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g: 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包括

法律分析: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证券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2.形成与公告价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3.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4.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5.制定交易规则:公平的交易规则才能达成公平的交易结果,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上市退市规则、报价竞价规则、信息披露规则以及交割结算规则等。

6.维护交易秩序:任何交易规则都不可能十分完善,并且交易规则也不一定能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交易所的一大核心功能便是监管各种违反公平原则及交易规则的行为,使交易公平有序地进行。

7.提供交易信息:证券交易依靠的是信息,包括上市公司的信息和证券交易信息。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的提供负有督促和适当审查的责任,对交易行情负即时公布的义务。

8.降低交易成本,促进股票的流动性:集中交易市场的存在可以增加交易机会、提高交易速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增强交易信用,从而可以有效的降低交易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投资者: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实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动制度,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包括代收的监管费、经手费等)不得高于证券交易金额的3‰也不得明显低于公司证券经纪业务服务成本。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债券(含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可交换公司债等)默认佣金0.2‰;港股通默认佣金1.2‰;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按照回购期限收取0.01‰-0.3‰默认佣金;期权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交易佣金默认按18元/张收取,行权佣金默认按8元/张收取;期权合约标的为ETF的,交易佣金默认按12元/张收取,行权佣金默认按8元/张收取,目前暂免收取ETF期权合约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的相关费用。

印花税及其他相关税费查询请点击链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http://www.chinaclear.cn/zdjs/fbzyls/service_tlist.shtml

上海证券交易所:

http://www.sse.com.cn/services/tradingservice/charge/ssecharge/

深圳证券交易所:

http://www.szse.cn/marketServices/deal/payFees/index.html

北京证券交易所:

https://www.bse.cn/scgl_list/200011013.html

https://www.bse.cn/important_news/200018086.html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s://www.neeq.com.cn/class_a/200005498.html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18日

Level-2行情是什么意思?和Level-1行情区别是什么?

上证所Level-1行情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基本行情,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要求公布的即时行情信息;数据格式包括基于FIX/FAST协议的接口和TXT;行情通过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高速地面网和宽带广播卫星系统公布,或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互联网和专线传输。

上证所Level-2行情为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推出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新一代行情,是在基础行情上增加了增值信息,以更好地满足机构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对行情信息的差异化需求。数据采用基于FIX/FAST协议的接口,行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专网的传输。

Level-2产品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实时行情信息收费服务,主要提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产品的实时交易数据。包括十档行情,买卖队列,逐笔成交,委托总量和加权价格等多种新式数据。使用Level-2软件的股民,在开盘时间内,可以随时看到庄家、散户买卖股票的情况。

买卖行情

买入委托和卖出委托前10档的委托价和委托量,投资者可以看得更远,哪个价位有阻力?哪个价位有支撑?哪个价位有大笔挂单,一目了然。

总买总卖

当前全部买入(卖出)委托的总量和加权均价,据此投资者可以判断盘中的支撑位(委买均价)、阻力位(委卖均价)、支撑力度(委买总量)、阻力大小(委卖总量),还可以根据这些数据的动态变化剖析多空双方力量的变化,寻找行情的转折点

成交明细

在Level-2之前,沪深交易所提供的都是行情快照,大家看到的分笔成交其实是两次快照期间累计的成交量和最后一笔的价格,而逐笔成交则是真实的每笔成交价和成交量的明细数据。逐笔成交极大地提高了行情的透明度。

买卖队列

买一或卖一的前50笔委托单明细,根据委托单的大小或委托单是否有规律,可以判断委托是机构、大户、或散户所为。

最新消息: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消息,2022年11月9日9时45分,因Level-2行情主用系统报警,我司按应急预案切换至备用系统。9时50分以后,信息商陆续反馈行情显示已恢复正常。至下午开盘前,所有信息商均已恢复正常。期间,Level-1行情正常公布。经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沪市交易不受切换影响,均正常进行。

我在一个股票配资平台被骗了,希望可以挽回损失?

场外配资一直以来都是明令禁止的非法证券交易。而现在把有不少配资平台通过互联网和电话的方式,招揽投资人提供1比3到1比10的杠杆,招揽他们去从事证券交易。

为了确保收益,配资平台向投资人收取月息1%至6%不等的配资利息。而每完成一笔交易,配资平台还将从中赚取每笔万分之二至万分之三不等的手续费。此外,配资平台通过设置强制平仓线,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损。

比如:投资人如果一万块钱了十万,一个跌停,相当于亏了一万块钱,会被这个平台强制平仓,那投资人的一万块钱本金就全都没了,这种实际上也就是一种赌博行为,一旦股价有一个波动, 投资者可能就一无所有了。

这里提到的这些还只是明面上的操作,有些配资平台还有一些不见光的“暗箱操作”。

由于投资者只能通过配资平台控制的股票交易软件炒股,一些大额本金的股民就成了他们眼中的“肥肉”。

配资平台软件后台并不根据客户的交易指令真实下单交易,而是直接将客户的保证金拦截,一旦购买的股票出现亏损触发平仓线被平台强制平仓,那么客户的保证金,也就是本金将进入配资平台的腰包。

账户没有任何保障,随时平台公司可以给你关掉,也可以把你里面账面上看到的数字给清掉。

更有甚者,当投资人将资金打入平台后,老板直接卷款跑路,配资平台变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杀猪盘诈骗平台。因此,参与非法配资平台的投资行为,风险极高。

股票配资被骗案例解析:

9月份,有朋友告诉热衷于炒股的罗先生可通过配资的形式将资金放大,用比较少的钱,买到比较多市值的股票。罗先生就这样陷入了骗局里!事情就这样开始了。

罗先生与高先生在10月13日签订的一份《股票配资合作协议》显示:由罗先生将2万元资金作为保证金汇入第三方存管的银行账户,而出资方高先生将这2万元保证金转入共管账户。此时,共管账户内配额和保证金的总额达到22万元。

罗先生可以用这22万元操作炒股,在操作炒股过程中,共管账户中扣除配资本金20万元和利息6000元后的剩余资金为罗先生投资收益所得,这个投资收益由出资人高先生通过银行指定账户转账给罗先生。但在共管账户里的资产总值跌至20.6万元时,罗先生需要在次日上午9时30分前追加保证金,使得共管账户的全部资产总额之和达到20.6万元以上。如果不追加投入,出资人高先生将对共管账户进行强制平仓。根据这份协议,配资期限为一个月,资金管理费为3000元。

此时,罗先生才怀疑自己上当受骗。他提出疑问:为何双方的共管股票账户在操作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例如交易时间不能买卖,买卖的股票数量竟然自动发生变动。为什么出资人高先生给的“系统”与规范的股票操作系统有许多不同?罗先生称,他通过咨询东莞几家证券公司的专业人士后得知,这是典型的非法证券的模拟交易,是属于非法交易。

投资被骗怎么办?不要慌,保存好证据资料可依法挽回损失!!!

1、聊天记录;开户记录;带单记录;

2、银行转账截图,出入金记录;

3、关于期货平台的资料;

4、抓紧时间办理,才有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挽回亏损的本金。

券商经纪业务细则出炉!对金融资产首次超1000万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

【大河财立方消息】6月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内涵,进一步明确并细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职责,督促证券公司严格履行投资者管理职责、营销管理职责、合规管理职责、稽核审计职责,加强证券公司自律管理。

《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七条,包括总则、投资者管理、营销管理、保障措施、自律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细化投资者身份识别要求。一是明确证券公司要求投资者办理信息变更手续的合理期限,为行业提供统一标准。二是强调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落实《证券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三是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的金额标准,并细化强化身份识别可以采取的措施。四是细化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情形,明确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五是规定投资者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信息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投资者非实名使用账户、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采取的后续措施。

(二)完善回访要求。一是充分考虑证券公司客户总量、客户对回访工作体验等实际情况,《实施细则》列举了不同种类回访方式,并规定了证券公司每年的回访比例。二是明确新增相关交易权限回访的范围为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三是明确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管理。

(三)明确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规范。一是强化证券公司营销活动统一管理,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营销管理制度,规定营销活动审核要求。二是明确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可以向投资者提供的其他证券业务性质服务的范围,包括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三是进一步强调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对服务成本测算、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示形式提出了要求。四是细化证券公司通过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具体要求,强调证券公司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通过协议约束合作第三方载体的行为,督促其配合证券公司做好营销行为管控。

(四)加强自律管理。一是明确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自律监督的方式,加强自律监督管理。二是明确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督促证券公司履职尽责。三是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净化行业生态。

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开展证券经纪业务,提升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业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合规开展证券经纪业务,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要求,履行适当性管理、反洗钱、资金监控、异常交易管理等职责。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切实维护投资者财产安全,保障投资者信息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应当遵守投资者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防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不同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 证券公司代理投资者开展证券交易,应当依法与投资者签订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开立账户、代理证券交易、清算交收等服务。

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载明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开户协议和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必备条款所要求的内容。

第二章 投资者管理

第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办法》、账户实名制、适当性管理、反洗钱及其他监管规定了解投资者信息并持续关注,发现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和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等情况需要变更的,应当要求投资者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在六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九十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投资者未履行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为投资者分别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保证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基本信息一致。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遵守协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账户管理规则。

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者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持续关注投资者账户实名制情况,发现不符合协会、中国结算账户管理规则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身份识别机制,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通过开户协议、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等提醒投资者如实向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信息。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机构投资者、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金融资产(不包括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首次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强化身份识别。证券公司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强化身份识别,并做好留痕工作:

(一)通过电话回访、面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一步沟通;

(二)实地调查走访;

(三)要求投资者补充提供证明材料;

(四)按照账户实名制、反洗钱等有关规定等采取的其他措施。

证券公司使用银行、保险类金融机构采集的投资者身份信息的,投资者身份识别义务及相应的责任不因信赖上述金融机构提供的信息而免除。

第九条 投资者账户出现大额资金划转,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重新识别投资者身份:

(一)资金划转金额与投资者资产收入情况明显不一致;

(二)资金划转金额与已掌握的投资者年龄、职业、注册资本等信息相矛盾;

(三)资金划转金额、次数、频率存在异常;

(四)无实质交易且频繁发生大额资金划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大额资金划转的金额标准参照反洗钱主管部门制定的大额交易报告相关标准。在重新识别的过程中,投资者不配合证券公司工作的,证券公司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和协议的约定采取限制、暂停、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

证券公司认为投资者行为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反洗钱主管部门。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持续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将投资者区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证券公司向普通投资者提供的交易服务的风险等级应当与投资者分类结果相匹配。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监测、核查机制,持续跟踪了解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投资者适当性是否匹配的后续评估。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可以结合自身状况、业务风险情况等采取不同回访方式,回访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或即时通讯回访、问卷回访、面见回访等。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保存不少于三年。

证券公司回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新开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回访确认后账户方可使用;对新增证券交易场所设定准入条件的各类证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在开通相应交易权限后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回访;

(二)对账户使用、资金划转、证券交易等存在异常情形的投资者,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回访;

(三)对其他投资者,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下同)的5%。

证券公司开展回访工作的,每年回访比例不得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证券公司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投资者回访的,应当加强机构准入和回访人员管理,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章节所指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

第三章 营销管理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应当制定证券经纪业务营销管理制度,加强对营销活动的统一管理。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对营销活动方案、宣传推介材料履行审核程序,并由合规管理人员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向投资者提供市场资讯、投资者教育服务等其他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不得提供其他非证券业务性质的服务。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切实提升服务质量,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垄断,不得有恶意低价揽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测算服务成本,测算方法应当经过合规部门和财务部门认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客户端同时以具体数值或区间范围等形式公示交易品种的佣金收取标准,并按公示标准收取。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选择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平台等第三方载体投放广告的,应当与第三方载体签署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方载体仅可发布经过证券公司审核的材料,且不得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载体名义宣传证券公司业务、代证券公司招揽、服务投资者。

投资者招揽、接收交易指令等证券业务的任一环节,应当由证券公司独立完成,第三方载体不得介入。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公示证券经纪业务投资者资金收付渠道,并提示投资者在进行交易结算资金收付时,应当通过证券公司或三方存管银行的银证转账功能进行,不得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资金收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应当公示与营销、开户、交易等证券经纪业务任一环节相关,且具有对外展业功能的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协议约定处理投资者个人信息,规范投资者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信息系统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超出正常业务范围使用投资者信息,不得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涉及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投资者身份资料、证券交易、财产状况等信息,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信息安全。上述信息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定期开展证券经纪业务常规稽核审计,对总部证券经纪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应当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常规稽核审计。

常规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交易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相关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可采取现场、非现场方式进行自律检查,证券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纪业务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行业执业声誉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协会将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自律措施。涉嫌违法违规的,移送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编:陈玉尧 | 审校:李金雨 | 审核:李震 | 监制:万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