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 2025年11月6日

金本位制:从黄金锚定到法币时代的演变与启示

黄金作为货币的天然属性,贯穿了人类数千年的经济史。金本位制作为一种以黄金为价值基准的货币制度,曾在19世纪至20世纪主导全球金融体系,却在1971年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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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本位制的历史脉络与运行机制

金本位制的核心在于货币与黄金的直接挂钩,其形式经历了三个阶段:

金币本位制(19世纪中期至一战前)

这是最典型的金本位形式,允许金币自由铸造、流通和兑换,黄金可自由进出口。英国在1816年率先确立金币本位制,通过《金本位法案》将英镑与黄金绑定(1英镑=7.32238克黄金),成为全球金融体系的基石。此时,国际贸易以黄金结算,汇率由各国货币含金量之比(金平价)决定,极大降低了交易成本。金块本位制与金汇兑本位制(一战后至20世纪30年代)

一战消耗了大量黄金储备,各国转向限制性更强的金本位形式。金块本位制(如英国1925年法案)仅允许大额银行券兑换金块,而金汇兑本位制(如印度1893年改革)则通过绑定他国货币间接挂钩黄金。这种制度依赖中心国家(如英国)的信用,却因经济大萧条和资本外逃迅速崩溃。布雷顿森林体系(1944-1971年)

二战后,美国凭借全球75%的黄金储备建立“美元-黄金本位制”,规定35美元兑换1盎司黄金,其他国家货币与美元挂钩。这一体系本质是“弱化的金汇兑本位”,美元成为国际储备货币,但仅允许外国政府兑换黄金。然而,越战开支与欧洲国家挤兑黄金导致美国储备锐减,1971年尼克松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布雷顿森林体系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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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本位制的优势与局限

金本位制的历史作用与缺陷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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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后金本位时代:法币体系与黄金的隐性角色

1976年《牙买加协议》正式确立浮动汇率制,黄金非货币化。然而,黄金的金融属性并未消失:

央行储备的“压舱石”:

2024年全球央行增持黄金287吨,中国、俄罗斯等国持续扩大黄金储备以对冲美元风险。危机中的避险资产:

2025年纽约金价突破3000美元/盎司,反映市场对法币信用(如美元超发、地缘冲突)的担忧。多极化货币体系的象征:

英美通过期货市场操控金价的能力减弱,新兴经济体增持黄金挑战单极金融秩序,体现多极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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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历史启示与未来挑战

金本位制的兴衰为现代货币体系提供深刻启示:

货币信用是核心:金本位依赖黄金的物理信用,而法币依赖国家信用。两者均需平衡稳定性与灵活性。多极化趋势不可逆:美元霸权面临挑战,数字货币(如央行数字货币)可能重塑国际货币格局。黄金的“终极货币”地位:尽管非货币化,黄金仍是危机中的最后支付手段,其战略价值将持续影响全球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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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金本位制的终结并非黄金的退场,而是货币信用形式的转型。在法币体系与地缘动荡交织的今天,黄金仍以“沉默的见证者”身份,警示着货币超发与信用滥用的风险。未来的货币体系或许不再锚定黄金,但对其历史逻辑的反思,将始终是构建稳健金融秩序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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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升级!盯盘到底要“盯”什么?五个关键点一目了然

刚入市的小白总爱犯一个错,把盯盘变成“盯数字蹦迪”,眼睛黏在分时图上,涨跌一分钱都能揪着心,收盘时却一脸茫然:“我盯了一天,到底看出了啥?”其实盯盘不是“耗时间”,而是“抓重点”,就像在热闹的集市里找目标,得知道该看摊位、看人流,还是看手里的清单。掌握这以下5个关键点,新手也能把盯盘从“瞎忙”变成“有的放矢”。

1.价格要素

开盘价和收盘价:开盘价可以了解股票当日起始状态,收盘价对后续走势有参考价值。

最高价和最低价:体现股价当日波动范围,波动大的股票活跃度高、风险也高,对于热衷“价差套利”的用户很重要。

止盈价和止损价:提前预设止盈点和止损点,达到什么价位就买,达到什么价位就卖,要有耐心且不要纠结。时机不待人,犹豫不决是大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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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场活跃度

成交量:是重点关注对象,它反映市场活跃程度和多空双方力量对比。如突然高成交量,可能预示有重大消息,需结合股价涨跌判断是利好还是利空。

换手率:“高换手”=“强关注度”=“大资金在活跃”,高换手率代表交易活跃,主力资金可能在运作;低换手率表示交易清淡,关注度低。如果是价值投资选股,低换手率但基本面好的股票可能是潜在标的;若做短线,高换手率股票机会可能更多。

盘口细节:买卖盘挂单情况,比如卖一到卖五有大量挂单,可能短期上涨有压力;“大买单”“大卖单”频繁出现,比如连续几笔 1000 手以上的买单,可能是主力在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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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场情绪

涨跌幅:直观展示股票短期表现,涨幅大的股票受追捧,跌幅大的可能有压力,能帮助快速筛选出市场热门股和问题股。

内外盘:外盘>内盘,买方主动进攻,可能预示股价短期有上涨动力;内盘>外盘:卖方主动抛售,可能暗示股价短期承压。不过主力资金可能会通过操作内外盘误导投资者,需要结合其他指标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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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指标

市盈率(PE):用于评估估值水平,较低市盈率可能是股票被低估的信号,但还要考虑行业因素,典型的比如银行股市盈率通常较低,科技股则通常较高。

市净率(PB):能体现公司账面价值和市场价格关系。市净率低于1可能是价值被低估。但对于轻资产公司,如互联网公司,该指标参考价值有限。另外很多退市个股也都出自低市净率股票里,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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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金动向

北向资金、主力资金:比如早盘看到“北向资金”快速流入半导体板块,而你的自选股里刚好有相关标的,就可以多留意它的联动性。

融资融券余额:融资余额增加反映投资者看多、买入意愿强;融券余额增加说明看空情绪占优。可以借此判断市场整体的多空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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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底,盯盘的终极意义不是“预测下一秒涨跌”,而是让自己在市场波动中保持清醒——哪些信号符合预期,哪些需要调整策略,哪些该果断出手。新手不必追求“全天候盯盘”,能把这几个关键看透、记牢,再配合自己的交易计划,反而能比那些盯着屏幕焦虑的人更从容。毕竟,投资拼的从来不是盯盘时长,而是对关键信息的敏感度。慢慢练,你会发现:原来盯盘可以不慌不忙,还能抓住真正该抓的机会。

个人外汇兑换规定

?  一、因私出境兑换外汇的标准

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具体标准根据因私活动的不同而有区别。

1、出境探亲、会亲和旅游兑换外汇的标准是: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的等值的外汇。

2、出境定居兑换外汇的标准是: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可全部兑换外汇,其中离职金不足兑换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在境外定居后,其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抚恤金每半年合并后,可全部兑换外汇汇出;无工资收入的境内居民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的外汇;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每人可按上述标准的一半兑换外汇。

3、自费朝觐人员和自费留学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

4、其他需要兑换外汇的标准: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去香港、澳门的,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含台湾)可兑换1000美元等值外汇;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出境定居后,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内亲属最多可兑换5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对前述未列入的其他用汇,可直接到银行购买500美元以内(含500美元)的等值外汇。上述兑换外汇的标准也会有变化。

二、因私兑换外汇需要办理的手续

对限额内的因私用汇,境内居民只要按规定持有关文件即可到银行办理兑换。

1、出境探亲、会亲、定居、自费留学、朝觐、出境旅游的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须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定居须提供前往国家居住证等;

2、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作学术报告、被聘任教,应当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

对未列入的经常项下的其他用汇,应当提供工作单位有关文件和有关证明。

三、因私兑换外汇的银行

目前,境内居民因私兑换外汇只授权中国银行一家办理。

个人外汇兑换新规定

为规范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做出新的规定。新的管理规定对个人因私用汇作了比较详细规范的说明,可操作性较强具体。内容如下:

一、无论居民在何地办理的护照及签证,必须凭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购汇。

二、因私出境的,均按年度因用汇标准供汇一次。(港澳1000美元,其它国家和地区2000美元)

三、凡因私出境购汇的均需在出境前办理,事后不予补办。

四、外籍来华工作人员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兑换外汇的,除需单位出具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就业证及聘用合同。

五、14周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六、对于在边境地区办理出境旅游,持公安部门签发的允许出境旅游护照的人员,暂不予供汇。

七、同一城市(地区)原则上只指定一家中国银行分支机构办理个人因私兑换业务。

为了加强对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现特做如下规定:

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各国驻华外交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帐户或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并监督开户单位的收付。该帐户不能代其他单位办理收付。驻华机构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对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各银行应按经批准的外汇存款业务章程规定,为上述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帐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帐户。常驻人员从其帐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开户行须在水单上注明“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常驻人员不出境者,对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各银行对短期来华的外国旅游者、华侨、港澳台同胞办理外币兑换外汇券时,须在水单上登记其本人姓名及护照号码;未用完的外汇券要求兑回外币时,须向银行提供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出境证明或飞机票,准予一次性兑回外币(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百分之五十),银行即收回水单。

上述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均以本规定为准。

内盘大于外盘上涨说明什么!股票主升浪是内盘大还是外盘大?

股票内盘大于外盘上涨,说明虽然主动性卖压较大,但下方的承接力更强,这往往发生在主力吸筹、洗盘阶段或关键支撑位,而非股票的持续上涨阶段(或者说主升浪);当然,不能单纯因为内盘大就断定股价会跌,必须结合价格走势、成交量、主力行为和上证指数、创业板指数环境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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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外盘:指的是以卖方委托价(即买方的买入申报价)成交的股票数量;意味着买方主动出击,愿意以卖方的报价买入股票,这代表主动性的买盘。通常认为外盘越大,说明市场上主动买入的力量越强,买方意愿强烈,股价有上涨的动力,股票软件一般显示为红色。

股票内盘:指的是以买方委托价成交的股票数量;意味着卖方主动出击,愿意以买方的报价卖出股票,这代表主动性的卖盘。通常认为内盘越大,说明市场上主动卖出的力量越强,卖方抛压较重,股价有下跌的压力,股票软件显示为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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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家想要在底部建仓,但不想快速拉高成本。会在买一、买二挂出大买单(托单),给市场一种支撑强的感觉。散户的抛盘(主动卖出)会砸向主力的托单成交,计入内盘,导致内盘增大。主力可能同时用小单、分散账户的方式悄悄买入(也计入内盘),或者在关键价位用大买单扫货(计入外盘,但量可能相对少);只要主力承接住了抛压,股价就能维持甚至小幅上涨。

股价在上涨初期或中途,主力为了清洗获利盘和不坚定的浮筹,有时会刻意制造抛压。他们可能自己先卖出部分筹码(计入内盘),或者撤掉部分买单让股价小幅回落,诱使散户卖出(计入内盘)。如果主力在下方承接有力,或者洗盘结束后迅速拉起,即使内盘大于外盘,股价最终也能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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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盘中大部分时间,卖压确实较大(内盘持续大于外盘),股价表现疲软甚至下跌。但在收盘阶段,主力突然用大单连续买入(计入外盘),迅速将股价拉高。这种情况下,内盘总量仍然大于外盘,但收盘价却上涨了。

‌‌股票的主升浪是指股价上涨速度最快、幅度最大、趋势最强劲的阶段;在这个阶段,外盘通常占据主导地位;主升浪的核心驱动力是强烈的买盘意愿。场外资金不断涌入,争先恐后地以卖方的报价(甚至挂更高的价格)主动买入,急于抢筹。这种主动性买单成交,计入外盘。主升浪中,经常可以看到股价被连续的大买单推高,分时图上量价齐升,外盘量显著大于内盘量是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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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主升浪的核心是看股票趋势、大盘的强度、量价配合(量增价涨)、以及市场情绪,内外盘对比是重要的辅助观察指标,但不是唯一标准。 如果主升浪中突然出现内盘异常巨大且持续大于外盘,同时股价滞涨或放量下跌,就需要警惕趋势可能发生转折。

‌特别提示:文章内容仅为分析研究股市,非个股推荐,不构成买卖操作之依据,据此买卖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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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7次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公布 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主体区分境内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按上述分类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管理。

第三条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按照本办法规定,对个人在境内及跨境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外汇业务。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外汇收付、结售汇及开立外汇账户等业务,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汇款机构及外币兑换机构(含代兑点)按照本办法规定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

第六条 银行应通过外汇局指定的管理信息系统办理个人购汇和结汇业务,真实、准确录入相关信息,并将办理个人业务的相关材料至少保存5年备查。

第七条 银行和个人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额监管,也不得使用虚假商业单据或者凭证逃避真实性管理。

第八条 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手续。

第九条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内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经常项目项下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资本项目项下按照第三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的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权登记备案后,其贸易外汇资金的收支按照机构的外汇收支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凭有关单证办理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项下及旅游购物、边境小额贸易等项下外汇资金收付、划转及结汇。

第十二条 境内个人外汇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下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汇出在规定金额以上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

第十三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项下合法人民币收入,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购汇及汇出。

第十四条 境外个人未使用的境外汇入外汇,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原路汇回。

第十五条 境外个人将原兑换未使用完的人民币兑回外币现钞时,小额兑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或外币兑换机构办理;超过规定金额的,可以凭原兑换水单在银行办理。

第三章  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第十六条 境内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汇出,并应当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第十七条 境内个人购买B股,进行境外权益类、固定收益类以及国家批准的其他金融投资,应当按相关规定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十八条 境内个人向境内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外汇人寿保险项下保险费,可以购汇或以自有外汇支付。

第十九条 境内个人在境外获得的合法资本项目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结汇。

第二十条 境内个人对外捐赠和财产转移需购付汇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外汇局核准。

第二十一条 境内个人向境外提供贷款、借用外债、提供对外担保和直接参与境外商品期货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外汇局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应当符合自用原则,其外汇资金的收支和汇兑应当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境外个人出售境内商品房所得人民币,经外汇局核准可以购汇汇出。

第二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境外个人不得购买境内权益类和固定收益类等金融产品。境外个人购买B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存款应纳入存款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管理。

第二十五条 境外个人对境内机构提供贷款或担保,应当符合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合法财产对外转移,应当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区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按账户性质区分为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及外汇储蓄账户。

第二十八条 银行按照个人开户时提供的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确定账户主体类别,所开立的外汇账户应使用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一致的姓名。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境内划转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办理其他执业手续后可以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第三十条 境内个人从事外汇买卖等交易,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格的境内金融机构办理。

第三十一条 境外个人在境内直接投资,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账户内资金经外汇局核准可以结汇。直接投资项目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境外个人可以将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划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外汇储蓄账户的收支范围为非经营性外汇收付、本人或与其直系亲属之间同一主体类别的外汇储蓄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开立的外汇储蓄联名账户按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个人购汇提钞或从外汇储蓄账户中提钞,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出境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提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当地外汇局事前报备。

第三十五条 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单笔或当日累计在有关规定允许携带外币现钞入境免申报金额之下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存钞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或本人原存款金融机构外币现钞提取单据在银行办理。

第三十六条 银行应根据有关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外汇是指除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

第三十八条 个人旅行支票按照外币现钞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外币卡业务,按照外币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办法相应的实施细则,确定年度总额、规定金额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附件所列外汇管理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完)

附:废止规定目录

废止规定目录

1.《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97〕汇管函字第123号)

2.《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汇发〔1998〕11号)

3.《关于修改〈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133号)

4.《关于修改〈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因私用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1999〕305号)

5.《关于自费出境留学人员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付汇的通知》(汇发〔2000〕82号)

6.《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外汇存款汇出和外汇存款账户更名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发〔2000〕291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对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85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2〕68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境内居民个人前往邻国边境地区旅游进行售汇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2〕121号)

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3〕104号)

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华留学人员办理退学换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62号)

1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停止报送〈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钞存取款和境内居民个人外币划转情况登记表〉的通知》(汇综函〔2003〕14号)

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境)留学购汇指导性限额的通知》(汇发〔2004〕111号)

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居民个人外汇结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8号)

1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非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号)

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2005〕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