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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出口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服贸司

【发布文号】商服贸发〔2025〕186号

【发文日期】2025年09月22日

加快发展服务贸易,是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外贸发展新动能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更大力度促进服务出口,推动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用好用足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积极支持服务出口

加强政策解读,指导地方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数字服务、高端设计、研发、供应链、检验检测、认可认证、知识产权、地理信息、语言服务等服务出口新业态新模式,以及节能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环境治理服务、环境咨询服务、碳足迹核算管理服务、碳管理综合服务等绿色服务,培育服务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

二、增强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撬动作用

支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服务贸易的投资,加强与地方基金联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领域。修订《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服务外包产业重点发展领域指导目录》,对基金重点投向加强业务指导。

三、优化服务出口零税率申报程序

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鼓励更多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相关电子信息平台,在申报服务出口退税时推广以电子信息替代需企业申报的纸质或电子凭证,提高服务出口退税申报效率。

四、加大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

鼓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其他保险机构加大对服务出口的支持力度,在运输、维修维护、互联网广告等支持领域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升承保能力和水平,优化理赔服务质效,为服务出口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建设服务贸易统保平台,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并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指导和培训力度。

五、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政策精准度

深化与相关保险机构的服务贸易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服务出口认定的业务指导。加大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供给,结合企业收结汇特点和需要提升保险服务便利化水平。结合服务贸易有关特点,提升承保和理赔服务质效。鼓励银行拓展保单融资增信功能,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六、完善保税监管制度

出台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研发、检测业务和培训业态所需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的支持措施,对实施白名单管理的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简化相关研发、检测用物品(特殊物品除外)进境审批流程,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根据实际耗用核销保税检测业务所需的样品和耗材。在符合国家相关进口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试点对综合保税区外开展“两头在外”的集成电路、消费电子产品检测业务实行保税监管。

七、便利人员跨境往来和入境消费

优化外商投资企业人员、科研技术人员、高层次人才来华签证政策。有序扩大来华单方面免签政策适用国家范围,持续优化外国人来华签证政策,优化完善区域性入境免签政策。提升来华观光旅游、探亲访友、就医康养、参会参展、参赛观赛、留学研学、旅居养老等入境消费便利化水平。

八、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

有序推进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支持服务类企业作为成员企业加入跨国公司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集团内资金调配。

九、提升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

持续推进服务贸易结算便利化,指导银行优化诚信合规企业的跨境资金收付手续。对于境内外长期合作的企业间发生的小额、高频服务贸易业务,鼓励银行优化审核方式,提升资金结算效率。

十、鼓励知识产权转化交易

加快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交易流转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交易、质押登记等信息平台,鼓励银行加强与知识产权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价值评估能力。优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内部评估试点,推广专利质押登记全流程无纸化办理。支持银行对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研发提供贷款,允许根据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灵活安排,满足不同专利研发和转化需求。提升知识产权保险覆盖,有针对性加强对专利转化应用、知识产权保护等重点环节的保险保障。

十一、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

制订重要数据目录,出台更具操作性的重要数据识别指南。优化调整和动态更新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研究探索形成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跨国公司内部个人信息跨境传输便捷化安排,允许通过评估或认证的跨国公司内部自由跨境流动个人信息。在遵守国家网络管理制度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更便利地使用网络开展国际贸易和学术研究,参与国际竞争。

十二、加快发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

支持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国际数据服务业务。适应服务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地区等建立国际数据中心和云计算中心,面向各类有需求的企业提供数据处理服务。

十三、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中介组织作用,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咨询、争端解决、仲裁调解等法律支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制订并定期更新《国际服务贸易知名展会名录》。加大对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的支持力度,支持企业境外办展,培育境外自主办展品牌,助力服务贸易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商务部 中央网信办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外汇局

2025年9月22日

结汇需要什么资料_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_促进服务出口政策措施

网站截图

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4号 公布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商  务  部

2016年11月30日

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一、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17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876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两年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的使用进口原油的资质;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无走私、偷逃税、逃汇、套汇记录,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法人代表签字的年审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备案登记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证书》、《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原油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2015-2016年原油进口业绩证明或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等文件;

(六)2015-2016年企业所在地海关出具的无走私、违规记录的文件,所在地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偷逃税、无逃套汇证明材料。

2016年获得商务部赋予的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质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六)项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申请材料真实性的企业法人代表签字证明。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16年1-10月原油进口允许量的实际执行情况下达2017年第一批进口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连续两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四)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16年12月12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李又萍;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16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有关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