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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防风险“剑指”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

真实、合规,本是各类用汇主体应当严守的“红线”,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红线”却不时被触及。

今年以来,外汇局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流出和流入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外汇交易行为,维护外汇市场稳健运行,切实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

外汇局近日公布了24起外汇违规典型案例,彰显了监管部门维护真实、合规,打击虚假、欺骗的决心。

打击无盲区:查处非法流出、流入并重

记者注意到,本次公布的案例涵盖了个人、企业、银行等各类主体。从案例类型看,囊括了逃汇案、外汇违规汇入案、非法结汇案、违规办理内保外贷案等,既有资金流出案例,也有资金流入案例。

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梳理案例可以发现几类特点:其一,体现均衡检查思路,查处资金非法流入、流出并重,打击无盲点、无盲区;其二,集中于当前外汇检查的重点领域,如内保外贷、转口贸易和分拆逃汇;其三,基本围绕虚假、欺骗性交易,这也是外汇管理重点查处的交易类型;其四,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检查人员如何在多如牛毛的贸易往来、结售汇中发现线索?据介绍,线索来自于多渠道:一是外汇管理部门每年有例行检查计划,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违规行为;二是公众发现违规交易线索,向外汇管理部门举报;三是外汇管理部门内部加强非现场检查,通过大数据分析掌握一些线索;四是金融监管作为系统性工程,部委之间有合力,其他部委发现涉嫌外汇违法违规的线索也会向外汇局通报。

辨别虚假交易:抽丝剥茧、层层“坐实”违规行为

在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逃汇案中,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该公司虚构转口贸易背景,使用其他公司已经提货的海运提单,对外付汇4651.8万美元。

2016年12月,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虚构资金用途办理资本金汇入999.99万美元,结汇后供个人挪作他用,未用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有些案例中主体的外汇业务,伪装成正常的贸易行为、投资行为或者个人资产转移,属恶意违规,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外汇局始终秉承着贸易投资便利化的方向,但与此同时,对于投机套利、资产脱实向虚等行为,一直持严厉打击的态度,严防虚构交易来实现转移资金的目的。

上述天津滨海海通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就构成了逃汇行为,严重扰乱外汇市场秩序,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外汇局对其处以罚款1105万元人民币;徐州海盛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则构成非法结汇行为,外汇局对其罚款123.4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为了构造虚假交易,企业均进行了掩饰性的安排,需要检查人员抽丝剥茧,层层核实,查找交易的虚假性。“一个谎言需要无数谎言去圆,过程中总会有破绽。”外汇局检查人员表示。

以转口贸易为例,一般而言该类贸易中资金跨境流动、货物两头在外,很难查实交易行为,各类主体有“空子”可钻,所以转口贸易暴露出的虚假交易较多。

在实践中,检查人员往往通过非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外汇收支不匹配,进而赴企业现场检查。企业会提交事先准备好的提单,以证明有贸易往来。若交易是虚构的,贸易单据会暴露很多瑕疵。

上述检查人员介绍,以前企业虚构贸易,普遍使用较低劣的手段,如直接涂改提单,或把其他公司的名称改为自己公司的名称。“现在造假行为越来越五花八门,比如使用境外的提单或者重复的提单,货权单证已经证实不了虚假交易。”

外汇管理部门的检查手段也越来越丰富,不断更新以适应需要。上述人士指出,这种情况下,检查人员会通过调取企业的账目资料,检查库存真实性、物流情况,核查仓单等方式发现问题。

“比如,我们以前查过的很多企业,内贸公司忽然做起转口贸易,服装贸易忽然做起大宗商品,这类情况很可疑,我们就会去现场检查企业的货物库存、利润点、贸易下家、与下家资金往来,层层追查就可以看出问题在哪里。”上述人士介绍。

从严管理“看门人”:呼吁金融中介尽职审核

在24起案例中,有10起违规主体是商业银行,案件类型有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结汇、违规办理转口贸易等。

例如2013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某银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购付汇时,在存在贷款使用报文内容无法辨认、展期意向函未体现担保项下资金使用情况、履约金额大于贷款金额等明显问题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外汇局对该行没收违法所得67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120万元人民币。

上述案例并非个案,暴露了目前银行在执行外汇真实性审核时的顽疾。外汇局管理检查司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外汇执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真实性审核责任的关注。“从实践上看,我们发现了很多银行审核不严、不到位,有些是瑕疵,有些构成了外汇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这类行为,外汇局一旦发现即会严肃查处,既警示违规银行,也向社会传递银行作为中介应做好“看门人”的理念。上述负责人指出,银行作为中介机构,应该更为有效地建立内控体系和制度,更好地贯彻践行展业原则的相关要求,更好地按照外汇管理法规,把握业务真实性以及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的职责,从根本上有效地维护外汇市场的经营秩序,保障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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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FCA在中国如何走上监管神坛?

英国FCA监管外汇平台在中国的发展历程_福汇英国 简介_英国FCA监管在中国市场的声誉提升

经过广泛的市场教育和媒体传播,在外汇市场、尤其是中国市场投资者眼中,形成了一种这样的普遍共识:英国FCA监管经纪商,居于外汇行业正统、经纪商之中流砥柱,乃投资者信心源泉、资金安全之终极保障。

今天,我们来聊聊英国FCA监管在中国的这些年和它的经纪商那点事。

英国FCA监管何时在中国声誉日隆,已经难以追溯。

细究起来,可能是在2013年前后;在此之前,国内平台商数量较少,当前火热的大部分平台都没有来到中国市场,外汇行业也远不如现在火热。

2013年前后,互联网金融崛起,内盘交易所开始膨胀,正是现货白银的高速发展年代;外汇行业刚经过打击整顿,IFX爱福斯被中央电视台曝光,国内股市处于一片低迷;关于外汇,知道的人少、参与的人更少!支持银联出入金的知名平台也很少!英国FCA是什么概念?估计没几个投资者清楚。

那个时候,小白投资者还喜欢做着支持银联出入金的NordFX诺德外汇,当时国内几个返佣网站为诺德的推广起到很大作用;此外,诺德外汇独创discuz论坛来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形成了很高的客户粘性,这一点即使放在当下,依然是平台商运营值得借鉴的优秀经验。

同样在那时,美国NFA监管的平台在中国国内还能开户。

那时候美国监管的经纪商还很多,像forexclub福瑞斯这样的平台,在国内推广100美金的体验赠金,还能开在美国监管下面;后来福瑞斯退出美国市场,账户被转到福汇美国名下,大家忽然发现美国的杠杆变得只有50倍、还不能锁仓,于是,福汇美国账户在国内也没有市场了;美国对外汇经纪商的监管趋于严厉,最终美国监管的平台全面退出中国市场、没了声音。

这些外汇行业的历史演变,似乎都为英国FCA在中国的崛起创造了条件;借着这些机会,英国FCA监管在这几年通过几个热门事件,一举登上中国投资者眼中的监管神坛。

有三个平台至少为推广英国FCA立下了大功劳,它们分别是alpari艾福瑞、ironfx铁汇和GKFX捷凯。

ironfx铁汇自2013年左右声誉如日中天,市场推广力度迅猛,100%赠金政策曾吸引了无数初入外汇市场的投资者,俨然中国外汇市场的老大;曾记得,铁汇吸引投资者的三件套:英国FCA监管、巴塞罗那足球队赞助和100%赠金!

然而成也铁汇、败也铁汇,打江山容易、守江山难,铁汇倒在了中国外汇市场大爆发的前夕;而铁汇事件给中国投资者最大的教训,莫过于让大家知道——平台的资金安全是如此重要。

无论品牌和影响力做到多大,如果平台监管不过硬,出现问题的时候一切都是徒劳;而铁汇对塞浦路斯监管的负面影响是巨大的,它造成了塞国监管无用的直接评价,至今难以消除。

就在铁汇事件持续发酵的时候,2015年1月的瑞郎黑天鹅事件重创全球外汇行业,alpari艾福瑞英国公司轰然倒闭,所有投资者的目光都聚焦在FCA监管的有效性上;而艾福瑞在瑞郎事件中的表现,带给FCA巨大信心和荣誉,这也成为英国FCA监管的平台开拓中国市场,最值得宣讲的案例。

GKFX捷凯的横空出世,一改英国FCA监管平台普遍低调内敛的市场作风,更是借助艾福瑞英国倒闭的良机,迅速弥补了英国监管在中国的市场空白;而在2013年的时候,捷凯还只是中国市场上一个不为投资者所熟知的平台。在随后的两三年,捷凯通过一系列的线上广告和线下活动推广,在英国FCA的金字招牌助推下,一跃成为国内最具知名度的主流平台商之一。

捷凯在中国市场的成功,示范效应巨大,一大波前来中国淘金的FCA监管平台,要么已经到来、要么正在来的路上。

当下,若干家英国FCA监管经纪商正在中国市场耕耘。

相对其他监管来说,英国监管平台普遍作风扎实、重视合规流程,成为中国市场信心所在。

虽然他们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立足长远稳健发展的英国平台们,显然并不急于在中国市场一时的成功。

而对于高速发展却显脆弱的中国零售外汇市场来说,英国FCA监管平台们的表现,其实至关重要。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汇违规案例的通报

2017年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积极服务实体经济,加强外汇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外汇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行为,维护健康良性的外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部分外汇违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案例1: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7月至9月,捷汇通(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编造采购合同,虚构进口贸易,以“预付货款”名义对外支付4825.78万美元,造成大额外汇资金非法流出。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违规金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606万元人民币。

案例2: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9月至11月,日照天桥贸易有限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合同,伪造商业发票和货运提单,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1528.5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91.9万元人民币。

案例3: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浙江绍兴三锦石化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使用已作废货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合同,先后5次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金额合计256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80万元人民币。

案例4: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逃汇案

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四川元捷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虚构转口贸易,多次使用报废船只的虚假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业务20笔合计1299.92万美元;办理转口贸易收汇业务20笔合计1303.38万美元,非法进行套利。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向境外付汇的行为,构成逃汇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3.89万元人民币;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利用虚假单证收汇构成外汇违规汇入行为,对其处以罚款244.53万元人民币。合并处罚488.42万元人民币。

案例5: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6年1月,上海珂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勾结境外关联公司,伪造海运提单,虚构转口贸易,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24.86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80万元人民币。

案例6: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11月,宁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与境外公司勾结,虚构转口贸易,使用无效的海运提单办理转口贸易付汇,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804.91万美元。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52万元人民币。

案例7: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逃汇案

2015年3月,深圳市圣灏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转口贸易、篡改提单信息、伪造海运提单等手段,从银行骗取贸易融资849.49万美元,非法转移境外。

该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05万元人民币。

案例8:浙江籍陈某等境外提现方式非法经营案

2013年10月至2015年11月,陈某等4人以本人及亲戚朋友名义,办理100多张银行卡,在澳门提取港元现钞,再私下卖给当地商户或赌场,涉及金额4.76亿元人民币。

该行为构成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以外其他外汇业务行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决陈某等4人有期徒刑3至5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

案例9:湖北籍刘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6年6月至9月,刘某通过地下钱庄分3次将1035万元人民币兑换成港元并在香港购买股票,股票卖出所得1490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在香港结汇,分8次汇入境内。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81万元人民币。

案例10:浙江籍施某通过离岸账户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1年8月至2015年3月,施某通过其实际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内地开立离岸账户,将公司出口所得外汇收入546万美元,非法售卖给境内个人。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84万元人民币。

案例11:黑龙江籍孙某逃汇案

2015年4月至9月,孙某为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采用分拆方式,将人民币资金分散汇入69人境内个人账户,再借用该69名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将344.99万美元违规汇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54.25万元人民币。

案例12:山东籍史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6月至7月,史某非法向境外转移资产,将644万元人民币分7笔转入地下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通过地下钱庄境外账户在澳大利亚收取123.47万澳元。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45.08万元人民币。

案例13:贵州籍祝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9月,祝某为逃避监管,将1291.4万港元通过地下钱庄兑换并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4.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6万元人民币。

案例14:广东籍陈某非法买卖外汇案

2015年5月,陈某为实现逃税目的,将境外收取的外汇通过地下钱庄转入境内本人人民币账户,涉及金额1037.4万元人民币。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31.5万元人民币。

案例15:香港籍潘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案

2014年,潘某通过其境内个人结算账户收取境内个人叶某11笔,共计403万元人民币,联系香港地下钱庄向叶某指定境外供货商付款501万港元,用于走私动物饲料。

该行为构成非法介绍买卖外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18万元人民币。

案例16:广东籍刘某逃汇案

2016年11月,刘某为偿还境外融资本息,借用18名境内个人年度购汇额度,分拆购付汇,将89.15万美元转移至本人控制的香港账户。

该行为违反《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构成逃汇行为。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2.06万元人民币。

案例17:兴业银行重庆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9月至2015年4月,兴业银行重庆分行在6家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虚假提单,装箱单、提单货物重量畸轻,明显有悖常理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上述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5笔,金额合计1.62亿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1.05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18:民生银行三亚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民生银行三亚分行为17名个人办理18笔购汇汇出业务,金额81.08万美元。其中16人为该行员工,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及朋友购汇汇往境外账户。2016年7月,该行为5名员工办理5笔购汇提钞业务,金额45000美元,均为出借个人购汇额度帮助该行负责人汪某购汇提钞。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参与人员主要为该行负责人和员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对私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对该行负责人汪某罚款50万元人民币,责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案例19: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6年5月至7月,宁波银行上海张江支行在企业提交的海运提单均为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该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付汇4笔,金额合计9217.6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万元人民币,责令停止经营对公售汇业务1年的处罚。

案例20: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4年3月至11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在某企业提交的提单为虚假记名提单,收货人名称与该企业不一致,提单、装箱单中商品数量、重量等基本计量单位缺失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11笔,金额合计6608.21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3.28万元人民币,并处罚款9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1: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

2015年6月,中国农业银行嘉善支行在企业提供的销售合同金额大幅偏离实际生产经营,系构造合同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该企业办理了一笔1900万美元贸易融资。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2:恒丰银行泉州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8月至9月,恒丰银行泉州分行在某异地企业提交的提单均为记名提单复印件,收货人名称与企业不一致,不能证明企业拥有相关货权和真实转口贸易背景的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为该企业办理名为转口贸易实为非法套利的付汇业务3笔,金额合计1183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4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3: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汇案

2015年2月,中国建设银行德州分行所辖支行在同一企业多名员工同日通过新开账户集中购汇、每笔接近5万美元、本人不到场等分拆特征明显的情况下,既未审核个人委托购汇授权书等材料,也未对购汇人民币资金来源进行尽职调查,为2名个人办理了41人名下的个人分拆购汇,金额合计204.59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情节严重。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4: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违规办理转口贸易付汇案

2015年12月和2016年1月,中国农业银行镇江分行在企业提供的提单因货主指定收货人而无法转让、提单信息证明该企业没有货权情况下,未对转口贸易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核,分别为该企业办理转口贸易购付汇81.09万美元和51.97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处罚。

案例25:平安银行珠海分行违规办理售汇案

2015年7月,平安银行珠海分行在企业提交的合同显示企业为出口方、应办理出口收汇业务、并无真实贸易购汇需求的情况下,未对贸易背景及单证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尽职审查,为企业办理进口购汇3笔,金额合计375万美元。

该行上述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26万元人民币的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