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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并开展定投业务的公告

根据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签署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服务协议,自2018年08月28日起,增加中信建投证券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的代销机构。

一、适用基金范围

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类 001006,B类 004553)

二、基金开户、申购等业务

自2018年08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办理上述基金的开户、申购等业务,具体的业务流程、办理时间和办理方式以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为准。

三、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自2018年08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证券办理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类 001006)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申请方式

(1)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投资者,须先开立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

(2)已开立账户的投资者,应按中信建投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此项业务。

2、办理时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办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 00。

3、扣款日

投资者应与中信建投证券约定固定扣款日期,该扣款日期视为基金合同中约定的申购申请日(T 日)。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中信建投证券就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约定固定扣款(申购)金额,中信建投凤凰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类 001006)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起(含1000元)。

5、扣款方式

(1)将按照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申购开放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申购开放日;

(2)投资者须指定一个有效资金账户作为固定扣款账户。

6、交易确认

以实际扣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基金份额确认日为 T+1 日,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中信建投证券查询相应基金的申购确认情况。

7、“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者变更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等信息,须按中信建投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变更手续;

(2)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须按中信建投证券规定的办理方式申请办理业务终止手续;

(3)具体办理程序应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有关规定。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址:www.csc108.com

联系电话:400-8888-108

2、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址:www.cfund108.com

联系电话:4009-108-108

风险提示:基金投资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上述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08月28日

关于增加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公募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根据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中信建投自2019年6月4日起,开始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浙商证券大楼7楼

公司网址: www.stocke.com.cn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1日

关于增加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公募基金销售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与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嘉利”)签署的基金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国信嘉利自2019年6月3日起,开始办理本公司旗下部分公募基金产品的(认)申购、赎回等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费率优惠活动

投资者通过国信嘉利申(认)购本公司旗下基金,申(认)购费率不设折扣限制,具体折扣费率以国信嘉利活动为准。基金费率请详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法律文件,以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费率优惠期限内,如本公司新增通过国信嘉利销售的基金产品,则自该基金产品开放申(认)购当日起,将同时开通该基金上述优惠活动。费率优惠期限,以国信嘉利官方网站所示公告为准。

二、 重要提示

1、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在国信嘉利处于正常申购期的基金产品的前端收费模式的申购手续费及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基金认购费。

2、本优惠活动仅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在国信嘉利申(认)购业务的手续费,不包括基金赎回、转换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手续费。

3、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国信嘉利所有,有关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前述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

4、费率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流程以国信嘉利的规定为准。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情况:

1、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56号公元国际大厦320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http://roadshow.sseinfo.com)

投资者可于 2021年4月1日(星期四)24:00前,将感兴趣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nvestorrelations@csc.com.cn,公司将在本次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重点回答。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公司”)拟于2021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为了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0年年度业绩和经营情况,公司拟于2021年4月2日(星期五)下午15:30-16:30召开业绩说明会。

一、 说明会类型

业绩说明会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0年年度业绩和经营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交流,并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网络直播

(三)网络直播地址:上证路演中心网站(

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参加人员

参加本次业绩说明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王常青先生、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格平先生、董事会秘书王广学先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于2021年4月1日(星期四)24:00前,将感兴趣的问题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investorrelations@csc.com.cn,公司将在本次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重点回答。

(二)投资者可于2021年4月2日(星期五)下午15:30-16:30通过互联网登陆上证路演中心网站(

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观看本次业绩说明会。

五、联系人及咨询方法

联系部门:公司办公室

联系邮箱:investorrelations@csc.com.cn

联系电话:010-65608107

六、其他事项

投资者可自2021年4月6日起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

http://roadshow.sseinfo.com)及公司官方网站(https://www.csc108.com)“投资者关系”专栏观看业绩说明会的视频回放。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3月24日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1688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3月17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2025年3月17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7.1688元,1欧元对人民币7.8196元,100日元对人民币4.8430元,1港元对人民币0.92242元,1英镑对人民币9.2941元,1澳大利亚元对人民币4.5511元,1新西兰元对人民币4.1418元,1新加坡元对人民币5.3914元,1瑞士法郎对人民币8.1251元,1加拿大元对人民币5.0068元,人民币1元对1.1172澳门元,人民币1元对0.61807林吉特,人民币1元对11.8371俄罗斯卢布,人民币1元对2.5342南非兰特,人民币1元对201.51韩元,人民币1元对0.51085阿联酋迪拉姆,人民币1元对0.52170沙特里亚尔,人民币1元对51.0795匈牙利福林,人民币1元对0.53500波兰兹罗提,人民币1元对0.9545丹麦克朗,人民币1元对1.4097瑞典克朗,人民币1元对1.4799挪威克朗,人民币1元对5.09630土耳其里拉,人民币1元对2.7748墨西哥比索,人民币1元对4.6670泰铢。

外汇汇率标价_2025年3月17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_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查询

校对 杨利

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现将进一步做好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服务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三、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当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并将其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纳税人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规范、完整、准确填写出口报关单。

纳税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应征税货物前,应当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需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行办理海关手续。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等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依规开展相关业务。

五、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在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前,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并凭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纳税人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六、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存在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虚构出口业务、虚报少报货值、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企业出口货物,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本公告未明确的出口应征税货物其他税收管理等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3月25日

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和帮助纳税人防范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以下简称应征税货物)出口涉税风险,切实维护外贸出口秩序,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发了《公告》。《公告》通过进一步重申与明确应征税货物出口有关政策及规定,向广大纳税人宣讲政策,服务与引导纳税人规范办理相关出口事项,促进纳税人依法履行相关纳税义务,共同推动外贸出口高质量发展。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等现行规定,出口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范围具体如下:

(一)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消费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一)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应纳增值税按下列办法计算:

1.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出口货物若已按征退税率之差计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经转入成本的,相应的税额应转回进项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从事应征税货物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一样,均需办理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具体办理时,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通过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完成税务登记信息确认等相关涉税事宜,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通过委托方式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委托方应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借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委托方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转交给受托方,受托方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由于其在购进货物或者采购原材料用以生产的环节已经发生了涉税事宜,因此,应当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税务部门办理登记信息确认。而其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已经发生上述行为,因此,需按规定向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等涉税事宜。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第四条明确,如果纳税人未在税务部门完成登记信息确认,或者属于注销、非正常、走逃(失联)等税务异常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相关涉税事宜处理后,再向海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应当先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注销。税务部门办理完成税务注销后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凭借清税证明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简化注销流程,如果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了清税信息,纳税人可不再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规定,《公告》重申,出口应征税货物的纳税人、报关企业、报关人员等主体及相关人员,不得伪造、变造、买卖报关单,不得虚构出口业务、虚报货值、少报货值等。如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分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