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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个人养老金投公募基金业务拟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6月24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证监会表示,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现起草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证监会表示,本规定所称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人根据《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基金产品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开展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的,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落实资产安全性、投资稳健性、运作长期性、服务便利性等基本要求,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确保业务规范、安全、可持续发展。

在基本要求中,证监会表示,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不同生命周期阶段投资人的养老投资需求,开发满足不同养老投资偏好的基金产品。个人养老金可以投资的基金产品应当具备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等特征,并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包括:(一)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二)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个人养老金基金名录。出现下列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不定期移出名录: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不再符合产品存续条件的;

(二)产品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个人养老金投资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个人养老金基金出现上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个人养老金基金被移出名录后,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应当做好信息披露和提示等工作,并暂停办理相关产品份额的申购等。

另外,开展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财务指标稳健,具备较强的公募基金销售能力;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完善,具备较高的合规管理水平;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最近1年没有因相近业务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于整改期间,或者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不存在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重大诉讼、仲裁等事项;

(三)与基金行业平台完成联网测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起草说明》中,证监会针对个人养老金基金范围表示,根据《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为确保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业务的长期连续性和安全稳定性,《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公司治理、内控机制、合规管理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并需满足最近4个季度末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保有规模不低于200亿元,其中个人投资者持有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规模不低于50亿元的条件。同时,《暂行规定》允许基金管理人及其销售子公司办理该管理人募集的个人养老金基金销售相关业务。

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框定“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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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研究起草了《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可纳入个人养老金投资的公募基金行业的产品、投资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这将对促进和规范个人养老金投资公募业务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先行纳入养老目标基金

今年4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确立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基础制度框架。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为明确个人养老金参加人投资基金的制度安排,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指出,考虑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是健全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应稳妥起步、循序渐进、动态拓展,根据《意见》精神,《暂行规定》对产品和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保障个人养老金运作安全规范,强化投资人权益保护。

广发基金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一方面是为公募基金行业服务个人养老金事业提供了更加明确的制度安排,为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操作路径;另一方面体现了稳妥审慎的发展思路,《暂行规定》对可纳入个人养老金的养老目标基金的风格、业绩、规模等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对销售机构从经营指标、公司治理、合规内控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具体来看,《暂行规定》提出,根据《意见》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的实施安排,在个人养老金制度试行阶段,拟优先纳入最近4个季度末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的养老目标基金。

所谓养老目标基金,是一种中低波动且含权益资产的基金产品,它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现阶段主要以基金中基金(FOF)的形式为主。

嘉实基金认为,养老目标基金与普通公募基金承担着从不同角度服务广大持有人的使命。相对于普通公募产品多为中短期闲钱理财、财富增值的工具,养老目标基金是为居民管理好养老资金的帮手、享受退休后美好生活的保障。养老基金多为超长期投资,对于稳健的要求最高。其多采用FOF形式,一方面有助于通过灵活的资产配置来熨平国内资本市场波动,另一方面通过专业的基金选择,从全市场近万只公募基金中识别出真正业绩优秀稳定的产品,提升投资者的长期持有体验,并通过投资基金,从投资机制上实现风险的二次分散,在不损失预期收益的前提下降低了波动,改善了风险收益比,与养老资金的目标非常契合。

对于养老目标基金的率先纳入,华夏基金认为,相比保险、储蓄和理财突出的是风险保障和资金安全,养老目标基金则是注重权益资产,能充分发挥“长钱”效应的良好投资工具。养老理财规划的目的是为退休后储备足够的资产,存续期长达几十年。所以仅仅盯着投资波动的风险但收益不足,则会面临老年之后资产积累不够的风险。从长周期来看,将“储蓄养老”转化为“投资养老”才是更科学的养老理财方式。

逐步扩充产品范围

近年来,我国公募基金以养老目标基金为起步,积极参与养老第三支柱的建设,包含养老目标日期型基金和养老目标风险型基金两种。

Wind数据显示,截至6月23日,全市场共有养老目标基金180只,其中养老目标日期基金78只,养老目标风险基金102只,合计规模超过1000亿元。

以华夏基金为例,自2018年成为境内首批养老目标基金管理人后,华夏基金持续深耕,全面布局以FOF模式运作的养老目标风险基金和养老目标日期基金两大产品线。目前华夏基金已经成立11只养老目标基金,6只目标日期基金,5只目标风险基金,搭建了完善的养老目标基金产品线,是境内拥有养老目标基金数量最多的基金管理人。

作为国内首家由国有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的基金公司,工银瑞信基金始终将养老金业务作为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重点之一,持续加大投入力度,在养老第三支柱的建设上贡献专业力量。目前,公司已拥有8只养老目标基金,目标退休日期从2035年、2040年、2045年、2050年、2055年到2060年,精准对接“70后”至“00后”主流人群的养老投资需求,也是业内养老目标日期FOF类型最全的基金公司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暂行规定》还提出,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开后,拟逐步纳入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适合个人养老金长期投资的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基金中基金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

“养老投资是长期投资过程,厘清产品定位、选到合适的风险收益偏好产品非常重要,需要通过专业的投资管理和养老服务来正确地推进。”博时基金多元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麦静表示。

汇添富基金指出,这一规定将在未来大大扩展个人养老金可投资的公募产品范围,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多样的选择。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将长期资金引入资本市场,优化投资者结构,促进市场长期稳健发展。

富国基金表示,分步走的方式有利于稳步推进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的发展,未来全面推开后纳入更多公募基金类型有利于发挥基金的优势。未来,富国基金将加快养老目标基金布局,丰富产品线,针对不同投资时间和不同风险偏好的个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养老投资选择。同时投资者教育和客户服务陪伴也至关重要,切实推动和实施养老金融教育,帮助投资者树立科学、理性的养老投资观。

中欧基金表示,虽然目前对其他基金产品还没有量化定义,但预计会在个人养老金制度全面推进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应标准。根据《暂行规定》,未来养老产品都要求符合“投资风格稳定、投资策略清晰、长期业绩良好、运作合规稳健”四大特征,这也将为基金公司提供指引,有助其积极准备合规养老产品。

充分让利投资者

根据《暂行规定》,公募基金现有的基金产品,如果要纳入个人养老金产品范围中,就需要设立单独份额并设计特殊安排、优惠让利等,充分体现“养老”性质。如针对个人养老金需针对此业务设立单独的基金份额类别,收取销售服务费并豁免申购费等销售费用、对管理费及托管费实施费率优惠、豁免申购限制等。

另外,《暂行规定》还要求公募基金设置与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相匹配的特别安排,包括在投资方面的机制安排来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设置在领取方面的特殊机制安排(如定期分红、定期支付、定额赎回等)来鼓励投资人长期领取行为。

汇添富基金表示,这些规定既延续了要求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也体现了对投资者长期利益的保护,是我国资本市场人民性的重要体现。

“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为投资者让利的行业理念。”广发基金认为,未来,基金管理人也将按照规定要求,针对投资策略、收益分配、赎回机制等做出特别安排,充分让利投资者,吸引更多人接受和参与个人养老基金的投资。

此外,《暂行规定》强调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参与机构提出了较高要求,例如要求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制定专门的制度和流程、设立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专区等。同时《暂行规定》注重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首次投资的提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养老投教等作了明确规定。

例如,《暂行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对个人养老金投资基金业务、产品业绩、人员绩效的考核周期不得短于5年。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坚持长期评价原则,业绩评价期限不得短于5年,不得使用单一指标进行排名或评价,不得进行短期收益和规模排名。

中金公司研报指出,养老基金产品落地长周期考核机制,符合此前《意见》对于强化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暂行规定》所要求的5年周期维度,相较《意见》纳入“3年以上长期的投资业绩”进一步拉长,以期更为公允评估基金产品与管理人的长期管理能力,从而甄选优质管理人为个人养老投资者带来更稳健、丰厚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暂行规定》,监管机构还将对个人养老金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实施名录管理,每季度末在官网、基金行业平台、信息平台等更新,并将不定期移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或机构。这一监管机构对于个人养老金产品的实时持续监督机制,也将为广大投资者的养老投资需求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经济日报记者 马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