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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2015年外汇收支形势答记者问

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2015年12月银行结售汇和银行代客涉外收付款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新闻发言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2015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状况怎么样?有何特点?

答:2015年,我国跨境资金流动总体呈现净流出态势,四季度流出压力较三季度有所缓解。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银行结售汇和代客涉外收付款总体均呈现逆差。2015年,按美元计价,银行结汇较2014年下降9%,售汇增长24%,结售汇逆差4659亿美元;银行代客涉外收入较2014年微降0.8%,支出增长6%,涉外收付款逆差2009亿美元,其中,涉外外汇收付款逆差2538亿美元。

第二,跨境资金流动呈现较大波动。从银行结售汇数据看,一季度逆差914亿美元,二季度逆差收窄至139亿美元,三季度逆差扩大至1961亿美元,四季度逆差回落至1644亿美元。从银行代客涉外外汇收付款数据看,一至四季度逆差分别为253亿、16亿、1637亿和631亿美元,四季度外汇净流出较三季度下降61%。

第三,企业积极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和跨境融资,有序释放高杠杆经营和货币错配风险。2015年,衡量购汇动机的售汇率,也就是银行代客售汇与涉外外汇支出之比为81%,较2014年提高12个百分点,说明企业外汇支出中来自购汇的增多而来自融资的减少。相应地,2015年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1006亿美元,2014年为增加217亿美元。此外,2015年企业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贸易融资余额下降1151亿美元,2014年降幅为449亿美元。

第四,藏汇于民稳步推进,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加快。2015年,衡量结汇意愿的结汇率,也就是银行代客结汇与涉外外汇收入之比为68%,较2014年下降了3个百分点,说明企业、个人等更倾向于保留外汇收入。2015年,在偿还境内外汇贷款和跨境融资增多的情况下,企业外汇存款余额仍总体上升了249亿美元。全年个人境内外汇存款余额增加184亿美元,较2014年多增133亿美元。此外,2015年我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支付资金1614亿美元,较2014年增长90%。

第五,银行远期结售汇呈现逆差,四季度逆差规模明显收窄。2015年,银行对客户远期结汇签约较2014年下降56%,远期售汇签约增长33%,远期结售汇签约逆差1942亿美元。其中,一季度逆差470亿美元,二季度逆差收窄至215亿美元,三季度逆差扩大至993亿美元,四季度逆差263亿美元,环比大幅回落73%。

问:近一段时期,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发生较大变化,对此您如何评价?

答:当前跨境资金流动主要对应着我国对外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从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看,2015年9月末我国对外净资产1.54万亿美元,由于统计原因与2014年末不可比,但较可比的2015年3月末增加了1360亿美元。其中,对外资产方面,持有主体由央行更多转向市场主体,伴随官方的储备资产下降,我国市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境外存贷款等资产均上升,9月末较3月末分别上升525亿、88亿和878亿美元;对外负债方面,境外对我国的证券投资、贷款等都在下降,9月末较3月末分别下降1804亿和715亿美元,同时,境外对我国直接投资增加了1005亿美元,说明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资金持续流入。

目前,我国国际收支状况基本平稳,跨境资金流动风险总体可控。首先,我国经常账户持续顺差,顺差形成的原因和结构相对合理,而且外汇储备规模仍稳居世界第一位,2015年末为3.33万亿美元,明显高于外汇储备排名世界第二的日本(1.2万亿美元)和排名第三的沙特(6000多亿美元),正常的国际收支支付完全有保障。其次,对外偿债风险有序可控。近期部分企业主动进行资产负债结构调整,使得2015年9月末外债余额较可比口径的当年3月末余额下降1434亿美元,这有利于降低未来的外债偿还风险。从偿债能力看,多年来我国外债警戒指标一直处于国际安全标准之内。例如,2015年9月末,我国本外币全口径短期外债余额与外汇储备余额之比为29.1%,较2015年3月末下降2.5个百分点,远远低于100%的国际安全标准。最后,跨境资金流出对国内流动性、经济金融运行等方面的影响依然可控。

问:您如何看待美联储加息对我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影响?2016年,如果美联储继续缓慢加息,我国跨境资金流动又将如何变化?中长期会有什么影响?

答:美联储加息将推动我国市场主体相关的资产负债结构顺周期调整,这是市场规律,也是必然现象。过去几年,在美国等发达经济体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QE)时,新兴经济体均出现了较大规模的跨境资金流入。这期间,我国市场主体也倾向于尽量减少持有外汇资产,更多借用外汇融资,这是在人民币单向升值、外汇融资成本偏低等市场条件下的理性选择,但也存在过度调整的成分,加大了我国跨境资金流入。近一段时期,随着美联储退出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并启动加息,我国企业等主体顺应环境变化,积极优化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调整已持续多年的“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行为。例如,外汇局统计数据显示,企业的海外代付、远期信用证等进口跨境融资规模已从2014年6月份的高点3674亿美元,回落到2015年末的1646亿美元,相当于2011年美联储第二轮QE结束前的水平。这种变化实际上有效释放了发达经济体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期间我国企业积累的外部融资风险。

美联储加息将给新兴经济体普遍带来一定挑战,但我国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相对较强。分析历史上和近期美联储加息对新兴经济体的影响可以看到,受冲击较大的国家一般存在经济基本面明显恶化、经常账户持续逆差、对外部融资依赖较大等问题。从我国情况看,经济基本面总体良好,在经济体量已经较大的情况下,经济增速仍位居世界主要经济体前列,而且国内经济产业结构多样,潜力大、韧性强、回旋余地大,金融体系总体稳健;国际收支运行平稳、健康,货物贸易、经常账户持续顺差,长期资本继续流入,外汇储备规模较为充裕,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也不断加深。

美联储加息不会改变我国国际收支中长期保持基本平衡的格局。此轮美联储加息的目的是货币政策正常化,而非给过热经济降温,并且还需要考虑美国经济金融运行直接或间接受到的影响,包括其他经济体在溢出效应下的相关变化也可能反过来影响美国。因此,美联储加息可能是一个缓慢谨慎且符合预期的过程,美元指数在加息前后也是有波动的,部分市场影响可能会逐步消化。此外,美联储货币政策正常化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美国经济复苏前景较好,有利于稳定我国外需。当然,我国跨境资金流动从根本上还是由国内经济基本面决定。未来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深化改革红利的逐步释放,国内经济有望在调整到位后企稳回升,进一步奠定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基础。

问:2015年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较2014年末下降5127亿美元,请问,减少的外汇储备都去哪了?

答:2015年12月末,我国外汇储备余额为3.33万亿美元,较2014年末下降5127亿美元。影响外汇储备规模变动的因素比较多,既包括央行在外汇市场的操作,也包括外汇储备投资资产的价格波动、汇率变化以及储备支持“走出去”的资金运用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汇率、价格等非交易价值变动使得外汇储备账面价值减少逾千亿美元,这不同于实际的外汇从外汇储备中流出。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季度,因外汇市场供求买卖形成的外汇储备资产累计下降2272亿美元;而同期外汇储备账面余额减少3289亿美元,意味着汇率折算等估值因素导致外汇储备账面价值减少1017亿美元。由于美元作为外汇储备的计量货币,其他各种货币相对美元的汇率变动将导致外汇储备规模变化。例如,2015年美元指数上涨9%,使得外汇储备中的欧元等非美元资产折算成美元时,就会出现美元计价规模的下降。

二是我国企业等主体优化境内本外币资产负债结构,增持外汇存款、偿还外汇贷款。2015年,我国企业、个人外汇存款分别增加249亿和184亿美元,境内银行为满足企业远期保值需求净增持外汇头寸1024亿美元。同时,企业借用的境内外汇贷款余额下降1006亿美元。

三是企业、个人等主体境外投资、消费、偿债等外汇净支付。2015年,境内企业、个人等非银行部门跨境外汇净支付2538亿美元,主要用于对外直接投资、QDII项下证券投资、偿还境外融资以及境外留学旅游消费等。但外商直接投资、我国企业境外证券筹资等项下依然保持较大规模的外汇净流入。

四是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外汇储备的定义,外汇储备在支持“走出去”等方面的资金运用记账时也会从外汇储备规模内调出。

当前,国内外经济金融环境依然复杂多变,外汇储备上下波动属于正常现象。未来随着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不断完善,国际收支趋向基本平衡,储备规模上下波动可能成为新常态。

问:近一段时期,我国外汇储备持续下降,市场上产生了外汇储备流动性可能会耗尽的担忧。请问外汇局如何看待?

答:外汇储备规模的增减是宏观经济运行的结果。近期外汇储备规模的变动,主要体现了境内主体本外币资产负债的适应性调整,其中蕴藏着一些积极信号,未来变化需要理性看待。

从负债角度看。我国对外偿债风险有序可控。2015年9月末,我国1.53万亿美元的外债余额中,5063亿美元为中长期外债,短期外债中近一半是与贸易有关的信贷。从币种结构看,47%为人民币外债。而且,目前企业对外债务去杠杆化正积极推进,企业修复资产负债表后,一个健康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轻装上阵调结构,这也在目前3万多亿美元的外汇储备可承受范围之内。

从资产角度看。企业是藏汇于民的重要主体,并且以对外直接投资为主,近年来已取得较大进展。国际投资头寸表数据显示,2015年9月末,我国市场主体的对外直接投资资产较3月末上升了525亿美元。从个人购汇看,主要有两方面用途:一是出境旅游、购物、留学等需求,这是国内经济发展的客观结果。二是个人配置外币资产的理财需求。但从本外币实际利差看,目前国内人民币理财的基本收益率仍可达4%,远高于境内美元存款利率和普通外币理财收益率,外币资产并不是国内个人理想的理财渠道。关于个人用汇政策,目前无论是5万美元以内的额度内购汇,还是5万美元以上的经常项下按交易凭证购汇,相关政策都没有任何变化,因此,个人还需要理性购汇与持汇。

总体来看,无论是以外汇储备的绝对金额,还是以其他各种充足性指标(例如,外汇储备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进口、外债等比重)进行衡量,我国外汇储备都是充裕的,是国家抵御外部冲击的一个强有力的基础。

问:2016年,外汇局对于跨境资本流动是否还会出台新的管理措施?是否会限制购汇和资本流出?

答:面对当前的跨境资金流动形势,外汇管理在改革开放总体原则下守住风险底线的工作思路没有变。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外汇管理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大力推动简政放权,便利正常贸易投资活动;同时,进一步加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和预警,完善事中事后和宏观审慎管理,强化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这是外汇管理工作始终坚持的方向,“推改革”与“防风险”一直以来都是外汇局的职责所在和主要任务。

因此,当前支持和便利市场主体正常合理用汇的原则没有变。为防止跨境资金大幅波动,近一段时期,外汇局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加强监测、规范业务、打击投机和违法违规等,截至目前没有出台任何限制购汇和付汇的新规定。例如,个人购付汇政策没有任何变化,境内个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便利化购汇额度没有限制和削减,可通过银行柜台、网上银行、自助终端、电话银行及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直接办理;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经常项下交易,只要有真实背景,仍可凭交易凭证前往银行柜台办理。

同时,加强外汇收支真实性合规性监管的要求也没有变。目前,外汇管理便利化和开放的前提条件仍然是真实与合规,真实性合规性要求与便利化之间也不存在矛盾,只有在满足实体经济需求为主、维护外汇市场正常秩序的情况下,贸易投资便利化才能获得真实、有效的保障,才能让绝大多数市场主体从中获益。今后,外汇局将继续通过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来监督真实性合规性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针对主要银行和企业的外汇收支行为进行重点监测与核查,指导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要求办理外汇业务,严格履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责任;同时,继续开展外汇业务相关检查,严厉打击无真实交易背景的虚假外汇交易、地下钱庄等违法违规活动。

人民币汇率延续强势 双向波动常态成共识

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报7.0103,上调5个基点,进一步靠近“7.0”关口。同日,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收盘报6.9765,较上一交易日下跌23点。

数据显示,进入2026年,人民币兑美元即期汇率累计升值约0.2%,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累计升值0.26%。

东方金诚宏观首席分析师王青表示,本轮人民币汇率升值主要受三方面因素驱动:一是我国出口保持相对韧性,企业积累的美元收款形成了持续的结汇需求;二是去年年底季节性用汇和结汇需求放大;三是美联储开启降息周期,导致美元指数自高位回落,从外部减轻了人民币的压力。

对于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的中国出口商而言,汇率的每一次波动都牵动着利润的神经。

东南沿海一家出口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坦言:“近期人民币快速升值,影响是多维度的。”他解释,汇率走强会侵蚀以美元计价的利润,兑换后的人民币收入缩水,导致海外客户下单犹豫,接单节奏放缓。“打个比方,一笔100万美元的订单,若人民币汇率从7.15升值至7.0,意味着企业账面上的收入直接减少15万元人民币。”

面对汇率市场的“过山车”,部分中小微企业受限于资金流动性与专业金融知识,仍采取“及时结汇”的简单策略,这种“随行就市”的策略虽然保障了现金流暂时稳定,但也让企业暴露在汇率波动的风险之中,且无法享受到汇兑收益。

越来越多的企业,特别是大型上市公司和具备一定资金实力的公司,正从被动承受转向主动管理。

一家股份行外汇业务人士透露,当前出口企业的结汇行为呈现结构化特征:为满足日常人民币支付需求,企业倾向于在汇价上行至心理点位时进行即期结汇;而部分流动性充裕的企业,则开始有意识地保留部分美元头寸,以观望更好的时机或进行资产配置。更显著的趋势是,越来越多企业开始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套期保值。

例如,上市公司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1月6日发布公告称,为对冲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高合约价值不超过3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同日,川发龙蟒也发布公告称,拟开展7000万美元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规避汇率波动风险。

展望未来,业内共识是人民币汇率将继续呈现双向波动的常态,单边趋势性升值或贬值的概率较低。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连续多年提出“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央行日前召开的2026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也强调,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防范汇率超调风险。

专家认为,这一政策导向体现了监管既要防范汇率过度贬值,也要防范汇率过度升值的政策取向,有助于遏制外汇市场的顺周期单边羊群效应。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温彬指出,2025年12月以来,市场观察到监管部门在人民币中间价形成机制上出现微妙调整,有意引导中间价与即期市场汇率产生一定偏离。这或许意味着当前外汇市场可能存在升值的一致预期,而监管部门有意平抑这种顺周期行为。

这种“预期管理”正是“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这一政策目标的具体体现。中银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管涛认为,政策的真意在于完善汇率的市场化形成机制,维持其双向波动的弹性,同时防范市场因羊群效应导致的超调风险,而非僵化地固定于某一水平。

对于企业而言,王青强调“风险中性”原则,建议外贸经营主体放弃对汇率走势进行投机性押注,而应聚焦主业,通过合理的金融工具将汇率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中国银行研究院专家邵科建议,企业应构建系统性的风险管理框架,综合运用远期、掉期、期权等多种工具,并结合自然对冲(如匹配收支币种与周期)来管理风险敞口。

利好!出口退(免)税出新规,9类视同出口情形、36个月期限…一文解读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多项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政策的公告。明确9类情形可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明确超过36个月未申报退(免)税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公告还对退(免)税流程和办理方式进行了优化,实现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五表合一”,预计备案效率提高55%,每年可减少3.6万户企业约11万份纸质证明的开具报送,将大幅减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负担。

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1月30日,财政部、税务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11号《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办法、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适用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或者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其他规定,分九条分别作出了详细规定。

9类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

根据公告,9类情形属于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包括:

(1)向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2)有关免税品企业统一采购进入其所属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离岛免税店销售的符合规定的货物。(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货物、卷烟和超出免税店规定经营范围的货物除外)

(3)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4)向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海洋工程结构物。

(5)纳税人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船舶上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6)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纳税人用于生产货物耗用、提供加工服务和修理修配服务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区内纳税人用于出租、出让厂房的,不得申报增值税退(免)税,进项税额应当转入成本)

(7)向海关报关、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销售给境外单位、个人的新造集装箱。

(8)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

(9)用于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以及对外援助资金类型为优惠贷款项目的货物。

超36个月未申报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48条明确,纳税人适用退(免)税、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应当按照规定期限申报;逾期未申报的,按照视同向境内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基础上,明确了这一规定期限是36个月,并明确计算这一时间的细则。

比如,根据公告,纳税人报关出口的货物(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除外)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应当收齐有关凭证,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2025年12月31日前出口业务,仍按原政策执行。

而上述出口货物未在上述规定的36个月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视同向境内销售货物,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上述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单证上注明的出境日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的36个月,按自然天数计算。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葛玉御指出,这是对实务中“只出口、不申报”等违规操作的明确打击,税收征管正在强化。

物流与贸易企业的合规链条正在收紧

新规的影响远不止于贸易公司。公告中一个容易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条款是:从事物流、报关、货代、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业务的纳税人,需按税务部门要求报送涉税信息。

这标志着,合规责任正从贸易端向整个国际物流链条延伸。

以往,物流企业作为“服务方”,较少直接承担客户的税务风险。但今后,提单信息不规范、代理关系不清晰、收汇路径存疑等,都可能成为触发税务稽查的线索。

一旦物流环节提供的信息与货主申报不符,整个出口业务可能被重新定性,甚至面临补税。

国际物流行业正在从“规模与价格竞争”迈入“合规能力竞争”的新阶段。

明确增值税免税出口业务和征税出口业务

公告第六条列明了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包括19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和18项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含: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古旧图书、软件产品、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边境地区以人民币现金结算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境外工程服务、境外会展和仓储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特殊区域内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等。

公告第七条对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业务作了详细规定,包括: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自产、购进业务为虚假的,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或收汇材料,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者内容不实,未在期限内(36个月)申报,被税务机关停止出口退税权期间出口的,以自营名义出口但实为代理的,出口单证交由非指定第三方使用的,不承担质量、收款、退税风险的(合同有规定除外),海运提单与报关单信息不符的,纳税人放弃退(免)税又选择征税,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无合法替代凭证的购进后直接出口等11种情形。

扫码查看《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原文

来料加工贸易收汇 50_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_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公告

税务总局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出口税收政策调整情况,对出口退税管理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完善,发布2026年第5号《关于发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推动出口退税申报办理更加便捷高效。

《公告》对不同时期出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了归并整合,形成统一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办理及服务管理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出口退税管理,有利于纳税人全面理解掌握、规范高效遵从。

《公告》优化调整了退(免)税流程。以往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须在变更前结清已发生出口业务的退(免)税款,变更后不得再就此前业务申报退(免)税。

《公告》以风险可控为前提,优化调整了备案变更流程,针对纳税人因暂未收齐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等客观因素,确实无法及时结清税款,或因不熟悉政策,备案时误选与自身经营模式不匹配的退(免)税办法等特殊情况,允许纳税人先行办理备案变更,待变更后再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公告》精简并优化出口退(免)税办理方式,以大数据、新技术为依托,进一步便利纳税人高效办理出口退(免)税。如,《公告》精简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单,将出口退(免)税的基础备案和4类特定业务事项备案原需分别报送的5张备案表简并为1张通用表单,实现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一表通办”,备案效率提高55%。又如,《公告》结合税务、海关部门数据共享新情况,实现出口退(免)税证明全面电子化。在2022年已实现6类证明电子化开具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3类证明也可电子开具应用。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据初步统计,新增3类证明电子化预计每年可减少3.6万户企业约11万份纸质证明的开具报送,大幅减轻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负担。为确保新政策平稳落地、精准执行,《公告》结合政策更新情况,对出口退税业务事项的管理要求进行了局部优化调整,对于绝大部分企业而言,《公告》的施行不会过多改变其现有申报习惯,在办理绝大部分出口退(免)税业务时基本可实现“无感”切换。

扫码查看《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原文

来料加工贸易收汇 50_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口业务增值税消费税政策_出口业务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第七条 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起草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以及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外商投资企业和有关商会、协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集中或者涉及外商投资企业重大权利义务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反馈采纳的情况。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列明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和投资项目信息,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第十条 外商投资法第十三条所称特殊经济区域,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实行更大力度的对外开放政策措施的特定区域。

国家在部分地区实行的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经实践证明可行的,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地区或者全国范围内推广。

第十一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明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投资的特定行业、领域、地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享受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外国投资者以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扩大投资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标准的立项建议,在标准立项、起草、技术审查以及标准实施信息反馈、评估等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按照规定承担标准起草、技术审查的相关工作以及标准的外文翻译工作。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推进标准制定、修订全过程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平等适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企业适用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阻挠和限制外商投资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标标准等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或者服务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和内资企业区别对待。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就政府采购活动事项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质疑,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或者处理决定。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以及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其他融资工具、借用外债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制定费用减免、用地指标保障、公共服务提供等方面的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外商投资促进和便利化政策措施,应当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第二十条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外商投资指引,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和便利。外商投资指引应当包括投资环境介绍、外商投资办事指南、投资项目信息以及相关数据信息等内容,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 投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以非歧视性的方式进行,并按照被征收投资的市场价值及时给予补偿。

外国投资者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标准制定中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专利的,应当按照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确需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信息的,应当限定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内,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与履行职责无关的人员不得接触有关材料、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商业秘密;依法需要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信息的,应当对信息中含有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第二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外商投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地区投资所适用的支持政策、享受的优惠待遇和便利条件等作出的书面承诺。政策承诺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及时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利的原则,建立健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推动中央层面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对地方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的投诉。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完善投诉工作规则、健全投诉方式、明确投诉处理时限。投诉工作规则、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时限应当对外公布。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申请协调解决的,有关方面进行协调时可以向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了解情况,被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调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人。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影响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反映或者申请协调解决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除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外,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商会、协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主决定参加或者退出商会、协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经贸交流、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支持商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得投资。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进行投资应当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股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要求等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外国投资者拟投资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负面清单规定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外国投资者投资负面清单规定禁止投资的领域,或者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违反负面清单规定的限制性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不得在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核环节、审核时限等方面对外国投资者设置歧视性要求。

负责实施许可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许可事项,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可自由兑换货币表示。

第三十八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和工作衔接,并为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提供指导。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频次和具体流程,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高效便利的原则确定并公布。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得的投资信息,不得再行要求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12月1日,中国银行存款利率新调整:最新利率是多少?

今天是12月1日。中国银行是历史比较悠久的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在资金保障和信任度方面持续受到广大客户的赞誉和依赖。在全国各地,中国银行拥有大量的营业网点,便于客户们进行资金的存取,令他们无论身处何地,都能方便地享用银行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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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来看一下,依据12月份最新利率,哪种存款方式利息收益更高?

1 . 活期

几大商业银行的活期存款的利率都是一致的,活期利率只有年化0.20%。如果将1万块钱存入中国银行的活期账户中,一年的利息将是:

10000×0.20% = 20元

也就是说就算我们存10万活期,利息一年也才20×10=200元,100万一年才20×100=2000元。有钱放活期账户是很划不来的,能自我安慰就是银行至少给我们保管好了这笔钱。因此我们有闲钱的话最不建议的就是放活期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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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定期

定期存款可以分为整存整取、整存零取、零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定活两便几种,其中整存整取的为主要的定期。

最新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2年期以内的利率都是在“1”时代。目前中国银行的整存整取的定期利率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两年、三年和五年期的利率,分别为1.25%、1.45%、1.55%、1.85%、2.2%和2.25%。

如果将1万块钱存入定期一年,对应的利率档位是1.55%,到期时的利息将是:

10000×1.55%=155元

10万存一年利息是155×10=1550元

总的来说定期存款的收益也一般,不过根据金额的不同和存期的不同,可能也会有一些活动,可以线下营业厅咨询一下,以上数据只做参考。

整存零取、零存整取和存本取息利息是一样的,一年、三年和五年期的利率分别为1.25%、1.45%和1.45%。

定活两便存款的利率,三个月至一年的支取日挂牌的定期整存整取同档次利率打六折执行。超过一年的一律按支取日挂牌的一年期利率的六折执行。

定期存款其实算下来利息收益也很一般,不过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资金安全,毕竟大家都是辛辛苦苦存下来的。如果说短时间不使用的话存期越久对应的利率就越高,我们自己要评估资金预计会使用的时间,在能选的范围内选存期最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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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大额存单

目前中国银行大额存单存期分3-36个月可选,年利率在1.6%-2.65%不等。不过顾名思义,大额存单是要求单笔存款额度相对比较高的,中国银行大额存单最低门槛是20万。

以一年存期为例,大额存单的一年期利率是1.9%,对应的普通存款一年期利率是1.55%,大额存单利率是高不少的。

4、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是不约定存款期限的,如果需要灵活用钱但是又想取得一个相对活期较高的收益,可以考虑选择通知存款。

通知存款开户时需要约定是一天通知还是七天通知两个类型,可一次或分次支取,最低支取金额为5万元,部分支取时,留存金额最低为5万元。如果需要使用资金,需要提前一天或七天进行预约,计息按照支付日挂牌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如果未预约也是可以支取的,按照支取日活期利率计算。

目前有1天通知和7天通知可选,目前中国银行的通知存款利率分别为0.45%和1%。

通知存款的门槛是5万起存,相较于活期来说的话利息收益是高很多的,但是如果这笔资金超过3个月不要使用的话,就还是选定期吧,定期3月的利率是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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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构性存款

结构性存款属于一种可遇不可求的产品,因为需要银行发行才会有,今天中国银行展示在售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有多款产品可选,预期年化收益率最高可以达到3.9%,存期最长的是179天,最低起购金额1万。

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利率和汇率等因素是挂钩的。因此利率是有一定波动的,具有一定投资风险,当然本金是有保障的,产品如果达到约定条件可以实现较高收益。行情好的时候,相同的存款金额会比定期存款利率高,行情不好的时候比定期存款利率低。比较适合低风险偏好及以上的投资者,如果想搏一个比较相对比较高的利息收益,可以考虑结构性存款。

总结

不同的产品的收益率经常也在变化,最终还是要以营业厅当天的利率为准。另外对于普通人来说,存款首先是要考虑安全可靠性,其次就是收益是否最大化,以及办理业务是否便捷,还有就是要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储蓄方式。作为一家老牌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在资金保障和用户信誉方面有着良好的口碑。其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大量便利的营业网点,为各地客户提供便捷的存取款服务。同时,中国银行有诸多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所有这些因素都使得选择在中国银行存款成为一个非常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