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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单申报项目中,作为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一部分,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申报十分重要。
关于常见的运输相关费用的申报,小翼要和大家分享一些有用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顺利申报!
1、成交方式要准确
根据《报关单填制规范》要求,可以填报成交方式的有7种:CIF、C&F、FOB、C&I、市场价、垫仓、EXW。
常见的有CIF、C&F、FOB、EXW,其中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及运费、C&F(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卖方支付,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EXW(Ex Work)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两种成交方式运费由买方支付。
申报的成交方式一定要与实际贸易单证上的成交方式相同。
2、EXW运费需完整
“运费”栏目应填报:
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费用
出口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费用
进口货物以FOB成交的,“运费”栏目填报货物从境外发货口岸运抵我国口岸以前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EXW成交的,“运费”栏目填报货物从境外交货地点运抵我国口岸以前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
以CIF、CFR成交的,且成交价格已包含前述运输费用的,“运费”栏目免于填报。
3、杂费填报分正负
企业在向海关申报时,运输附加费用可以填报在报关单杂费栏。
如常见的滞期费,应填入杂费栏。
应计入完税价格的杂费填报为正值或正率,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的杂费填报为负值或负率。
4、滞期费区分很重要
滞期费,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01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
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在企业向海关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且有客观量化数据对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只将货物起卸前已产生的滞期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即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不计入完税价格);
02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
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5、速遣费正常不扣减
速遣费,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完成了货物卸载,缩短了船舶的使用周期,船东返还租船人的约定款项。
01 速遣费发生在进口地货物起卸后:
该笔费用不应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02 速遣费发生在出口地货物装载时:
且由船东返还给买方的,该笔费用可从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扣减。
6、油价上涨注意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BAF(Bunker Adjustment Factor)或BS(Bunker Surcharge),也被称为FAF(Fuel Adjustment Factor),由于燃油价格上涨,船方在不调整基本运价的前提下,为补偿燃油费用的增加而加收的附加费。日本、澳洲航线有用EBS表示,非洲、中南美航线有用EBA表示。
应急燃油附加费EAS(Emergency Adjustment Surcharge)是在已经征收燃油附加费的情况下,如果燃油价格又突然上涨,船方还会在正常收取燃油附加费外增收。
这两种附加费如果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无论成交方式是CIF、C&F或FOB,均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
7、买方付的低硫费也得报
低硫燃料附加费LSS(Low Sulphur Fuel Surcharge)是为弥补在新的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SOx Emission Control Area, SECA)航行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所增加的成本,而收取的附加费。
该费用属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且发生在货物抵达港口起卸前。类似的附加费还有很多种,包括ORC、OTHC、CAF 、DOC、PCS等等,如果由买方支付,且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无论成交方式是CIF、C&F或FOB,均需要及时向海关申报。
8、延期装运罚款不能扣
在大宗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的船期条款或惩罚条款中对“船期延期装运”及其将导致的货款抵扣事项作出明确规定,该扣款本质上是违约赔偿,不能作为成交价格的抵减项目,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除。
9、滞后结算及时补
由于部分运输相关费用结算存在滞后性,企业后续应及时补充申报,避免少报漏报运费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风险。