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真实出口为何仍被处罚?深度解析骗取出口退税三大争议问题

货物真实出口为何仍被处罚?深度解析骗取出口退税三大争议问题

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和收汇核销联区别_骗取出口退税 备案单证不符 定性争议

编者按:骗取出口退税指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与骗税罪的认定须受刑法谦抑性的约束不同,由于行政机关认定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宽泛、证明标准较低等因素,骗税不法行为的认定隐有扩张趋势。根据笔者实践中的观察,常见争议在于:税务机关虽然没有优势证据证明货物系虚假出口,仍以备案单证、报关单等单据不符定性骗税。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备案单证、报关单、骗税结果三个问题予以研究,以求厘清骗税构成要件的争议,供广大读者参考。

仅查明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能否定性骗取出口退税?

(一)案例引入:海运提单真伪不明,定性骗取出口退税

A公司是一家位于某沿海省份的外贸企业。2019年,A公司与位于香港的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A公司在国内采购家具、鞋袜、服装等货物,并出口销售给B公司。B公司提出:B公司实际上是美国某家大型零售企业集团的代理商,相关货物要运输至美国,为了规避提货以及海运风险,B公司要指定报关行、货代以及船运公司。A公司在提货前无权取得提单。交易完成后,B公司将报关单、提单、舱单的电子件、照片等资料通过邮件的方式传输给A公司,A公司申报退税并备案。

市稽查局因A公司出口额增长过快,对其开展检查。检查期间,发现A公司备案的提单与船公司提供的提单样本存在格式不同。遂调取船公司的提单底单,发现A公司提单与船公司提单底单在发货人、货物数量等要素上均不相同。

据此,稽查局认为A公司属于“借货出口”,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予以处罚。A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二)事实认定争议:市稽查局的证据究竟能够证明什么事实?

市稽查局持船公司的提单底单,指出提单底单上的发货人并非A公司。同时,市稽查局找到了提单上的发货人C公司,由C公司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载明“该提单系C公司整箱出口,与A公司无关”。据此,其认为A公司的出口事实虚假。

A公司认为,市稽查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骗税的故意;客观上市稽查局没有排除如拼箱出口的合理怀疑,不能推翻A公司货物出口的事实。A公司提交了采购发票、采购合同、货物运输至港口的国内运输运费发票、销售合同、舱单、中国银行出具的合法结汇资料。

(三)法律适用争议:最高法司法解释是否包含备案单证?

市稽查局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贯彻的通知》(国税发〔2002〕125号)第一条第(二)项:“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其认为本条中的“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不限于上述三项单证,而包括一切出口单证、凭证。

A公司认为本条的“等”字仅指“列举完毕”,属于“等内等”。且市稽查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扩张解释最高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四)笔者观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现行规定,备案单证不符或虚假不能直接定性骗税

首先,解决事实层面的一个问题。市稽查局依靠《情况说明》这类书证,不能证明虚假出口的事实,仅能证明提单虚假的事实。而A公司货物采购环节资料完整,货物均真实完税,发票合法,其没有借货出口的动机。同时,A公司的外汇资料也合法合规,如果货物没有真实出口,其又如何取得外汇?

其次,国税发〔2002〕125号文及其引用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时间久远,与现行国家税务总局规范多有冲突。应当遵循总局新的政策文件规定。

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可见,总局认为仅有备案单证虚假,不属于查实骗税。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该条明确规定虚假备案单证仅能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以“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予以处罚,并非以骗取出口退税论。

其三,国税发〔2002〕125号文引用的司法解释只列举了三项:报关单、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这三项出口单证具有一个共性:他们都是退税申请单证,而不是备案单证。即使税务机关要扩张解释,也只能将具有同等法律效果的退税申请单证纳入其中,不能扩张到备案单证。如果不受限制的随意扩张,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单证那么多,只要存在虚假就是骗取出口退税吗?

因此,笔者认为仅仅因为提单等备案单证不符,就想当然地推断一定是“借货出口”,事实认定存在巨大漏洞,缺乏法律依据。

货物实际出口,但报关单不符或者虚假,能否定性骗税?

(一)上述案件的延申思考:是否报关单存在不符,就一定构成骗税?

上文笔者从案例切入,梳理了备案单证的地位、作用以及其在骗取出口退税认定中的法律效果。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讨论报关单不符或者虚假的情形。有观点认为,虚假报关单作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假报出口”的情形之一,认为当事人具有骗税的客观行为,应当没有疑问。但果真如此吗?我们还是需要从税务总局的规范性体系中来思考。

首先,报关单如果存在数据不符,可以暂缓出口退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而不是直接定性骗税,这体现了总局的审慎态度。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第五条第(五)项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3.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则报关单数据不符,仅是启动税务部门核查或者排查风险的线索。

其次,税务总局也曾明确,仅有报关单不符,视同内销征税,只有查实骗取出口退税或者偷税的,依法处理。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公告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则显然,报关单虚假等行为不足以完全支撑骗取出口退税的认定,其单独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未能达到标准。

其三,认定骗取出口退税也要考虑到主观意图。例如,同样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假报出口的行为“取得虚开的发票”,但总局明确规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不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仅要追回退税款。则如果纳税人属于善意取得报关单,例如报关单是被报关行篡改,企业主观上并不知情,则也不能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

以《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2.0版)》(税总发〔2018〕48号)来看,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置了不同的岗位、规定了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流程,重点审核内容等内容,单证仅作为税务机关审核内容之一,单证不符或是虚假不能推出纳税人没有真实货物出口,可能存在因填写错误、商业模式、商业惯例等原因导致单子不符、虚假。

此外,在2012年外汇改革之时取消了核销单。企业无须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申报出口退税时,亦不再提供核销单。在此之前,核销单也同报关单一样,均是申请出口退税的必备单据,但随着出口制度完善,流程简化,核销单被取消也可看出,在不断简化出口退税流程,便利纳税人的当下,报关单的填写规范、使用规则等与海关通关管理改革同步推进,报关单将不会是一成不变的。

综上,报关单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凭证,尽管在对外贸易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仅仅因报关单不符无法得到纳税人存在骗税的故意或存在骗税的行为,更无法定性纳税人为骗税。

(二)出口退税的核心和实质依然是货物真实出口,只要国内完税且真实出口,不宜认定为骗税

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实质,主要着眼于货物真实出口。只要货物真实出口,一般不宜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这是因为:

一是出口退税的制度本质在于让货物以不含税的价格出口到境外,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只要货物在国内完税,其出口货物就应当退税。

二是出口退税制度的基本条款,即《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并未给纳税人增加其他要求,只是要求:“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即为零。

三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判要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73号一案,历经了一审、二审、再审的诉讼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出口退税是我国为鼓励出口而采取的措施,并不存在没有真实货物出口而假冒出口的情形,并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情形下外贸合同实际履行且已履行完毕,有真实的货物出口,出口企业获得出口退税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中也可看出,最高院认定出口退税的关键要点也在于货物出口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纳税人有真实货物出口且在财务上作了销售处理,在国内已经缴纳了上一环节所应缴纳的税款,理所应当享有出口退税权。

(三)假报出口不一定具有骗税的结果要件,走私等行为国家增值税款并无损失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法上的骗取出口退税构成要件为:一是客观方面,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的行为;二是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税的故意;三是客观结果方面,行为人的客观行为骗取了国家退税款,造成了税款的损失。只有同时满足行政法规定骗税的构成要件,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骗税。但行为人客观上假报出口的行为并不必然造成出口退税款的损失,也就不能将行为人的行为定性为骗税。

例如,根据《对外贸易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人民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等原因,可以禁止有关货物出口。行为人将国家禁止出口的镓、锗相关物项通过虚假手段申报出口,可能涉嫌走私等其他违法行为,但不会侵害国家出口退税制度法益,亦不会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的损失。

综上,假报出口的行为不一定具有骗取国家退税款的税款损失结果要件。

骗税的客观结果要件如何认定,只要取得退税款就是骗税吗?

(一)出口退税的实质是退还出口货物在境内交易环节缴纳的的增值税、消费税

出口退税在税法方面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对出口环节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与消费税;二是退还生产、销售出口前一环节已经在国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且退税的上限是货物已承担的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增值税与消费税应退税额的计算依赖于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等凭证。因此,在实践中,采取“买单配票”的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是最为常见的骗税手段,即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将未完税的货物虚构成已经完税的货物骗取出口退税款。另外,也有采取“低值高报”的手段即通过虚开货物金额的行为,将低价值的货物伪造成高价值的货物,多申报出口退税。

实际上,这也是立法者的意图。《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依照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此时要求骗取的税款数额和前一环节缴纳的税额是等同的;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的部分,才依照骗取出口退税罪的规定处罚。

从中可以得出,逃税罪所对应的行政违法行为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偷税行为,则依照体系解释,纳税人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客观结果不应包括在国内上一环节所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笔者经过研究,发现也有一些学者持这种观点(尽管部分学者是抨击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性,但仍认可只要不超过缴纳的税款部分,不构成骗税。),但遗憾的是,经过公开检索,还没有司法机关使用过第二款的规定。

笔者认为,第二款规定是合理的,在货物真实出口的情况下,只有在“低值高报”等超过国内缴纳税款申请出口退税时,就多申请的部分构成骗税。

(二)依据实质课税原则,纳税人取得实际缴纳的税款不属于骗税,也未造成税款损失

前已述及,只要货物真实出口就享有出口退税权。此处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在纳税人真实地、完整地缴纳了货物出口之前的国内增值税、消费税的情况下,则其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出口退税的原理,享有取得退税款的权益。其取得退税款,没有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同时,笔者也需强调的是,按照根据实质课税原则,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经济目的与实质判断是否符合课税的要素,以此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仅依据外观与形式来确定是否应予课税。

此时,纳税人在经济实质上确实有货物出口,应当享有出口退税权,只是仅仅因为备案单证、报关单等形式材料不符,税务机关就剥夺了纳税人所享有退税的实质权益,其实有违实质课税的原则。但是,这是国家税务总局考虑到征管效率的问题,在“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和“保护出口纳税人权益”之前做出的取舍。

在这种为了征管效率,强行让货物真实出口的纳税人退还退税款、甚至要视同内销,已经是给纳税人一种极为严重的负担了。尤其是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更是会让许多外贸纳税人就此关停破产。如果再给这些真实货物出口的纳税人定性骗取出口退税,则惩罚太过,过分侵害了纳税人的权利。

故而,纳税人是否具有“骗取出口退税”的结果,不能仅看其申报了多少国家税款,而是要贯彻、学习《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规定内涵、意旨,纳税人取得其缴纳税款的部分,并非骗取出口退税的客观结果,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

总结: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要件依然是虚构货物出口事实,不能随意扩张

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也是政府相关部门在执法中以应当遵循的原则。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应当秉承骗取出口退税的核心与实质要件,查明出口货物真实性,严格适用骗取出口退税的构成要件,不能仅以单证不符、瑕疵等形式要件推定纳税人存在虚构货物出口的行为,妥善把握好打虚打骗与鼓励外贸出口的平衡和界限。

新手炒外汇怎么入门?新手炒外汇的详细注意事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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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初涉外汇市场的新手而言,炒外汇既是一个充满机遇的舞台,也是一个暗藏风险的竞技场。在这个全球性的金融市场中,掌握基本的注意事项是保护自身资金安全、提升交易成功率的关键。以下是一篇针对新手炒外汇的详细注意事项指南。

一、了解外汇市场基础

首先,新手需对外汇市场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外汇市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24小时不间断交易,涉及多种货币对的买卖。了解货币对的概念、汇率波动的原因(如经济数据、政策变动、地缘政治事件等)、主要交易货币的特性以及市场参与者(银行、对冲基金、企业、个人投资者等)的行为模式,是入门的第一步。

二、制定交易计划

没有计划的交易如同无头苍蝇,难以在复杂多变的市场中立足。新手应明确自己的交易目标、风险承受能力、资金管理策略、交易策略及止损止盈设置。交易计划应详细到每笔交易的具体执行步骤,包括入场点、出场点、仓位控制等,并随着市场变化适时调整。

三、学习技术分析

技术分析是外汇交易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它通过分析历史价格数据来预测未来价格走势。新手应掌握基本的图表类型(如K线图、折线图)、技术指标(如移动平均线、MACD、RSI等)以及趋势线、支撑位与阻力位的识别方法。通过实践不断加深对技术分析的理解,但切记技术分析并非万能,应结合基本面分析综合判断。

四、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外汇交易中的核心。新手应严格遵守“轻仓操作、及时止损”的原则,避免因为单笔交易损失过大而影响整体资金安全。设置合理的止损点,一旦触及立即执行,避免情绪化交易导致的更大损失。同时,控制每日、每周的交易次数和仓位,避免过度交易带来的心理压力和资金消耗。

五、保持冷静与耐心

外汇市场波动频繁,价格变动往往超出预期。新手在交易中需保持冷静的头脑,不被市场的短期波动所左右。耐心等待合适的交易机会,避免频繁进出市场。记住,外汇交易是一场马拉松而非短跑,持续稳定的盈利才是最终目标。

六、持续学习与反思

外汇市场日新月异,新的交易策略、工具和技术层出不穷。作为新手,应保持对新知识的渴望,不断学习最新的市场动态、交易理念和技术方法。同时,定期回顾自己的交易记录,分析成功与失败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不断优化自己的交易系统和策略。

七、警惕非法平台与诈骗

在选择外汇交易平台时,新手需格外谨慎。确保所选平台受正规监管机构监管,资金安全有保障。避免被高收益承诺、低门槛开户等虚假宣传所迷惑,以免陷入非法平台或诈骗陷阱。

八、建立健康的交易心态

最后,良好的交易心态是成功的关键。新手应树立正确的盈亏观,认识到亏损是交易的一部分,保持平和的心态面对市场的波动。同时,保持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避免将交易结果作为衡量个人价值的唯一标准。

总之,新手炒外汇需要耐心、恒心与智慧。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和总结,逐步建立起适合自己的交易系统和策略,才能在外汇市场中稳健前行,实现财富增值的目标。

上证50ETF期权一手多少钱?手续费贵不贵?保证金又是如何收取?

上证50ETF期权是中国证券交易所推出的一种金融衍生品,它是以上证50ETF为标的资产的期权合约。那么上证50ETF期权一手多少钱?手续费贵不贵?保证金又是如何收取?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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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50ETF期权一手多少钱?

一手上证50ETF期权的数量是由交易所规定的,具体以合约规定为准。以2021年6月1日上证50ETF期权为例,标的资产价格为4.15元,合约一手对应10000份ETF基金份额,即一手合约价值为4.15 * 10000 = 41500元。

手续费贵不贵?

接下来,我们来讨论手续费的问题。手续费是指在买卖上证50ETF期权时需要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手续费通常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交易所收取的费用,二是券商自己设定的佣金。具体手续费收取标准因券商而异,交易所的费用一般较为固定,而券商的佣金则有一定的浮动性。一般来说,上证50ETF期权的手续费不算过高,投资者可以通过比较不同券商的费用来选择较为合适的券商进行交易。

保证金又是如何收取?

我们来看一下保证金的收取方式。保证金是指投资者为了确保履约能力而在买入期权合约时需要向券商缴纳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上证50ETF期权的保证金是由交易所统一规定的,投资者需要以现金的形式缴纳。保证金一般是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目前,上证50ETF期权合保证金比例一般在10%左右。

上证50ETF期权一手的价格是由交易所规定的,投资者可以根据合约规定来确定。手续费的高低因券商而异,投资者可以选择较为适合自己的券商进行交易。保证金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一般在合约价值的10%左右。投资者在进行上证50ETF期权交易时应仔细了解合约规定、手续费以及保证金等相关信息,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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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黄金中的多头头寸是什么意思你知道吗?

头寸是什么意思?多头头寸又是什么意思?如果想要做好黄金投资,对于这些专业的黄金交易术语都是不能忽视,首先要知道现货黄金头寸的有关概念。事实上头寸一词是来源于中国,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多了解这个市场是很关键的事情,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投资者买入了一笔黄金多头头寸合约的话就意味着投资者持有的黄金就是所谓的多头头寸,反之,投资者做空了一笔黄金交易就是黄金空头头寸。

那么当投资者将手里持有的黄金空头头寸卖回给市场,这个操作就是所谓的平仓,其实这是非常好理解。搞清楚多头头寸、空头头寸,这些细节的问题都是不能忽视的地方。在期货开户交易中建仓也是一样的道理,投资者也是需要搞清楚这些细节的东西,投资者买入期货合约后所持有的头寸也是所谓的多头头寸,多多了解多头头寸,可以更好地帮助投资者更好地进行交易。

如果投资者的入市时机把握得很好,那么真的是可以让获利的机会得到很好的提升的。投资者在建立头寸的时候必须要懂得把握好注意事项,当投资者在分析基本面的时候就得下功夫了,技术面成熟以后往往是要慎重做出选择,千万不要重仓操作,就算是成熟的做手也一定要少使用满仓的交易操作,一定要严格控制头寸,做好头寸的管理。其次就是投资者每次下单的时候都需要注意轻仓、轻仓、再轻仓。如果想了解更多贵金属投资知识,在线上看贵金属实盘直播学炒黄金知识上手会快些,最近搜索比较多的有铸博皇御贵金属直播间bibgold.tv提供全新的财经透析、免费的技术分析资料、各时段详细交易策略指导及市场分析,有时间的可以去看看。

赢利头寸可适度加仓,但是一旦作反了的话就很可能没有回旋的余地了,在黄金市场的赢输其实有时关键的地方不在做对做错,而是完全在于投资者的头寸管理方面,了解了多头头寸的情况和空头头寸的情况的话才可以保证交易的顺利,做好寸头的管理,也可以让风险的规避做的更好,可以通过进行金融交易实现财富增长的目,做好仓位的管理,也是可以轻轻松松地降低爆仓的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995年以来实行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吸引外资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秩序,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加工贸易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一)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二)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价差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实不使型戒员干出益内习养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即:除本文规定的A类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限制类料件时,海关按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三)允许类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除本文规定的C类企业外,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继续实行现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和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一)A类企业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对A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署监〔1997〕594号)执行。

(二)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三)C类企业是指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对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四)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对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和管理办法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从事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和C类企业,在按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时,将保证金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帐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帐核销通知单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加强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

对跨关区异地加工,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与主管海关要加强联系,严格验厂及合同登记备案管理。

以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与加工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生产企业,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单位委托C类企业加工,由海关对经营单位征收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经营单位不得委托D类生产企业加工。

五、料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

(一)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

(二)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

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三)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进一步完善税款追缴保障机制

加工贸易企业首次开设保证金台帐时,必须提供基本帐户帐号并出具基本帐户开户行的证明。;已经设立保证金台帐的企业,必须预留基本帐户帐号。加工贸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需追缴税款时,由海关向其基本帐户开户行开具协助扣款通知书,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协助扣划税款的义务。

七、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处理。

八、制定单耗标准,加强海关核销

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妥严格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九、加强部门协调,实行综合管理

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尽快实现部门间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的计算机联网。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组成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政策,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原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上意见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