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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

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其他税收管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涉税风险,切实维护外贸出口秩序,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公告》。《公告》通过进一步重申与明确应征税货物出口有关政策及规定,向广大纳税人宣讲政策,服务与引导纳税人规范办理相关出口事项,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共同推动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等现行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具体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事应征税货物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样,均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具体办理时,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等相关涉税事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通过委托方式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借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委托方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由于其在购进货物或者采购原材料用以生产的环节已经发生了涉税事宜,因此,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而其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经发生上述行为,因此,需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四条明确,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向海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应当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后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凭借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简化注销流程,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了清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公告》重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姚记科技: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5证券简称:姚记科技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27104债券简称:姚记转债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相

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12月3日到2022年12月13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12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和《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更正的情况说明》。

4、2022年12月19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进行了授予,股票期权授予人数129人,授予总数量1400.00万份。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条件进行了审核。

6、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公司董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进行了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人数12人,授予总数量400.0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授予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条件进行了审核。

7、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行权价格由每股14.91元调整为每股14.66元,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每股7.46元调整为每股7.21元。

8、2023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拟回购注销1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0万股限制性股票。

9、2024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由129人调整至113人,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400.00万份调整至1258.00万份。注销30名激励对象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

期权142.00万份和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2.5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时,董事会确认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10、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行权价格由每股14.66元调整为每股13.76元,回购价格由每股7.21元调整为每股6.31元。

二、调整事项说明

经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公司总股本413870990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9元(含税),共计人民币372483891元。详情请参见2023年6月1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根据公司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了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每股14.66元调整为每股13.76元;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每股7.21元调整为每股6.31元。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行权价格和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已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价格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2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上海姚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2023年度综合评价结果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4〕7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每年对股票期权做市商单个合约品种做市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并对所有合约品种整体做市服务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评价。

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50ETF期权主做市商年度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A;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

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深300ETF期权主做市商年度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A;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

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中证500ETF期权主做市商年度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10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A;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8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

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华夏科创50ETF期权主做市商年度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A;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6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

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易方达科创50ETF期权主做市商年度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A;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

2023年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主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情况如下: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A;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海通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瑞达新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银河德睿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浙期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主做市商的评价结果为A。

特此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2月6日

国金证券欢迎您!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更好地给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我公司定于2013年10月19日(星期六)对交易系统进行测试。受此次测试影响,预计从2013年10月18日晚至10月19日下午16:00,我公司将暂停夜市委托和受理柜台业务。期间所有行情显示和账户信息均为虚拟数据,届时即使客户发生委托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申报。测试完毕,我公司将正式受理客户的夜市委托(信用账户的夜市委托将于次一交易日早上约8:00起受理)。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了更好地给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我公司定于2013年10月19日(星期六)对交易系统进行测试。受此次测试影响,预计从2013年10月18日晚至10月19日下午16:00,我公司将暂停夜市委托和受理柜台业务。期间所有行情显示和账户信息均为虚拟数据,届时即使客户发生委托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申报。测试完毕,我公司将正式受理客户的夜市委托(信用账户的夜市委托将于次一交易日早上约8:00起受理)。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为了更好地给投资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我公司定于2013年10月19日(星期六)对交易系统进行测试。受此次测试影响,预计从2013年10月18日晚至10月19日下午16:00,我公司将暂停夜市委托和受理柜台业务。期间所有行情显示和账户信息均为虚拟数据,届时即使客户发生委托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申报。测试完毕,我公司将正式受理客户的夜市委托(信用账户的夜市委托将于次一交易日早上约8:00起受理)。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我公司的信任和支持,由此给各位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永泰运: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5-086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司(以下简称“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的额度为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自有资金,预计动用的

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期限自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上述额度在审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持有金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

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锁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

利率掉期、利率期权,仅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备外汇衍生

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

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八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

波动风险、客户违约风险、回款预测风险、内部控制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一、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情况概述

近年来,全球外汇市场受地缘政治、经济周期、货币政策调整等多重因素影响,

波动频率与幅度显著增加。随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外业务的持续拓展,美元收汇

结算占比大幅提升,汇率波动引起的汇兑损益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拟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适度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本次交易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会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的发展。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锁汇、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具体交易品种选择需结合

公司当期外汇头寸、汇率走势预判及业务实际需求确定,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

目的,确保交易规模与实际经营需求匹配,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

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按预期抵消。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为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自有资金,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交易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上述额度在审

批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且每笔交易的到期日需与公司预计收汇/付汇时间匹配,

原则上不超过 12 个月。同时,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持有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

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或等值货币),并确保交易规模与实际

经营需求匹配,避免过度交易风险。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锁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

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具体交易品种选择需结合公司当期外

汇头寸、汇率走势预判及业务实际需求确定。公司仅在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

本次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所需资金均为公司自有资金,严格禁止使

用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确保交易资金与主营业务运营资金严格分离,不影响

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和《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

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

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基于正常业务需要,为有效管控进出口合同预期收付汇及持有

外币资金面临的汇率和利率变动风险,降低汇率、利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提

高公司外汇风险管理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审计委员会一致同

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

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和《关于制定的议案》,

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为不超过 8,000 万美元

(或等值货币)的自有资金,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不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上述额度在审批期

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持有金额不超过 8,000 万美元(或等值

货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有关规定,本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核心目标为对冲汇率风险,而非以盈利为

目的的外汇投机交易,但仍会存在一定风险:

还可能对公司造成汇兑损失。

的风险。

准确可能导致外汇衍生品交易延期交割的风险。

险。

(二)风控措施

稳定出口业务和最大限度避免汇兑损失。

的办理力度,从而降低客户违约的风险。

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部门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操作原则、审批权限、业务

范围、内部操作、风险监控等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

理体系,有利于减少内控风险。

制定、合作机构选择、交易执行与后续管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

保值业务,需通过公司财务部门统一对接,确保交易管控集中化、规范化。

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交易,优先选择服务能力强、风控体系完善、合作历史良

好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合作前需对机构资质、交易报

价、服务费率等进行综合评估。

使用募集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确保交易资金与主营业务运营资金严格分离,不影

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

四、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

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

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