 小企业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

前款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小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估计变更,是指由于资产和负债的当前状况及预期经济利益和义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调整。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应用会计估计错误等。未来适用法,是指将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用于变更日及以后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或者在会计差错发生或发现的当期更正差错的方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九条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九十条 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号)同时废止。

附录: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