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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报关及办理流程

手册报关是海关免税监管方式的一种:一般分为进料加工手册、来料加工手册,上海心航为您专业办理手册报关业务:021-35380050

手册报关是海关免税监管方式的一种:一般分为进料加工手册、来料加工手册。其进口原料及辅料时不需交纳关税,只是将其进口的数量登记在海关发放的手册上,出口时再在手册上登记出口成品的数量,再完成合同或手册到期时海关将核对其进料和出口成品的数量。如果有转为内销则需要补交进口关税。

杭州口岸手册报关: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检证书(换证凭单),进口报关单(复印件)修理协议中英文,情况说明,出口发票,箱单,报关单。

上海口岸手册报关:商检质检证书,进口报关单;修理协议中英文,情况说明,出口发票,箱单,报关单。关保函;产品保修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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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册报关流程:

一)、办(第一次)新手册所需资料

1. 安装加工贸易管理系统(软盘密码JY—Soft Ware);

2. 填写业务资料并发送,审批通过把出口成品、进口料件、单耗表清单打印出来盖公章;

3. 进、出口合同盖公章;

4. 加工贸易企业《在手手册执行情况表》盖公章;

5. 生产能力证明(正本);

6. 代理加工贸易委托协议书;

7. 加工贸易备案三级审批表;

8. 申请报告;

9. 关封(验厂报告);

10. 公司登记本;

11. 新手册;

12. 批准证书(CA证书);

13. 营业执照(副本)盖章后粘贴到公司登记本(空白手册)。

二)、填写加工贸易手册

三)、手册在海关备案

手册报关变更所需资料

1.加工贸易系统里打印出来的进口、出口料件清单、单耗表(均需盖公章);

2.申请报告(写增至或增加至的数量均可);

3.备案合同(进口、出口);

4.批准证登记本;

5.在手手册执行情况表(如有两本手册或两个以上只需做在一个表格内,一个手册只需做总的备案金额)。

注意:现在已经不设外经贸委了,2004年起,各地的外经贸委和商业厅局合并,称为商务局。商务局将继续负责原先外经贸委负责的各项职能和职责。

手册报关需要注意的事项:

手册千万不要超量

不要出现未进先出(倒挂)的现象

注意手册有效期(每本手册的有效期是1年,1年内必须进出口完毕,如果没有进出完,可以展期,展期一次最多半年,每本手册最多2次。)

尽量按照手册的单耗来报出口。

每本手册一定要出完,如果没有出完需要补税。

出口币制要与手册备案币制一致。

手册报关关于税费的免除:凭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手册,直接对进口原料进行保税,不存在先交后退的情况。加工成品出口,同样持手册对出口成品予以保税。待复出口完成后,由手册经营单位持尚未核销手册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进料(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凭此免税。手册核销,需要对加工原料余料补缴进口环节税,避免走私。对于一些手册尚未审批的加工项目,经营单位可以申请先全额缴纳相当于进口税款总额的保证金给通关口岸海关,并予以进口,待手册办理完毕后,向海关出示,保证金将被退回。除此之外,根据海关113号令,海关可以在几种情况下,认为该贸易风险较大,要求经营单位全额交纳保证金,可以认真查阅一下。应为交纳的是保证金,而不是实际意义上的税款,因而不存在“退税”的问题。

手册报关清关资料:

一)、进口报关所需所料

1.直接进口需:报关委托书、合同、箱单、发票(供应商提供)、进口报关单、手册、(提货委托书);

2.以结转方式进口需:报关委托书、合同、发票、箱单、其它关区的需要关封。

二)、出口报关需要资料

客户的进口报关单、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报关委托书、出口报关单

办理货物出口时,除了加工贸易报关,有一般贸易报关,那一般贸易报关是什么?

一般贸易是与加工贸易相对而言的贸易方式,是指中国境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单边输入关境或单边输出关境的进出口贸易方式。其交易的货物是企业单边售定的正常贸易的进出口货物,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的一种。《海关法》规定,货物或运输工具进出境时,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向进出境口岸海关请求申报,交验规定的证件和单据。接受海关人员对其所报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查验。依法缴纳海关关税和其他由海关代征的税款,然后才能由海关批准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放行。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照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照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是保税货物。

一般贸易和手册贸易方式主要区别:

1.一般贸易(General Trade)原料是国产的。

2. 手册贸易通常分为: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

进料加工:属于以出带进,靠出口促进进口,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单独作价,分签进口和出口合同,分别付汇和收汇。一般需要有经营单位自己解决原料来源。 原料是从国外进口的,出口的时候可以发往任何一个地方。报关单是红色的。

来料加工: 一般只签署加工合同,属于接受国外加工委托,单纯的劳务输出,收取工缴费(可以理解成加工报酬)。来料加工,由外商负责不作价提供加工原料,交付工缴费,收取加工成品,进出口环节保税。原料从哪里进口的,货物要出口到哪里。

3. 手册报关贸易不需要交关税和增值税,而一般贸易需要交关税和增值税。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

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

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995年以来实行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对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吸引外资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秩序,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加工贸易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

(一)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二)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价差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实不使型戒员干出益内习养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即:除本文规定的A类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限制类料件时,海关按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三)允许类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除本文规定的C类企业外,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继续实行现行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和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一)A类企业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对A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署监〔1997〕594号)执行。

(二)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帐“空转”制度。

(三)C类企业是指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对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四)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对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和管理办法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从事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和C类企业,在按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帐时,将保证金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帐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帐核销通知单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加强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

对跨关区异地加工,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与主管海关要加强联系,严格验厂及合同登记备案管理。

以委托加工方式进行的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与加工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生产企业,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单位委托C类企业加工,由海关对经营单位征收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经营单位不得委托D类生产企业加工。

五、料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

(一)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

(二)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

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三)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进一步完善税款追缴保障机制

加工贸易企业首次开设保证金台帐时,必须提供基本帐户帐号并出具基本帐户开户行的证明。;已经设立保证金台帐的企业,必须预留基本帐户帐号。加工贸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需追缴税款时,由海关向其基本帐户开户行开具协助扣款通知书,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协助扣划税款的义务。

七、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确有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规定的核销期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处理。

八、制定单耗标准,加强海关核销

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妥严格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九、加强部门协调,实行综合管理

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尽快实现部门间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的计算机联网。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组成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政策,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原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上意见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