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
银行资金清算头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资金头寸管理,保证支付,防范风险,提高资金
效益,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大额支付系统清算管理的通知》
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人民币资金头寸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头寸是指银行在人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开
立的账户中可随时动用的资金余额。
但用于经费开支等非业务经营性
质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及现金除外。
资金头寸管理是指资金头寸运作全
过程的管理,包括:备付金管理、存款准备金管理、存放同业管理、
头寸管理监督与检查等。
第四条资金头寸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支行要保证正常支付能力,保持合理备付
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要加强资金流动情况的监管,发
现异常资金流动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
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五条资金头寸管理的原则是:统一调度、头寸集中、分级管理,
分工负责。
统一调度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全行资金的统一调度和运作;
总行在全行范围内统一调度资金,
筹集和运作资金,
各支行应服从资
金统一调度。
头寸集中是指:各支行在保留满足正常业务所需的头寸后,应将富
余头寸及时集中到总行;
总行及各支行人民币头寸应主要集中在人民
银行账户,防止头寸分散。
分级管理是指:总行负责总行资金头寸管理并负责对各支行资金头
寸进行监控,实施管理;支行负责辖内资金头寸管理。
分工负责是指:总行计划财务部、资金清算部应根据本行的工作职
能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切实履行管理责任,既要相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