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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的是哪个机构

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的是哪个机构.管理国家外汇储备的是哪个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七))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防范国际收支风险、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落实逐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的政策措施,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人民币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二)参与起草外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国际收支、对外债权债务的统计和监测,按规定发布相关信息,承担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国外汇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结售汇业务监督管理的责任;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

(五)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实施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并根据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完善管理工作;规范境内外外汇账户管理。

(六)负责依法实施外汇监督检查,对违反外汇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承担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和其他外汇资产经营管理的责任。 (八)拟订外汇管理信息化发展规划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与相关管理部门实施监管信息共享。

(九)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承办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宜。

非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收汇结算如何处理!?

一、境内银行如何接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具体流程是什么?

全国性银行在人民银行总行一点接入;地方性及区域性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分行由其主报告行在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一点接入。

银行在完成相关的业务及内部系统准备后,应通过其总行(或主报告行)将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受理后,书面告知银行及人民银行科技司。人民银行科技司或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科技部门通知银行领取RCPMIS的接口报文规范,并办理系统接入工作。银行持本单位介绍信向上海总部或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业务部门领取RCPMIS的测试用户及口令,并填写银行用户系统管理员身份信息登记表。银行在完成联调测试并通过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组织的业务验收后,可领取RCPMIS生产系统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

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境内代理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购售业务实行年度人民币购售日终累计净额双向规模管理。”其中,日终累计净额如何确定?

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向境外参加银行出资金,也可以从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人民币购售日终净额是境内代理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当日向所有境外参加银行售出人民币资金和从所有境外参加银行买回人民币资金轧差后的金额,该金额按年度累计后双向不得超出人民银行所确定的人民币购售规模。

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对境外参加银行的账户融资总余额不得超过其人民币各项存款上年末余额的1%。境内代理银行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如何确定?

《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是指该境内代理银行全行的各项人民币存款余额。

四、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人民币购售而产生的人民币敞口,如何进行平盘?

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办理的人民币购售交易不纳入外汇局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相应的人民币头寸可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

五、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开立的不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能否进行资金汇划?

同一境外参加银行在不同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间可以进行资金汇划。境外参加银行在境内开立的同业往来账户与在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开立的人民币账户之间,可以因贸易结算需要进行资金汇划。

六、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

境内结算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之间在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资金划转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

七、境内代理银行在办理跨境贸易资金境内划转时,使用何种报文?如果是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能否通过行内系统办理?

境内代理银行在代理境外参加银行与境内其它银行办理人民币跨境资金结算业务时,应使用大额支付系统汇兑支付报文(CMT100)中的“60-出口贸易结算”和“62-进口贸易结算”进行跨境贸易资金划转。涉及到同一家银行不同分行之间的资金划转,可以通过行内系统办理,并随附相应的跨境信息。

八、如何理解《实施细则》关于“境内结算银行在未按规定完成相应的贸易单证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前,不得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的规定?

根据这一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在为试点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要履行相应的贸易真实性审核义务,但试点企业贸易结算项下人民币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结算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贸易真实性、一致性审核)。

九、为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试点企业应当做好哪些基础工作?

第一,试点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付时,应当如实填写并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收款说明》或《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口付款说明》,提交证明其贸易真实性背景的单证(合同、发票),配合境内结算银行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人民币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第二,试点企业应当建立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台账,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

第三,试点企业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

十、试点企业能否到异地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试点企业可以在其他试点地区的境内结算银行办理人民币结算业务。

十一、试点企业在试点城市之外的分支机构可否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试点企业在境内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可以依法开展以人民币结算的跨境贸易业务。

十二、试点企业可否在异地报关?

根据《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企业可以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且不需要提供外汇核销单。

十三、试点企业超过出口报关日期210天仍未收到人民币货款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至货物出口后210天时仍未将人民币货款收回境内的,试点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结算银行填报《企业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申报备案表》(由银行提供),向人民银行报告该笔货物的未收回货款金额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情况,并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相关未收款证明材料。

十四、试点企业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应该办理哪些手续?

试点企业拟将出口人民币收入留存境外的,应当通过其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包括留存境外的人民币资金金额、开户银行、账号、用途及对应的出口报关单号等信息。

十五、试点企业如何办理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业务?

试点企业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实行比例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制定。对于预收、预付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25%的,试点企业应当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供相应的贸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预收、预付人民币对应货物报关后,或对应货物无法按照预计时间报关的,试点企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境内结算银行实际报关时间或调整后的预计报关时间。

十六、试点企业如何办理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超比例收款业务?

来料加工贸易项下出口收取人民币资金超过合同金额30%的,试点企业应当自收到境外人民币货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境内结算银行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下列材料的原件、复印件:(1)出口报关单;(2)加工贸易合同或所在地商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

对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资料及凭证的试点企业,境内结算银行不得为其继续办理超比例人民币资金收付。情节严重的,境内结算银行暂停为该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十七、跨境贸易出口使用人民币结算能否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如何办理相关退(免)税申报手续?

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申报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应单独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如与其他出口货物一并申报的,应在申报表中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标注。

十八、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否需要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不纳入外汇核销管理,试点企业无需办理进出口收付汇核销手续。

十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人民币出口报关是否需要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

试点企业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申报时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企业跨地区以人民币申报出口货物也无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二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如何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境内结算银行首先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开展金宏工程外汇局子项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09〕7号)及相关规定完善其接口程序。

对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项下涉及的国际收支交易,试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90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当将跨境贸易人民币收入款项信息传递给境内结算银行,以便于境内结算银行区别出该笔人民币款项的来源,并及时通知试点企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收到跨境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并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申报;对外支付人民币款项时,试点企业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办理申报。境内代理银行应将其以人民币形式发生的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填报在《金融机构存放和拆放业务申报表》中,将人民币账户数据填报在《银行非居民人民币账户余额及变动表》。境内结算银行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时,应进行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

二十一、在境内非居民人民币账户存储的资金可否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境外银行和境外企业已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中所存储的人民币资金可以用于跨境贸易支付。

二十二、保函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

境内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提供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保函等对外担保服务,试点企业也可以开展跨境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对外担保业务。

二十三、东盟国家的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在云南或广西的银行开立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与内地试点地区进行的人民币资金往来,是否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如果属于,其业务信息如何报送RCPMIS?

此类业务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人民银行会将现存的边贸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统一导入RCPMIS,境内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所有为境外企业和境外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信息及人民币资金收付情况。

二十四、境内企业收到境外汇入的人民币或向境外汇出人民币时,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还是外币大额交易标准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人民币大额交易标准向人民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二十五、可否办理佣金、折扣等与贸易相关但无货物流发生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境内结算银行和境内代理银行可以在贸易从属费用范围内为试点企业办理与贸易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

二十六、大型工程承包或成套设备出口时经常既包括货物又包括服务,服务部分能否以人民币结算?境外承包工程时境外采购用于境外时,货物流不进入境内,可否以人民币结算?

境内结算银行可以为试点企业办理上述人民币结算业务,并负责贸易真实性审核。试点企业应当向境内结算银行提交商业合同,以便与银行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办理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收付。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中境外采购用于境外、货物流不进入境内时,境内结算银行可凭海运提单等单证办理贸易真实性审核后,为企业办理人民币结算。

二十七、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人民币存款、境内代理银行的账户融资的利率如何确定?

境内银行与境外银行之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十八、已与我国签订货币互换协议的东盟国家企业能否使用互换协议项下的人民币资金用于贸易结算?

可以,具体操作流程需要人民银行与东盟国家央行协商确定。

二十九、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企业可否参加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

保税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的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的贸易不属于跨境贸易;区内企业与境外之间的贸易属于跨境贸易。在将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时,区内企业可以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十、境内银行可否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

境内银行可以在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等业务项下为境外企业开立离岸人民币账户,但必须在系统中进行明确的标识并向人民银行的RCPMIS报送相关信息。

三十一、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对先进/出口后结算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3)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4)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

对先结算后进/出口的情形,企业办理业务的流程是:(1)企业与外方签订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贸易合同,并按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和交货。(2)企业向银行提供合同、发票、进(出)口收(付)款说明,在银行办理收款入账或付款(进口预付或出口预收)。银行按规定将相关信息报送RCPMIS。(3)按合同规定及货物装船到(发)货的情况,企业以人民币向海关报关。(4)企业实际报关时间与预计报关时间不一致的,应通知银行,由银行向RCPMIS报送相关更新信息。(5)企业凭发票、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联(需要退税的需在海关打印)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抵退税的申报。

外汇这十年:推动国际收支统计和外汇市场创新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国际收支统计、外汇形势监测分析预警、外汇市场改革发展以及企业汇率避险等领域的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力量。

国际收支统计迈上新台阶,更精准描绘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全貌

国际收支统计的目标是全面记录和反映我国参与国际经济循环、建设高水平开放型经济的发展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完善统计体制、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等一系列重要论述,为新时代国际收支统计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外汇局始终坚持法治思维,夯实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基础,深化统计方式改革,丰富高质量统计数据产品,持续推进建设高水平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更精准描绘我国涉外经济发展全貌。

夯实国际收支统计制度基础。伴随我国涉外经济活动的逐步活跃,2013年,以国务院修订《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为新起点,外汇局加快建设并逐步形成了由直接申报、间接申报和专项调查三大支柱构成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自此,我国国际收支统计体系向着全面统计和重点调查相结合、具体国情与国际标准相衔接、提高采集效率与减轻申报负担相兼顾的方向不断完善(见图1)。

丰富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产品。2012年以来,外汇局陆续新增发布金融机构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数据、我国国际货物和服务贸易月度数据,参与国际协调证券投资调查和国际银行业统计。从2012年起,外汇局于每年年初公布国际收支及相关数据发布时间表,以方便社会公众获知数据发布时间。多维度、高质量、清晰化的数据产品,从不同角度向社会公众和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涉外经济运行情况,提高了数据的使用价值,让数据发挥生产力作用,让微观主体共享统计成果。

提升国际收支统计透明度。2012年,外汇局首次发布1998年以来单季度国际收支平衡表时间序列数据,便利社会公众对统计数据的分析和使用。2014年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上,习近平主席宣布,我国将采纳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特殊标准(SDDS),成为少数具备条件参与该标准的发展中国家之一。2016~2021年,我国陆续完成二十国集团第一阶段、第二阶段倡议中的数据缺口弥合工作,国际收支统计透明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2022年,外汇局追溯发布1950~1981年国际收支平衡表,将时间序列延长至逾70年(见图2)。

严控国际收支统计数据质量。国际收支统计按照质量与速度并重的原则,以更快的速度将更准确的数据呈现给数据使用者。近年来,外汇局通过构建数字化统计监测体系,实现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采集、核查、加工的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在提高数据质量的同时,也提升了申报主体的操作便利性。同时,建立国际通行的数据修正机制,对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实行了从生产、发布到调整的全生命周期流程管理。

推进国际收支统计方式改革创新。2020年,外汇局前瞻性启动企业数据源转型,从企业端直接采集按权责发生制记录的涉外交易和资产负债数据,促进了贸易与资产负债、借方与贷方的平衡记录,减少净误差与遗漏,从源头上提高了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质量。

积极参与国际统计合作治理。随着全球性挑战增多,加强全球治理、推进全球治理体制变革已是大势所趋。国际收支统计规则是全球统计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局正积极参与包括《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七版)》修订工作在内的国际统计规则制定,并在制定国际收支统计新规则的过程中持续传递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方案。

强化国际收支形势监测分析,充分发挥风险预警的桥头堡作用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主动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科学防范,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长期以来,外汇局坚持底线思维,始终从政治和大局高度出发,总结历史经验并前瞻性应对外汇领域风险,充分发挥风险预警的桥头堡作用,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国际收支监测预警体系,维护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持续完善国际收支监测预警体系。适应国内外宏观环境新变化和我国改革开放新趋势,外汇局不断完善监测方法,加强分析协作,逐步健全国际收支监测预警体系。实时监测与评估我国国际收支总体平衡状况和风险状态,判断和预警未来发展态势,为政府决策提供更加科学、准确的依据。密切关注和研究影响我国国际收支的内外部因素及其演变,剖析和梳理不同渠道的资金流动情况,为风险防范提供更有针对性和更有效的信息。加强分析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和改进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方法与机制。

多方引导市场预期。做好国际收支数据解读,使公众更全面更准确了解和把握外汇形势。外汇局通过新闻发布会、出版物、公开发表文章等多种方式解读外汇市场和国际收支数据,就外汇形势和相关政策持续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尤其是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进行翔实解读和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澄清误读误解,帮助社会公众正确看待和理解外汇形势,合理引导市场预期,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

研究完善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跟踪梳理国际上关于跨境资本流动管理和宏观审慎管理的研究结论与实践,总结我国在实际工作中的探索和经验,研究进一步健全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的思路与方法。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办法,引导银行提升外汇业务稳健性,防范和化解跨境资本流动引致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用改革的办法不断深化外汇市场发展,增强市场内在稳定性

外汇市场是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宏观调控、资源配置、汇率形成和风险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外汇局加快完善外汇市场体制机制,不断推动外汇市场建设。2021年,我国外汇市场交易量达36.9万亿美元,较2012年增长3倍。外汇市场深度和广度的持续扩展提高了市场内在稳定性,应对外部冲击压力的能力不断增强(见图3)。

丰富外汇市场产品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我国外汇市场已经形成了包括即期、远期、外汇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国际成熟市场的基础产品体系,基本能够满足市场主体多样化的汇兑和汇率避险保值需求。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可交易货币由2005年前的美元、欧元、日元、港元、英镑5种外币扩大至目前的29种发达和新兴市场货币,银行柜台外汇市场的挂牌货币超过40种,基本涵盖了我国跨境收支的结算货币。

扩展外汇市场参与主体。截至2021年底,具有即期结售汇和衍生品业务资格的银行分别为515和124家。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形成以境内银行为主、境内外各类机构并存的格局,参与机构共计764家,其中非银行金融机构112家。

持续推进外汇市场对外开放。随着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稳步推进,境外央行、人民币业务清算行、人民币购售业务参加行等境外机构有序进入境内市场。截至2021年末,共有131家境外机构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同时,为更好地吸引国际投资者进入境内资本市场,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允许境外投资者参与境内外汇衍生产品市场,为境外投资者提供配套汇率避险服务,外汇市场与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对外开放形成了良性互动。

不断完善外汇市场基础设施。目前,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已具有国际市场主流和多元化的交易清算机制,交易模式可选择集中竞价、双边询价和双边授信下集中撮合三种电子交易模式以及货币经纪公司的声讯经纪服务,清算方式可选择双边清算或中央对手集中清算。同时,交易后确认、冲销、报告等业务也广泛运用于银行间外汇市场,提升了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持续完善外汇市场监管框架。近年来,外汇局根据我国外汇市场发展实践,积极吸收国际外汇市场成熟规则,不断完善外汇市场监管法规体系,通过监管能力建设持续加强外汇市场交易行为监管。目前,我国外汇市场运行整体保持公平、有序和高效,切实保障了外汇市场对实体经济的服务功能。

提升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水平,助力企业适应汇率弹性增强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特别是2021年以来,针对国际国内不确定因素陡增导致汇率波动性加大的新情况、新任务,外汇局践行金融为民理念,将服务企业摆在外汇市场发展更加重要的位置,积极提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助力企业适应汇率弹性增强的市场环境。2022年1~8月,企业利用外汇衍生产品管理汇率风险的规模合计近1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8%;企业外汇套保率为25.4%,较2021年全年上升了3.8个百分比;新增汇率避险“首办户”企业超过2.3万家。

强化外汇政策的支持和保障作用。一是制定多项措施进一步促进外汇市场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外汇市场期权产品类型,扩大合作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范围,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强服务实体经济外汇风险管理的能力建设。二是联合人民银行、商务部等多部门出台稳增长及汇率避险支持政策,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为企业汇率避险提供公共服务支持。三是指导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建立并拓展银企外汇交易电子服务平台,为企业外汇兑换和风险管理构筑线下与线上、单银行与多银行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渠道。

降低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综合成本。外汇局联合多部门和地方政府探索完善汇率避险成本分摊机制,推出一系列减费让利的惠企举措。一是降低交易手续费。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免收2022~2023年中小微企业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手续费,预计2022年免收手续费超1100万元,对应约2.3万亿元的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规模。二是设立保证金资金池。通过在银行设立保证金公共资金池,集中分担企业外汇衍生品保证金额度,企业免交保证金、免支付担保费。三是引入担保或保险机制。由担保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外汇套保业务提供履约担保,保险公司为中小微企业办理授信保证保险,减轻中小微企业资金负担。

加强汇率风险中性理念宣传引导。一是在新闻发布会上持续引导企业坚持汇率风险中性,通过外汇局、外汇市场自律机制、《中国外汇》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包括汇率避险案例和外汇衍生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近百篇。二是发布《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详细介绍汇率风险中性内涵、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外汇衍生品工具适用场景等,帮助企业建立行之有效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三是充分利用自媒体、纸媒、广播、银行网点等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加大走访企业力度,开展“一企一策”上门调研宣传。四是多部门合作为企业开展汇率风险管理专项培训,共享宣传材料和平台。

十年来栉风沐雨、砥砺前行,我国国际收支逐步形成基本平衡、更加稳健的新发展特征。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到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面对错综复杂的政治经济形势,我国外汇市场成功应对多轮高强度外部冲击,国际收支总体保持基本平衡,经常账户顺差持续处于合理区间,对外净资产稳步增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夯实了国际收支平稳运行的基础。同时,外汇局不断提升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分析能力,深化外汇市场发展,积极服务企业汇率避险,对维护国际收支平衡也作出积极贡献。当前,我国正在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外汇局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继续推进国际收支现代化统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国际收支监测预警体系,持续深化我国外汇市场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企业汇率风险管理工作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助力国际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和稳健运行的格局。

(原文刊载于《中国金融》2022年第1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