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私募基金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的通知

(市场监测发〔2014〕17号)

各报价系统参与人:

为规范报价系统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我司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并经中国证券业协会同意,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2.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项目股权转让业务指引(试行)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与转让业务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称“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报价系统运行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私募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在报价系统募集与转让私募基金,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的募集、转让活动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募集与转让

第四条 在报价系统募集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并通过报价系统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下列材料:

(一)私募基金合同;

(二)私募基金招募说明书(若有);

(三)风险揭示书;

(四)委托管理协议(若有);

(五)市场监测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托管私募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提交私募基金资产托管协议。

第五条 参与人认购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份额的,应当在报价系统中提交认购申报,申报中应当包括私募基金产品代码、产品名称、参与金额等信息。

参与人认缴公司制或合伙制私募基金权益的,应当在募集期内与管理人签署认缴出资承诺书,并在认缴出资承诺书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履行缴款义务。认缴出资承诺书中应当包含认缴出资金额、认缴时间等内容。

第六条 管理人可以与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认购合同或认缴出资承诺书。

第七条 私募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满足私募基金募集条件的,管理人应当于募集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认募集成功并向认购/认缴该私募基金的参与人披露本次募集结果信息。

第八条 管理人可以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最低募集规模或募集失败的其他情形。

约定募集失败情形的,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退还认购/认缴资金的时间及利息的计算方式。募集说明书未约定的,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认购/认缴私募基金的参与人退还认购/认缴资金及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第九条 私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约定开放期并在报价系统开放申购、赎回私募基金份额的,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提前在报价系统向参与人定向披露该私募基金的开放期、申购和赎回时间、产品净值及申购和赎回原则等相关信息。

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代为认购、申购私募基金的参与人应当向其投资者定向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条 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管理人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说明备案情况,提交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机构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及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并向特定参与人披露以下材料:

(一) 私募基金合同;

(二) 招募说明书(若有);

(三) 风险揭示书;

(四) 委托管理协议;

(五)委托托管协议(若有)。

第十一条 管理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等方式。

管理人可以在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第十二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转让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的,可以在报价系统以电子合同形式签署转让协议。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存续期届满或合伙企业和公司解散的,管理人应当申请终止私募基金的转让。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或转让,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登记结算

第十五条 依据私募基金合同成立的私募基金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

公司制、合伙制私募基金的登记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申请办理。在报价系统转让前,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信息报送报价系统;转让后,管理人应当将私募基金权益持有人变更登记结果反馈报价系统。

第十六条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产品账户、名义持有产品账户或受托产品账户。其中,自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名义持有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受托产品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持有的私募基金份额或权益。

报价系统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其中前3位为“100”,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报价系统自主编制。

第十七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的,应当与市场监测中心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并开立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资金结算账户、代理资金结算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或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其中,自有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有的资金;代理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私募基金募集的资金,以及用于分红的资金。

第十八条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申请开立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开立申请表。收到参与人提交的申请表后,报价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申请开立受托产品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的,参与人应当在线提交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并在开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寄送至市场监测中心,用于资料存档。

第十九条 参与人申请撤销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撤销申请表,被申请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账户内余额为零;

(二)账户无交易申报或成交;

(三)账户无在途或未交收私募产品份额、权益或资金;

(四)账户无未了结的负债或合约;

(五)账户状态正常,无冻结、质押、销户等异常状态;

(六)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收到账户撤销申请表后,报价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对账户撤销申请进行确认。账户撤销后,参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账户撤销申请表寄送至市场监测中心。

第二十条 在报价系统募集、转让的私募基金可以采取名义持有模式。参与人应当与合格投资者签署名义持有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人应当依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不得损害合格投资者权益。

暖流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及人员

公司董事长黄柏乔,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信证券(600030)债券发行承销部副总裁、中信证券固收部高级副总裁。目前主要负责公司战略管理。

总裁李银桂,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原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副总裁,在中信证券期间负责债券交易、资金池管理。理财产品研发设计、组合管理等固定收益资产管理,管理规模超200亿。

投资负责人程鹏,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曾任中国建设银行(601939)金融市场部投资处业务经理、金融市场部交易处副处长,曾荣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优秀交易员”“优秀交易主管”荣誉,参与起草《中国银行(601988)间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拥有14年从业经历。目前负责暖流资产债券端投资。

信评负责人高峰,复旦大学理学博士,原中国南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并任全国银行间债券估值委员会成员,是国内最早在基金公司中从事债券研究、投资的专业人员之一。

固收部崔姜薇,北京大学数学、经济学双硕士,美国乔治华盛顿金融硕士,曾任美国乔治华盛顿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世界银行总部信托基金策略与运作部分析师,邮储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高级投资经理。

衍生品部总经理李耀忠,大连理工大学理学硕士,曾任北京乐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商品总监、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院院长助理、首席策略师,专注于宏观对冲与投资策略研究工作,拥有10年从业经历。

2、投资策略

纯债策略为主,主要债源为全国大中型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部,少数大中型银行的个金或私人银行部。城投债比例较高,主要覆盖前30%的房地产企业。

3、 产品情况

暖流稳健1号,成立于2015年7月,截止2018年11月,年化收益6.24%,产品年化波动率1.41%,最大回撤0.72%,夏普比率2.96。

暖流高债1号,成立于2015年12月,截止2018年11月,年化收益8.28%,产品年化波动率7.06%,最大回撤7.1%,夏普比率0.87。

4、风险控制

风控委员会由四名委员组成,两名专职风控主管。风控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提案交董事会议审决定,负责审批投资总规模,战略资产配置、风险额度、根据市场环境灵活调整久期和杠杆,同时运用暖流资产独立开发的胜遇系统,对风险控制提供支持。

总结

暖流资产成立7年,目前管理规模180亿,公司团队80人,创始人为中信证券固收部出身,信评和研究团队均为国内外名校背景且在行业内有资深从业经历。独立开发了信评系统,在投研和风控方面为公司提供支持,旗下产品成立多年,业绩大幅跑赢中债指数,取得了较好收益,从规模和业绩上均处于国内债券类私募基金第一梯队。

私募基金募集流程及产品备案

目录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主体资格–前提

(二)公开宣传机构品牌–步骤1

(三)特定对象确定–步骤2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步骤3

(五)基金风险揭示–步骤4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步骤5

(七)签署基金合同–步骤6

(八)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九)投资冷静期–步骤7

(十)回访确认–步骤8

(十一)投资运作–步骤9

二、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

(一)相关法规

(二)简要流程

(三)信息公示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要求_证券网上开户流程_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一)募集主体资格–前提

相关法规:

第二条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可以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动。

本办法所称募集行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活动。

第四条 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包含原基金销售资格),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应当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合规要点:

根据《募集办法》,私募基金募集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建议具备相应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私募基金销售资格,开拓私募基金销售业务。

(二)公开宣传机构品牌–步骤1

相关法规:

第十六条 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合规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外宣传所使用的宣传资料,应当统一、合规,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对公开宣传的媒介渠道、宣传内容、推介尺度进行合规把控。

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名称重复度日益提高的情况,可预先在登记备案系统中“基金备案”页面提前创建基金产品名称,录入预保留的产品名称并临时保存,即可取得基金编码并提前占名(勿点击“提交办理”)。

(三)特定对象确定–步骤2

相关法规:

第十七条 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合规要点:

通过问卷调查等书面形式确定投资者的,调查问卷务必与风险揭示书、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基金合同等文件分开签署,调查问卷签署日期一定要先于基金合同等文件,且此类调查文件务必要有调查结论(评分结果)。

所需文件:

1、私募基金管理人简要介绍: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名义发出,内容可包括机构品牌、投资策略、高管团队、过往业绩(过往业绩披露限于已备案的私募基金)等可公开宣传信息,并附《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调查问卷》(“投资者调查问卷”)。

2:私募基金投资者调查问卷:投资者调查问卷的内容范本可参考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包括“投资者基金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模块,并根据拟募集基金产品的情况进行调整,以便于区分客户的投资偏好。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调查问卷中不能描述产品,但可以该产品的风险结构接受度作为调查问卷内容。投资者调查问卷设置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针对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问卷调查结果,需谨慎处理,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能否直接使用。

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作为自我披露事项,列示在投资者调查问卷中。

(四)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步骤3

相关法规:

第十九条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等五大类,对应分值表由机构自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募集机构应当根据私募基金的风险类型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推介与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合规要点:

私募基金产品也可以分为“保守型、稳健型,平衡型,成长型、进取型”,募集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建立科学有效的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标准和方法。

所需文件:

1、私募基金风险评级文件:确认私募基金风险级别。并根据私募基金风险级别与问卷调查结果,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五)基金风险揭示–步骤4

相关法规:

第二十六条 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之前,募集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以及投资者的相关权利,重点揭示私募基金风险,并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

所需文件:

1、《致投资者的一封信》:以募集人员(需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名义发出,内容包括投资流程说明、文件签署要求、投资者重要权利告知(如冷静期、回访确认安排等),以及要求投资者提供合格投资者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2、招募说明书:注意与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内容保持一致,但内容要尽量简练,将重要条款通过字体、字号、加粗、下划线等显著方式标注出来。

3、风险揭示书:相关内容以《私募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为最低要求,尤其注意基金产品的特殊风险揭示(如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基金委托募集所涉风险等),建议委托律师进行审查。

4、无托管确认函(如需):如基金未托管的,建议由全体投资者签署无托管确认函,届时备案基金产品时,在“基金备案—附表”界面中的“其他问题文件描述上传”窗口上传。

5、投资者承诺函:承诺符合合格投资标准+其他应承诺内容。

(六)合格投资者确认–步骤5

相关法规: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第二十七条 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募集机构应当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合规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于资产证明、收入证明要进行合理的真实性审查。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能仅根据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投资者承诺来判定合格投资者,亦需要投资者提供相应文件来证明其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条件。

所需文件:

1、自然人投资者金融资产证明或机构投资者净资产证明文件:如银行对帐单、股票证明,机构的审计报告等。

(七)签署基金合同–步骤6

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所需文件:

1、基金合同: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及标准进行制定。2016年07月15日前的存量基金在新规生效后吸收新投资者的,适用于新规(《募集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可签订《补充协议》或新版基金合同,以落实新规相关要求。

2:如基金产品为合伙制或公司制,签订基金合同可同步签订工商登记变更文件,同时,无需等待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即可进行基金产品备案(产品的备案时点是资金募集完毕后二十个工作日内)。

(八)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

相关法规:

第十二条 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本办法所称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是指由募集机构归集的,在投资者资金账户与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间划转的往来资金。募集结算资金从投资者资金账户划出,到达私募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之前,属于投资者的合法财产。

第十三条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账户监督协议的约定,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实施有效监督,承担保障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符合前述情形的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防火墙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本办法所称监督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会员。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送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

第十四条 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或委托外包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办理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销售结算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办理私募投资基金份额(权益)登记业务的外包机构为依法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的机构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其绝对控股子公司)及商业银行。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并以自身名义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监督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和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证券公司。

合规要点:

基金合同签署后,投资者即可缴纳投资款,将其自有资金划转至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募集专户”)。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募集资金不允许代付代缴,投资者应用自己的账户进行打款。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募集专户监督协议,同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办理份额登记也需要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在产品备案时需要上传两份监督协议)。

(九)投资冷静期–步骤7

相关法规:

第二十九条 各方应当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给投资者设置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不得主动联系投资者。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冷静期自基金合同签署完毕且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关于投资冷静期的约定可以参照前款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要求,也可以自行约定。

合规要点: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投资者投资款划转凭证,精确记录投资者认购款项的划转时间,以确定冷静期的起算时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的冷静期,可以约定起算时间,但是冷静期不得短于24小时。

(十)回访确认–步骤8

相关法规:

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募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实施回访制度,正式实施时间在评估相关实施效果后另行通知。

第三十条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冷静期满后,指令本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回访过程不得出现诱导性陈述。募集机构在投资冷静期内进行的回访确认无效。

回访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机构;

(二)确认投资者是否为自己购买了该基金产品以及投资者是否按照要求亲笔签名或盖章;

(三)确认投资者是否已经阅读并理解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的内容;

(四)确认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承担能力是否与所投资的私募基金产品相匹配;

(五)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投资者的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六)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未来可能承担投资损失;

(七)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投资冷静期的起算时间、期间以及享有的权利;

(八)确认投资者是否知悉纠纷解决安排。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所需文件:

1、冷静期确认书

2、回访确认书:应注意确认回访时间已超过冷静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回访确认,留存回访记录,由投资者签署回访确认书,以书面形式确认各项回访内容。

进行回访确认的主体应当是本机构从事本基金产品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

(十一)投资运作–步骤9

相关法规:

第三十一条 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出现前述情形时,募集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认购款项。

未经回访确认成功,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不得由募集账户划转到基金财产账户或托管资金账户,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资运作投资者交纳的认购基金款项。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中应约定私募基金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合规要点:

完成回访确认后即可将投资款项划转至基金账户,并提交产品备案。备案完成后,基金便可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的募集过程至此完毕。同时需要注意,募集机构应保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其他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对于基金产品的募集合规确认,律师可提供整体的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意见,包括合格投资者确认、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募集行为/文件合规、回访确认等。在综合服务方面,可以为每个基金产品建立私募基金产品合规档案,囊括基金产品评级、合格投资者确认、回访确认书、募集过程的合规意见等,由律师事务所履行档案保存义务。

二、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一)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1、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2、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4、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二)简要流程

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私私募基金备案。

(三)信息公示

登记备案后,基金业协会将对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如需阅览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请查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关于锋凌天下家族办公室

锋凌天下家族办公室是由财富管理、私人银行、保险、法律、信托与资管业务领域的专业人员构成。专注于为中国高净值家族提供家族信托、全球资产配置、上市与并购、法律咨询、税收筹划等一站式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