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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恶意低价揽客、过度使用投资者信息!中证协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来看七大要点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6月9日,中证协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于即日起实施。

本次《实施细则》为中证协在证监会2023年1月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基础上所制定的自律规则及配套文件。一方面对《办法》中要求协会予以细化的相关标准进行了规定,另一方面更是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对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做出较为全面的规范。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保障措施、自律管理、附则,主要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_证券经纪业务营销_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每日经济新闻》总结的《实施细则》七大要点:

要点一: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投资者身份证过期90日内需办理变更手续

在投资者管理方面,《实施细则》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在六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九十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

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要点二: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首次超过1000万元应强化身份识别

《实施细则》强调了账户实名制要求,第六条明确提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保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一致。”

第八条则规定了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识别措施可包括以下一种或几种:(一)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二)实地调查走访;(三)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四)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等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此外,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出现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等情况,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要点三:完善回访要求 新开资金账户投资者需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

《实施细则》完善了对投资者的回访要求。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

此外,《实施细则》再次强调,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并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要点四: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

《实施细则》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对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且应当事先对营销活动方案、宣传推介材料履行审核程序,并由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则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其他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要点五:强调不得恶意低价揽客

《实施细则》强调了对佣金管理的要求,规定不得恶意低价揽客。

第十六条指出: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要点六:明确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不得代证券公司招揽投资者

《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要点七:明确投资者保护相关措施 不得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

《实施细则》对证券公司使用投资者信息的原则做了明确规定,强调不得过度使用投资者信息。

第十九条指出,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业内:《实施细则》立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有利于引导行业高质量发展

证券行业经纪业务作为直接接触广大投资者的前沿阵地,与投资者切身利益关系密切。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证券行业在展业过程中,仍有一些不规范行为发生。

如今年5月17日,重庆证监局对国元证券重庆分公司出具了警示函,原因是该营业部“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宣传开户送积分兑礼品活动,新开户客户通过活动获取的积分可以在积分商城兑换实物礼品”。此外,深圳证监局5月19日对华西证券深圳民田路营业部出具警示函,原因则是因为个别非营销人员参与基金销售获取奖励;个别不符合期货从业人员条件的员工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获取奖励等违规行为。

从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对本次中证协出台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将对未来证券行业经纪业务规范展业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与财富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泰君安证券总裁王松指出,《实施细则》作为今年1月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的配套规则,紧扣《办法》精神,立足证券经纪业务本源,聚焦证券经纪业务重点领域,细化执行层面的具体要求的同时也切实可行,解决了一些久而未决的问题。《实施细则》的颁布,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证券公司规范经营、倡导良性竞争,引导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则指出,《实施细则》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考量,充分尊重投资者的本人意愿,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持续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鉴于近年来投资者数量和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互联网技术普及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证券交易相关业务场景的不断扩展,中证协除了《实施细则》外,还修订并发布了两项配套规则——《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和《代理协议必备条款》。

前者重点强调严格落实证券公司账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和反洗钱义务,强化证券公司客户身份识别要求,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账户监测与核查措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后者则强调完善双方的声明和承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委托指令管理要求、强化异常交易行为管理,明晰费用约定,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

每日经济新闻

中证协拟进一步明确细化券商证券经纪业务职责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起草《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修订形成《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征求意见稿)》,以配合证监会《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发布实施,指导券商更好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

据了解,《证券经纪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在《办法》的总体框架下,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券商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券商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

投资者管理方面,《实施细则》主要聚焦于投资者身份识别、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等重点环节。具体来看,《实施细则》明确了券商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券商应当要求投资者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券商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实施细则》进一步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以及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方式作出规定。

具体来看,券商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券商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实地调查走访;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实施细则》细化了券商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具体包括: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闲置账户启用后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应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

投资者回访方面,《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的投资者回访方式,券商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券商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

《实施细则》加强了对券商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管理,主要对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佣金管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工作进行细化规范,保证执行层面的有效落实。

具体来看,一是强化券商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券商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券商及从业人员营销行为规范,明确券商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客户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投资咨询、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券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券商应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经过合规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且应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四是细化券商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券商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券商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此外,《实施细则》还进一步加强了自律管理,一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券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协会报告,督促券商履职尽责;二是明确协会对券商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证券经纪业务多项自律规则出炉!

经纪业务是证券公司的基础性业务之一。为进一步提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中国证券业协会6月9日正式发布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等两项自律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实施细则》《资金账户管理规则》)及《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必备条款》《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配套文件,引发业内热议。

在业内人士看来,证券经纪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此次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则意在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明确营销规范

发挥“守门人”作用

此次协会发布的《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在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方面,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是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中信证券相关负责人表示,协会前述自律规则将有助于指导证券公司全面落实《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在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看来,《实施细则》通过在统一管理、营销服务提供、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和信息公示等方面对营销管理进行细化规范,以此保证证券公司在营销管理的执行层面能够有效落实监管要求。“证券经纪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传统、核心、基础业务,是证券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持续规范证券经纪业务活动,有助于充分发挥证券市场‘守门人’的作用。”

与《实施细则》一同发布的还有《资金账户管理规则》,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的开立和持续管理,要求证券公司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责任、履行反洗钱义务、尊重客户本人意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证券公司以服务为导向、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中心、持续助推行业高质量发展。

加强投资者保护

构建良好行业生态

通过协会此次发布的相关规则可以看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在其中占据了相当重要的分量。

例如,在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方面,《实施细则》规定了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二是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三是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四是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五是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在完善回访要求方面,《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此外还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以及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前述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认为,这些规定对于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了统一标准,有利于证券公司将投资者身份识别工作做细、做实,其所明确的不同种类回访方式以及新增相关交易权限的回访范围,也能看出协会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

前述中国银河证券相关负责人还认为,《实施细则》将投资者管理作为总则之后的第一章内容,同时诸如资金收付渠道公示、信息系统公示、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制衡机制等方面的规定,也无不体现了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协会表示,下一步协会将通过组织开展行业培训等形式,对相关规则进行解读宣讲,并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工作,引导证券公司持续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构建良好的行业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